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和高年龄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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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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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退休时的退休金是如何计算的
日期: &&&&&&
点击数:207&&&&&&
答:关于参保职工退休待遇的核定,国家有明确的规定,现将计发办法发出,供你参考: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 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l/C1+X2/C2+…+Xn/Cn) ÷N,其中,X1··Xn为本人首次缴费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C1…Cn为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 &(二)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 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91/C91+X92/C92+…+Xn/Cn) ÷N
& &其中,1991—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 与1991—1995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 的比值取指数。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安徽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的通知》 (劳险字[1997]第151号) 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企业职工实行工资性补贴的通知》 (劳资字(1996)42号)规定的工资性补贴。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 &&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基数(X96…Xn)与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N为1991—1995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
&& 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的,从1993年开始取指数,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缴费基数,取本人档案记载的1993年(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 至调离或转业当年的工资数据。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职务补贴3项之和;军官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士官为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3项之和。
&&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岁)计发月数(月)&& 退休年龄(岁)计发月数(月)
& 40&&&&&& &&&&&233&&&&&&&&&& &&&&55&&&&& &&&&170&
& 41&&&&&& &&&&&230&&&&&&&&&&&&&& 56&&&&& &&&&164
& 42&&&&& &&&&& 226&&&&&&&&&& &&&&57&&&&& &&&&158
& 43&&&&&& &&&&&223&&&&&&&&&& &&&&58&&&&& &&&&152
& 44&&&&&& &&&&&220&&&&&&&&&& &&&&59&&&&& &&&&145
& 45&&&&&& &&&&&216&&&&&&&&&& &&&&60&&&&&& &&&139
& 46&&&&&& &&&&&212&&&&&&&&&& &&&&61&&&&&& &&&132
& 47&&&&&& &&&&&208&&&&&&&&&& &&&&62&&&&&&&& &125
& 48&&&&&& &&&&&204&&&&&&&&&& &&&&63&&&&& &&&&117
& 49&&&&&&&&&& &199& &&&&&&&&&&& &64&&&&& &&&&109
& 50&&&&&&&&&& &195&&&&&&&&&& &&&&65&&&&& &&&&101
& 51&&&&&&&&&& &190&&&&&&&&&&&&& &66&&&&&&& &&&93
& 52&&&&&&&&&& &185&&&&&&&&&&&&& &67&&&&&& &&&&84
& 53&&&&&&&&&& &180&&&&&&&&&&&&& &68&&&&&& &&&&75
& 54&&&&&&&&&& &175&&&&&&&&&& &&&&69&&&&&& &&&&65
&&&&&&&&&&&&&&&&&&&&&&&&&&&&&&&& &70&&&&&& &&&&56修改年龄的问题--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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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年龄的问题
各位律师:&br&你好,我想问。以前,我们那边人口普查,我的父亲在外打工,母亲又不认识字,就把我的年龄弄大了,我找到96年的户口簿,年龄倒是对的,名字和我现在的不同,派出所说改不了,我回去找了村委出了证明,还是改不了,我现在根本就不敢办二代,听他们说办了二代的就完了,所以我不敢办,总想改一下,现在想用身份证学土木工程测量和土木造价,取个证书!可是没有身份证!我很着急,由于年龄大大的原因父母又逼着!我想咨询一下,现在能改吗?回复我QQ好吗?my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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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和补贴的定义与区别是什么
