帮助其他企业侵占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有借款 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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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www.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
月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活动、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张毅提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坚决调整监管职能、监管方式和运行机制,不该管的和可管可不管的坚决不管,该放的要彻底放到位。我委
境外投资项目。
;(2)境外融资项目。
企业可以出资比例为限,向符合条件的所属境内各级子企业按规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
2、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除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企业不得向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
(四)术语解释
1、本《办法》所称企业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或减少资本金等;
(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
(三)其他投资行为。
3、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4、《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5、《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6、《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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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变私有定贪污罪侵占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孟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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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央电视台报道了北京中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北京丰台区盛鑫家园楼盘,骗取38名员工身份证进行3200万元假按揭。该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张胜因贪污、侵占罪,今年已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办理张胜一案中发现,张胜在五六年间玩资本游戏,最终把国有资产纳入自己控制之内,揭示这个&国有资产变性&过程,对当前国企改制过程中保护国有资产,打击犯罪提供了生动的案例和预防手段。  张胜案从侦查到判决,历时三年,张胜一直是&零口供&。法庭审理期间,辩护律师为张胜作的是&无罪辩护&。那么七千多万元的国有资产怎么就落入了他的掌控之中?  企业与部委脱钩  不年检便人间消失  2003年年初,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接到某国有企业举报,称其在清理整顿中发现,下级公司中融盛鑫公司因没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消失的还有全部公司资产,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胜涉嫌侵吞国有资产。  中融盛鑫公司前身是国有北京长江三峡合作交流开发公司。1998年,企业与部委脱钩改制,北京长江三峡合作交流开发公司改名成中融盛鑫公司,但并没有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理,也没有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所以还是完全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随着中融盛鑫公司一起消失的,还有七千多万元的国有资产。  多次虚假出资股权转让  控制了18家子公司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调查到了大概情况:一个全资的国有公司经过张胜多次虚假出资、股权转让,已完全演变成张胜自己的另一家新公司昊宇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又控制着18家子公司,而这18家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的货币资金,全部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尽管18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没一个是张胜,可这18家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都表示,实际财权全部由张胜控制,&即使买一支铅笔,也要张胜签字&。在反贪局抓捕张胜时,张胜甚至还想组织手下的保安意欲劫持囚车。抓了老总,下属公司的职员全都跑了。  几次审讯把张胜逼到死角,他还是什么都没吐露--他希望&零口供&成为自己的&救命稻草&。  第一分院反贪局的侦查员陆续找到18家公司的账目,委托北京市审计局进行审计。随着账目的清晰和调查走访,张胜的&事迹&一一暴露。  850万元国有资金开房产公司利用楼盘假按揭贷款  张胜原本是河北沧州的一个农民,在北京做了几年生意,曾因诈骗被警方收案。一个机会他认识了国企原北京三峡经济开发公司的一名高管,对方很赏识他,把他安排到下级公司三峡交流公司当总经理。  1998年中央下达企业与部委脱钩文件后,国有的三峡交流公司更名为中融盛鑫公司,老总依然是张胜,张胜即开始了&国有资产变性&的准备工作。  1999年,张胜注册成立&中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是他从国有的中融盛鑫公司拿出150万元国有资金,让其外甥虚假&实物出资&800万元,张某虚假出资100万元,进行了虚假的注册而成立的。因为要做&盛鑫家园&楼盘的房地产项目,按当时规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00万元,张胜又把中融盛鑫的700万元国有资产投入,其他出资依然虚假拼凑,使中盛鑫房地产公司的国有股份仅占17%,850万元的国有资产就这样第一步被稀释了。  