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禁毒工作经费预算仅作预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根据市里部署要求对次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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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编辑:财务审计处& &
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货物与服务采购管暂行理规定》、《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业务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部门经费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及所属各预算单位。
第三条&&经费预算管理是指对经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估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经费预算管理遵循&合法真实、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一)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省局财审处是预算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省级部门和省局本级预算管理工作,并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实施监管。
(二)各单位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保证重点,不编赤字预算。
(三)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的编制要公开、透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复执行预算,省局对预算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要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今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章&&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各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产购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及与预算有关的人员、房产设备设施等基础数据。
第六条&&各单位编制收入预算要真实、完整,应将本单位的全部收入纳入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结转收入。各单位的收入预算应与支出预算平衡。
第七条&&各单位编制支出预算要准确、真实,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事业单位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等,按核定的标准进行编制。
(二)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和事业发展支出,事业支出要与事业收入平衡。
(三)项目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专项业务费和项目经费。对已有项目支出的预算,由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上一年度的预算控制数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需求,报财审处汇总编制。对新增项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实行项目资金申报制,由各有关业务处室提交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结论,由财审处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申报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
(四)&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公务出国经费预算,由省局财审处根据财政核定的控制数统一编制;公务接待费,由各单位按照上一年度的预算控制数进行编制;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和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八条&&资产购置预算。各预算单位根据编制的支出预算,涉及资产购置的,需要单独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购置资产或购买社会服务,属国家和省政府颁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以及单位年度预算中货物、工程、服务支出的,需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其他有关基础资料按实填报。
第三章&&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预算。由各单位编制、省局财审处审核、汇总、上报。
(一)预算&一上&建议数。各单位在每年的8月底前,按照财政厅对编制部门预算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下一预算年度的工作计划任务,提出本单位预算需求建议数,报省局财审处;财审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预算需求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数,经省局党组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
(二)预算&一下&控制数。根据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财审处结合实际情况,将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分解到各预算单位,对项目经费预算提出分配原则和分配预案。 
(三)预算&二上&草案。各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省局财审处对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对部分项目经费预算提出细化方案,对补助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提出分配方案,汇总编制的部门预算草案报经省局党组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
(四)预算&二下&批复。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审议通过财政预算20日内,批复下达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下达
(一)收到财政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后,财审处要在15日内,将各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和已经细化的项目经费预算,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
(二)未细化安排的项目经费预算,财审处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分解,提出预算安排方案,报经省局党组会议审定和财政厅批复后下达各预算单位。
&&&&(三)对省以下系统单位的经费补助和地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预算指标,由省财政厅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提前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财政下达部门预算批复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省局会同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预算公开
(一)在财政厅批复下达部门预算20日内,财审处应负责将部门预算主动在政务信息网站公开。
(二)省级预算项目经费、中央转移支付补助项目经费,在下达预算时,应同时在政务信息网站公开。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组织执行。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明确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不得相互串用。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做好项目经费使用及项目实施成果的归集上报,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预算的调整
第十七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以下特殊情况,可办理预算调整,并报经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一)因单位编制、人员以及工资调整等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各预算单位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增人增资预算,报财审处汇总后,统一上报财政厅审批。
(二)因项目变化、工作任务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进行预算科目和支出项目调整的。
(三)因工作任务发生较大变动,需要动用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的。
(四)对新增项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的,按《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申报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各预算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调整预算工作,预算调整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9月底。  
第六章 决&&算
第十九条 财审处根据财政厅编制决算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财审处,要求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表说明清楚、全面。
&&&&第二十一条&省局财审处对各预算单位的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部门决算说明,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报经省局党组审定后,部门决算上报省财政厅批复。
第二十二条&决算公开。在省财政厅批复部门决算后,财审处应在20日内,将省局部门决算说明、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决算说明、收支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表,在省局网站公开。
第七章&&预算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局财审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稽查。省局机关纪委、驻局纪检组对预算编制、安排、使用全过程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货物与服务采购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购买服务与货物、工程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省局财审处负责部门采购预算管理和采购的监管工作,省局各处室负责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省级集中采购全省系统执法装备项目,由省局财审处组织实施;省局机关通用项目(含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执法装备、汽车、办公用品及耗材、印刷、后勤保障购买服务以及办公楼修缮、装修等),由省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后勤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其他专项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由各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局成立货物与服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省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财审处、办公室、省局机关纪委和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采购办,挂靠省局财审处,主要职责是:
