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小工签订了签订劳务合同注意事项如有意外法律上东家就没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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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离职称“未签劳动合同” 状告“老东家”索要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人事经理离职称&未签劳动合同&,状告&老东家&索要双倍工资
  原告:杨某。
  被告: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于日到被告处任大堂经理,同年10月20日任人事经理。日,原告与李某办理了工作交接,交接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等人事资料。同年6月7日,原告调至行政部任职,当月2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当日离职。
  原告任职期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2009年7月至12月,原告每月工资总额为3500元。2010年1月至6月,原告每月工资总额为4500元,工资表备注显示为包薪制。2010年1月至6月期间原告夜晚值班13次。
  原告以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于2010年7月向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3517.24元、休息日、节假日、夜间的加班工资23117.81元、奖金及节日费1047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2010年6月份工资3517.24元。盐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双方劳动合同于日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819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被告提交了一份与原告签订的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告称该合同并非原告本人所签,并申请对合同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劳动合同》尾页落款处&杨某&签名字迹如能排除变造,则是杨某本人书写。
  日,盐田区劳动监察大队对被告进行劳动监察,向被告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被告提交相关劳动管理资料,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收记录(台账),原告代表被告签收了该通知。后被告提交了《某酒店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台账》等资料,该台账显示,原告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
  「裁判理由」
结合其他证据确认复印件效力,驳回原告双倍工资要求认可加班费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被告提供了一份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告虽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但结合其他证据来看:日,被告即书面通知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在原告入职期间,被告向盐田区劳动监察大队提交的《某酒店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台账》记录了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该期限与《劳动合同》复印件中的期限相吻合;从2009年10月起,原告担任人事经理,负责被告的人事工作,保管《劳动合同》,事后也办理过《劳动合同》的移交工作,基于原告的工作性质考虑,被告不与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合常理;另外,对《劳动合同》上笔迹鉴定的结果显示,如能排除变造,则为杨某本人书写,现原告亦无证据显示该签名系变造,因此,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结合印证双方《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费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每周仅工作35小时的说法没有证据证实,并且原告曾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答辩称公司实行包薪制,工资包含了加班费;另外,根据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工资为人民币1000元,而原告实际每月领取的工资远高于此标准,故法院采信被告主张的每周工作42小时、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的意见,对原告诉请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13份值班记录,被告应支付原告夜间加班工资人民币3165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被告应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进行举证,现被告未对此进行举证,而被告又确有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故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000元。
  关于奖金和节日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奖金和节日费的发放依据,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供原件核实,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因仲裁裁决原、被告劳动合同已于日解除,双方对此均未起诉,故法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单位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盐田区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已于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加班工资3165元;三、被告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维持了一审判决。(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通讯员 谭晓鹏)
 责任编辑: 陈立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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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 本网律师顾问: 建议使用IE6以上分辨率浏览员工未签劳动合同 法律援助帮忙告赢“东家”
  曾在北京市延庆区某贸易公司工作的孙南(化名)等13名员工,4月28日终于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拿到了拖欠一年之久的工资,共计约26万元。这起由于未签劳动合同被企业欠薪的案件,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据悉,三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农民工案件5238件,挽回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文/本报记者 刘晓玲 摄影/本报记者 王晓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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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员工可以和两家公司同时签劳务合同吗
请问律师,我在一家企业做工作 今年48周岁,之前签了一份劳务合同,现在了,单位让我跟两家公司签两份合同,这样可以不给我上保险,这样合法吗?谢谢问题补充:律师 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地区:天津-河西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114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劳务合同可以和两家公司签订,因为劳务合同可以是小时制工作。 10:50 10:52华律网用户律师你好 合法吗?那也有律师说不合法啊 11:01华律网用户请问律师 我该怎么办谢谢 12:291、如果是劳动合同只能够和一家公司签订,且必须缴纳社会保险,2、劳务合同除外,劳动法用相关规定,3、请分清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电话咨询。地区:天津-河东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676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不合法。。。 12:24地区:天津-红桥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674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正常上下班应属于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合同也是不能规避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15:15
无锡推荐律师月薪两万五的老总没签劳动合同他告老东家索赔两倍工资_网易新闻
月薪两万五的老总没签劳动合同他告老东家索赔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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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讯
月薪2.5万元的老总,手下员工都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唯独他没有签。更离奇的是,他辞职后,将昔日东家告到法院,按照劳动合同法,索赔二倍工资。昨日市四中院披露这起新类型案件时表示,公司老总作为管理者,不仅要管员工,也要管自己,他没签劳动合同的过错恰好在自身,为此没有支持二倍工资的诉求,终审判决公司只赔偿他7万余元。
2011年6月,程某进入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公司老板聘为总经理兼某项目部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工资标准为2.5万元/月,实行绩效考核。公司没有与程某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程某称,从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公司按4800元/月扣发他5个月绩效工资,共计2.4万元,11月份未发工资2万余元,月被罚工资2万元。
2011年11月底,程某以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辞职申请。随后,公司同意了他的辞职。第二年初,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底作出裁决,公司与程某均不服,向法院起诉。
2013年3月,秀山县法院对两案合并审理,审理后认为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公司,为此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车贴、未发工资共计21.4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市四中院上诉。
市四中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作为公司老总、作为公司管理者,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职责,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的范围也包括自己。程某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身存在管理上的失职。
法院还认为,公司老总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却要求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然有违公平,所以,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市四中院终审判决:由公司支付程某经济补偿金、扣发的工资、补发11月份工资,共计7.1万余元。
公司老总因自身过错造成自己损失
不得由单位担责
承办法官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赔偿,是对用人单位不规范经营的惩罚性规定。企业高管是企业规范经营的责任群体,如果等同于一般员工,不排除高管通过不作为来获取二倍工资的嫌疑。
本案中,相对一般员工而言,程某更了解法律的规定,也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有什么不利后果。程某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却要求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然有违公平。
另外,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所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高管没签劳动合同
实行举证倒置较公平
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斌律师称,高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归责,不宜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而应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适用过错推定,即首先推定高管人员在劳动合同未订立事实上的过错性,然后由其举证证明过错不在自身,系企业恶意拒签。另外,公司高管与所在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既是取得管理职权的前提,也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基础,高管应为二倍工资的适用例外人员。
葛律师表示,公司高管在企业中处于强势的控制地位,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与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决定权,因此对高管实行举证倒置,对企业和公司高管人员都较为公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作者:唐中明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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