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龄计算的规定作人已有35年工龄,男不到60岁可运休吗

求职者登录
成立年份:2006年
注册资金:500万
固话:024-
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4-2号五里河城C4座604
沈阳申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是一家专业经营国内外品牌数字集团电话、数字程控交换机、智能语音系统、防潮抗燥电话、综合布线、门禁、监控,考勤系统等业务的公司。 主要集代理销售和服务于一体,为用户提供办公自动化与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设备安装和售后一站式服务。公司业务逐年稳步发展,锻炼和培养出了一支既有过硬技术,又富有进取心和敬业精神的技术队伍,技术服务部长期从事通讯系统及相关设备的保养与维护,与众多用户和多家通讯厂商结成了良好的伙伴关系---上海正泰通讯公司在东北地区唯一销售,售后维修中心,同时分销上海沪光、上海嘉信、上海华亨、上海中联、浙江申欧、浙江亿泰等国内知名品牌和松下、西门子、大矽谷、三星等进口品牌,2009年取得了上海索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沈阳地区代理资格,从而形成了以电话交换机为主导产品的通讯设备中心,同时也为客户选择产品提供了灵活的选择空间。
>>沈阳企业名录>>沈阳申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规模:20人以下公司性质:民营公司行业:通信/电信/网络设备通信/电信运营、增值服务工作经验:不限工作性质:全职最低学历:大专管理经验:不要求职位月薪:元/月招聘人数:5人工作地点:沈阳-和平区正在加载更多城市职位类别:商务经理/主管发布日期:职位描述岗位职责:1、负责公司电话交换机等产品产品东北三省地区的推广2、以电话、面访及会议等方式发掘并跟踪潜在客户,积累客户资源。薪资福利:高薪+工龄年终奖+标准工作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午餐补助的职业发展空间岗位要求:1、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2、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沟通说服技巧3、性格开朗、工作积极热情、踏实肯干、胆大心细4、具备良好的抗压能力及团队协作能力5、热爱销售工作,敢于挑战困难6、熟悉电话销售或相关电话服务业务模式7、熟练使用MS-office办公软件单休工作时间早8:30到晚5:00公司介绍该公司其他职位沈阳申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热门城市 热门职位 热门行业 热门企业
畅游天际贸易有限公司
迈特芬艺术培训中心
达衣岩女装
辽宁芒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芒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芒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蓝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鑫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鑫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铭禹润滑油有限公司
辽宁韩一理化汽车内外饰有限公司
辽宁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辽宁增益物流有限公司
辽宁屈氏庄园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巨全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恒志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辽宁星河移动通讯有限公司
辽宁汇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辽宁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环佳高科技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琦富瑞公司有限公司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餐饮中心
辽宁省军区门诊部
辽宁省鑫迪冰轮俱乐部
辽宁祥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辽宁秒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达人香快餐店
ICP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ICP证000065号 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号
Copyright (C) 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乙108号北美国际商务中心E座 010-今日律师风向标: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年满35年工龄可以退休吗?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年满35年工龄可以退休吗?
