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外地的单位入学前档案所在单位取回来叫本地那个部门单位

& 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知识点 & “( 26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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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以各种“特区、新区”为载体,实施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类特殊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曾经走过的路径。随着“普惠制”渐成趋势,制度创新取代政策优惠,成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着力点。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它列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外商技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合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包括铁路运输、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教育、新闻广播电视出版业等18个行业门类,约占试验区内行业分类的17.8%。
所谓“负面清单”制度,实际上是给外商投资定出一个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在这个名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之前,我国对外商的投资行为采取事前审批的制度。即外国投资者应当先行提交申请书、投资者的资信证明等一系列资料,取得相关外经贸政府部门的批准,然后才能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登记设立企业。而国内企业和个人设立企业,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登记设立企业。而负面清单制度公布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都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缩短了外资企业设立程序时间,提高企业注册登记的效率。外资投资管理从核准制到备案制,从“法无授权即禁止”到“法无禁止即可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需要彻底改变已经遵循多年、长期习惯的既定管理思维。上海市政府从注重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代表了政府管理方法和思维的变化:限制自己的权力,让市场和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1)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有哪些经济意义?(I4分)(2)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的知识,说明我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何发挥作用?(12分)&
本题难度:一般
题型:解答题&|&来源:2013-河南省南阳等六市高三第一次联合调研检测文综政治试卷
分析与解答
习题“( 26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以各种“特区、新区”为载体,实施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类特殊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曾经走过的路径。随着“普惠制”渐成趋势,制度创新取代政策优惠,成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着力点。2...”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1)本题属于意义类的解答题。考生回答时,首先可以从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其次可以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的角度分析;再次可以从优化投资环境,更好的利用两种资源、两种市场;最后,可以从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建立安全高效的开放体系,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的角度进行分析说明。(2)本题的设问的指向是“说明我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何发挥作用”,属于措施类的解答题。考生可以从积极履行社会主经济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角度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做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改革开放。其次可以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说明,要打造服务型政府,提高能力和水平的角度说明;再次可以从坚持对人民负责的角度说明求真务实,搞好服务。最后可以从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角度进行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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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种“特区、新区”为载体,实施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类特殊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曾经走过的路径。随着“普惠制”渐成趋势,制度创新取代政策优惠,成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着力点。2...”主要考察你对“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等考点的理解。
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与“( 26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以各种“特区、新区”为载体,实施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类特殊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曾经走过的路径。随着“普惠制”渐成趋势,制度创新取代政策优惠,成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着力点。2...”相似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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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生活践行题近日,一家从事活熊取胆的“归真堂”公司谋求在国内创业板上市引发网络争议和网民质疑。中国中药协会在发布的一份“沟通函”中指出:“长期以来,动物药被西方利益集团歪曲炒作,以打压民族中药……我国养熊业如被打垮,153个含熊胆中成药将不存在,100多亿元的市场将拱手相让,数万工人将失业。”因此,支持民族中药就是在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网友“低碳地球”发起了“万人签名征集”活动,呼吁社会和政府抵制“归真堂”上市。他认为活熊取胆极其残忍,且熊胆功效被过分夸大,并非是无可替代的“神药”。1.请运用《政治生活》中“坚定地维护我国的利益”的知识回答:我国的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分)2.请运用《政治生活》中“有序与无序的政治参与”的知识说明:公民应如何有序参与政治生活?(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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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种“特区、新区”为载体,实施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类特殊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曾经走过的路径。随着“普惠制”渐成趋势,制度创新取代政策优惠,成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着力点。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它列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外商技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合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包括铁路运输、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教育、新闻广播电视出版业等18个行业门类,约占试验区内行业分类的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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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档案很重要,不看后悔一辈子!
大学生档案归属答疑用?
大学生毕业后,由于各种原因,加上许多大学毕业生对档案的作用与处理方法不了解,也不关心,所以,现在大学毕业生中的“弃档”现象越来越严重,似乎“档案没什么用了”,这种作法其实是有非常大的隐患的,那么,毕业生档案有什么用呢?我们确实一定要关注与解决毕业后档案问题吗?
&&& 许多大学生毕业后,不一定马上就业,也有的毕业生就业后,就业的单位不能够接收档案,或者不愿意接收档案,还有许多毕业生不知道自己会不会长期留在单位中工作,等等,由于这一类的原因,加上主观上对档案的不重视,所以,每年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对档案随意处置,或放在学校置之不理;或自己拿着,变成无法接收的“口袋档案”;或者转到人才,但不定期缴费;更有甚者,档案不知去向。
&&& 那么毕业生档案有什么用呢?我们确实一定要关注与解决毕业后档案问题吗?回答是:一定要!
