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签了认购书,认购书与合同都要签吗

买房需签认购书吗,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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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认购金是可以要回来的。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交纳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费者一旦违约将无权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消费者一定要慎重。至于所谓的“认购金”、“意向金”、“订金”等,双方则要约定其性质及约好是否能够退还,一并在合同里注明。认购金不等同于定金。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是你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时交的预付款。只是约定你需在指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指定期限内不得将此房转卖他人、加价等,认购金可退也可不退看双方约定。觉得我的回答可以,请选为最佳答案,谢谢!一、“签订”与“签定&的区别。“订”和“定”许多地方可以通用。比如:“订阅”“订户”“订单”可写作“定阅”“定户”“定单”,意思上没有什么差异。但是,“订”只表示双方事先有所约定,并不管约定能否保证确定不变,强调的是过程;“定”表示事情已经确定下来了,不会轻易更改,侧重的是结果。所以,像“订婚”“订货”等一般用“订”而不用“定”;“定金”“定购”等则用“定”更合适一些。“商品定价”不能写作“商品订价”,因为价格一旦确定了,就不能随意改动。分清了“订”和“定”,“签定”与“签订”的区别就不难区分了。二、“订金”与“定金”区别。1、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定金的词义等同与订金,但是在法律上却有严格的界定:定金不是订金。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来看,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也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因为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这是定金与订金的相同之处。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对于订金,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只在对方违约时原数奉还。当事人起草、签署一些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如合同、收据、发票等,一定要使用规范用语,防止产生歧义,必要时可以请律师用法言法语帮助起草或修改,尤其是对方提供的标准合同、收据时,要仔细审查。
认购书就是小定。买卖合同是最终正式的购房合同
你只对超过87.38的3%部分按原合同支付费用,多余部分,可以协商解决,补差价或是退房。
协议只是先前说出提好的合同是对方达成里面的条款而对方签字的凭证
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认购书是以“谈判和签约的行为”为内容,是双方就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的相关约定;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为内容,以房屋所有权转移为合同目的。简单地说,确定消费者已购房屋并有权要求交房的合同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认购书》。
你下的定金怎么能是敲诈呢一般你付定金是不会退给你的买房子要下意向金不要开定金收据不好办的看那个房东是什么样的人了祝你好运
这是开发商的一种手段,购房认购书是什么意思?就是开发商认为你对这个房子很有意向,收你一意向金随时可退,双方都没有责任。房子现在有没有还不好说,到时候如果有人出高价的话,他就把房子卖给别人了。要不然干什么要拖着,反正你钱都给了,退而求其次还有你在嘛%7E!对不???
商品房订购书在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订购书是预约。作为预约,商品房订购书效力的特殊性在于守约方除要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外,还可要求对方履行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定行为。订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形式。由于订购书具有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因此二者的实体内容是基本一致的。我们认为:首先,订购书一经签署买卖合同即已成立,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买受人不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视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其次,如买受人在签署订购书时对拟签署的正式商品房合同文本已经了解并认可,则买受人无权拒绝签署该合同。第三,如买受人认为前述合同文本部分条款显失公平,可依《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拒绝履行订购书中已确认的其他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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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书后无法达成购房协议定金怎么要回?
签订认购书后无法达成购房协议
定金怎么要回?
&&&&认购协议
&&&&典型案件
&&&&南京的叶女士于2014年6月份在江宁某楼盘大幅降价时看中一套商品房,当即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5万元的购房定金。但到签订购房合同时,因对住房设计、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叶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随即向开发商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要求,但被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表示,签订认购书是房地产销售的惯例,认购书既赋予购房人认购权,同时也赋予了其放弃权,并非强制购买预定房。而开发商已按证明单为购房人保留了其选定的房屋,且未变动房价,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购买人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根据约定,放弃购买房屋属于购房者单方违约,故叶女士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双方因无法协商解决,最后走上了法庭。本律师受叶女士委托在江宁开发区法庭代理了此案。
&&&&本律师认为,认购书仅表明叶女士有购房意向,而非
&&&&购房合同,理由有两
&&&&第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主管机关登记才有效。而认购书作为一份意向书,显然不需向房屋土地部门备案。
&&&&第二,开发商在叶女士尚未见到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须签约成功,否则定金不予退还,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自愿和公平原则。
&&&&江宁法院开发区法庭经审理认为,认购书备注栏虽有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签约、愈期视为放弃订购权、定金不予退还等条款,但当事人叶女士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已多次与房屋销售人员就购房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洽谈,未达成购房合同是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故开发商在与叶女士未达成购房合同的前提下,
&&&&扣留其定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开发
&&&&商退还了叶女士预付的4
&&&&万元定金。
&&&&律师分析
&&&&本律师在办理了大量的退房、退定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后,总结认为,在买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
&&&&第一,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事先也没有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这时,购房者可以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签订协议时未尽诚信义务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第二,签订认购书后,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本律师认为,认购书只是对整个购房合约的基础性约定,通常只有房屋信息、面积、价格、超过约定时间不签订合同定金没收等条款,对于其他重要事项,如交房条件、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根本没有约定,因此,只要购房者履行了后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磋商义务,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此种情形,本律师在办案实践中见得最多,也为法院经常采用。
&&&&近来,很多购房人打电话咨询,说在交定金时售楼小姐承诺得很好,可当签订正式合同时,在合同上却没有以前的承诺,自己要求补充合同内容或要求退定金时,售楼小姐往往说合同不能改,定金也不退,购房者很是无奈,只好寻求律师帮助。
&&&&给购房者的法律意见
&&&&本律师通过实践代理,提供以下解决方法,供大家参考:
&&&&首先,在交定金时,购房者可要求查看已填写完毕的合同样本,最好是别人签过的合同,看合同中有无开发商的承诺内容,如没有,开发商就是虚假宣传,购房者就可以考虑不交定金了。
&&&&其次,购房者交了定金后,一定要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去签订,如果去晚了,开发商会说购房者违约,并以此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合同中存在苛刻条款或违背原先约定的情形,购房者决定不购买的时候,可以只说要求修改合同,让合同内容符合自己的要求,开发商如果不愿意,购房者就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
&&&&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因为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这是不属任何一方的原因。
&&&&如果售楼小姐说自己做不了主,需要请示领导后答复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售楼小姐更改定金合同中签正式合同的日期,以后再议。如果售楼小姐既不同意更改合同,也不退定金,购房者可于当天直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保留双方交涉的证据,将来一旦要走诉讼途径,这就是有力证据,打官司也不怕了。
&&&&相关法条
&&&&到目前为止,我国涉及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吴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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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是什么买房时一定要签的吗急~
认购书是什么?买房时一定要签的吗?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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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合同法》上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虽然认购书所约定的购买行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终的购房法律文本只有购房合同。即便购房者不签认购书,开发商也无权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只是习惯做法。但认购书只要约定了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经买卖双方签订,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只不过在实践中,由于不同项...
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合同法》上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虽然认购书所约定的购买行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终的购房法律文本只有购房合同。即便购房者不签认购书,开发商也无权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只是习惯做法。但认购书只要约定了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经买卖双方签订,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只不过在实践中,由于不同项目在认购书中规定的内容有多寡之别,印刷质量有优劣之分,对于一些印制简单的认购书,购房者尤其是初次购房者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对其中约定的“几日后定金不退”的条款也并未放在心上。很多情况下,签完了认购书很快就后悔的情况相当普遍。于是,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就成为不少购房人的烦恼。对此,希望购房人能充分重视。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当事人的“预约”请求。即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因此,“认购书”在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签订认购书时,购房者应该尽可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想买房了 签房屋认购书时交的定金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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