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起诉案例发出的法院起诉是真的起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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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小额贷款公司的钱被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了,后果严重吗?工作会被开除吗
欠小额贷款公司的钱被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了,后果严重吗?工作会被开除吗会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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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事纠纷案,不严重,放心非刑事案件不会被开除,不会被拘留,但是工资有可能被保全,不还款时,个人有可能上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做飞机、高铁、卧铺、出境、贷款均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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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上会写前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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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判决书里,与离婚原因无关的夫妻,任何一位前科不用写进离婚判决书里。【2】如果与离婚有直接关系的违法问题,直接造成婚姻破裂的,可以写进离婚判决书里。【3】例如婚姻一方有过错,虐待家庭成员的,重婚的,与婚外人同居的,实行家暴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判决书里,要求一方给予经济赔偿。【4】长期赌博,屡教不改,欠债的。长期吸毒,不改的。都可以写进离婚判决书里。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会造成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5】根据《婚姻法》第46条。
2007买房,2008年开发商隐瞒抵押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协助开发商抽取房照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2015年被行政诉讼撤销房照原因是开发商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错误,正确房照依然抵押在小额贷款公司,现在我想起诉开发商确认所有权并提供开发公司名下的房产证是否能够得到法院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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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开发商违约,可以起诉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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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定在08办理抵押过程中你是否参与,其次,15年行政诉讼时你是否有参加诉讼?还有,现在房子的所有权登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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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方式供您选择。发咨询―找律师―打官司,为您提供最便捷、最快速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笔者某日在一朋友处听说一件不平事,利用周末时间与大家探讨。  去年上半年朋友因为生意周转与长沙一个叫融通汇信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五万元。利整额本息还款,利息2.83分,分18个月归还。  笔者算了一下,50000元分18个月还的话每月应还本2777.7元,50000元利息1415元,合计第一个月应为4192.7元。第二个月应减去第一个月已经归还的本金2777.7元,依次类推。但是我看了朋友的借款合同,却不是这样,非常不合理。合同的签订主要是当初告知模糊,甚至误导借款人。  该公司的还款是这样的,每月应还本金00元的利息1415元=4192.7元。这样一直18个月,这样算起来总金额达到了75468.6元。除开50000元本金利息实际上是25468.6元,笔者看不明白了,即使利息不依次类减的话算起来也只有16980元,其实只要将近12个月就可以还完,这样多出利息8488.6元。  在年初朋友因为什么原因在该公司每月的还款日15号之前一两天没有接听该公司的提醒电话,在14号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朋友都接到一个莫名的电话说某某欠他们的贷款,要亲友告知,该朋友性格傲,其实他的账户有可以扣款的金额,但接到众朋友的电话后他气愤了,电话无人接听肯定有各种原因,可发个信息提醒。朋友当时就把账户的余额全部取出。但在其后的今天里亲友们就接到更多的该公司电话,甚至凌晨都会连续几个或十几二十个。给其他无关的人造成生活工作上的骚扰,再后的日子该朋友的妻子和父母接到该公司的恐吓信息。说什么他们把事情交给外包机构处理,要他们做好准备,或去公安局备案,说什么有的是办法让他还款,等等。不知道外包机构连法律都可以不遵了吗?连公安局都可以不放在眼里吗?外包机构是什么性质不得而知。  笔者纳闷了,一个自称全国连锁的正规金融小贷公司不走法律途径为什么要恐吓当事者和家人呢?  由此,笔者归纳了几点:  1、从以上数据来看,利息2.83并没有超过国家不允许范围。但是从他们的这种还款方式来看却达到了5.1分,典型的高利贷。  2、正规公司只会采取正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放高利贷的才会采取非法手段。  3、不和借贷人详细解释合同内容。  4、骚扰借款人和其他不相关者。  针对这些问题,现在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弊端,希望银监部门及相关职能能够进行一些整治,还小贷公司正常氛围,让借款人安心,让出借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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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发表后,朋友发来融通汇信公司发给他家人和朋友的相关恐吓信息,现加以补充。  信息一、某某,请告知某某,我们把这件事情交给外包机构来处理,请你们做好一切准备,损失自行承担,我司有的是办法对付你。  信息二、没有时间耗,你们没有资格谈条件,你们怎样请便,看好你儿子女儿,赶快去备案,别老是什么我们是违法的,你就直接去举报,请躲好。  信息三、呵呵,咱们到此结束吧,机会不要,那让你好好痛一下吧,拜拜。去举报吧,我们公司地址,长沙湘府中路融程花园酒店精英楼2212.  信息四、我们会采取办法对付你们这样的人,你和你家里的人给我们注意了。  信息五、这个是发给其亲友的,内容如下:  某某欠债还钱,xxxxx(电话号码)xxxxxx(妻子的号码)融通, 某某欠债还钱,xxxxx(电话号码)xxxxxx(妻子的号码)融通, 某某欠债还钱,xxxxx(电话号码)xxxxxx(妻子的号码)融通, 某某欠债还钱,xxxxx(电话号码)xxxxxx(妻子的号码)融通, 某某欠债还钱,xxxxx(电话号码)xxxxxx(妻子的号码)融通。  就算是这个某某欠钱,也不该让别人接受他们的这种骚扰吧,而且是生活时,工作时,休息时,没完没了的电话,信息,电话骚扰。  从这些信息来看真是无法无天的,我们国家是个法治民主的国家,现在更是在进行一年的反恐行动,难道你们一个号称国家合法的公司就是这样解决处理问题的吗?你们敢逆天下大不唯来制造社会恐慌或者扰乱社会治安的事件和活动吗?
