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武警支队有姓刘的吗

“八一”建军节
致敬最可爱的人
信息来源:四川警察学院
致敬最可爱的人,全体师生祝祖国所有军人&八一&建军节快乐
陈真副院长一行同武警泸州支队支队长苏文瑞等支队领导合影留念
陈真副院长一行同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田勇等支队领导合影留念
陈真副院长一行同武警泸州支队支队长苏文瑞等支队领导座谈交流
陈真副院长一行和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田勇等支队领导座谈交流
& &7月31日和8月1日下午,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院党委书记张光华和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伊良忠的委托,院党委常委、副院长陈真作为带班院领导代表学院党委,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分别赴武警泸州支队和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看望慰问驻地官兵,为共和国最可爱的人献上学校全体师生最真挚的节日祝福和问候。
& & 在武警泸州支队,陈真副院长一行同武警泸州支队支队长苏文瑞,参谋长严建勇和政治处主任熊万银座谈交流,商谈双方合作共建以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等事宜。
& & 在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陈真副院长一行同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田勇,司令部参谋长晏小平,政治处主任王俊军和防火处处长熊安友座谈交流,商谈人才培养和双方加强合作深入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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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预警
3.2 预警分级及分布
3.3 预警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4.2 应急响应原则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指挥协调
4.5 应急监测
4.6 安全防护
4.7 应急终止
4.8 信息报告及通报
5 新闻发布
6 善后处置
7 调查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经费保障
8.2 装备保障
8.3 通信保障
8.4 人力保障
8.5 技术保障
8.6 宣传教育
8.7 应急培训
8.8 应急演练
9 责任与奖惩
10.1 名词术语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预案解释
10.4 预案实施
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1&总则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泸州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省、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泸州为目的,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1)以人为本,平战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培训和预案演练。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环境应急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市级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紧密衔接;同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器材、技术、人员准备,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监控网络,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4)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有事能快速反应、果断决策、措施有力、科学处置。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应急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外侨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畜牧局、市气象局、市民航局、泸州铁路公司、市政府新闻办、泸州军分区、武警泸州支队、武警泸州市消防支队、泸州电信公司、泸州网通公司、泸州铁通公司、泸州移动公司、泸州联通公司、泸州市供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等级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救助支援等;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派出工作组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职责: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的监控,督促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组织协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开展。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负责与省政府应急办、市委维稳办的联系,负责指导开展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参与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综合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置和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市国资委: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教育局:组织、协调、参与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市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它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协助、指导有关县区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泸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
市住建局:参与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及相应机具设备。
市水务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湖、库的调水、配水;负责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牵头对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市农业局: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物种侵入的监测、预防以逐步形成农作物病中害等突发环境进行监测和处理。
市林业局: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林业恢复重建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生活用品的供应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按《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外侨旅游局: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参与旅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对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畜牧局: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动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需要,负责提供相关的气象监测预报资料,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参与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航管理局:负责本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协调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
泸州铁路公司:负责本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媒体监管。
市武警消防支队
&&& (1)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运送生活用水。
&&& (2)对因事件造成的火灾实施救援,对有关设施降温。
&&& (3)因事件需要稀释空气以减轻污染的,按要求实施消洗。
&&& 泸州军分区和武警泸州支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泸部队、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泸州电信公司、泸州网通公司、泸州铁通公司、泸州移动公司、泸州联通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讯保障工作。
泸州市供电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供电保障工作
&&& 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按照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命令履行职责,不得推诿。
2.5 专家组
市环境保护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各自行政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应急办。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我市突发性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我市环境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4.2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实施先期处置。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讯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事件调查、污染源头控制、采样监测和对下级监测机构监测结果的复核确认工作;组织或配合省环保厅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省环保厅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国家环保部或省环保厅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研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3.2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市环境保护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讯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源头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厅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3.3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区、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开通与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市环境保护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4.4 指挥协调
Ⅰ级、Ⅱ级及跨省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指挥,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必要时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及时、主动向市、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务、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5 应急监测
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辐射事故发生时,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和辐射防护装备。
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且无继发可能;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
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8 信息报告及通报
(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l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应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发生Ⅰ级、Ⅱ级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半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3)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初报可用电话或书面报告,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事件通报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负责通报。
5&新闻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按《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及时筹集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处置工作中产生的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泸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讯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市、区、县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应急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7 应急培训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要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9&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10.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10.1.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10.1.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 &10.1.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污染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演练)。
预案管理与更新
&& 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境保护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和区、县实际制定、完善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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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市环保局24小时值班电话:3
3114509(传真)
单位地址:
泸州市江阳西路一号市环保局
邮编:646000
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四川易极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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