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以後退休住房公积金提取益金什麽時候可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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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为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统一管理企业各项住房资金来源和规范住房资金的核算,我局曾以沪财城[1993]49号文、52号文《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及补充规定印发在案。现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将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建立住房基金。住房基金包括:  (一)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  (三)职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价值;  (四)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的摊销价值;  (五)出售职工住房产权或无产权的住房使用权结转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六)借入的住房资金;  (七)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1.自管和委托代管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  2.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  3.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4.企业按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计提额和提租补贴;  5.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企业的住房资金;  6.职工配偶单位付来的分房补偿费用;  7.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  8.其他住房资金。
  二、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三、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住房周转金的用途:  1.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发放提租补贴;  2.企业职工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3.住房改造或购建;  4.购买职工住房使用权;  5.用于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  6.企业购建住房借款的利息支出(自行建造的职工住房在竣工决算前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  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指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等)交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二)其他住房基金的用途:  1.住房改造或购建;  2.购买职工住房使用权;  3.用于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  4.归还住房借款本金。  (三)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的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  (四)企业购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或支付职工配偶单位的分房补偿费,属于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购买住房使用权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摊销。支付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应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并合理确定摊销期限,摊销期限不得高于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四、企业出售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其价格,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企业出售住房,包括住房使用权和产权出售,其净损益(出售住房收入扣减住房帐面净值和清理费等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住房周转金。
  五、各主管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加强监督和检查,做好企业房改中的财务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六、住房基金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分别在“住房周转金”、“盈余公积至公益金”以及“长期借款”等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  (二)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职工配偶单位交来的分房补偿费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提取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和提租补贴,借记“管理费用至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提租补贴”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周转金”(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其他应付款”等(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至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五)企业给予职工的提租补贴,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给予离退休职工的提租补贴,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六)企业用于职工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自行建造的职工住房在竣工决算前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八)企业购建职工住房产权的,应于购建完成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盈余公积至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至一般盈余公积”科目(股份制企业应贷记“盈余公积至任意公积”科目)。  (九)企业借入的住房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1.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  出售拥有产权的职工住房使用权,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应将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2.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职工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其使用权出售后,还应将其摊余价值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上述出售的职工住房,如果原属于公益金购买的,还应同时按已出售资产中原用公益金支付的价值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至一般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至公益金”科目。但这部分价值不再作为住房基金的来源。  (十一)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本金、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的摊销、出售职工住房时结转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摊余价值等一切住房基金的来源,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改造职工住房、交纳公积金、发放提租补贴、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和住房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应负担的出售住房净损失,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本金等一切住房基金的支出,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1993年印发的沪财城[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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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购买自住房等四种情形或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0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条例》拟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四种情形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现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例》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职工有以上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同时,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条例》指出,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责任编辑:UN660)
原标题:购买自住房等四种情形或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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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公司法》取消企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后企业该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问:《公司法》取消了企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规定,在财政部新的相关处置意见出台以前,企业是否应该继续计提?对以前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企业是否应冲回?   答:财政部于2006年3月发布的《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
  问:《》取消了企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规定,在财政部新的相关处置意见出台以前,企业是否应该继续计提?对以前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企业是否应冲回?
  答:财政部于2006年3月发布的《》()规定:从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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