  楼主。。欠债还钱
只要还了谁找你
还了钱再说理。。给我感觉楼主就是没得钱
男人嘛敢用敢还仨
别人又没得求你借
权利和义务
本人从事风控5年有余
不是攻击刻意楼主确实见多了
不要见怪  
  小妞别跑a ,你没有看清楚事情的原委吗?欠债还钱是必须的,该朋友并没有不还钱呀,你们做风控的难道就是这样一些靠恐吓,威胁,骚扰的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的下三烂手段吗?难怪你和他们也是一丘之貉才会不分青红皂白说这样的一些话来。
  @司马12
09:17:17  小妞别跑a ,你没有看清楚事情的原委吗?欠债还钱是必须的,该朋友并没有不还钱呀,你们做风控的难道就是这样一些靠恐吓,威胁,骚扰的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的下三烂手段吗?难怪你和他们也是一丘之貉才会不分青红皂白说这样的一些话来。  ---------------------------  楼主 这件事情最后怎么解决的
  不借钱,尤其永远不向小贷公司借钱,在接到他们求你借钱的电话时,鄙视的拉入黑名单,就是对小贷最好的态度。
  谁叫你朋友电话都不接  
  办法一、直接起诉此小贷公司属非法高利贷。  办法二、停还一段时间,让他们继续闹,使更多的人切身体会到小贷公司贷不得,这是最好的反广告。  你只要做好朋友的工作,让他们在手机中回复小贷公司找你解决并把小贷公司电话拉黑。  办法三、停还一段时间,静观其变,待小贷公司打你电话时做好录音:你对对方说明小贷公司利息计算错误、超过了法律规定限额导致你不还,诱导对方威吓,越厉害越好!  然后,复制录音数份,直接报警、起诉。  也可:在下班后,打电话给对方(目的,防止对方录音),告知对方,我已有证据准备报警起诉,看他们余款是按法律规定偿还?还是继续按非法条款偿还?要求1天内即回答。  一般情况下,有公司有地址、他们还想继续非法活动,碰到你这个刺头,怕你影响他们的“声誉”:最后,双方各退一步,完事。  如果,他们在1~2天内不理你,反而,继续提高嗓门:直接报警!由警方协调。  如果警方出警了,但警方推说民事纠纷由法院审理、不属管辖范围、不协调:你可起诉,或告知小贷正在准备起诉,故意拖几天急死他们,如小贷仍强硬,有时间、有心情就起诉、跟他们斗到底,没时间,就算了,多付的几千元就当成喂狗了。  
  向法院起诉,以贷款利率纠纷和小贷公司涉嫌非法高利货、非法威胁起诉,要求:此非法合同作废,按银行正常利息支付,退回多付的利息,并赔偿你和家人、朋友的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误工费及其诉讼费用等。  此时,小贷发给你朋友手机中的短信、录音、合同是最好的证据。  会做生意的“游氓”不可怕,吓唬的最厉害,也不过是小混混而已。  
  如果警方有你朋友最好不过。  你收集录音后报警,由你朋友或同事直接警告小贷是非法高利贷和非法威胁,把与你通话的小贷关起来,通知小贷公司来放人,如不合理,完全可以依法拘留15天~1个月。其他的,你应该知道怎么办了。  
  小贷公司沾不得,我爱人在融通汇信贷款,每月29号还款,期间一直正常还款没有逾期。今年二月刚好有29号,爱人当时有点事不方便接电话,后来有点事情就忘了回电话。下午五点辱骂短信就不停发过来了,发到我手机,不光是辱骂,还涉及人身侮辱,什么下流的话都可以说的。不停的发,当时就删了,后来还在发。我现在把后面的都保留了,请问各位,不晓得对于这样一个稀烂的公司我该如何让他们像我赔礼道歉。  
  楼主你才发现吗?信用卡分期都是这样的,还有逼死大学生那次,什么捷信,趣分期,花儿朵朵,乐分期一大堆,都TM高利贷,现在法律直接要求把信用卡逾期滞纳金取消了,不取消还不知道多少人跳楼。有钱赶紧走吧  
  @ 15楼
12:48  如果做的话,肯定要加盟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给大家推荐几家:东方正捷、福元运通、金苏财富,都蛮不错的  -----------------------------  我去年买了个表!高利贷有那个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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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武汉一起涉嫌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案第三次开庭【】【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08:59:31  法制网记者 刘志月
  一起涉嫌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刑事案件,今天下午第三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伊始,审判长先对本次庭审做了说明。她说,本案之前已经历过几次开庭,本次开庭是因为上次庭审之后,检察机关就本案的相关情况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并且在之前已申请本院恢复审理,今天开庭是恢复法庭审理。
  因没有新证据提交,也没有新意见发表,今天的整个庭审持续10分钟。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此案。
  被控骗取小贷公司2700万(小标题)
  本案被告人洪某与被告人盛某今天同时出庭。
  被告人洪某是湖北咸宁嘉洪电动车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盛某是原湖北省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咸宁经济开发区国土工作专班负责人。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盛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分别于日、6月23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日,江汉区检察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补充证据先后于日、5月2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分别于日、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汉区检察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日,咸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挂牌出让土地,被告人洪某所在的咸宁嘉洪电动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洪公司”)参与竞拍位于咸宁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建设用地200亩,由于嘉洪公司没有缴清土地出让款,咸宁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发放该国有土地使用证。
  为融资贷款需要,被告人洪某委托其在咸宁经济开发区工作的同学、被告人盛某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被告人盛某采取偷盖和伪造印章的方式,分别于2007年12月、2009年4月伪造了编号为“咸国用(2007)第148号”、“咸国用(2009)第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随后,被告人洪某使用上述伪造的“咸国用(2009)第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伪造的证明文件,取得了嘉洪公司位于咸宁市浮山办事处长江产业园D3幢、D9幢的房产证(房产证号为咸宁市房权证温泉字第031853号)。