&& &真正能证明个人学习经历的就是档案。档案里面有一个人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党团材料。而且这些材料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没有档案,有许多人生大事的办理都会较麻烦甚至办不了,下面是一些没有档案无法办理的事情:
1、养老金的领取
&&& 办理养老金领取的时候,要经过档案的审核,工龄、工资、待遇、职务、社保受保时间等都是以个人档案的记录为依据的。如,退休时需要依据档案认定个人出生时间,从而确定退休时间;需要确定个人参加工作时间,从而确定开始缴费或视同缴费的时间,以计算养老金金额,等一系列有关事项。除了养老金外,其他社会保险,如领取失业金等,也与个人档案相关。
&&& 在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因个人档案管理不当,无法顺利地办理领取养老金的事情,所以,未雨绸缪,大学毕业后,无论工作的情况如何,要先把个人档案的事情处理好。
2、档案影响转正定级和计算工龄,从而影响养老金的数额
  有很多毕业生找到工作后,没有及时办理参加工作的有关手续,几年后仍是学生身份,从而影响转正定级和工龄及退休金的计算。
3、影响评职称和工作调动
&&& 大学毕业后,学生档案需要经过转正定级后,才能成为干部档案,才能正常调动,才能在未来领取养老金,等等,未办这个手续,无法评职称,无法调动,这时,既使有了当公务员或进入事业单位、国企的机会,也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4、考研、考公务员、出国、升学、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的办理
&&& 考研、考公务员、出国、升学、结婚、生育等,这些事情都需要政府所属人才市场开具相关证明,没有档案无法办理这些证明。
5、导致干部身份丢失
&&& 虽然国家的发展趋势是取消干部与工人的身份区别,国家的相关政府部门:劳动部(管工人的)和人事部(管干部的)也已经合并,但目前大学毕业就有的干部身份还是会在当公务员、进事业单位及户口迁入北京、上海等大中型城市时,起到作用。
&&& 也许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很多的不合理,把档案存放在人才也需要不少的费用,用弃档来作为对这一制度的反对也有合理的一面,但在毕业时花些时间,把这件事情处理好,会减少许多以后不必要的麻烦。
大学毕业后档案在哪?
&大学生毕业后,由于各种原因,加上许多大学毕业生对档案的作用与处理方法不了解,也不关心,所以,每年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对档案随意处置。然而,在以后的生活中,碰到当公务员、考研、出国、升学、结婚、生育等事情,没有档案无法办理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档案已不知去向,那么,大学毕业后档案在哪?档案放在人才市场吗?档案会在哪个人才市场?
&&& 个人档案属于国家机密文件,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大学毕业生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个人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比较乱。而且档案在以后工作中的转进转出也有规定的程序,不是想转或需要转就可以转的,比较麻烦,最好毕业时安排到位。
&& 大学毕业生的档案通常有三个去向:
1、毕业后就找到了接受户口的单位,档案和户口都转到工作的单位
&&& 这是通常认为最正规的档案流向,但据统计,这种情况大约只占到毕业生档案的10%左右的比例。
2、毕业后没有找到接受户口的单位,户口和档案留在学校
&&& 两年后户口打回原在地,档案或留在学校,或转到省档案局。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许多大学生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这是一种省钱的档案存放方式,其实不是的。
&&& 这种误解是没有搞清“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在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不是真正发挥作用“人事档案”,如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甚至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将来也无法计算成为工龄,从而影响养老金的数额计算,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得不偿失。
3、把档案和户口放在人才市场交流中心
&&& 首先必须确定在毕业时是否已签过三方协议,这是学生、学校和工作单位共同签的一个协议书,签了的话,报到证备注栏就不是空白,此时档案会在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没签的话,报到证备注栏为空,默认打回原籍,本科生打到省级人才市场,专科打到市级人才市场,师范类毕业生打到教育主管部门,一般在教育局。可由毕业生自己联系人才市场,把档案转过去保管。
&&& 如果大学生在毕业时,没有安排好档案的事情,几年过去,个人档案不知去向,在查找时,可根据上面的档案去向,查找相关管理部门下属档案室的电话,告诉接待人员毕业学校和毕业年份通常可查询。另外,与参加工作前最后一个学校的相关部门,原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第一家用人单位等,这些地方通常与个人档案的去向有关系,在这些地方问问。
大学毕业生档案人事关系答疑
2 1、 毕业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及联系?
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道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道证后,才得以实现。&&
3 2、 毕业生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档案?
目前,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有的毕业几年了,可档案还在学校放着;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早已不知将档案丢在何处,似乎“档案没什么用了”。其实不然,这里只作简要说明。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你的人事档案。总之,现实生活中,人事档案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在日后的学习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损失。同时,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这正是没有搞清“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所以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你的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道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道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由此可见,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得不偿失& &
4 3、哪些机构能保管人事档案?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人才、市人才、各区人才等,它们的区别只是所属部门的不同,其它无任何区别。
5 4、 哪些毕业生的档案适合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不想回本地而想将户口落在石家庄市的毕业生,准备考研的毕业生,还无法确定能否在现单位长期干下去的毕业生,以上这些毕业生还可选择将自己的档案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6 5、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除本市企业外,在与外省市企业签就业协议时,毕业生应注意以下事宜:签协议前,应对企业全面了解,包括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和愿望进行综合考虑,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考虑周全为上策(按规定改派是有时间限制的),同时这里也提醒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工作的毕业生,除单位给你上保险外,其它情况,如不能将户口迁到本市,单纯的档案调动对你无任何意义。你可将人事档案落在石家庄某人才交流机构,然后去上述城市工作,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损失。
7 6、 毕业生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人事代理后都享有哪些服务?
