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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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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财政政策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效应在快速递减
自去年8月中央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已经取得明显成效。1998年GDP增长三、四季度分别达7.6%和9%,全年达7.8%。今年一季度经济运行基本正常:(1)一季度GDP增长8.3%,虽低于去年第四季度,但比去年同期高出1.1个百分点,工业增加值增长10.1%,比去年同期高出1.9个百分点。(2)今年固定资产投资开局良好,投资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果,从各类产业投资增长来看,一季度一、三产业投资大幅增长,第二产业投资增长趋缓,一、三产业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分别由原来的2.2%、55.8%上升为4%、61%,而第二产业投资的比重由42%下降为35%,变化趋势符合当前产业政策走向;政府投资明显扩大,投资渠道趋于多元化,一季度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比去年同期增长17.3%,其中预算内投资增长67.8%,国内贷款增长38%,债券筹资增长8倍,自筹资金增长12.1%,只是利用外资同比下降近30%。(3)一季度市场销售稳定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7.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0.6%。(4)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季度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同比增长26.1%。这种增长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比增长21.1%,占收入增长的35%;二是来自加强征管,大力防欠清欠,税款查补收入同比增长38.5%,占收入增长的12%;三是来自严厉打击走私活动,保证了海关进口税收的大幅度增长,其中关税同比增长144.4%,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比增长107.1%,海关税收增长占全部收入增长的40%。(5)金融运行基本平稳,人民币汇率继续稳定,居民收入继续增长。
多项指标表明,积极财政政策实施仅半年,其效应从3月份开始出现递减迹象:(1)GDP一季度增长8.3%,二季度增长7.1%,增幅比一季度下降1.2个百分点,整个上半年增长7.6%,工业增加值上半年增长9.4%;(2)4月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比一季度回落了4.6个百分点,5月份国有及其它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比一季度回落5.1个百分点;(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月份同比增长5.7%,比一季度回落1.7个百分点,5月份同比增长5.3%,比4月份又放慢0.4个百分点,同时居民储蓄在前3个月增加4446亿元的基础上,4月份又增加554亿元,5月份又增加857亿元,1-5月新增5857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1986亿元,截至5月末居民储蓄余额已达59226亿元;(4)市场价格继续走低,4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下降2.2%,商品零售价格同比下降3.5%,降幅进一步加大,5月份两种价格同比降幅与4月份持平,但居民消费价格已14个月连续下降,商品零售价格已20个月连续下降;(5)各层次货币供给量增幅回落,5月末M0同比增长9.06%,比一季度、4月末分别回落2.14和1.29个百分点,M1同比增长13.27%,增幅分别回落1.63和0.8个百分点,M2同比增长17.17%,增幅分别回落0.63和0.7个百分点;(6)进口逐月加快,出口继续下降,4月份同比下降7.3%,降幅比3月份扩大3.7个百分点,整个上半年下降了4.6%。总之,经济增长呈下滑趋势,工业增长明显减缓,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下降,出口额同比仍是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由强转弱,供大于求状况加剧,物价继续走低,也就是说存在明显的紧缩力量,亟需增强扩大内需力度。
积极财政政策的刺激效应随时间的推移而递减是必然的。值得重视的是,去年发行1000亿元国债是逐步投入的,今年仍在继续,而且今年预算又加大投入250亿元,为什么它的效应会递减这么快?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
二、积极财政政策是否可以继续实施
积极财政政策是否可以继续实行下去,涉及对积极财政政策内涵的认识问题。据我理解,积极财政政策不是一个规范的学术词汇,它是针对自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政策的职能作用趋弱的状况而提出的,它的内涵应是全面启动各种财政手段,并通过各种财政手段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财政在市场经济下应有的职能,即合理配置资源、调节收入分配以及稳定和发展经济的职能。这样全面理解的财政政策和市场经济非但不是矛盾的,而且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是国家对市场运行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因而不能把积极财政政策理解为单一的扩张性政策,也不能理解为只是使用发行国债这一单一的财政手段。采取大幅度增发国债的办法,只能是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措施,当然不能是长期的财政政策,而从长远来看则应是以增收节支为主、以发行国债为辅、灵活运用多种财政手段。
先看看我国当前国债的发行情况和未来趋势。根据有关资料计算,1998年我国国债余额6495.1亿元(当年发行额-当年还本付息额+上年余额),占GDP的比重为8.2%,目前仍处于低水平。根据现代国债原理,一般惯例是以新债还旧债,从理论上说,发债的最大限度可以以政府丧失信誉以至国债发行困难为限,到了国债发不出去的时候,还本付息才必须由增加税收来支付,只能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马克思所说的国债是延期的税收。而我国当前国债仍是居民抢手的投资工具,以此可以判断国债发行仍具有很大的潜力。
