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怎么匹配申诉应提交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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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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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纪委 济南市监察局 关于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工作的意见 济纪监字〔2005〕9号 为保证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原则和要求 (一)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认真、及时、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负责地给予申诉人答复。 (三)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申诉,按照《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实行审、复分开,原参加案件调查和审理的人员不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疑难、复杂的申诉案件由申诉复查工作小组审理。 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范围是:不服本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不服下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复议、复查、复审决定的;不服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一般由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承办。如果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已撤销,应当由申诉人现在单位的党委或纪委承办。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复议复查。 (三)实行首诉必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根据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和对原案件材料的审核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申诉材料和案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应受理;申诉材料和案件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呈报审批或审查决定的申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由呈报单位补报材料;对于处理正确不予受理的,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三、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程序 (一)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要指定两名人员承办,其中一人为主办人。承办人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综合分析、认定原处分决定或结论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原案中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原处分或原结论是否恰当。 (二)承办人在阅卷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由审理部门或申诉复查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并根据集体审议的意见,写出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报告,提请市纪委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申诉案件经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维持原处分或原结论:⑴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存在、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基本恰当的;⑵原认定违纪行为主要情节存在,定性准确,个别情节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全案定性和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原处分或原结论:⑴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发生了重大变化的;⑵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存在,处分基本恰当,但定性不准的;⑶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存在,定性基本准确,但处分明显不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⑴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不存在的;⑵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不清、证据不充分的;⑶原结论或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行为的主要情节虽然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处分依据的。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当,有权直接变更或撤销。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变更或撤销,无正当理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执行情况。 如果上级纪检机关所要变更或撤销的案件是经过下级党委批准的,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协商意见不能一致的,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四、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党纪申诉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审理部门办理执行手续:由本级纪委直接作出决定或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决定或批复手续;需要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需要向同级党委、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案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和申诉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复议、复查结论或决定以及批复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二)政纪申诉案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审理部门办理执行手续:由本级监察局直接作出决定或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决定或批复手续;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监察机关提出请示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建议的案件,及时办理建议手续。 复审决定书应载明不服复审决定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的期限。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应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五、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期限 对不服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不服复审处分的申诉,应当在审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向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情况和理由。对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监察机关应向上级监察机关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期限可延长两个月。党纪申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可参照政纪案件的办案期限,特殊情况经本级纪委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责任编辑:市纪委】&&&&&&&&&&&&&&&&&&&&&&&宜昌党纪政纪处分553人 坚持严查“小官巨腐”
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张元媛
昨日,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王根华介绍,今年1至8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891件,同比上升133.2%;结案557件,党纪政纪处分553人,坚持快查快结,全市办案周期缩短达50.3%;坚持严查“小官巨腐”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乡科级以下干部违纪问题立案723件。目前,全市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51个,处理279人,其中党纪政纪处分150人。50名代表近距离了解纪委办案22日,宜昌市纪委监察局举行第二次“开放日”活动,50名代表走进反腐倡廉的“指挥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前沿阵地”反腐倡廉教育中心,感叹“指挥部”很简朴,“前沿阵地”既管理规范,又很人性化。“欢迎大家走进纪委,都请到我办公室看一看。”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吴静迎出办公室,热情地接待代表们。进门右手边是整面靠墙书柜,左手一张沙发,对面是办公桌,“吴书记的办公室这么小啊,纪委机关办公室都很简朴。”文化界代表朱新泉将一副用易拉罐制作的莲花图赠送给吴静,希望纪委履职尽责保一方清气。城东大道上的反腐倡廉教育中心,是纪律审查工作的“前沿阵地”。作为市纪委自办案件和县级纪委重大案件办案的固定场所,市、县两级涉嫌重要违纪对象进行“两规”调查或谈话调查,都在这里进行。代表们走进办案监控指挥中心,一面墙上布满显示屏,显示着正在实时监控的“两规”办案场景。一块屏幕上,两名办案人员正在与被调查对象谈话。另一块屏幕上,一名被调查对象正在写材料。在“两规”区域,每间房触手可及全是软软的。据了解,这里一般早上7点起床,办案人员8点开始工作,晚上11点以后是不允许问话的。“两规”对象的饭菜是送到房间内的,饮食与纪委工作人员一模一样。只不过他们的勺子,包括梳子、笔等都是专用物品,与平常的有所不同。此次“开放日”不仅邀请了基层党员、群众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还有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代表,另外还邀请了文化界、资深评论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职代表。市民信访举报 如何正确有效昨日,市纪委信访室负责人介绍,目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中,网络举报量大幅上升。四种信访举报方式分别为:来信举报地址:宜昌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邮编443000。来访举报地址:宜昌市胜利四路52号,宜昌市纪委监察局103室。电话举报:法定工作日拔打或举报专线。网络举报:登录市纪委监察局网站点击右侧“我要举报”窗口,网址:http://jb.。受理的信访举报范围:针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其他诉求问题,则应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扫码“大楚宜昌”,领百元大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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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纪委监察部