(一) 负责人事档案关系接受、调出相关手续;(二) 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三) 档案工资的晋级(四) 职称晋升申报(五) 办理落户手续;(六) 出具省份证明、落户证明、购房工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七) 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医疗保险手续等。
8 高校毕业生走上社会要注意的问题
9 一、有关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就业协议书》在就业计划中是非常严肃的,学生就业按就业协议办理。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就业观点的日益变化,大量新的问题涌现出来,如签了就业协议书,但人不去报到,或是签了就业书,等到毕业时,该单位没有了,还有的学生签了就业协议书,但一报到就发现单位不是他想象的,提出解约,不同意解约就一走了之,等等。就业协议书的约束力在减弱,但国家教育部仍在使用,所以,在实际过程中要注意正确使用好《就业协议书》。
学校是凭《就业协议书》来派遣的。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开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移学生档案。一般学校会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日期(如每年6月底)上交《就业协议书》,学校再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派遣,如果超过这一时限,学校会把学生的关系和档案一并派回原籍。
不想回原籍的学生都必须十分清楚自己是否符合要去的地方的落户条件。如杭州,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紧缺专业或具备其它特殊条件的毕业生可进杭落户。有那么一部分学生,虽已在杭找好工作,但不符合进杭落户条件,结果户口落不下来,变成口袋户口。
如果你不符合进这个城市的落户条件,又想进这个城市工作,可以先将关系返回原籍,在原籍落户,在原籍人才中心存放人事档案,然后出来工作,等条件成熟以后再办理人才引进,这样,你就不会遇到一些不必要遇到的麻烦,如出国政审,考研证明,结婚证明等没地方去办理。
10 二、报到证
报到证有什么用:
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干部身份证明;
4、凭报到证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手续。
现在看,前三点都不重要,第四点才重要,所以报到证不要丢失。
11 三、户口迁移证
来到学校读书,户口从原籍迁到学校,但在学校是临时性的,毕业后都应该迁出。户口迁移证,是学生毕业时其户口从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迁出的证明,不能丢失,不管到哪里,你要在规定时间内把户口落下来,不要把《户口迁移证》一直放在口袋里。
12 四、档案
真正能证明你学习经历的就是你的档案。档案里面有你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你的党团材料。这些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档案。
根据经验,最好将档案转递给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因为他们是管理档案的专门机构。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即安全又方便。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档案转递时要注意几点:
1、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权之前,不要把档案转入这个单位,应该把档案转递到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我们经常碰到一些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在接收档案,个别单位会把学生的档案弄丢了或是扣住不放。
2、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他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其它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3、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因为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比较乱。而且档案转进转出比较麻烦,最好一步到位。
13 五、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就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现在使用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里面的必备条款有:
①劳动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⑥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⑧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补充条件款中常有这方面的约定,对这些,你心中要有数。有些单位,包括一些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为了保证毕业生在该单位长期工作,约定了很多提前解约的赔偿条款,你务必认真对待。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一般签短期合同(一年)为好,待转正定级后再签中期或长期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和你之间都已经相互了解。
但是现在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压力很大,很多单位在招收新员工时声称: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异议就另谋高就。针对这些问题,同学们要记住两点: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而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不能以试用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用期的专门条款。
2、对那些为了自身利益,不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在你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照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号]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与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获得赔偿方面应一视同仁。&&
14 六、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障和生育保险(五险)等项目。具有强制性。如果你是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不用过多去考虑这个问题;
如果你是到私营企业、民营机构或被聘用到不占其行政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你就得提出这个问题,至少要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很多单位没有为员工办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违反《劳动法》的,有些单位薪酬高,让你以个人名义参保,应该主动参加。
除了以上列举的,还会遇到其它问题。一些毕业生在非公企事业单位工作多年以后,忽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仍无着落;有的虽然与工作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致使自己的工龄、档案、保险等受到影响,职称不能及时申报,各类证明如考研证明、出国政审等没地方开具。这部分毕业生毕业时大都认为,只要有工作,管它什么工龄、身份、档案、保险;有的毕业生认为现在反正不包分配,也不到毕业生分配部门报到,有没有人事关系也无所谓,到有一天需要某方面材料时,手忙脚乱,而且会造成许多损失。
大连人事档案管理提醒:人事档案勿自我保存
大连人事档案管理提醒:人事档案勿自我保存。很多毕业的大学生总是对自己的人事档案提不起重视,认为自己不进国庆不出国,所以人事档案与自己的关系不是很大,同时,到大连的人才代理出办理档案挂靠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这也造成了很多大学生对自己的人事档案都采取了自我保管,造成了“死档”。的工作人员向我们介绍,很多大连的大学生的人事档案都是自我保存。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按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大学生毕业后,人事档案必须统一由所属高等院校的档案管理人员通过机要渠道、
专人专送进行转递。因此,对于毕业生自己带过来的档案,我们是不能接收的,更有很多的大连大学生就因为这样的原因造成了“死档”,档案干脆自己保管了。据有关专家提示,如果毕业了,不跟踪自己的档案,也不及时来报到和办理档案挂靠、托管手续,一旦等到面临落户、转正定级、评职称、调动工作的时候,才带着档案过来说要开证明、办手续,这样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最大的可能是无法办理,还要到自己所毕业的大学继续进行档案的转接,所以,人事档案一定要按照规定到相关的部门办理挂靠手续。最后再次提醒大连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自己的人事档案一定要保管好,不要造成“死档”。
大连应届大学生:勿当“弃档”一族
大连应届大学生:勿当“弃档”一族。在大连每年毕业的大学生中,很多大学生由于缺乏对人事档案的理解和重视,造成了“弃档”和“死档”等档案的问题,以致于将来给自己带来麻烦。首先告诉大家人事档案的重要性,人事档案,是每一位大学生从学校到社会中不痛工作岗位历程的体现,在你自己走过的每一步中,档案都会为你做详细的记载,因此,人事档案是用人单位了解员工情况的基本依据,甚至在一些大型的企业中,人事档案曾经是许多人视若生命的重要材料。(推荐阅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人才流动越来越自由,科技越来越发达,档案的影响力逐渐下降,以致于人们认为一个纸档案有与无都是无所谓的,因此常被现在的许多年轻人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所忽略。大连人事档案管理透漏,很多大连的应届毕业生由于对个人档案的作用不了解和不重视,便会丢弃档案、或者将自己的档案放在自己手里造成“死档”,这些不当的保管档案措施都会为自己将来用到档案的时候埋下隐患。最后,的办公人员再次提醒大家,人事档案非常重要,为了避免以后档案给自己带来更多麻烦,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人事档案。
大连大学生档案托管步骤是什么?
