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以市场的名义反对“囤共享车位细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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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涨近2倍!中介投千万囤小区车位炒高价格,业主怒了……
来源:钱江晚报
  土豪一口气买十几个车位
  几位业主花1000多万打包车位
  相比囤积二手车位的“散户”中介,土豪囤起车位来则是“大户”的简单粗暴风格。
  位于杭州城北的某楼盘,去年有位业主豪掷上百万元,一口气买了十几个车位。
  该楼盘销售负责人说,当初楼盘入市时,行情还没起来,因为地理位置比较偏郊区,车位售价不高,大概是8~10万左右一个。
  “我们项目的车位配比是1:0.84,当时买车位的业主不多,因此并没有限制每户业主的车位购买数量。我记得大概是2016上半年,有个业主说,手头有点闲钱没有好的投资渠道,打算用来买车位。没想到他居然一口气买了十几个车位。”
  不过这位业主之所以大手笔投资车位,除了想保值增值,某种程度上还属于“刚性需求”。“这位业主是本地人,在城北汽车城这边做二手车生意的。他买这么多车位,有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平时方便停放他的二手车。”
  无论这个土豪的任性之举是有意栽花还是无心插柳,不可否认的是,这笔投资为他带来了翻倍的回报——小区去年底交付,如今车位售价已经达到15~16万元。
  而且随着入住率的提高,板块的持续开发,这里的车位价格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而位于余杭的复地又一城,今年7月底传出150个地下车位被神秘土豪打包买走的传闻。
  复地又一城2014年就交付了,规划总户数约1200户。因为小区门口的马路之前可以随便停车,加上周边还有一个免费停车场,小区700多个地下车位卖了4年多还没卖完。
  但今年年中,风闻小区门口的马路很快要贴罚单了,不少业主犹豫要不要买车位时,却被开发商告知剩余车位都被三个业主花1000多万合资打包买走了。
  这下业主群里炸开了锅,大家既担心被买走的车位以后只卖不租并故意抬高价格,又担心这消息是开发商为了忽悠大家买车位而造势。
  经过一番博弈,8月中旬,复地又一城开发商最终决定先拿出部分车位卖给业主,时间截止到9月13日;之后剩余的车位打算清盘,整体打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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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权利:由物权升华到人权
日09:28  
  奥一网 街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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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难,停车是个老大难。对于小区的业主来说,似乎有个好消息。市国土房管局、市交委近日公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主旨是:业主(承租人)可优先购买或租赁,开发商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租售;一套房限购(租)一个车位(车库);车位(车库)不再提前预售;卖车位的方案要公示等等。
  两个部门一起来关心车主,把“以人为本”的口号具体落实到了“以车为本”的规定,是想断了开发商囤积和高价销售车位的后路,并给炒卖车位的家伙设一道屏障,目的是保障业主的车有地方停,避免外来的财大气粗者抢位,杜绝和开发商暗通款曲者多占,避免开发商暗箱操作,把本应属于业主的利益转给他人。这是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律本意一致的,也就是: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规定的出台,确实是对业主车位权利的细化和固定。车主们可以有这样的自我安慰:没有外来车辆的占领,没有富人“一户多位”的挤压,同时还有公开的监督,政府还帮我们撑腰,获得车位的几率恐怕要高两成,多少也有些平等的安慰。
  接下来的就是担忧了:会不会趁正式的规定实施前,突击买卖车位?尽管规定一户买有多个车位而未办理买卖合同登记的应予撤销,但是按照我们这里通行的潜规则,活络的人肯定会快马加鞭,抢在规定执行之前“找人”,以“越位战术”成功实行“抢位”。另一个担心是:开发商被捆住了手脚,以后新推出的楼盘会不会干脆在车位问题上撂挑子,反正也没有什么油水,只是象征性地搞几个车位应付一下规划部门的眼睛,更不用说为业主考虑建设机械停车场了。车位会不会更紧张?一家有两辆车的业主,是不是要考虑卖一辆,对于他们来说这也不太公平。
  兄弟我还有个疑问: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存在其他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请求撤销权,这是法律的规定;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内容是:一户有两个以上车位未办理合同登记的,须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撤销。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意味着地方一级的行政部门可以制订法律级别很低的规定(远低于行政法规和规章,更不用说全国人大制定的合同法了)来取消合同法的核心原则―――“缔约自由”,即是以手上行政登记的权力,以“下位法”的规定对抗上位法的内容,迫使符合合同要件的双方解除合同。这是对意思自治、自愿的民事原则的违反,是对“保障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干预”的背离。
  兄弟我还有个想法:小区业主包括车位在内的各项权利,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更多地参与和决定,实施发出自己声音的“小区宪政”,而非总是由政府部门为我们包揽、操心、替我们作出决定的“训政”,这样,基本上就由物权升华到人权了。□三季稻
  编辑:李兴杰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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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位价格为何涨得这么疯?(图)
记者徐子涵
网-兰州晨报&& 06:04
   囤购车位
   转手出售就能获得巨利
  &这是一项有远见的投资,比房产来得快。&广东来兰经商的老杨告诉记者,5年前,他在东部市场附近买了一套带地下车库的房子,由于没车,他便将车位长期低价出租给了邻居。从那时起,他总能接到一些&求购车位&的电话,一个免费得到的车位,却有好几人出价六七万元,这让他从中看到了商机。
  随后,只要兰州市区有新开盘的小区,他就打听地下车位的买断价,一般入手价1万元至3万元的地段,几经&周折&,他便能卖到7万元至8万元。地段和小区环境好点的,更是能翻2倍至3倍。截至目前,他在瑞德摩尔地下车库有10余个车位、安宁几个小区有17个,另外在一些单栋楼有10余个,共有50多个车位&待嫁&。面对&天价&车位,老杨称这些小区的漫天要价&不是没有根据&,是私下车位出售的&形势所迫&。
