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经营权是否可以质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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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9.7.4企业的经营权能做抵押吗?(原创)
昨天接待了一个当事人,他是他朋友的债权人,在他们的欠条中竟然约定了在到期无法还款时,以酒店的经营权作为抵押。酒店的经营权是个什么权利呢?它怎么能做抵押呢?
我国的物权法是关于物所产生的权利的规定,都是有形的物。物权法里面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所以企业的经营权不能最为抵押,企业的经营权是无形的,并不是物,而且经营权并不能一定会带来收益,所以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企业的经营权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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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经营权,可办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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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经营权,可办抵押贷款
武进促进城乡一体发展,实施八大工程
承包地经营权,可办抵押贷款
武进的农户、农业企业等,今后将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记者从昨天举行的武进区“深化农村改革,加力城乡一体”动员大会上了解到,武进将推出八大工程56项具体任务,促进城乡一体发展。随着这些工程的具体实施,将带来更多项惠民利好。武宣 刘国庆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抵押
在昨天的会议上,发布了《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根据《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辖区内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家庭农场、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发放的,以依法取得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抵押的一种贷款。“通俗点说,符合条件的农户、农业企业等,将可以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来办理抵押贷款。”武进区委农工办有关人士介绍,这在常州还是首次尝试,省内也只有几个地方实施。
申请贷款的人,可以是18岁到60岁自然人,或经合法登记、有严格章程、运作规范的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这个办法的实施,一方面落实了中央的精神,一方面将为农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武进区还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的评估、参考公式等进行了规定。《关于建立武进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的意见》则提出,从2014年起,用2年时间在全区建立起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新机制。建立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所,依法为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流转等,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八大工程促城乡一体
根据《武进区“加力城乡一体”工作实施方案》,武进区提出,为了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重点就是要落实好八大工程56项具体任务。
这八大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引领、新型城乡建设、现代农业提升、村级经济提速、城乡要素互动、民生保障富民、公共服务均衡、社会治理创新。
根据方案,武进力争到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5.3万元、2.7万元,高标准完成城乡一体化制度建设改革试验任务,城乡发展一体化监测指标中期得分超过90分,争当苏南城乡发展一体化先行示范区。
此外,根据《武进区加快推进全区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施意见》,到2015年,武进全区镇村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全区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稳定在80%以上,50%左右的住院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提供,力争区域内就诊率达到90%。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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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经营权质押
& &&&目前经营权质押已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融资手段。山西省物价局2001年2月作出的《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在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扩大以收费权为核心的经营权质押政策的实施范围,或以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等方式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外资和社会资金投向全省经济发展需要的建设项目”。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11月作出的《关于印发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青海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在我省基础设施建设中,要扩大以收费权为核心的经营权质押政策的实施范围,特别是公路、铁路、民航、通信等,以鼓励外资和社会资金投向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国家计委出台的促进西部开发的价格政策也规定“在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扩大以收费权为核心的经营权质押政策的实施范围,鼓励外资和社会资金投向西部地区”。而我国的法律还未对经营权质押作出明确的规定。
&经营权质押融资早就是流行于发达国家的一种重要担保融资方式,但在我国却刚刚起步。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不断实践,经营权质押融资已逐步成为适应市场需要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但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鲜有对经营权质押的明确规定,学理上对这一问题也有多种不同观点和主张,因而导致了经营权质押在实际操作中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会选择以经营权质押作为融资手段,金融机构会进一步接受经营权质押作为贷款所选择担保方式。文章通过经营权质押担保法律的分析,希望读者对经营权质押有一些深入的认识。一、经营权质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经营权质押的概念经营权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财产占有、利用、收益的权利,本质上是经营者经营的“经营方面的权利”的集合体。经营者经营权的行使,势必依托企业的厂房、设备,甚至还包括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商誉、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经营性商业行为,即是利用、管理企业的物和各种财产权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终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经营权内容非常管广泛,泛指经营者从事经营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产、供、销及人、财、物方面的诸多权利。经营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质押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即质权人的质权并不是存在于特定、具体的财产之上,而是及于一种权利———即出质人出质的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虽然把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但并没有像动产质押一样,从法律上给对权利质押下一概念,但我们可以比照第二百零八条动产质押概念性的法律规定,给经营权质押做个概念性解释。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我们可以给经营权质押下个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某项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处分该权利而产生的财产权益优先受偿。”(二)经营权质押的法律特征经营权质押除具有一般质押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代位性、追及力等基本的特征外,一般而言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财产性、可让与性、法定性。经营权质押的财产性是指,经营权须为财产权。所谓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得以金钱估价的权利。经营权是一个非常宽泛、笼统的概念,一般来说,只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都可以统称为经营权。