大连大学生档案托管步骤是什么?在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中,很多人对自己毕业后的档案问题很是困惑,如何托管自己的档案呢?步骤是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在你毕业的时候,学校会发给你这样几件文件,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还有就是你自己的人事档案,在协议书上填写自己应填的内容,不清楚的暂时空缺,协议书仅此3份,翻印无效,所以大家一定要慎重填写。这里要注意,协议书到就业单位(一般是单位的人力资源部或行政办公室)盖章,若单位无档案保管资格,还须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推荐阅读:)这个时候拿到协议书后,三方协议书其中一份交给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在自己毕业的时候,需要携带各种证件到大连人才部门报到,注意报到证一定要带,而且起着非常重要的地方,在大连人才代理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这里需要清楚,一般档案关系是由学校邮寄到省
人才。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档案托管的步骤,希望以上的介绍能够对即将毕业的大连应届毕业生有所帮助。
人事代办,为你的档案保驾护航
很多人在办理人事档案的一些手续的时候,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时是缺少必须的资料,有时是根本不了解办理的程序。此时,人事代办的就能够为你消除这些麻烦了。如果你需要将人事关系或者档案办理转入到大连的手续,你要先填写《干部调动表》,同《档案转递通知书》一起,回到调出单位去加盖印章后,才能提取档案。然后再持调出单位开具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解除合同证明书等资料去办理人事代理。最后按照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交纳档案管理费即可。(推荐阅读:)如果你需要将人事关系或者档案办理转出,同转入手续一样,要先填写《干部调动表》,再到调入单位进行盖章。须注意的是,单位之间互调的,需要双方都盖章。假如是调入到国企、事业、党政机关等单位的,需由调入单位开具提取档案的介绍信才能够提取档案。当然,非上述性质的单位,没有管理档案的权力,所以不得提取档案。待材料齐全后办理转出即可。经过人事代办,你能够节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让人事代办为你的档案保驾护航,以后,你将无需再为档案的问题烦恼,解决您的后顾之忧。(来源:)
你清楚自己的档案有什么用途吗?
马上就要毕业了,最近大连某高校的学生小何手里捧着档案却是一脸的疑惑,大学毕业证拿到手了,这档案到底有什么用处呢?
关于人事档案的用途,很多大连大学生都有这样的认识误区,他们认为自己只有进入事业单位、国企等,人事档案才能发挥作用,如果自己进入私企或者自己创业,人事档案对自己根本不会有什么大用处的,那么这个观点对不对呢?
的工作人员介绍,人事档案是非常重要的,它将伴随每个人的一生,而对于个人来说,人事档案关乎每个关键"节骨眼儿",一旦自己是工作调动、出国政审、职称评审、缴纳保险、工资调整,还是办理入党以及离退休手续的办理等等手续的时候,都将以人事档案材料的审核为重要依据。如果这个时候发现自己的人事档案是死档或者没有保存好造成丢失,带来的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推荐阅读:)
比如有的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个人档案丢了,对于他的工龄是否连续无从考证,这就给计算工龄办理退休造成麻烦,那么他需要到档案馆查找个人的工资底账等信息。于是,同样办理退休,他要比别人多好几道手续。
人事档案到底有什么用呢?平时的时候人事档案的确没有多大的用处,但是当我们遇到办理各种手续的时候,人事档案总会在这个时候发挥自己的功能,所以人事档案不可小觑。
关于大连人事档案挂靠的办理程序
&现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应届毕业生选择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作为自己成长的新起点,但大部分非国有企业没有人事权,毕业生的入户指标申请和人事档案管理就成了问题。大连人才市场就是帮助大连毕业生申请本地指标和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关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大连人事档案挂靠?所谓“大连人事档案挂靠”即是指“”,分为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和往届人员人事代理。但是无论何种,采取的形式均是集体人事代理(单位人事代理)。
关于大连人事档案挂靠的办理程序,要怎么办理呢?
