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消法 退一赔三一?还是消法 退一赔三三?还是十倍赔偿

这21种欺诈行为 可以“退一赔三”_新浪重庆_新浪网
  这21种欺诈行为 可以“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与其配套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的21种属于欺诈的不法行为。
  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1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1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1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0。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21。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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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退一赔三 消费者取证“欺诈”很关键_新浪新闻
退一赔三 消费者取证“欺诈”很关键
  在新《消法》的各项亮点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成为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焦点。对此,武侯法院表示,无论是双倍赔偿还是三倍赔偿,对于消费者来说,都需要取证后再进行依法维权。对于标的较小的群体性消费事件,按照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目前,成都的公益诉讼一律由成都中院管辖。商家收集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却没有好好保护,甚至故意泄露或者出售该怎么办?专家表示,新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但消费者维权却很困难,不过,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且无论是否获利都将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法院表示,这对正在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人员、有关商家将是一个严重的警告。
  退一赔三
  “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
  成都的袁女士选择了一家拔火罐减肥的美容院,并交纳了2860元费用,在减肥过程中,她发现该美容院并不具备美容医疗资质。由于美容院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她将美容院告上了武侯法院,要求双倍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经营者因虚假宣传或者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该美容院并不具备美容医疗资质,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武侯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之规定,判决美容院向袁女士双倍赔偿服务费5720元。
  【解读】>>>
  美容院的行为
  明显构成价格欺诈
  根据四川3?15消费维权网公布的四川省201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事例中,美容不成反受伤,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机构遭查处排在第二位,成为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消费维权项目之一。武侯法院法官表示,由于该案的判决在《消法》修改前,因此赔偿为双倍。而即将施行的修改后的《消法》中最大的亮点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美容院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如果维权发生在今年的3月15日之后,根据修改后的《消法》,袁女士将获得三倍赔偿,数额为8580元。值得提醒的是,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公益诉讼
  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到成都中院
  《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消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
  今年2月中旬,市民何小姐约了5位朋友去成都一家知名火锅店聚餐。为了少花点钱,何小姐事先在旁边的一家超市内买好了6瓶啤酒、6瓶饮料和2瓶牛奶,一共花了82元。何小姐提着酒水,刚来到火锅店门前,就看到了“微利经营,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
  何小姐困惑:“今年2月14日,最高法院不是表态,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吗?”但在她进店时,店家并没有阻拦。随后,何小姐和朋友来到一个收费50元的包间里消费。这时,服务员告诉何小姐,他们是不允许自带酒水的。何小姐当时就提出异议,火锅店方还是要求另外支付30元的开瓶费。最终,何小姐还是支付了30元的开瓶费和50元的包间费。
  2月17日,何小姐委托了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锦江区法院正式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自己与火锅店之间形成的消费合同中包间费及开瓶费收取部分无效,并判令火锅店退还收取的包间费及开瓶费共计80元。何小姐的律师表示,火锅店的“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收取开瓶费是变相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费50元,也属于“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的范畴,因此是违法的,应该予以退还。何小姐对记者表示,她状告火锅店要花费的精力和物力远超过索赔的80元钱,不过她就是想为更多的消费者讨个说法。
  昨日,记者向锦江法院证实,该纠纷已经立案,不日将开庭审理。据悉,该案为“开瓶费包间费”成为霸王条款后成都的第一诉讼。
  【解读】>>>
  消费数额较小
  单独诉讼势单力薄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表示,近几年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时不时出现,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比如何小姐索赔80元一案,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即便该案已经立案,但何小姐作为原告方,仍然存在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陷入尴尬境地的局面。因此,餐饮消费纠纷在诉讼中极少出现,这也导致了部分商家为所欲为。不过,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这起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何小姐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律师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
  公益诉讼到成都中院立案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中院有关人士表示,现阶段对于公益诉讼,成都法院将严格把握以下四点:一是要从严掌握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目前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两类案件;二是要从严掌握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目前也仅限于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三是公益诉讼应当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损案件,如果是受害人个人或其他法人单位提起的相关诉讼,应当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不能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处理;四是公益诉讼程序应以现有程序为基础,除法定起诉主体不受现行民诉法第108条一般起诉条件规定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外,应尽可能按照民诉法的一般规定执行。目前,成都的公益诉讼原则上由成都中院管辖。
  个人信息
  商家收集信息需经同意 且不得泄露
  《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
  叶某曾是一家单位的业务员,为了获利,他将在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记载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申请表出售给以前的同事。青羊法院经过审理后,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同案的两名购买信息人员被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
  【解读】>>>
  商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消费者维权很难
  在美容院洗脸消费需要填卡留下个人信息,到商场买衣服办理一张会员卡需要填卡留下个人信息,寄送快递更需要留下个人信息……现实中,人们随处留下自己的信息,也经常接到莫名来电,要求购买保险、装修房子、参加外教学习等,不知道个人信息是从何处泄露的。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律师表示,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这一规定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法官说法】>>>
  出售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都已入罪
  “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作为《刑法》第253条内容之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不容忽视。这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案件的判决对社会、对正在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人员、有关商家将是一个严重的警告。这两个罪名,无论是否获利,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审理该起案件的青羊法院刑庭法官表示。
  法官表示,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近年来,一些电信、金融、教育培训、医疗、快递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财产、人身、隐私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本报记者 晨迪  (原标题:退一赔三 消费者取证“欺诈”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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