  公诉机关指控,日,被告人洪某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以嘉洪公司名义出具虚假的订单、合同和账目证明其融资能力、并以上述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作抵押担保,与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签订了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借款合同》,骗取富邦公司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此后,被告人洪某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其前期借款和支付高息,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造成富邦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武汉市公安局于日、日将被告人洪某、盛某查获归案。
  江汉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受被告洪某指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是否侵犯了正常金融秩序(小标题)
  在第二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洪某的辩护人、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小刚开明宗义: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洪某不构成犯罪。
  在今日庭审中,邓小刚再次重申,骗取贷款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但本案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正常的金融秩序。
  “本案的所谓被害人是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而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存在争议的。”邓小刚在此前开庭辩护时提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也没有任何主管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邓小刚提供了本案卷宗中的一份《会议纪要》,显示日,本案的侦查机关武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邀请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等部门就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会议纪要载明,市人民银行和金融办认为本案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武汉中院提出,“公安机关是否考虑其他罪名进行报捕”;武汉市检察院称,“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文件下达”,“要结合本案的证据再来审查定罪”。
  “可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存在不同认识,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既然如此,那么本案中是否存在金融秩序就存在疑问。”邓小刚认为。
  不过,上述会议纪要载明,武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认为,本案富邦小额贷款公司应归为其他金融机构行列,有央行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省政府的批文批示,有上海等地的判例,“为案件侦办需要,确定本案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范畴,应该统一认识,达成一致认可”。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富邦公司于2010年1月成立,系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对此,邓小刚还在辩护时提出,根据《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富邦公司向洪某一次性贷款2700万元,违反了“小额、分散”原则;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经营;借款利率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即使富邦公司是金融机构,本案中富邦公司的贷款行为也不是合法的金融行为;而非法行为不应该受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正常金融秩序”。
  是否存在骗贷主观故意(小标题)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称,经鉴定,土地使用人为“嘉洪公司”、编号为咸国用(2009)第4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咸宁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印章系伪造。经公安机关查证,土地使用人为“嘉洪公司”、编号为咸国用(2007)第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咸宁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系偷盖,该证件系伪造。
  对此,被告人盛某在今天庭审中再次承认嘉洪公司持有的土地证系其伪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洪某的辩护人邓小刚则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洪某明知土地证是虚假的,盛某对洪某是否知道土地证系伪造前后说法不一,在咸宁市公安机关说洪某“应该不知道”,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又说洪某“知道”,且盛某的供述没有得到其他证人证言的印证,属于孤证,不能够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国大利用虚假的订单、合同和帐目以及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骗取贷款,邓小刚辩护称,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洪国大知道这些材料、证件是虚假、伪造的。
  “本案中,证明虚假的订单、合同和帐目系洪国大指使伪造的主要证据是一名证人的证言,但该证言是侦查人员违法获取的,应予排除。”邓小刚说。(完)
  法制网武汉4月16日电(责任编辑: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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