第一点,要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单位集体挂靠与我们签订《集体人事代理合同书》,并提交拟委托代理的人员名册。还有个人档案挂靠,填写《人事、行政关系管理手册》。
第二点,审核。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后,发出调档函,调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   
第三点,签约。经双方协商,签订《人事、行政关系管理手册》。单位集体挂靠还要签订《集体人事代理合同书》。《人事、行政关系管理手册》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聘请单位填写单位简介并加盖公章,交由人才服务机构归档保存,副本交委托人自己保存。合同期满需续订合同时,委托人将副本送回人才服务机构,双方在合同正、副本的续订合同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最后是履约。受托机构在以下几方面为委托单位(人)服务: 1、主动通知并组织员工进行职称认定和报考、申报评审工作;2、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包括收集、整理、鉴别、材料归档等;3、受理员工办理证照事宜;4、主动提供人事政策、法规文件等服务;(推荐阅读:)5、受理委托代理人员的工龄审核、档案工资调升、身份确认、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等;6、受理委托代理单位的党团组织管理;7、出具员工因公或因私所需要的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如:出国政审、婚姻证明、证件年审及其他证明材料等);8、办员工招工手续有关事宜;9、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按照程序走,你就可以办理大连人事档案挂靠。为自己的档案找到好归所,可以放心的工作。那你还在犹豫什么,心动不如行动。
为您解答大连人事档案挂靠种种问题
马上又是一个六月到来了,2012年的大连毕业生又离开校园了,那么大连应届毕业生离开校园后,你们的人事档案应该如何处理呢?是不是关于大连人事档案挂靠有着种种的疑惑呢?下面就为大连应届毕业生一一解答。首先到底什么是人事档案呢?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档案,它是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等关于你的各种情况等。在你毕业后,你需要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而这时的学籍档案就正式更名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道证后,才得以实现。(推荐阅读:)你会不会问人事档案到底有什么用处呢?为什么一定要存放人事档案呢?人事档案是关系到你一生的事情,切不可大意,而且在以后很多手续绕不开档案这一关,如职称评定、婚育证明、转正定级、各种政审、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甚至开具出国、考研有关证明等,都需要人事档案。举个例子,假设公司派你出国,如果没有档案,出国政审就无法进行。如果没有档案,办理社会保险也成问题,参加养老保险要根据档案里的记录来确认工龄年限。所以,如果没有档案,你的个人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大连应届毕业生怎么解决大连人事档案挂靠的问题呢?毕业前在学校,签了单位的,如果你的单位有人事接收权,就会转移到单位的人事处,单位没有人事接收权的就去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大连人事档案管理为方便广大的应届毕业生办理档案手续,特为大连应届毕业生做了大连档案接收工作的相关事宜安排。为您解答大连人事档案挂靠种种问题。关于大连人事档案挂的问题你都懂了吗?如果您对大连人事档案挂靠还有疑问,可以与我们的客服咨询,我们会给您最满意的答复。(来源:)
关于大连档案托管的问题
关于大连档案托管的问题。我想有好多人都想了解这个话题吧。那么你呢,你想知道吗?你的档案在哪呢,现在安全吗?要不要也办理大连档案托管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做好档案保管工作;防止档案的损毁;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以下档案保管制度:第一方面:库房内的档案资料,要按门类载体进行科学的分类、排列、编号,柜架排列有序。第二方面:档案室的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第三方面:要注意控制库房内的温湿度,不断改善保管条件,努力达到标准的温湿度,温度一般保持在14度—20度之间;相对湿度45%—65%之间,库房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整理。第四方面:库房内各种电器闸门要牢固,下班时要关闭电闸。库房周围要灭绝火源现象,库内严禁吸烟。第五方面:档案管理人员调阅搬运档案资料要轻拿轻放,严防揉搓、挤塞或撕裂档案资料,以减少档案机械磨损。第六方面:建立和完善全宗卷,并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等日常的登记、统计工作。(推荐阅读:)第七方面:非档案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随时注意库房门窗的开关和上锁,要提高警惕,严加管理钥匙,做好保卫保密工作,防止发生任何盗窃破坏档案资料的事件。关于大连档案托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档案一定很安全吧。你还在犹豫什么呢?赶快办理大连档案托管吧,保证你的档案安安全全的。如果你觉得看了这篇文章,还有不放心的地方,你可以咨询后在办理。我们都期待着你办大连档案托管。(来源:)
大连档案管理及费用的详细说明
在费用是怎样收费与缴纳?怎样档案才能在你需要的时候能及时调出呢?首先,档案管理费用在不同的有地区不同的标准。有很多地区是按照120元/年来收费的。但是这个费用可以先不交,在需要提档的时候一起缴纳。但如果存放的时间过长,如5年以上不联系、不提档、不交费,有些人事局就会将档案分类处理,并公告出来,但这不是意味着档案的丢失,而是在你要寻找的时候增加了难度。其次,在你找到工作之后,缴清了档案管理费用,你可以立即将档案转走。第一种情况:如果你去的是一般的民营企业,不具备档案管理权力。有些公司会给集中办理,不用你自己去跑,而且会为你缴纳档案管理费用。有的公司则根本不管,需要你自己去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费用自理。第二种情况:如果考虑到自愿辞职或有更好的去向,不给自己今后在档案调动时增加难度,建议你自己到人事局去办理手续,这样你的档案就不受公司的限制,而你是自由人。比如你考上了公务员、研究生,持机关或学校的调档函就能调出档案,但如果是单位统一给你办理的,就需要公司提供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了,这时,有些公司会向你索要违约金,才会给你开出证明。第三种情况:如果你去的是大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你的档案还是会留在人事局,只是存放的位置会发生变化。这需要拿上单位与你签定的协议,即可办理。(推荐阅读:)第四种情况:如果是其它的事业单位,需要出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调档函,和你的身份证明文件,即可办理转出手续。如果你去的单位有独立档案管理权力,由单位出具调档函,带上身份证明文件,及毕业证等,即可办理转出手续。大连档案管理及费用的详细说明。了解了档案的收费及转出情况后,相信你会在实际的操作中更得心应手。