责任编辑: 魏婧济南市级:关于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工作的意见-平阴县纪委监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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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工作的意见
来源:济南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作者:&&&& 发布日期:
  中共济南市纪委 济南市监察局
  关于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工作的意见
  济纪监字〔2005〕9号
  为保证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 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服党纪政纪 处分申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原则和要求
  (一)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认真、及时、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负责地给予申诉人答复。
  (三)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申诉,按照《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实行审、复分开,原参加案件调查和审理的人员不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疑难、复杂的申诉案件由申诉复查工作小组审理。
  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受理范围
  (一)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范围是:不服本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不服下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复议、复 查、复审决定的;不服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一般由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承办。如果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已撤销,应当由申诉人现在单位的党委或纪委承办。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复议复查。
  (三) 实行首诉必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根据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和对原案件材料的审核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申诉材料和案件材料符合受理 条件的,即应受理;申诉材料和案件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呈报审批或审查决定的申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由呈报单位补报材料;对于处理正确 不予受理的,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三、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程序
  (一)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要指定两名人员承办,其中一人为主办人。承办人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综合分析、认定原处分决定或结论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原案中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原处分或原结论是否恰当。
  (二)承办人在阅卷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由审理部门或申诉复查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并根据集体审议的意见,写出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报告,提请市纪委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申诉案件经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维持原处分或原结论:⑴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存在、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基本恰当的;⑵原认定违纪行为主要情节存在,定性准确,个别情节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全案定性和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原处分或原结论:⑴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发生了重大变化的;⑵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存在,处分基本恰当,但定性不准的;⑶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存在,定性基本准确,但处分明显不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⑴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不存在的;⑵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不清、证据不充分的;⑶原结论或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行为的主要情节虽然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处分依据的。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当,有权直接变更或撤销。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变更或撤销,无正当理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执行情况。
  如果上级纪检机关所要变更或撤销的案件是经过下级党委批准的,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协商意见不能一致的,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四、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党纪申诉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审理部门办理执行手续:由本级纪委直接作出决定或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决定或批复手续;需要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需要向同级党委、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案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和申诉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复议、复查结论或决定以及批复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二) 政纪申诉案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审理部门办理执行手续:由本级监察局直接作出决定或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决定或批复手续;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监 察机关提出请示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建议的案件,及时办理建议手续。
  复审决定书应载明不服复审决定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的期限。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应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五、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期限
