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审查表填写范文历史问题审查情况一栏填写无严重违纪收到党纪政纪处分是什么意思

主办单位:中国纪检监察报社
第8版:业务研讨
第8版            业务研讨
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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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理是否表示只限于党纪政纪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移送审理是办理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标志着执纪审查告一段落,也表示可能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但并不表示只限于党纪政纪处理。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危害程度不同,有些案件不仅违反了党纪政纪,而且触犯了刑律,就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中发现被审查人涉嫌犯罪,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有两种情况:一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二是先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前一种方式通常在对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定性或者程度没有把握,或者是同司法机关协同执纪审查时使用;后一种方式通常是查实被审查人构成严重犯罪,并且为了收到较好的社会影响和执纪审查效果时使用。随着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程序的规范以及执纪水平的提高,采取第二种方式的情况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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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决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陈良宇的问题立案检查,免去他担任的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又审议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查,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期间,犯有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六宗丑行、秽行、罪行。其一,滥用职权,支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贷给不法企业主和有关公司巨额社保基金,危害社保基金安全;其二,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三,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四,以权谋私,帮助亲属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五,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其六,包庇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陈良宇的所作所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给党的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完全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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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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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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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条规常用知识一百问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市纪委监察局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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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风 建 设
1、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要改进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2、湖南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九项规定有哪些内容?
答:(一)改进调查研究;(二)精简会议活动;(三)精简文件简报;(四)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五)改进安全保卫工作;(六)改进新闻报道;(七)严格文稿发表;(八)厉行勤俭节约;(九)加强督促检查。
3、湖南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规定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四)工作日中餐饮酒;(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七)酒后驾车;(八)严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4、郴州市加强作风建设的九项规定有哪些内容?
答:(一)改进调查研究;(二)精简会议活动;(三)精简文件简报;(四)严控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五)简化接待工作规范;(六)因公出国(境)和赴省外考察学习活动;(七)改进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八)厉行勤俭节约;(九)加强督促检查。
5、郴州市《关于从严整治“为官不为”坚决防止作风问题反弹的意见》规定对“为官不为”实行的“五个一律问责”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执行党纪政令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一律问责;(二)守摊子、混日子,工作不担当、绩效差的一律问责;(三)跑门子、乱班子,谋人不谋事、结小圈子的一律问责;(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推诿拖拉、态度生硬,不履职尽责的一律问责;(五)管理不严,对存在的纪律松弛、作风涣散问题不能及时纠正,当老好人的一律问责。
6、郴州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五个一律问责中,执行党纪政令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对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拖延执行或以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利益为借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选择变通、推诿扯皮的;
(二)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三)超编制限额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范围分设党政职务,违反规定和程序乱进人,随意按干部年龄划线的;
(四)在行政审批中未按要求精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或违反“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有关规定,审批效率低下;违反网上政务服务有关规定,“体外循环”或被电子监察系统发牌警示的;
(五)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交办的工作事项未能如质如量如期完成,影响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延误经济社会发展的。
7、郴州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五个一律问责中,守摊子、混日子,工作不担当,绩效差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的;
(二)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兑现公开承诺,未完成本职工作,未完成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领导交办的中心工作任务的;
(四)经核实无公认的客观原因,连续两年分管工作在全市排名倒数第一或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在全省同行业工作排最后一名的,经济责任审计被定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
(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
8、郴州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五个一律问责中,跑门子、乱班子,谋人不谋事,结小圈子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不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纪律,拉票贿选、跑官要官,采取打招呼、批条子等不正当手段干预自己或他人的升迁、任用的;
(二)不讲原则、拨弄是非、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等,影响班子团结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录用、聘用、提拔、调整人选,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
(四)以任何形式成立“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等组织,拉圈子,搞小团体,拉帮结派,为晋升、办事等提供方便的。
9、郴州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五个一律问责中,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推诿拖拉、态度生硬,不尽责履职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规定的;
(二)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四)对影响经济环境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五)其他推诿拖拉、态度生硬、不尽责的。
10、郴州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五个一律问责中,管理不严,对存在的纪律松弛、作风涣散问题不能及时纠正,当“老好人”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对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履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管理的不管理,或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阻挠调查的;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违规借用工作人员、“吃空饷”或变相“吃空饷”、“慵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的。
1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1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有哪些规定?