用这仅有的850万元国有资金,张胜顺利的办完了一系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手续,又成功从银行拿到贷款。当时房地产市场混乱,张胜也利用楼盘进行假按揭贷款,38名从未买过盛鑫家园房子的员工,被假冒办理房贷手续。  国有资产分三步被稀释  釜底抽薪吊销了国有企业  当年盛鑫家园楼盘销售非常成功,赢利达亿元。中盛鑫房地产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人民币7765.31万元。张胜从利润里拿出一部分钱和其他名目的虚假出资,陆续注册成立了18家公司,这是国有资产第二步被稀释。这18家公司后经查实都没实质经营业务,每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张胜安排的人员,由张胜控制。张胜在盛鑫家园地产项目不断获利的时候,将这些利润源源不断的注入这18家公司,并让这些公司之间相互参股,通过股权转让形式,逐渐第三步稀释国有资产,让国有资产在各种公司中股权比例越来越小。而张胜最后成立了昊宇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这个投资公司通过控股来控制这18家子公司。  张胜又采用了釜底抽薪的策略:日,张胜伪造了一份借款协议,冲抵了原来向中融盛鑫&借&的850万元的投资款,使中融盛鑫在中盛鑫房地产公司仅有的17%股权丧失。表面上,这些巨额的利润与国有资产终于没有了任何联系。  同时,张胜安排手下职员马某接替自己担任中融盛鑫公司的总经理,但公司仍由他控制。马某找张胜要公司材料,想参加年检,张胜却说:&我不管,你自己想办法吧。&第二年,依然无法进行年检。按照工商管理规定,两年没参加年检的中融盛鑫公司就此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国有资产好比是一只能下蛋的鸡,张胜就用这只鸡下的蛋开始经营,通过蛋生鸡、鸡生蛋的往复循环,获得了巨大的利润。为了掩盖这些蛋的来源,张胜杀了这只鸡。&侦查员通过一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把整个过程阐述得简单明了。  一切由公司埋单贪污取证难规避法律仍然逃脱不了罪责  在查办张胜侵吞国有资产案件过程中,侦查员最大的感受是两难。  一是取证难!北京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与办案人员交流说,他们也从没见过这种犯罪手段,感觉非常震惊。举个例子:张胜曾经在沧州购买了两套住房,价值20万元。这笔支出他也费尽心机,1995年8月先花10万元买的第一套房子;9月,三峡公司以32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丰田的二手车;第二年,张胜采用虚假的42万元的购车发票,冲抵了自己的10万元房款。  为查清发票的来源,侦查员北上南下。购车发票的开出单位是连云港某公司,对方看过发票后肯定地说&没出过这张票&;侦查员找到税务局,对方说这是假票。通过发票背书上河北清县的地名,侦查员又来到河北清县银行,查出是尚某提走了钱,然后在公安局的帮助下查到尚某确实是清县人,但他长期不在清县,而是去了沧州。侦查员风尘仆仆赶到沧州车管所,结果却发现这是辆套牌车,线索至此中断。侦查员又来到沧州房管局,找到了尚某买房的线索,在尚某贷款的银行找到他详细的资料,又说服银行找来尚某,在委婉的谈话后得知,尚某卖给张胜的车实际只有32万元,取得了关键证据。  二是定罪难!张胜最狡猾的一点是:他实际上控制了所有的国有资产,但是他没有把这些钱转到自己的私人账号。张胜的全部支出都算做公司支出,他在北京的高档住宅使用的是公司的名义,燕莎、赛特的购物卡也都是公司卡,多张购物卡每张都有几十万元。从一开始,他就在规避法律。但是&张胜拥有的财富是国家的&,反贪局侦查人员这样评价张胜的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张胜虽然没有完全地&非法占有&,但他从一开始的虚假注册,到后来一系列的资本运作,都是&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所以他构成贪污罪、侵占罪于法有据。&非法占有&结果如何,是认定贪污既遂的标准,并非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法院认为  张胜在担任三峡交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没有向公司投入过资金,该公司的经营资金来源于上级国有公司及银行贷款;又因没有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所以无论张胜是否承包、是否脱钩,该公司的资产均应认定为国有;中盛鑫房地产公司虽然在工商登记注册由多家股东出资成立,但只有三峡交流公司的入资款真实到位,该公司靠国有公司投入及银行贷款开展经营,故该公司资产亦应认定为国有性质;张胜以投资款冲抵借款的方式,使国有公司丧失了股权,没有证据证明国有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仍然享有股东权利,获得相关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张胜犯贪污罪、侵占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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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的政策性新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的政策性新规定国有企业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其资产能否保全、不在于贷款时是否设定抵押,而在于企业能否有效地运用供入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并取得经济效益,以保证按时还款。企业以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属于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越权干预,也无法逐一审查具体融资决策的正误得失,更不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须对国有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设定抵押权进行审批和签署意见。国有企业与贷款方签订有效的抵押借贷合同后,如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即依法取得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处分国有企业贷款抵押物时,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底价。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自行抵押其重要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的政策性新规定(本文共计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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