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律师 (伤害部分完结)能不能花钱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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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如何定罪处罚
作者:李正文&&发布时间: 10:07:57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其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款规定的性质,在审判实务中的认识不统一,由此造成了定性上的不一致,有必要加以研究。笔者认为,界定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以下简称本款)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第一、何谓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  所谓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再行规定,以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防止其适用时忽略的规定。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因此,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乙行为应当按照甲罪论处”,那么,只有当乙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乙行为认定为甲罪。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即是注意规定,该款规定的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在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时,才成立挪用公款罪。  而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不同,法律拟制则是在特殊情况下改变处罚方式的规定。换言之,其特别之处在于: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法者却将该行为赋予了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款规定即是法律拟制,如果没有该款的规定,对于单纯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刑法之所以设置法律拟制,从形式方面看,是基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从实质方面看,是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第二、审判实务中的关于本款定性的两种意见  关于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应如何定罪处罚,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发生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原则上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在《关于审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三条指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加害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可分清共同行为人的,对共同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量刑时应区分其各自地位、作用大小。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分清共同行为人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聚众斗殴,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意见实际上是把本款理解为法律拟制。第二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日在《关于办理涉枪、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即使仅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也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行为人仅具有伤害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定罪处罚。行为人对杀人和伤害后果均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的,也可以结果定罪。”该意见实际是把本款理解为注意规定。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本款究竟应理解为注意规定,或是法律拟制?  第三、本款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  笔者认为,本款应理解为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因此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持赞同态度。换言之,在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就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首先,“聚众斗殴”是指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虽然在斗殴中难免伴随着伤害行为,但一般来说并非是直接出于重伤的故意,更不是直接出于杀人的故意。如果主观上出于重伤、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重伤、杀人的行为,理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完全没有必要设置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其次,聚众斗殴,尤其是持械斗殴,不仅是一种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而且也是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性犯罪,其法益侵害性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法益侵害性相比,具有同质性,因而具有将本款解释为法律拟制的实质依据。  第四、按本款定罪处罚具体适用的原则及其例外  结合聚众斗殴罪的规定和共同犯罪的原理,鉴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性,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首要分子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积极斗殴者,也应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其他的积极参加者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但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对首要分子可以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外,审判实务中须注意的是,不能仅以首要分子或直接致害者的供述作为认定其主观罪过的依据。现实中,很多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往往以各种借口拒绝承认自己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或者对其主观罪过避重就轻,从而增加了对主观罪过认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对主观罪过的认定,应引入司法推定的方法,即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其主观罪过。