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在股改限售股个税计算后,定向增发的股票要限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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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解禁超额收益影响因素研究【最新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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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的股票有36个月限售期,这种可以做股权质押融资么
定向增发的股票有36个月限售期,这种可以做股权融资么。法律或者行业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1869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1 人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07:37地区:吉林-长春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19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对方认可,可以。 09:37
无锡推荐律师“新三板”挂牌业务之股份转让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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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业务之股份转让限制规定
更多内容请登录创投岛.cn查看为适应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为交易平台的全国性证券市场经过两年的发展已日趋成熟,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和投资人而言,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的股份转让限制无疑是众多重要的关注点之一。本文拟对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转让限制规定进行逐一梳理。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四、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五、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六、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而非《暂行规定》中的三年的规定。理由如下:首先,现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订后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次,《暂行规定》仅作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作为规范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没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暂行规定》显然不能作为特别法。七、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八、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九、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文 /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律师禹龙国)专业股权投资基金寻求工业自动化领域投资标的(净利润500万元以上),如有兴趣请发邮件至;或发个人微信(lvshu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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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重启满三年 年内近百家公司大限松绑。这意味着,IPO重启后的解禁压力,在上市公司队伍高速扩容的3年后正式到来,这些公司发起人股东手中的股份终于可以正式进入二级市场流通。(1)今年年内将受到 “大限”冲击的近百家上市公司累计解禁股份将超过630亿股,对应的市值逼近4600亿元之巨。(2)同样,7月10日至今年年底这段时间中,有近511家上市公司(包括发起人持股解禁)因为定向增发、股改、首发网下配售等因素将有限售股解禁,解禁总股份达1200亿股,对应市值接近890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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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6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3年前的7月10日,桂林三金(002275,收盘价13.80元)、万马电缆(002276,收盘价5.54元)两只中小盘新股携手登陆A股市场,宣告新一轮IPO大幕的拉开。
  如今,3年时间过去,对于桂林三金等公司及持有这些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些公司发起人股东手中的股份终于可以正式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这意味着,IPO重启后的解禁压力,在上市公司队伍高速扩容的3年后正式到来。
  “大限”解禁洪峰来袭
  谈到由于股改形成的 “大小非 ”,大家应该不陌生,但是对于“大小限”,或许有的投资者会感到迷茫。
  所谓“大小限”,就是指公司在上市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通常有三年的锁定期,即从上市之日起三年后方可流通,这部分限售股被称为“大限”;如果是以增资扩股方式在上市前认购的股份,则在公司上市一年后即可流通,锁定期仅为一年,这部分限售股票被称为“小限”。
  毫无疑问,相对“小限”来说,“大限”的出笼更具有杀伤力。以昨日上市的新股新华龙(603399,收盘价14.45元)为例,公司本次发行6336万股,发行后总股本达到25336万股。也就是说,除了目前已经上市的股份外,新华龙“大小限”累计规模为19000万股,其中承诺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的郭光华、秦丽婧、锦州新华龙实业集团等持有的股份超过了16000万股。
  对于新华龙来说,“大限”解禁还为时尚早,但在三年前IPO重启后立刻上市的公司,已经迎来了解禁。早在7月6日,IPO重启后首批上市公司之一桂林三金就发布公告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己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19亿股,并将在7月10日上市流通。在8月21日之前,已经先后有友阿股份(002277,收盘价16.32元)、四川成渝(601107,收盘价3.29元)、中国建筑(601668,收盘价3.03元)等12家公司宣布限售股解禁的消息。
  毫无疑问,在以桂林三金为标志的本轮IPO重启以来,A股市场进入了一个大扩容的时代。《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数据显示,从今年7月10日桂林三金到12月31日的富安娜(002327,收盘价38.50元)等近百家公司,发起人持有的限售股都会因三年禁期的结束而随时转变为真金白银。
  “大限”撑起限售股半边天
  数据显示,从桂林三金开始,在今年年内将受到 “大限”冲击的近百家上市公司累计解禁股份将超过630亿股,其中中国建筑一家公司解禁数量就达到169.2亿股。按照截至本周四(23日)的收盘价计算,上述解禁股份对应的市值逼近4600亿元之巨。同样,7月10日至今年年底这段时间中,有近511家上市公司(包括发起人持股解禁)因为定向增发、股改、首发网下配售等因素将有限售股解禁,解禁总股份达1200亿股,对应市值接近8900亿元。
  换句话说,在今年下半年的解禁大潮中,因为发起人股东三年限售期满形成的解禁股将占据半壁江山。这些股份的持有者,往往是持有比例较高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一旦他们选择抛售,必然对股价造成直接影响。
  但是,从本轮IPO重启以前就上市的公司情况来看,作为大限“持有者”的发起人股东并不是减持的主力军。以在今年下半年发布减持公告的公司为例,数据显示,今年下半年以来上市公司累计遭遇股东减持量约为6.2亿股,对应市值接近70亿元,而不管是减持股份数量还是减持股份所对应的市值,上市股东第一大股东减持所占到的比例还不足三成。由于第一大股东往往就是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这一数据从侧面反映,此前涌起的减持大潮当中,发起人股东选择抛售的并不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本轮IPO重启动以后,大多数上市的都是民营企业,在目前整个经济环境并不景气的情况下,发起人股东或许有着更强烈的减持欲望。“大限”松绑给A股市场带来的冲击,成为投资者不得不直面的问题。 ◇ ◇ ◇ ◇ ◇ FLASH 即时股票系统: 大智慧在线 通达信在线 同花顺在线 千寻在线查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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