“上班快十年了,餐补还是一天10元……”近日,一条吐糟单位餐补的微博意外走红网络,引起网民热议。有些网友借此“炫耀”了自己单位丰厚的津贴补贴,但更多网友在谈起自己单位的津贴补贴时,纷纷直呼“蓝瘦香菇”。问1:津贴、补贴的定义与区别是什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官方解释,津贴一般可以分为五大类别:一是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二是保健性津贴;三是技术性津贴;四是年功性津贴;五是其他津贴。津贴一般与履行本职岗位的特殊性有关。补贴则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问2:用人单位各项津补贴的“发”与“扣”,究竟如何判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其中明令禁止了一些违规发放津补贴的情形:(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问3:补贴、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了: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当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问4:如何看待当下津贴标准滞后情况说起津补贴,有人习惯称其为“蚊子肉”,这不仅是因为津贴补贴在工资总数中占比并不算大,更是对其发放标准滞后,难以起到实际作用的一种无奈“嘲讽”。张告佶诉记者,比如常见的夜班津贴:目前上海执行的夜班津贴标准还是1995年的政策,其数额距今已21年未涨,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津贴标准仅为4.4元。“这些津补贴标准都是十几年前制定的,当时的工资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下的工资分配体制。进入到市场经济时代后,人力资源配置更加广泛地市场化,我们对于工资的分配方式也采用了市场化的分配手段。当年的工资是需要由行政指导来完成的,而现在则更多由市场来评价指导。市场会通过它的方式来调解用人单位对于这些岗位的额外薪酬分配。”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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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落实政策提高工资及待遇的报告
盼望铁树开花 发表于
各部门领导:  我们是玉潭镇、城郊乡、白马桥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社会救助站的38名社保、低保(社会救助)专干(以下简称“两保”专干)。2003年参加县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联合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录用上岗。主要担负社会救助、城乡居民就业再就业、职业能力建设、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低保和住房保障等工作,还经常担负其他工作任务。由于工作在最基层,人少事多,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但我们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努力为穷、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服务解难,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特别是厦门公交车爆炸案和北京机场爆炸案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都曾是低保对象,因残因贫最终引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许多领导和群众更深刻地认识到,“两保”专干岗位重要、工作艰苦、职责光荣。  但我们却处境艰难、生活困难,成为帮扶弱势群体的弱势群体、救助困难群众的困难户。我们工作上接受县民政局、人社局、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但没有一家单位为我们工资待遇统筹考虑,导致我们的工资待遇一直偏低,同时又缺乏自然递增机制和解决机制。  一、我们的工资待遇2003年上岗时仅500元/月,在我们的多次诉求下,&2007年调整到800元/月,2010年调整到1000元/月,2013年才调整到1200元/月,2014年才加到1300元&/月,扣除2014年全年应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4431元外,每月仅得工资930元,且无其他任何待遇。居然低于2014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1265元/月,更低于2014年全省低收入标准1893元/月,甚至连低保户都不如。我们也是人,我们也要生活。  二、从政策层面看,长沙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2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长民发〔2012〕8号),明确规定各区县要完善社区工作人员待遇自然增长机制,全市社区工作人员待遇要达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028元,月平均工资3336元,比上年增长12.7%。),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权益。2012年11月,长沙市人民政府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长政发〔2012〕33号),明确各区县(市)财政要将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也明确了,凡经县(区)人民政府以上统一考试招录的“两保”专干不得随意解聘。我们的工资待遇离政策规定差距很大,与友邻区县相比也差距很大。以雨花区为例,最低的社区“两保”专干工资待遇也有2138元/月,社区补助400元/月,街道年底绩效考评奖金最少也在每人6000元以上。  三、从法律层面看,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可是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保险每年都必须我们自己去各个部门找来找去到最后自己垫付个人部分年底才得已解决。而不是合同法上所归定的由单位在工资里代扣代交。甚至连个人生病还要去担心医疗保险还没交怎么办(政策上医疗保险按季度缴费,如果欠缴则不能生效)。  在此,想问领导几个使我们38个人心痛的问题:  1、我们的工资待遇为什么远低于全省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一个工作烦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单位连一个普通农民工或低保户的待遇都不如?  2、我们的归属究竟是哪个部门管理?  3、为什么社会保险个人部分要个人垫付而不在工资里代扣代缴,且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  4、这38个人里有17个已经超过10年工龄,劳动合同法归定应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为什么我们这么多年都没看到过与哪个部门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也无工龄工资和其他待遇?  5、为什么我们的职工医疗保险不是从我们开始上班的2003年开始缴纳,而是从2011年开始缴纳的?  现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众多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也期盼党能到身边来,切实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  望回复  宁乡县玉潭镇、城郊乡、白马桥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站全体工作人员  