国债发行潜力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还必须对当前财政的负担限度进行认真分析,给以足够重视。我国进入摼盼鍞之后,国债发行额出现快速增长的趋势,1995-1998年各年的增长率分别为46.9%、22.3%、30.5%、37.3%,国债依存度(按国内债务收入/中央本级支出+全部还本付息支出计算)也呈增长趋势,各年分别为52.6%、53.4%、54.3%、60.5%。我国每年的国债收入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原有国债的还本付息;二是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由于过去发行的国债多是3-5年中期国债,而摼盼鍞期间又面临还本付息的高峰期,所以国债中的还本付息部分的份额逐年加大,1995-1998年各年还本付息(包括外债部分)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6.7%、66.7%、77.5%、71.0%。也就是说,当年发行国债数额虽然越来越大,但可用于弥补当年支出的数额却越来越小,而这正是国债发行额和国债依存度不断加大从而加剧当前财政困难的症结所在。这种状况通过国债操作可以得到一定的缓解,如改善国债期限结构,今后多发一些长、短期国债,避免还本期过分集中形成还债高峰,或将本息分离,将付息归入经常预算或每年付息,避免到期集中付息,加重还本付息负担。实际上我国已经开始进行这种操作,并且还本付息的顶峰已经过去,明显的迹象是1999年的还本付息金额已经开始下降,由1998年的2351亿元下降为1912亿元。应当指出,减轻国债负担的主要措施还应是通过深化改革,提高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因为,国债依存度是分子和分母之间的一种比例关系,只要分母增长快于分子的增长,二者的比值就可以下降。计算国债依存度的分母有两个因素:一是还本付息,这是由过去发行的当年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发行额决定的;二是中央本级支出,显然这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既要提高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也要提高中央本级支出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只有摿礁霰戎財逐步提高,才有可能逐步降低对国债的依存度。当前和今后的问题是,对连年大幅增发国债必须慎重,防止重新出现还债高峰带来潜在的债务危机和财政困境。
下面再看看我国当前预算内财力和未来可能集中的财力。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预算内收入(不含国内外债务)占GDP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至1996年才开始有所回升,1994-1998年5年间分别为11.2%、10.7%、10.9%、11.6%、12.4%。楼继伟副部长在1998年地方财政决算汇审会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了未来可能集中财力的趋势,据他的预测,经过3-5年的时间,可以力争使我国财政收入(指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具体措施包括:(1)积极扩大财源,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可以提高1-2个百分点;(2)进一步完善税制可提高0.5-1个百分点;(3)通过摲迅乃皵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内,可提高4-5个百分点;(4)在摲迅乃皵过程中对继续保留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纳入预算内,可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的测算可能还没有包括大约占GDP的0.5%的直接冲减收入的企业亏损补贴、已经在预算中单独列项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1998年占当年GDP的1.5%,还应当考虑可以社会保障收入名义纳入预算的大约占GDP的4%的撊??O崭@?延脭。如此计算下来,未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可能达到25%以上,也就是说,目前预算内的财力仅相当于未来可集中财力的一半。由此可见,当前国家财政的症结所在是财力分散,所以党的撌?宕髷确定的摷?胁屏&G?裥瞬普䲠方针,仍然应当确认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财政工作的总方针。集中财力不能仅是形式上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而关键是要确定提高政府可以统筹安排的财力的比重,以便保证政府可以灵活调度,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实现国家各项重大方针政策。
有人提出当前的积极财政政策存在着支出上的扩张政策与收入上的紧缩政策的矛盾,即收入上的紧缩抵消了支出上的扩张效应。这种意见实际上是在肯定支出上实行扩张政策的同时,对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政策措施提出质疑。所谓收入上的紧缩政策,无非是指财政收入的增长会对民间投资和消费产生排挤效应,因而有人明确提出应实行扩张支出与减税同时并举的财政政策。我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这种意见是值得商榷的。其一,既然肯定在支出上实行扩张政策是对的,那么扩张支出的收入从何而来?增发国债可以刺激内需,但增发国债只能用于建设性支出,而增加中下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如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特别是保证下岗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同样可以刺激内需,但增加这些经常性支出必须靠增加税收;其二,财政收入的排挤效应是来自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过高,而我国当前以税收为主的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是偏低,不是过高,因而一般的减税是不可行的;其三,上已述及,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措施主要是摲迅乃皵,一方面清理整顿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居民额外负担,一方面将应当保留的收费集中到预算内,这种措施不存在排挤效应问题;其四,增加税收的正常措施是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理欠缴,只要严格按国家政策征税,该征的征,该减的减,该免的免,不是强制地征收摴?匪皵,这里也不存在排挤效应问题;其五,在当前社会需求低迷的情况下,即使实政策作用的前提条件。
如何全方位启动消费需求,成为近来全民关注的热点话题,目前已经到了采取果断措施的时候了。为什么多次降低利率,物价长时间走低,而居民仍然有钱不花,热衷于储蓄?恐怕主要原因还在于居民消费心理的变化,即对收入趋势看低而对支出趋势看高,人们总在盘算子女教育要花多少钱,买房要花多少钱,医疗保险要花多少钱,未来养老要花多少钱,即使手里有一点钱也有后顾之忧,不敢大胆去消费。所以适当提高收入增长水平是启动消费需求的首要前提。改革开放20年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6.1%,而近4年来仅为4%左右,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9%,但1986年以后的13年也大致徘徊在4%左右(参见1999年6月10日《经济日报》1版)