以企业经营权为例,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及劳务定价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联营和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决策权、拒绝摊派权、特定营业范围的经营权、应收账款等等。在诸多的经营权中,并不是所有的经营权都可以质押的,如经营权中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可以质押的只是经营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之所以要求经营权质押的标的为财产权,是因为权利质押是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如若该权利不具有财产权,则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将无法以该权利获取担保利益,经营权质押的价值也就无从实现。经营权质押的可让与性是指,质押的权利能否流转、让渡。质权为价值权,经营权质押的目的不在于取得该权利,而是在质权实现时以该设质权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从而起到担保主债权的效能。是否具有财产性及可让与性,直接决定着设质权利能否转让,即质权的实现与否。&经营权质押的法定性是指,经营权质押必须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才可以质押。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经营权作为“准物权”,其质押种类、内容、形式等诸多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质押,不符合法律规定质押质押形式的不得质押。二、我国的经营主体、经营权质押法律规定、经营权质押种类(一)经营主体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尚不发达。这种特有的经济模式决定了,我国有多元的主体参与市场行为。在我国,经营者主要有企业、部分事业单位、公司、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户和合作社)、自然人等。多元的市场主体,决定了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在选者经营权质押时,必须根据经营主体的性质,正确分析其经营权可否设质。(二)我国法律、法规对经营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我国没有直接规定经营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要想全面了解经营权质押法律规定,必须从散见于法律的规定逐一把握。我国法律对权利质押主要有如下规定:《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为表现形式的是债权质押;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是股权质押;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知识产权质押;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地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第55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为标的设定的担保权,为权利质权。
……&&&&经营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本质区别是其是以经营权利为标的,同时这种权利是无形的。因此,可设为质押的经营权应具有以下条件:
&&&&1、是财产权利。
&&&&依照法律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不可设为权利质押,但质押权利没有财产内容则质押的设立便没有意义。设立质押的经营权是自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是以财产为内容,并应可以金钱估价的权利。
&&&&2、具有让与性
&&&&具有让与性是得设为质押的基础。经营权是一种价值权,这种价值权的首要外在表现即在于其不仅可以以金钱度量其规模,且有变现之可能性。自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种流转即是经营权的变现让与方式。
&&&&3、须为适宜于设质的经营权。
&1、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营成果或财产性权利。主要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应收账款等;
2、知识产权。主要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3、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
5、特许经营权,分商业特许经营权和政府特许经营权。主要有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冠名权、通信业务特许经营等;
6、其他。如物业经营权、租赁权、出租车营运、信托收益权等
&&&&三、质押合同的成立与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合同的成立
&&&我国《担保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经营权质押,但《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比照《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关于汇票、本票、仓单、提单及股份、股票、知识产权的规定,当事人就经营权质押达成合意后,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经营权人、经营权的种类及经营权中的财产范围,担保的范围等。
&&&(2)经营权人应当提交经营权证书。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各种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是不同的,经营权的表现形式也不相同,但起码应当有权利取得的初始文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件,法律服务部门的相关文书(如公证书、见证书等)。
&&&(3)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向各自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一般的质押合同,可自当事人双方签订质押合同时生效;一些特许的经营权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租赁企业的经营权等,还应当办理出质登记,其效力自办理质押登记时生效。(二).经营权与受益权经营权与收益权是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权利,经营权的价值在实践中更多的通过收益权来体现。在一定程度上,收益权是经营活动的成果的体现,如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账款、收到的以有价证券为支付工具的汇票、支票等。但经营权不能等同于收益权,经营权侧重经营活动,收益权侧重财产收益。实务中,金融机构更看中收益权。(三).质押的经营权的实现方式&设立经营权质押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利益实现,减少交易风险。一旦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而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债务人已无履行之可能,则债权人有权对设立质押的经营权予以处置,并通过行使质权实现债权。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并且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通过质押的权利处分变价抵偿借款。实践中,经营权实现主要有如下方式:
1、变卖经营权给第三人。变卖经营权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变卖商标使用权、采矿权等,变卖后将价款抵顶出质人债务。
2、次债务人直接付款给质权人。如应收账款质押中,由次债务人直接支付给质权人,而不支付给出质人。
3、质权抵顶出质人债务。质权人和出质人通过协议,将质权折价,抵顶出质人的债务。
4、定期占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协议由质权人对经营权定期占有,并以占有期间的盈余来充抵债权和利息,期满后由质权人将质权交回出质人。
&&(四)以经营权设立质押的,质权的实现大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变卖经营权,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变卖价款超出债权总额,对超出部分应返还给出质人;若变卖价款不足债权总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2)定期占有。定期占有是讲出质人虽未履行义务,但其仍有履行的实际可能,且出质经营权的利益远大于担保债权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双方可协议由债权人对经营权定期占有,并以占有期间的盈余来充抵债权和利息。
&&&(3)完全占有。完全占有是讲出质人已无履行义务的诚意与可能,质权人依合同对质押经营权以全面占有,并通过对经营权的处置实现其债权。
&&&(4)转让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是指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使经营权脱离出质人与质权人,为第三人占有享用。转让经营权
即可能是由出质人因不能履行义务而主动转让,并以转让所得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可能是质权人完全占有后的对经营权处置的结果。&
四、实践对经营权质押的看法和操作模式
1、谨慎对待用经营权质押的担保措施,经营权质押有非常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
2、不注重经营活动权益运行,看重经营权所派生的收益权,看重收益权中所产生的现金流。实践中,一般通过设立专门监管账户,将经营收益存入指定监管帐户,保障质权实现。
3、更看重质押人质押的经营权所处的行业,更看好基础性设施行业、垄断性行业、特许经营行业。如公路收费权、电信运营权、出租车运营权等;
4、更关注质押的经营权的专有性及质押的经营权所处的行业的稳定性。短期经营行为不予关注。
5、经营权质押与股权质押共同作为担保措施,保障债权实现。如将某企业的股权和采矿权同时作为担保措施,由于质权人往往不具备拥有采矿权的其他资质,不能单独受让采矿权,故可以通过变更股东、不变更出质人法人主体的方式,质权人间接取得采矿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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