该问题暂未获得律师解答,如果您有类似问题,可选择在线咨询其他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1574人
今日回复问题:10624个
相关法律咨询
标签:事业单位
标签:事业单位丧假
标签:事业单位主管单位
相关文章推荐
共帮助过13674人
共帮助过9227人
共帮助过13137人
共帮助过9637人
共帮助过209433人
最新法律咨询
相关律师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以工作年限确定退休年龄最合理,女的工龄满30年,男的工龄满35年可以退休。无论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都能获得人尽其才的平等待遇。
楼主正文显示宽度
跟帖显示为
本帖只代表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联系。举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图文编辑模式
08:18:28&)
9170字(29372/64)
( 22:57:43)
( 17:04:02)
( 10:18:36)
( 07:47:35)
( 05:02:11)
( 01:09:36)
( 17:01:43)
( 16:58:22)
( 16:51:35)
( 16:25:13)
( 11:42:10)
( 06:51:09)
( 10:31:41)
( 10:24:27)
( 09:35:22)
19字(543/1)
( 10:15:16)
58字(41/0)
( 07:58:49)
18字(35/0)
( 06:52:34)
117字(105/0)
( 05:46:20)
109字(111/0)
( 05:36:24)
116字(34/0)
( 21:30:56)
56字(253/0)
( 19:56:11)
20字(181/0)
( 19:22:10)
30字(181/0)
( 19:16:10)
28字(66/0)
( 18:16:17)
148字(284/0)
( 17:31:12)
54字(58/0)
( 15:19:36)
21字(445/0)
( 15:18:01)
( 15:17:46)
( 15:17:29)
( 15:16:08)
15字(40/0)
( 14:44:51)
97字(82/0)
( 14:44:11)
58字(53/0)
( 14:43:20)
( 14:42:00)
55字(44/0)
( 14:30:29)
115字(81/1)
( 19:25:35)
72字(27/0)
( 14:23:03)
78字(1244/1)
( 19:16:29)
30字(190/0)
( 13:24:49)
18字(38/0)
( 13:11:27)
23字(54/0)
( 13:01:18)
124字(76/1)
( 14:15:28)
101字(112/0)
( 12:59:41)
97字(50/0)
( 12:25:35)
34字(44/0)
( 12:15:03)
189字(125/0)
( 12:12:22)
( 11:46:05)
66字(71/0)
( 11:25:14)
32字(39/0)
( 11:17:43)
68字(43/0)
( 11:13:28)
20字(32/0)
( 11:02:27)
39字(53/0)
( 10:55:25)
39字(36/0)
( 10:43:13)
260字(145/0)
( 10:21:09)
28字(55/0)
( 09:40:27)
67字(115/1)
( 16:20:48)
46字(9644/6)
( 08:41:46)
41字(13/0)
( 14:12:59)
30字(26/0)
( 16:11:45)
38字(23/0)
( 12:40:44)
190字(22/0)
( 21:54:51)
21字(51/0)
( 18:33:47)
48字(37/0)
( 09:19:55)
67字(163/0)
请登录后继续操作....
强国社区-人民网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现行)退休政策
我的图书馆
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现行)退休政策
  一、退休的政策依据
  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据的是国发〔号文件,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主要依据国人部发〔2006〕60号和鲁政办发〔号文件。
  二、退休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组通字〔2006〕41号)
  三、2006年工改后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鲁政办发〔号文件规定,曰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提高退休费比例
  持独生子女荣誉证的父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四、历次提高退休费情况
  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下发,这是近三十年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唯一依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多次调整提高离退休、退职费待遇,具体情况如下:
  ■1978年
  国发〔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上述(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文件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全部改按月发给生活费。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从1978年6月以后退职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数额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
  ■1983年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劳人险[1983]60号)
  ■1985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6号)
  ■1989年
  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凡已享受上述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2、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60元;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40元。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提高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一律从日起计发。(国发[1989]82号 )
  ■1991年
  从1992年1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国发[1991]74号)
  ■1992年
  从1992的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2]28号)
  ■1993年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国办发(1993)85号)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方法,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作如下规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国办发(1993)85号)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作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人薪发(1994)3号)
  ■1995年
  国务院决定,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5]32号)
  ■1997年
  从日起,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从日起,对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应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人发[1997]91号)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日,根据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1年
  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办发〔2001〕14号)
  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办发[2001]70号)
  日,根据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3年
  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 (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办发〔2003〕93号)
  日,根据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5年
  日,根据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6年
  曰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曰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
  ■离休干部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日到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离休干部护理费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号、国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自日起,山东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鲁老干[2004]12号)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自日起执行。(组通字[2007]20号)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五部门发文,确定从日起,将省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各市、县(市、区)参照执行。(鲁老干[2008]12号)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龄工资国家规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