至于提高收入水平的途径和措施对城镇和农村来说自然是不同的。从城镇来说,应是和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相结合。首先应当考虑提高中低收入阶层收入水平,可以通过财政渠道较大幅度地提高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和最低生活标准线以下居民的收入,普遍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切实同效益挂钩放开企业工资;同时进行配套性的工资改革,将住房、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制度改革同工资改革结合起来,使居民家庭的支出预期透明化;此外还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我国70%的人口仍在农村,千方百计提高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自然是启动消费需求的重中之中。对农村来说,当务之急是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农民的额外负担,必须切实精简机构,裁减冗员,严格执行农业税法和提留统筹政策,严禁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要积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大力推进科教兴农,搞活农产品流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农民持续的增产增收。
应当指出,刺激需求和保证有效供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中国是有12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总的来说不是生产过剩,当前的实际情况是,人们迫切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而不是人们迫切需要的商品却又大量积压,即有效供给不足和商品积压并存,是一种结构性的生产过剩。所以,在大力刺激需求的同时,必须通过产业(或产品)的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有效供给水平,为此,又必须选择好当前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当前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是什么?社会舆论一致公认首先是教育,无论城镇或农村的家庭,都是把子女教育问题摆在首位,为了子女教育可以不惜工本。其次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是住宅和住宅建筑业,任何一个国家住宅建筑业始终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长胜不衰。第三,我国农村的广阔市场有待开发。农村市场具有人口多、环境差、水平低、潜力大的特点,一旦收入增长上去,开发的天地是十分巨大的。第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将是各地区的一个重要经济增长点。总之,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积极采取不同的措施,全方位地启动国内需求,则大有所为,而且中国是一个大国,立足于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应是长远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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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类型及主要涉及的税种都有哪些
第一章企业重组中的税收政策概述一、&企业重组的类型及主要涉及的税种(一)&企业所得税(二)&增值税(三)&营业税(四)&土地增值税(五)&契税(六)&印花税二、涉及企业重组的重要文件解读(一)财税[2009]59号文件的特点和新意(二)财税[2009]59号文件的模糊地带第二章&债务重组中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一)特殊性税务处理(二)一般性税务处理二、流转税三、土地增值税四、契税五、印花税第三章&股权收购中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一)特殊性税务处理(二)一般性税务处理(三)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相关规定二、个人所得税(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三)自然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四)承债式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五)个人在股权转让中获得的违约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股权转让不成功,股权转让款被返还的情况已缴个人所得税的退还问题(七)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八)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三、增值税四、营业税五、契税六、印花税相关的税收优惠第四章&资产收购中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一)特殊性税务处理(二)一般性税务处理二、增值税以下举例说明:三、营业税四、契税五、印花税第五章&企业合并中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一)特殊性税务处理(二)一般性税务处理二、增值税三、营业税四、契税五、印花税第六章&企业分立中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一)特殊性税务处理(二)一般性税务处理二、增值税三、营业税四、契税五、印花税第七章&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一)不改变企业税收征管实质义务的改变(二)财税[2009]59号文件中所述的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导致税收征管处理二、增值税三、营业税四、契税五、印花税第八章&重组业务中的其他税收问题一、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税收问题(一)非居民企业之间(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三)相关规定二、清算(一)清算中的纳税义务(二)清算资产的范围及计税基础(三)清算所得纳税(四)企业清算和税收优惠的关系(五)清算所得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重组中的税收政策解读第一章企业重组中的税收政策概述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经营方式。税务问题涉及企业重组的各个环节,因为税收政策导致的直接税负,金额可能非常巨大,甚至和重组金额本身为同一数量级,如果操作之前没有税收方面的考虑和安排,将会对企业重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关注企业重组中的税收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收风险,选择最低的税务成本,对于实现企业重组的目标,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一、&企业重组的类型及主要涉及的税种从资源整合的角度来看,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对其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进行的改组。