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父母名下有房算首套吗父母已与儿女分居父母能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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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文志主任律师 133- 房产业务】&&&&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确权、转让、夫妻共有房屋分割、恋爱同居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房产继承赠与、抵押、拆迁款分割、涉外房屋纠纷、定金、商业地产租赁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商业住宅写字楼综合娱乐场所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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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父母单位福利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
张小姐与王先生婚后就一直居住在王先生母亲单位分配的住房里。王先生的母亲去世后,他们就一直住在学校分配的住房里,2008年王先生母亲生前工作的学校进行房改,可以由单位职工以成本价购买所住的房子,他们以去世母亲的名义购买此房,所有购房手续都是王先生签了母亲的名字办理的,房产证上写的是王先生母亲的名字。
婚后,张女士与王先生因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两人便分居了,张女士带着孩子搬到了娘家,后来,王先生背着妻子偷偷的把房子卖了在,张小姐后来才知道此事,便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上海万文志主任律师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他们购买的房产并非张女士或者是王先生单位分的,原产权属于王先生母亲单位的,同时产权登记在王先生母亲名下,买房的时候王先生的母亲虽然已经不在人世,但是王先生母亲单位同意两人以他母亲的名义购买,产权也登记在王先生母亲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房屋在离婚时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至于他们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朱晴婚姻案件上诉代理律师万文志律师简介:
万文志律师,主任律师、合伙人。曾担任检察院公诉人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
【荣誉资质】:
长宁区人民政府聘万律师为法律顾问,长宁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
民盟上海市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 民盟闵行区区委委员,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职业生涯导师&&&&& 上海交大高级经理联谊会副会长
【媒体报道】:
万文志律师多次应邀主讲上海交大《致远讲坛》;
做客东方卫视《深度105》、《东方新闻》;
就“微博打拐”接受东方卫视记者专访;
第一财经“头脑风暴”;上海文广电台东方大律师;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
播讲“社会与法频道(CCTV-12)”;
连播《法律讲堂》以案讲法:《劝架人之死》《 还我失踪丈夫》《 妻子派出的卧底》《 女儿的绑架案》
主编:《侵权责任法理解与办案全书》,并在专业法律期刊杂志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上海房地产律师 万文志房地产律师团队: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33-&===)
万文志律师团队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主要内容:
1、提供婚姻家庭收养继承法律咨询
2、代理离婚诉讼案件;
3、代理一方请求人民撤销婚姻或宣告无效婚姻案件;
4、代理离婚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案件;
5、代理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代理子女抚养费变更、监护权变更诉讼案件;
6、代理申请亲子鉴定;
7、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8、参加协议离婚谈判,协议离婚调解、居间谈判;代理双方通过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9、草拟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草拟离婚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
10、律师见证(婚前财产见证,婚内财产约定见证,分居协议见证,离婚协议见证,遗嘱见证或遗赠见证;
11、重婚、虐待、遗弃等刑事案件控告或代理;
12、家庭析产纠纷案件代理及律师见证;
13、代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14、代理同居引起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争议案件;
15、代理离婚引起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16、其他有关婚姻家庭收养继承案件。
万文志律师团队近期(1年半)处理的几个典型案件有:
1、朱小姐诉雷先生一亿三千万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
2、曹先生诉女友同居共同房产分割案;
3、施先生诉妻子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案件;
4、龚女士诉芬兰老公婚姻诈骗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取案件;
5、冯先生诉妻子重婚罪,离婚财产分割;&
6、彭女士诉前夫协议离婚后发现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要求财产重新分配案;
7、王女士诉前夫非法转让公司2000万股权争议案件;
8、李小姐诉前夫赌债还款纠纷案;
9、于小姐诉丈夫离婚引发的丈人告儿子、儿媳婚内老人为子女购房的房屋确权案件;
10、丁老先生诉子女分家析产抚养老人案件;
11、陈女士诉前夫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12、雷先生诉妻子及丈母娘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案件;
13、周老先生遗嘱见证;
14、陈小姐涉外婚姻案件;
15、蒋小姐诉前男友恋爱男方为女方购置车辆确权案件;
16、张女士诉丈夫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取;
17.上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上海离婚婚姻第一要案 朱女士离婚财产分割上诉案件 等等一系列的婚姻家庭案件。以上案件均真实有据可查。上述案件为处理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他处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没有在此一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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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农村房屋确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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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二、哪种情形下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
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的情形:
(一)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五)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六)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九)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十)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十一)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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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权就是确定一下使用权,或许启动审批程序但是也是仅仅执行审批过程,其他工作不考虑,或许事实非常明确,就是符合使用规定,这样直接抄一遍原来的档案就行了。确权对于政府而言是极其严重错误的举动,违背常规,混淆逻辑,不处理处罚违规违法
2、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由于目前的宅基地使用使用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理,随着土地管理的深入,发现许多问题,比如手续不全,宅基地的具体情况不明,面积多占,发证率不高,以前是该集体现在转出的人员的宅基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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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农村房屋确权涉及公证的相关问题
信息来源: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农村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多,所属权源情况复杂,潜在的矛盾纠纷也多。随着农村房屋价值的提升、土地拥有量减少,涉及农村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呈上升趋势。根据我市关于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农村房屋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将逐步展开。本报记者日前就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公证的相关问题,专门走访了市公证处主任骆军。
&&&&骆军说:&农村房屋确权工作中涉及公证的主要事项是继承,按照《物权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不可分离,所以农村房屋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获得房屋所有权。&
&&&&继承无身份限制
&&&&骆军认为,涉及农村房屋的继承权的公证须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房产一般均为家庭共同共有,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在确定其遗产时,应当先从共同共有的房产中划分出遗产部分,然后再确定继承权。二是继承人无资格限制。在农村房屋的买卖、赠与中,受让人和受赠人均要受到身份上的限制,而继承农村房屋则无此身份限制。城镇居民乃至已加入外国籍的公民、华侨、外国公民,只要是合法继承人都享有对农村房屋的继承权。三是因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按照《物权法》&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一旦继承,就具有绝对的、排他的对世效力。
&&&&以法定继承为主
&&&&骆军说,涉及农村房屋继承,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以法定继承为主。
&&&&据了解,法定继承公证分二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第一顺序中,收养关系主要从当时是否迁移户口,是否共同生活居住来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如果有家谱、族谱可以提供给公证处作为材料加以参考。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来确定能否享有继承权。同样,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继承权,以形成扶养关系为依据进行确认。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有一例外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割可以均分,也可以不均分。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关于遗嘱继承,情况相对复杂,有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五种,而这些遗嘱形式中,数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骆军说,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口头、录音遗嘱按照公证现有职能,无法办理,因为公证是一个证明机构,而并非认定、鉴定、裁定机构。自书、代书遗嘱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公证处确认并且无争议,才能办理。&
&&&&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权证虽可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请建房时,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审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就无法批准。&因为目前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民组织成员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但如果继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继承人是居民户口或外村村民,被继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继承。&
&&&&办公证不得隐瞒事实
&&&&据骆军介绍,最近一年多来,在该处办理继承公证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而加入黑名单的,达80多件。&公证作为民事主体,办错证,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所以申请人一定要如实提供情况。&
&&&&另外,市公证处提示:农村房屋空闲或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公证处不能办理公证手续。&根据相关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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