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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不合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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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不合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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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合理该找哪个部门
拆迁补偿不合理该找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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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产权证吗?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房子老了必要要面临拆迁,对于房主来说,关心的莫过于拆迁补偿政策。那么拆迁补偿有什么变化吗?小编整理了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算算你能拿多少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算算你能拿多少
可以委托我们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你好,协商解决。
你好,对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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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拆迁补偿不合理要向哪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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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是否遇到?  1认为行政诉讼官司打不赢  结果:丧失了许多能够获得合理赔偿的有利机会  2“等”  结果:错过了有利时机,丧失了胜诉权利  3求熟人,找关系  结果:“鸡飞蛋打”  4“怕”,遇事畏首畏尾  结果:放弃自己合法利益,被吓唬走  5“扛”,以武力抗衡,以死相拼  结果:未得新房,先进班房    怎么办?    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于2017年7月22日相约贵阳,为广大百姓解决“征地拆迁”众多疑问,在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维权支招、提高补偿金额。    特邀嘉宾  .    简介:李久凯律师,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创始人、首席律师,专注于企业拆迁、大宗征地等。多次接受新浪房产网、搜狐焦点房产网、中国新闻网、新京报等等媒体关于房地产法律问题的采访。2013年被新浪评为“最专家奖”律师。对于征地、拆迁问题,李律师有独到的见解,并致力于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简介:刘光明律师,执业至今,独立承办了房地产领域的众多案件,包括案值近亿的企业拆迁,近百名业主的集体土地征收等。曾代理过业主胜诉国土部、各地省政府,在行政诉讼领域的裁判胜诉率远高于平均水平。  【擅长业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商铺拆迁、土地流转、房地产交易、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理念】:立志做维护社会个案正义的践行者!  【执业箴言】:用点滴行动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有所思、有所为、有所乐。  报名方式  .  1、电话报名热线:183-曹律师,183-智律师,  183-赵律师,183-邹律师  2、微信报名:      关注微信公众账号,回复:姓名+电话+500  即可获得:免费咨询优惠券!  公开课时间:2017年7月22日(周六)下午一点半;  地点:贵阳林城万宜酒店  本次公开课名额有限,仅限前30名,正火热报名中;  请各位被征收人、被拆迁户携带好现有相关材料,以便课后专家律师为您一对一详细分析解答。  乘车路线:  一、贵阳北站至酒店:  1、乘坐267路,贵阳北站上车;途经4站,火车站下车;步行179米即到。  2、乘坐K50路,贵阳北站上车(开往一八三厂方向),途经3站,紫林庵下车;同站换乘1路或65路或63路,途径6站,火车站下车,步行52米即到。  3、乘坐K50路,贵阳北站上车(开往一八三厂方向),途经9站,火车站批发市场下车;步行833米即到。  4、步行至贵阳北站南,乘坐219路空调(开往火车站方向);途径4站,火车站下车,步行155米即到。  二、贵阳西客站至酒店:  步行至枣山路,乘坐72路(兰馨苑-油榨街口),途经 3站,体育馆下车,步行即到。  三、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至酒店:  机场巴士市区线(开往贵阳火车站方向)4站,贵阳火车站下车,步行44米即到。  四、贵阳旅游客运中心至酒店:  黔灵山公园上车,(兰馨苑-油榨街口)途经4站,体育馆下车,步行即到。  ★  让补偿合法而简单  德凯律师为您保驾护航  分享此文,帮助身边有需要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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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签字后发现赔偿根本不合理应该怎么维权
四川-成都&01-13 13:1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6)
拆迁签字后发现赔偿根本不合理应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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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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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已经签字了,比较麻烦的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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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要看具体情况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你好,签字了也可维权方式是多样的,可主张合同无效,也可提出拆迁有违法的地方,以此维权。
[北京-朝阳区]
242978积分
回复时间:
如果签订的拆迁协议有违法的地方,那么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张签订的协议无效。
详情可来电来访!
[北京-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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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您好!如果补偿差额较大,可以起诉要求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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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960955最高法出台拆迁规定:补偿不公平不准强制执行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   不愿房子被拆迁,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了怎么办?政府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合法吗?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规定》共11条,自日起施行。
    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提要】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起诉;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明确&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
    【提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补偿明显不公平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提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不准予执行
    就申请机关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规定》还列举了六项具体内容。包括: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包括: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新旧规定的衔接过渡问题,《规定》明确,《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有关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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