经济资源包括人的资源、物的资源和财的资源。从业务整合的角度来看,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提高公司整体质量或获利能力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对企业内部和外部业务进行整合的行为。从资源配置角度来看,企业重组是指对存量资产的再配置过程,也就是通过改变存量资源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的产业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以及不同企业之间的配置格局,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提高资源利用目标。从产权角度来看,企业重组是指以产权为纽带,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和资产进行新的配置和组合,以提高资源要素的利用效率,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称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根据本文的主题,主要从这个定义出发,来探讨企业重组中的各项税收政策。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做出让步的事项。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方)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6、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企业重组往往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处理是最主要的税收问题。按不同方法处理企业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会形成不同的企业重组税收成本。(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的核心法律是《企业所得税法》,但是其中并没有直接涉及企业重组的法律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75条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基本税务处理原则:“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9]59号文件,较为全面地界定了企业重组的几种形式,明确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标准和原则,是计算企业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的重要依据。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对企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财税[2009]59号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二)&增值税有关增值税的核心法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在2008年进行修订,于日开始实施。其中对于企业重组涉及到的增值税有明确规定的最新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对企业重组中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做了明确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并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三)&营业税有关营业税的核心法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同样于2008年进行修订,于日开始实施。和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对于资本运作的税收征免相对宽松,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视同销售,暂不纳税,但同时也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企业产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情况免征营业税。(四)&土地增值税相对于所得税和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在资本运作中的相关问题要简单很多。主要原因是,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与企业几乎所有经济行为相关的重要税种相比,它只与有偿转让房地产相关;与其他几乎直接涉及所有企业的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主要和房地产企业相关。土地增值税作为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调节税种,如无增值则无税负,其真正的难度是增值额的计算过程。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对清算问题也进行了具体规定。(五)&契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属于契税的应税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契税。契税征管依据的基本法规有《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重组相关的重要文件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六)&印花税印花税征管依据的核心法律法规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印花税的征免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和明确,可操作性较强。总的来说,对于企业重组过程中判断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除了需要了解印花税的税收特性以外,还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否缴税的判断标准是合同(经济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仅仅机械地依赖合同的名称。如以房抵债,可能名义上是债务重组协议,但实质上是有偿转让房地产,债务重组协议本身不在印花税列名征缴合同范围内,但是该协议本质上是“产权转让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缴范围。第二,一项重组活动本身可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不等于该运作和印花税没有关系,常常是重组的结果会导致缴纳印花税。如,企业增资合同(包括债转股等债务重组协议)本身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因为增资导致注册资本增加却是需要缴税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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