查询、借阅人事档案的程序及需注意的情况
查阅、借阅档案是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准备哪些材料?查阅、借阅人事档案的流程是怎么样的?怎样进行档案查阅呢?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单位员工的人事档案,查阅时,应指派中国共产党党员,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和被查阅者的存档凭证原件,即可查阅。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公证等部门因侦查、案件审理等需要,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并指派中国共产党党员到档案托管地、人才服务中心,申请查阅相关人员人事档案即可。档案借阅需要走什么程序呢?人事档案在原则上不予外借,如果确实需要借用档案的,借用单位可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手册》等资料,到档案托管地、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借阅。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办理借阅手续。(推荐阅读:大连应届毕业生:)我们在查阅、借阅人事档案的时候需要有哪些注意事项?如果需复制、拍摄、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的同意,复制的材料需档案管理部门注明出处、日期,并加盖公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档案。还有,在查阅、借阅人事档案的单位和经办人员不得圈画、抽取、更改、撤换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希望以上这些,会对你在人事档案的查阅和借阅上有所帮助,如果您还要查询、借阅人事档案的程序方面的咨询,欢迎与的工作人员及时取得联系。&
对大连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新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大连人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其核心内容是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在这些变革的带动下,大连的人事管理工作出现了以下的一些新情况。第一、人员身份的变化。第二、用人制度出现新机制,从行政用人关系向协商聘用关系转变;第三、人事关系出现新变化,职工与高校之间的关系从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之间关系转变;第四、分配制度和退休工资制度出现新突破。那么我们要怎么才能改变这种体制呢?首先,我们可以设立新的人事档案管理种类,适应高校人事制度的改革。传统的人事档案分类已不适应人事工作的要求,这就必须建立新的分类体系,按照人事档案特点实行分类管理。档案管理分类应与人事管理人员分类相对应,可分为管理人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工勤人员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又可分为教师档案、试验工程系列档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其次,我们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丰富人事档案的内涵。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对于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的规章制度,必须要进行改革,结合大连的实际情况,及时建立新的、更为合理的人事档案制度,使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法制化。再然后,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档案意识。人事档案管理是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档案中所记录的各项信息是制定全员聘用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因此,高大连档案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
怎么解决大连人事档案管理问题
你知道自己的档案在哪里吗?面对这样的问题,大多数人恐怕都会觉得可笑,“当然由单位保管啊。”情况真是这样吗?目前,从大连市档案局我们可了解到,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的转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兴起,大连职工档案管理出现了不少问题———归属和流向不明晰、档案交个人保管,甚至弃档现象不断出现。为此,日前大连市已经由市档案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那么,职工档案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职工档案是由职工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职工学习、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全面地记录和考察职工的依据。据介绍,职工档案除了履历材料、鉴定、政审材料、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等以外,还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证明、再就业、诚信等材料。(推荐阅读:)那么,这个《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到底是什么呢,它对大连人事档案管理有什么约束吗?《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对职工档案的归属和流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档案由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保管或由劳动代理机构保管;具备保管条件的街道和社区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亦可管理本辖区内属地管理的退(离)休人员档案。“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职工档案。更规定而且严禁个人保管自己和他人的档案。” 看了这些,你对了解了多少?你的档案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呢?赶快进大连人事代理网咨询吧,解决你的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吧。
工作没找好,档案放哪里?