答:(一)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四)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1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有什么规定?
答: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14、《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对党政机关新建楼堂馆所有什么规定?
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13年7月),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15、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答: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1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17、湖南省《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18、湖南省《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对婚礼葬礼宴请人员、人数有什么规定?
答: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19、对违反湖南省《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同时根据《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个一律免职”的通知》的规定,违反规定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律免职。
20、郴州市《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工作日早中餐饮酒、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答:国家公职人员凡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在学习、培训或者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期间,在宾馆、酒店、茶楼等公共场所,与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赌博活动和以打麻将等各种形式进行输赢钱物的“带彩”娱乐活动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视为违纪,是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依纪依法处理,是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的一律先待岗再依纪依法处理。
21、《郴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住宿费标准: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30元、其余人员3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二)伙食费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三)交通费补助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市外每人每天80元,本市所属县及县以下每人每天40元;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22、《郴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对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一)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二)实行对口接待;(三)实行“一支笔”审批;(四)简化迎来送往;(五)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六)严格食宿标准;(七)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八)严格执行安全警卫规定;(九)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党 纪 条 规
2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5、对违法犯罪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有哪些?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6、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如何区分?
答:(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什么范围内进行宣布?
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28、党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七)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八)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党员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三)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四)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八)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九)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十)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十一)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十二)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十三)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30、党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非法占有的行为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答:(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二)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三)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
3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应如何处理?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3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对该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查实本人知道的该人员按受贿论处。
3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34、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第八十一条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36、什么是贪污?对贪污行为的处分有什么规定?
答: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对贪污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37、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应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答: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8、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怎样认定、处理?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处理。
39、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怎样追究纪律责任?
答:(一)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哪些公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答:(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4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有哪些行为,给党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答:(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42、在安全工作方面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43、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44、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盗窃公私财物的;(二)诈骗公私财物的;(三)抢夺公私财物的;(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45、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应怎样追究党纪责任?
答: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6、《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下称《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47、《廉政准则》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8、《廉政准则》规定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针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49、《廉政准则》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50、《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51、《廉政准则》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52、《廉政准则》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53、《廉政准则》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54、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从事哪些营利性活动?
答: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答:(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56、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5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哪些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答:(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5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哪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答:(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5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60、什么是“小金库”?
答:“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6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应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答:应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62、使用“小金库”款项用于哪些开支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答:(一)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
(二)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
(三)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资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五)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务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
63、什么是津贴补贴?
答: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64、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应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答: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65、对哪些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答:(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66、哪些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答:(一)以发放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二)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中纪发〔2009〕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重追究责任。
政 纪 条 规
67、《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68、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9、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7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部门有权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
答: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71、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应给予处分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7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组织纪律应给予处分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73、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应给予处分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7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应给予处分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75、行政机关公务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给予处分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76、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赌博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按受贿和受贿论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7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7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答:(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7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8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处分情形有哪些?
答:(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8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8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8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84、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85、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86、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87、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88、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89、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90、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91、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二)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 他 规 定
9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答:(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93、《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对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有哪些规定?
答:(一)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二)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
(三)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四)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
(五)严禁跑风漏气;
(六)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七)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八)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九)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十)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94、《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规定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处理有哪些?
答:(一)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二)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
(三)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五)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9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应当申报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9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7、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有哪些?
答: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98、郴州市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哪些事项不直接分管?
答: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项目。
99、郴州市实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100、郴州市廉政账户开户名、账号分别是什么?
答:郴州市廉政账户的户名:“郴州市廉政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账号: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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