  对 不服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不服复审处分的申诉,应当在审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向 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情况和理由。对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监察机关应向上级监察机关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监察机关负 责人批准后,办案期限可延长两个月。党纪申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可参照政纪案件的办案期限,特殊情况经本级纪委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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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 检 1.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2.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有什么区别? 3.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党内是否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继续担任党内职务? 5.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其工作应当如何安排? 6.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如何执行? 7.撤职和免职有何区分? 8.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无期限? 10.怎样理解和执行留党察看处分? 1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中的“职务”是否包括享受的待遇? 12.对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党员,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程序应如何办理? 13.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1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以后,是否可以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1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在表决 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时,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16.如何办理延长留党察看的手续? 17.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 18.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又发现新问题,在没有搞清问题之前,能否延长留党察看时间? 19.党员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一定要等开除党籍才能逮捕、起诉、审判? 20.党员受刑罚处罚的是否都要开除党籍? 21.党员因某些过失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而收监执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考察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22.党员被开除党籍是否可以重新入党? 23.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是否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4.开除党籍和劝告退党有何区别? 25.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何区别? 26.受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27.党员在受处分以后,党组织又发现他有遗漏的其他违纪行为怎么办? 28.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应当怎样处理? 29.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材料可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30.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行哪些手续? 31.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应如何履行手续? 32.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33.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而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受党纪处分时,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34.改变或撤销处分,应怎样履行批准手续? 35.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他在原单位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由哪里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36.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37.为什么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允许本人进行申辩以及由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 38.违纪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怎么办? 39.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是否可以越级申诉? 40.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能否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 41.对违纪的预备党员应如何处理? 42.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43.党员干部违纪结案材料应如何处理? 44.党章第四十条“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机关、学校、企事业的党委委员? 45.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被处分的党员是否有权到会申辩? 46.党章第四十条规定“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这里讲的是否包括县级企、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47.县以下乡、镇、局、公司等基层党委决定并报请县纪委审批的案件,如果县纪委要改变案件的决定,是否都要按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必须经过县委批准? 48.党章第四十五条关于“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49.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申请退党,应如何处理? 50.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由哪一级党组织讨论决定? 51.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应如何理解? 52.如何理解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坚持错误不改”? 53.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是按全体委员人数计算还是按全体会议实际到会的委员人数计算? 54.党员干部因违纪被停职检查的,在正式决定处分后,是否需要办理撤销停职检查的手续? 55.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56.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应如何处理? 57.受处分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处分决定是否有效? 58.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按什么程序报批? 59.对违纪党员干部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免予党纪处分时,可否在处分决定或批复中写上免除党内职务或建议免除行政职务的意见? 60.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是否可以撤销原任的党内职务和建议撤销原任的党外职务? 61.给予违纪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如本人已从违纪时所在单位调走,应如何处理? 62.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被安排在比原职务低的职位上工作,但仍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对这部分干部的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是按其享受的待遇还是按现职务履行批准手续? 63.某人大副主任(系党员)有违纪行为,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正处在换届期间,可否继续提名其担任原职务? 6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对此应如何理解? 65.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征求同级党委意见”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66.企业厂长、经理可以在党政机关兼职吗? 67.如何理解“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 68.纪委能够决定给予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吗? 69.纪律处分决定权和纪律处分批准权之间是什么关系? 70.对纪委不能直接给予处分的人员,纪委有权下达处分决定吗? 71.对严重触犯刑律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是否需要所在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72.纪律检查机关在给予违纪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73.给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律处分,应当如何履行相关程序? 74.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建议给予开除党籍的,要履行哪些程序? 75.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76.本级纪委对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提出的处分建议送下一级党委时,如果下一级党委不同意处理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77.对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78.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该如何处理? 79.党员受其他处理后如何适用党纪处分? 80.如何界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81.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82.失职、渎职行为责任人员应如何区分? 83.什么是主动交代?对于坦白违纪事实的如何处理? 84.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对直接经济损失如何界定? 85.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8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的执行工作有哪些? 87.如何理解《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88.《试行条例》被废止后就不能再适用了吗? 89.党纪案件的初核应具备什么条件?履行哪些手续? 90.党纪案件在初核阶段可采取哪些调查措施? 91.立案后必须给予被调查人纪律处分吗? 92.案件定性处理后,如何处理暂扣、封存的涉案款物? 93.党员受行政处分是否都要给予党纪处分? …… 监察 组织 人事 人大 司法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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