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对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对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抽取、确定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和自行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实施监督。负责建立省局采购专家库。
第五条&&采购方式
(一)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起点以上,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分散采购,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其中货物、服务类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起点以下,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采购预算金额10万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需要实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需事先报省财政厅批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项目购买服务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采购项目计划
(一)各单位应在每年编制预算时,提报下一年度采购项目(含政府购买服务,下同)计划。省局机关通用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执法装备、汽车、办公用品及耗材、印刷、后勤保障服务以及办公楼修缮、装修等通用项目采购计划,由省局办公室统一编制上报财审处;其他专项采购和购买服务计划由各处室上报财审处。
(二)每年2月底前,省局各处室根据省财政厅批复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及资产购置预算情况,申报当年的项目采购预算和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审处,财审处审核后提出建议方案,报请省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对未列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需在办理预算调整或追加采购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直属单位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计划时,需事先向省局上报采购项目申请,经财审处审核,省局领导审批同意,下达批复后实施;对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七条&&委托代理
(一)凡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起点以上的,按规定应委托省政府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委托省政府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的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省局机关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委托代理机构选择,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省局采购办和省局机关纪委的监督下,由采购单位从省局入围的委托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或以招标代理费最低者入选。
第八条&&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局机关各处室自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自行组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网上竞价、跟标采购、定点采购和直接(委托)采购等,其中:申请直接(委托)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第九条 采购工作流程
(一)项目采购实施部门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提出项目采购申请,明确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填报&省局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审批表&(附表一),报财审处审核;
(二)财审处根据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三)项目主办处室组织实施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协议。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制定采购文件在省局网站上公告,组成采购小组实施采购。采购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含),省局采购办和省局机关纪委派员参与采购过程的监督;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活动,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活动结束,采购小组应填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门自行采购结果情况表&(附表二),报局领导审批;在省局网站公布成交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办理采购资金预付及审批手续;
(五)督促供应商履约,组织采购项目验收;
(六)&办理资金结算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十条&&自行组织采购程序
(一)&竞争性谈判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小组和专家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省局采购办和机关纪委参与过程监督。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报价。供应商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一次报价。
5.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最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7.采购单位在省局网站公布成交结果。
8.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和签订采购合同。
(二)询价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小组和专家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省局采购办和机关纪委参与过程监督。
&2.准备询价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询价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报价要求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3.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候选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询价。
&4.询价。询价小组向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要求其报价。
&5.报价。供应商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报价文件或报价书,价格一次报出,报出后不得更改。
&6.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对供应商报价进行审查后,在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基础上,按照最终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7.采购单位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并在省局网站上公布成交结果。
&8.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
(三)直接(委托)采购程序
1.由使用部门提出直接采购项目需求,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供应商产品等相关情况,报省局采购办按程序审批。
2.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小组和专家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省局采购办和机关纪委参与过程监督。
3.组织谈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与供应商就采购合同涉及的事项进行直接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性能、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商定合同价格及有关合同条件。
&4.采购单位在省局网站公布成交结果。
5.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和签订采购合同。
(四)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跟标采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保证采购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实施和交付使用,并按合同约定及资产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交付、验收等有关手续。合同格式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应报省局法律顾问事前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采购项目经费的预付、结算、报销等手续。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须在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申报的支付申请中填写由采购平台生成的与支付项目对应的合同编号。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工程招标责任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要规范操作,阳光作业,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对违反政府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局财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标与采购管理规定》(试行)同时作废。
&附件: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理局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项目
计划审批表
&&&&&&&&&&2.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门自行采购结果情况表
食品药品监管理局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审批表
采购部门: 填报日期:&&年&&月&&日
预算金额(元)
委托方式(&&)
委托政府采购中心()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
直接采购()
网上竞价()
网上竟价()
单一来源()
定点采购()
财审处审核意见
局领导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门自行采购结果情况表
采购单位(公章): 立项申报表编号:&&&&&&&
(明细列附表)
(三家以上询价记录)
供应商名称
成交供应商
采购小组人员签字(三人以上)
联&系&电&话
监督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财审处审核意见
&&&&&&&&&&&&&&&&