很多在校的大学生可能对人事档案的意识并不大,但是如果大连的大学生毕业离开校园,那么这个人事档案就该找个家了,很多大连的毕业生没有找好工作,不知道应该把档案放在哪里, 甚至有的大连大学毕业生工作一年了,自己的人事档案还在自己这里存放呢?据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档案是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工作没找好,档案到底放哪里?就在最近,大连幸福e家社区来了俩“准妈妈”要办理准生证,可是因为暂时都没有工作,她们需要到自己的档案管理部门开生育手续介绍信,但令人吃惊的是,她们都不知道自己的档
案在哪里。(推荐阅读:)如今,俩“准妈妈”后悔不已,当初她俩都觉得档案没什么用,没把它当回事,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也没去主动找档案,事到如今,她俩才知道
档案原来在生育下一代这一关口还有大用。最后,大连档案托管工作人员再次提醒大家,人事档案切勿当做儿戏看待,平时用到的地方很少,但是如果一旦用到关于人事档案的时候,没有存放好档案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提醒大家一定要找权威可信的处存放个人的档案。
大连毕业生:请妥善保管你的档案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户口和档案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渐渐淡去,特别是在大连的应届毕业生中,很大一部分人认为人事档案几乎没有多少作用,对其保管也不是很放在心上,其实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大学生的人事档案很重要,大连毕业生:请妥善保管你的档案。举个案例来说明问题,谈一下未就业者的档案的处理办法。小青是2012年应届毕业生,一直在找工作,但是由于期望值比较高,到了毕业的时候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那么小青的户口档案该怎么处理呢?解决方案:根据相关规定,2012年应届未就业毕业生可向自己所在的学校申请代存户口、档案,所保留的户口、档案在校期间也有要求:第一,学校只负责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手续,不负责为其出具结婚、生育、升学、出国(境)、保险及购房等一切与就业无关的证明。第二,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就业,并在学校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就业手续。(推荐阅读:)第三,代存户口、档案期满,仍未落实用人单位,并要求继续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人,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大连毕业生:请妥善保管你的档案。最后,大连人事代理网再次提醒各位,人事档案很重要,切勿马虎大意,以免造成自己档案“死档”现象的发生。
大连毕业生,你知道档案有多重要吗?
在每年的大连大学毕业生中,总有很多人对自己的档案提不起重视,甚至将学校颁发的档案一直自己保存在自己的家里,还有的根本不清楚档案到底有什么好处?大学生的人事档案到底多么重要呢?就为你一一解答。
虽然很多人在毕业时未能意识到档案的作用,但是根据大连人才代理网负责人介绍,人事档案目前作为记录个人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内容的文件材料,为个人履历提供重要的凭证作用,如果丢失将会给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麻烦。
第一点,档案是毕业生在日后工作中转正定级、评定职称、转入体制内就业等问题中最有力的依据。
第二点,如果毕业生想更换工作单位,假如你没有档案,虽然现在有的单位可以补办新档案,但以前的经历、评价、身份等历史将不复存在,势必会造成一定损失。除此之外,毕业生在个人办理养老保险、继续深造(如出国、考研)、考公务员等事关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上都将要用到档案。大连毕业生,你知道档案有多重要吗?以上就是大连人才代理网为大家详细的介绍的大学毕业生档案的重要性问题,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人口政策,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调、迁入人员的户籍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主城区放开人才、控制人口;新城区和卫星城放开人才、放宽人口;小城镇鼓励人口迁入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我市主城区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长江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包括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空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的人员)。   (二)50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三)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专项技术的人员。   (四)我市急需的教师,其中特级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获得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或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主城区。其中已婚人员须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   (二)45周岁以下,出国学习并在国外取得本科学历或出国前具有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在国外学习2年(含本数,下同)以上,在主城区有接收单位的。   (三)在新城区和卫星城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属于我市需要且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学历在职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和技师;40周岁以下,确有专长的高级工人,已在本市主城区工作,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45周岁以下,在本市主城区高强度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获技术等级证书,或在市举办的工人技术等级大赛获得前5名,并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毕业生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派遣到我市主城区且确实需要而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计算机及其他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应届毕业生(计算机专业含往届)以及中专应届毕业生。   (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新城区,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符合调、迁入主城区条件的。   (二)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35周岁以下,确属需要且当地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的中专或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   (四)经新城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的应届毕业生或急需专业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第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卫星城,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符合调、迁入主城区和新城区条件的。   (二)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45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学历的。   (五)经卫星城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 凡符合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后落实用人单位。   第十条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市委组织部同意调入的干部,可以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执行上款规定调入中央和省驻连单位的干部,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厅局级干部(含副厅局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处级干部(含副处级)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调、迁入:   (一)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
(二)分居3年以上的。   (三)夫妻一方在主城区,拟调入一方在新城区、卫星城工作满4年,分居1年以上的允许调、迁入主城区。   (四)拟调入一方无接收单位,但人事关系由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允许调、迁入配偶所在地。   (五)在本市一方系1级残疾人或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分居1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本市离退休人员、本市在职干部和职工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或经批准来连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本市无子女的,可以调、迁入1名子女。   第十三条 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3名、亚洲体育比赛前6名、世界体育比赛前8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有接收单位的,可以调、迁入我市城镇内。   大连籍的退役运动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   第十四条 国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总部或销售、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经批准的人员,可以调、迁入我市城镇内。   第十五条 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简称“三投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迁入:   (一)夫妻互相投靠,进入主城区的,结婚8年以上;进入新市区的,须结婚5年以上。   (二)“三投靠”人员进入卫星城及其小城镇的,须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三)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1名未婚子女迁入。   “三投靠”人员属于农业人口的,户口迁入城市时一并办理“农转城”手续。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以及现役军官配偶的随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和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成建制调、迁入我市的人员,必须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改革人口划分方式,取消“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按居民实际居住地和从事的职业划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并登记居民常住户口。   