  老杨告诉记者,为了能获得更多的&资源&,面对一些高档小区&只给业主出售&的规定,他们通过找&关系&也能搞定。仅他知道的&同行&有十几个,只要业主有&需求&,任何地段和小区,他们基本上都能满足。起初他只是通过私下介绍交易,2年前,他将部分车位交至兰州一些中介公司代理。老杨说,举个例子足以说明&囤车位&的盈利程度。安宁实创现代城开盘时,他花4万购进的车位,半年前,他卖了13万,这还不算这几年该车位每月260元的租金收入。
  &一般小区物业只收取相应过户费。&老杨称,和业主谈好价格后,一般他们和业主&分摊&过户费给物业公司,小区的过户费也就千余元。经老杨介绍,记者拨通了兰州市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电话,对方表示,他们的车位资源均来自业主的委托,一般10平方米左右的价位在15万元至22万元之间,只有使用权,年限在20至70年不等,因地段和小区不同价位也有差距。
  律师表示
  停车位先要满足业主需要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阮磊律师告诉记者,关于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物权法》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均有相关规定。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小区共用道路、场地的停车位(地面露天车位);第二类是开发商投入资金开发的停车位(地下车位),前者原则上是不允许买卖的。众所周知,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采用登记要件,小区共用道路、场地的停车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实际上,即便双方签订有关协议,房地产交易中心通常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第二类情况,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则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出让给包括业主在内的其他人,前提是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
  据讲,高价出售停车位所有权或者要求一次性缴纳长期的停车位承租费,如果出售与出租行为的本身没有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其出售的价格问题以及一次性缴纳多年的承租费等问题,需要讨论的&关键&并非是否合法,而是是否合理。针对合理性问题的最好解决方式主要在于双方的协商。阮磊律师最后说,用于买卖的停车位必须要有产权,如果不存在产权是不允许买卖的。
  文/图本报记者徐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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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两人以一人名义合买两个车位的使用权(若一人买两个车位,第二个半价),这样实务中必须要签两个合同,一个是一人名义与卖车位者签署,另一个则是合买人之间之间的合同,即车位买来后两个人,一人一个车位?这样处理对吗?实务中有无操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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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一个人买两个车位有优惠,前提是一个人买了两个车位,要是再签一个合买的协议的话原车位的所有权人可以以买方有欺诈撤销合同吧,可以一人买了车位以后再转卖一个车位给合买人,签两个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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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买卖其实就是变相的长期租赁吧,没有取得所有权,那请问题主他们签的什么合同?租赁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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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您的回答!现尚不知与开发商签长期(20)年租赁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如果是租赁合同,承租人应该没有转租权,除非获得出租人许可。我这样理解的,不知对不对?因为看到个别地方出台:禁止开发商只售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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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xiaohong 发表于
谢谢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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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小懒 发表于
个人意见:一个人买两个车位有优惠,前提是一个人买了两个车位,要是再签一个合买的协议的话原车位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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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一个人买两个车位有优惠,前提是一个人买了两个车位,要是再签一个合买的协议的话原车位的所有权 ...
不明白这怎么就存在欺诈了呢?
如果是车位所有权转让的买卖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并履行,那这两个车位怎么处置就我说了算了。闲置、出卖、转租或赠与他人,跟原车位所有人已经完全没有关系了。
如果是长期租赁合同,那确实得看合同中是否有禁止、限制转租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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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这怎么就存在欺诈了呢?
如果是车位所有权转让的买卖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并履行,那这两个车位怎 ...
原po说的是使用权转让而非所有权转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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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说的是使用权转让而非所有权转让呀
抱歉,看得不够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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