局领导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二份:采购部门存一份,省局采购办一份。
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检验检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经费和国家总局委托工作经费等,用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工作的专项资金。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工作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监督性抽检、安全风险监测评价、快速检测、国家总局委托抽检、行政执法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食品药品抽检等内容。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项资金可用于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样品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除外)、抽样、检验检测成本性支出(包括试剂、耗材、劳务等)、监测评价、其他与检验检测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工作,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检验检测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可采用系统内计划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五条&&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每年年初,根据国家总局下达的年度检验检测任务,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年省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计划,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临时性和阶段性抽验任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省级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应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需要和国家总局要求,分解到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计划安排应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人口、产业布局、风险高低&等因素。抽检计划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建议方案,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药品抽检任务由省、市两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省级应急处置、行政执法过程的药品检验,由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八条&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由省局组织实施,省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局和设区市局分别组织实施。省局委托设区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任务,设区市局不得委托给县级局。
&&&&第九条&省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承检机构遴选和检测任务招标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主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需事先报省财政厅审批。国家总局委托抽检、行政执法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食品检验检测任务,检验经费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经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因时间紧迫等特殊原因,需要直接委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的,经省局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由相关处室按照资金与任务量相挂钩的原则,提出任务和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送财审处审核并提出建议方案,报省局党组会议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安排设区市食品药品检验经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每年11月底前,应将次年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上报省财政厅;省级食品药品检验经费由财政厅下达省局及直属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省局组织实施的食品检验检测任务检验费用,以招标的中标价为结算依据,经批准直接委托检验的,以签订的协议价为结算依据。支付检验费用,由主办处室根据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工作进度情况,提出费用支付申请,随附相关支付凭证票据,经主办处室领导审签后送财审处审核,按程序审批后,报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原则上,首次预付款项不超过合同标的的40%,检测任务结束后,由主办处室对承检机构合同履行和检测结果进行确认;财审处根据承检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票据,主办处室核实意见,经审核后支付合同尾款。承检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因检测计划任务变更,导致结算价与合同协议价格不一致的,主办处室应与承检机构事先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省局各主办处室应根据财政厅绩效管理的要求,对年度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省局财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购买服务招标管理规定》(试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同时作废。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业务经费
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局专项业务经费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局机关的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条&&省局专项业务经费包括省级财政年度预算批复和追加下达的专项业务经费、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国家总局和省政府其他部门委托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省局专项业务经费支出是指省局机关各处室为完成专项工作和特定任务所需的项目费用开支。主要包括:专项检查支出、系统队伍人员培训支出、应急管理支出、宣传科普支出、课题调研支出、委托业务和技术咨询购买服务支出、援疆(藏)扶贫支出、专项设备购置支出、后勤保障支出以及其他购买服务支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专项业务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申报、预算审批、规范实施、依规报销、绩效管理&。
第六条&&下列项目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系统队伍人员培训归口人教处、新闻宣传归口应急处。
第七条&省局各处室负责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财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和编报,对经费支出进行管理、审核和监督,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第八条&&&各主办处室应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提出下一年度的支出计划;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情况,申报当年的项目支出预算(附表一),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审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据、项目内容、任务目标、组织方式、具体措施、经费预算、绩效考核等内容。财审处在细化部门预算时,对各主办处室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方案,报请省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新增的项目,由主办处室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经财审处审核后按程序追加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项目预算在1万元以上,报省局局长办公审定后,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各主办处室在接到项目预算通知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组织实施。
(一)项目实施需要通过招标采购或者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购买服务与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或委托协议。
(二)项目实施需要委托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完成的,要与各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严格项目费用报销程序,各主办处室项目实施完成后,提出费用支付申请,随附相关支付凭证票据,经主办处室领导审签后送财审处审核,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报销。费用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采购合同或委托协议支付费用的,原则上预留款项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支付,且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处室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做好项目实施的事前审查、事中管理、事后验收工作,对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项目实施完成后,主办处室要组织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报告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附表二),作为项目费用报销依据。
第十三条&&主办处室应根据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局财审处。
第十四条&&财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支出标准、招标采购程序、报销凭证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省局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依规、依纪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省局财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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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部门项目支出计划申报表
填报处室: 年&&&月&&&日
附项目实施方案
处室负责人:
任务依据:主要有总局任务、法规要求、政府安排、创新项目等
部门项目支出任务完成情况表
填报处室:&&&&&&&&&&&&&&&&&&&&&&&&&&&&&年&&月&&日
附:评估报告
处室负责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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