第十九条 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和“农转非”审批。城市区划内的农村人口及政策性需要“农转城”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当年人口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承载能力,确定“农转城”的范围和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无落户条件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家中;不愿意或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关系调转,以及以借调、聘用、兼职、兼薪等形式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不符合引进条件又确属我市需要的人员,可到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才居住证,在住房、子女入学或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调、迁入的各类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二条 调、迁入新城区的人员,5年内不得迁入主城区;要求迁入的,按外地调、迁入主城区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调、迁入主城区,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于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属于其他部门批准的,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属于其他部门批准的,须到市人口结构办公室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调、迁入新城区和卫星城的,由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城区、卫星城要相应成立改善城镇人口结构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做好本地区的改善城镇人口结构工作,每年底向市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新城区及卫星城人口结构办公室需每月将调、迁入人员审核表上报市人口结构办公室备案,市人口结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可以调、迁入城镇的人员,均可以调、迁入我市农村,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档案局开展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活动日
&为提高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水平,指导、帮助民营企业进一步做好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民营企业工作中的作用,在《档案法》颁布24周年之际,大连市档案局开展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活动日”活动,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踊跃报名参加。“活动日”当天,我们带领各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参观了馆藏,使其对档案馆的工作有了深层次的了解,同时也使其开拓了档案工作的思路与眼界。另外,我们还将省档案局制作的有关企业档案工作政策文件光盘与全省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利用典型实例发放给与会人员,此举对大连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与标准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为民营企业间相互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提供了平台。我们还通过举办“亿达杯”民营企业档案理论与技能大赛的形式,充分发挥导向示范作用,促进了各民营企业间沟通学习,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法制社会要求的档案管理,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
大连市档案局开展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活动日
&&为提高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水平,指导、帮助民营企业进一步做好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民营企业工作中的作用,在《档案法》颁布24周年之际,大连市档案局开展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活动日”活动,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踊跃报名参加。“活动日”当天,我们带领各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参观了馆藏,使其对档案馆的工作有了深层次的了解,同时也使其开拓了档案工作的思路与眼界。另外,我们还将省档案局制作的有关企业档案工作政策文件光盘与全省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利用典型实例发放给与会人员,此举对大连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与标准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为民营企业间相互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提供了平台。我们还通过举办“亿达杯”民营企业档案理论与技能大赛的形式,充分发挥导向示范作用,促进了各民营企业间沟通学习,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法制社会要求的档案管理,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
国家档案局、山东省档案局领导调研日照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局、山东省档案局领导调研日照档案工作
  8月3日,国家档案局副局长、中央档案馆副馆长杨继波,省档案局局长唐传喜到日照市调研档案工作,市委副书记孙海亭、市档案局局长梁作芹陪同调研,市委常委、东港区委书记张永霞陪同了在东港区的活动。
  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领导先后查看了市档案局文档服务中心、档案库房、中心机房、党员活动室等地,现场听取了“市民之家”建设、档案集约管理集成服务、档案信息化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对市档案局加强档案管理,主动提供服务的一系列创新举措给予充分肯定。下午,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领导来到东港区石臼街道中盛社区档案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小庄社区档案室、大董家村档案室等地,深入了解“市民之家”档案查阅服务点工作情况,仔细查看了社区、村居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业务建设、档案服务等情况。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领导对日照市建立“市民之家”多元立体服务体系这一全新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他们认为,日照市档案局开展的“市民之家”建设,把档案服务工作触角向基层延伸,扩大了档案服务的覆盖范围,使档案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他们要求,下一步要把档案工作与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着力加强社区、村居的档案信息化建设,结合基层实际和百姓需求,丰富档案服务的方式方法,为社区、村居、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档案信息服务。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保守档案机密。现代企业竞争中,情报战是竞争的重要内容,而档案机密便是企业机密的一部分。对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能有效地保守机密。
  第二,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这是档案保管的主要任务。
  第三,便于档案材料的使用。保管与利用是紧密相联的,科学有序的保管是高效利用档案材料的前提和保证。
  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是对人事档案进行有效保管的关键。其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五部分:材
料归档制度;检查核对制度;转递制度;保卫保密制度;统计制度。
  (1)材料归档制度。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大体程序是:首先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其次,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再次,在目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最后,将新材料放入档案。
  (2)检查核对制度。检查与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检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人事档案保管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查看库房门窗是否完好,有无其他存放错误等。
  检查核对一般要定期进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也要进行检查核对:
  (1)突发事件之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
  (2)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
  (3)发现某些损害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霉,发现了虫蛀等。
  (4)转递制度。转递制度是关于档案转移投递的制度。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的。
  档案的作用
  真正能证明你学习经历的就是你的档案。档案里面有你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你的党团材料。这些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
  档案虽然“光辉不再”,但并不等于是随处可丢弃的“鸡肋”,专家建议:应届生应关心自己的档案,免得未来不必要的麻烦。
  档案与工龄:
  ◆很多大学毕业生找到工作后,没有及时办理参加工作手续,工作几年后仍然是学生身份,从而影响了自己的转正定级,也影响到工龄和退休金的计算。
  档案与福利:
  ◆毕业生在个人办理养老保险、继续深造(如出国、考研)、考公务员等事关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时,都要用到档案。
  档案与因公出国政审:
  ◆因公出国政审也必定要依据人事档案进行政治审查,如果档案材料不全,政审机构就会拒绝审查。
  补办档案与原始材料:
  ◆虽然现在有的单位可以补办新档案,但以前的经历、工资、职称等历史原始材料将不复存在,势必造成一定损失。
中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 
  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问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问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
  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己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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