来自 宁乡县政府 的调查回复:回复
网友“盼望铁树开花”:
&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 &&我局党委高度重视,安排专人通过查阅文件、走访座谈等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与人社、房产、相关乡镇等进行协商,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 &&一、专干基本情况
& &&2003年4月,为了落实省、市民政部门关于低保对象按属地进行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工作,县人民政府就低保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形成了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宁政办纪[2003]20号)。会议决定:由县低保中心(现县社会救助局)招聘人员,专门从事低保和再就业工作,每人每年由县财政解决6000元人员经费,下决心把管理工作抓起来。2010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又下文明确,由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专干兼任住房保障工作专干。目前,全县共有38名专干工作在社会救助、劳动保障和住房保障的第一线,为宁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 &&二、关于工资待遇
& &&2003年招聘时,专干工资为500元/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干的工资逐年得到提高,增加到800元/月、1000元/月、1200元/月、和目前的发放标准1300元/月。同时,从2012年开始增设3600元/每人每年的考核奖,并发放传统节日补助600元/年,其他补助1200元/年。2014年,仅县民政局发放到专干手中的资金达到21000元。
& &&同时,专干在三乡一镇和社区工作,乡镇、社区、人社和房产等部门都给予了一定的关心和奖励(譬如,近几年玉潭镇均给予专干2000多元的补助)。同时,专干购买医疗保险、上报离退休人员死亡名单等,人社局均给予一定的补助。房产部门对专干调查住房保障家庭情况,也给予了30元/户的补助。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精神,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综合起来,2014年全年专干工资总额大约为23000元/人。
& &&我县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45元,目前专干的待遇远远高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考虑到专干工作在基层一线,较为辛苦,我们将联合人社、房产等部门,积极争取县人民政府的重视,逐步增加待遇。
& &&三、关于专干的归属
& &&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对专干的工作职能进行了明确,包括低保(扩展到社会救助)、再就业(扩展到医保、养老保险等)和住房保障等工作职责,其业务主管部门包括民政、人社和房产等部门,同时乡镇和社区也对专干进行管理,造成专干事实上的多头管理。
& &&下一步,我们将联合人社、住保、相关乡镇,共同协商,明确人员管理的主体单位,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妥善解决专干的归属问题。
& &&四、关于保险缴纳方式
& &&我们已经按政策要求为专干购买了“五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
& &&经向人社部门了解,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缴纳有多种形式,可以采取单位代扣代缴,也可以由个人自己缴纳。专干提出想改变缴纳形式,我们与人社局及乡镇进行了衔接和协商,今后专干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可以改为从工资中直接扣款。民政局将专干的工资和保险拨付到专干所在乡镇,民政局不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乡镇统一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部分并统一办理缴费手续。
& &&五、关于劳动合同
& &&因多头管理等原因,专干一直未能签订正式劳务合同(经查阅人社档案,2013年专干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合同)。待民政、人社及相关乡镇协商,确定管理权限后,相关单位将按劳动法与专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 &&关于同工同酬,现在所有的专干,从事的主要工作均为社会救助、劳动保障和住房保障,虽然分工略有不同,但都是既分工又合作,因此我们确定所有专干享受同等薪酬待遇。
& &&六、关于医疗保险缴纳时间
& &&因低保专干初期管理的不规范,财政资金配套不足,医保确实未从2003年开始购买,而是从2010年3月开始购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职工医保缴纳年限需达到十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职工医保。虽然补买2010年3月之前医保的诉求,人社局不再受理,但为了确保每名专干退休时能享受医保,县民政局和县人社局专题向县人民政府作了汇报,争取了专项资金。2013年,几位达到退休年龄,又在专干工作岗位上工作满十年的对象,我们为其补缴了部分医保,已经退休的专干相当满意。
宁乡县民政局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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