只要发生了聚众斗欧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原则上就推定行为人具备法律拟制下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罪过(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第五、一则案例的评析  日《人民法院报》第六版刊登了一篇题为《聚众斗殴后不应适用客观归罪》的案例分析,主要案情为:某公司负责人李某在得知其公司的业务员王某被打后,于日,纠集多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在某电厂与对方殴斗并致4人受伤、1人死亡。期间李某当众扬言“打断胳膊、腿都行,只要不打死人,都能摆平”之类的话。该文作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首先,李某系该起持械聚众斗殴行为的纠集、指挥者,依法应认定为首要分子。该案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系斗殴者用单刃刺器刺破静脉、肝脏,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故该案的事实符合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法律拟制情况。因此,即使不能查明直接致害人,作为该案的首要分子,李某理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次,对于李某在案发前当众扬言“打断胳搏、腿都行,只要不打死人,都能摆平”之类的话,我们姑且不论该供述是否真实可信,但就该案而言,纠集多人持砍刀等凶器聚众斗殴本身即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对发生死亡的后果而言,应推定李某事前是有预见的,但其仍现场指挥多人斗殴并致他人死亡,故应推定其具备法律拟制下的主观故意,不能仅凭李某的口供来认定其主观罪过。至此,本案将李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也并不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作者单位:天津开发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正文2016年忻州市黑社会老大排名,忻州市黑社会老大是谁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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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害忻州一方安宁的张建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终于在公安民警的狂飙扫荡和重拳打击下覆灭了,人民群众拍手称快!铁的事实再一次证明:南霸天,北霸天,还是共产党的天;这厉害,那厉害,还是人民民主专政最厉害。  曾几何时,张建全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市滋生蔓延,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威胁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甚至危及着基层政权的巩固。特别是“5?31”两个黑恶势力团伙闹市区火拼事件震惊全市,人心惶惶!市委、市政府,忻府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这一恶性事件的侦破,迅速作出批示,全面展开精心部署:重拳出击,除恶务尽!神勇的忻府区公安民警利剑出鞘,全力抓捕,短短时间就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一举铲除了这个危害一方的毒瘤。人心大快!  闹市械斗  日中午12时30分,忻州市新建路商业一条街上车水马龙,一派繁忙景象。突然间,在这条城区经贸大动脉的东风电影院路旁,大约有40余名年轻人,手持火枪、砍刀、消防斧、镐把、自制长矛等器械展开血肉械斗,双方刀劈斧砍、追打呐喊,有一方竟持两支猎枪开枪射击,数辆汽车玻璃应声而碎。械斗者有的被砍伤、有的被刺中、还有的被击伤,几辆汽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殴斗大约持续了20分钟,双方携伤者逃离现场……过往行人惊悚恐慌,目击了一场比港台武打影视片还激烈的械斗、厮杀。  忻府区公安局接警后,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郭永平,局纪检书记、新建路派出所长刘国兴,局党委委员、刑警一大队大队长张晋生带领刑侦、技术人员火速赶到。此时,现场一片狼藉,受损的汽车横七竖八停在马路上,丢弃的砍刀、矛头以及点状、滩状血迹随处可见,群众惊魂未定,交通陷于瘫痪。  侦破工作在刑警一大队、刑警二大队、新建路派出所及各警种的通力协作下,围绕现场迅速展开。很快查明,这是一场分别以东楼村村委会主任张建全与李秀国为首的两帮黑恶势力为争夺游戏厅的看场权、保护费收取而展开的械斗,持枪者为张建全一方。  全力侦破  忻府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亮田,区长助理、公安局长李廉在接到“5?31”案件的案情通报后,立即作出部署,要求现场指挥员和参战民警以最快的速度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公安部打黑办将此案列为部督线索进行督办;省公安厅厅长杨司在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要组织专门力量,快侦快破,除恶务尽!”。市委副书记郑连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绪全,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士桦,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郭齐鸣亲临忻府区公安局靠前指挥。区委书记王志刚,区长张志哲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此案。与此同时,成立了由张亮田任总指挥,李廉任副总指挥,由郭永平副局长任组长、刑侦一大队大队长张晋生任副组长,抽调刑侦一大队副大队长杨喜文、张利华,中队长张杰慧,侦查员李元卿、狄之馨、张建文等12名精锐警力组成的“5?31”案件专案组。  面对穷凶极恶、为数众多、持枪结伙出逃的亡命歹徒,局长李廉从有力打击罪犯、保障民警人身安全出发,及时为专案组装备了武装车辆,微型冲锋枪、手枪、网枪等各类枪支,防弹、防刺背心和催泪弹等各种装备。整箱的方便面、矿泉水储备在车辆后备箱,全体参战人员斗志昂扬,摩拳擦掌,整装待发。  有着20多年刑侦工作经验的郭永平敏锐地感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张建全能在光天化日之下行此大恶,决非一时冲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张建全在忻州城区的“名气”逐渐扩大,忻府区公安局早已将其纳入视线。在综合分析案情和涉案人员的基础上,专案组确立了“打科技、打智慧、打毅力、打证据”的“四打”战略,要求侦察员放宽眼界,拓展思路,在个案基础上,吃透案情,从张建全起家入手,用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全面展开调查取证。在正确的思路和决策下,案件一开始就采取了常规作战与反常规作战相结合的侦查措施,如密捕、封闭办案、异地关押、非实名关押等,为案件的进展和定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专案组的成立和侦查工作的全面展开,一张强大有力、细密无疏、斗智斗勇的抓捕大网迅速铺开,一场摧枯拉朽、雷霆万钧之势的战役全面打响。  案发当晚,专案组根据摸排到的线索,在光明西街一平房内,将为张建全开设名为“百家乐”赌场的郝燕平等4人一举抓获,案件侦破首战告捷。  综合审讯结果和外围调查,张建全这个“5?31”案件的核心人物被推到了前台。  张建全,男,现年35岁,忻府区东楼村人,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任东楼村委主任。张建全开始混迹社会时,首先涉足个体运输业,经营忻州至太原的客运。期间,为了抢夺乘客,开始发展人员,暴力抢客,并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排挤同行,逐步形成了一个小而不稳定的团伙,因其家中排行老二,团伙成员称其为“二哥”。  为扩大自己所谓的知名度,并获取人多势众的力量,张建全逐步网罗了一批无业青年充当“手下”。成员有北胡村的付国文、银泽鹏、张彦兵,安邑村的张青,南关的张国有、张子安、张志伟等人。后因参与日发生在忻府区令归村的枪案并致死一人,张建全被判刑,团伙成员作鸟兽散。获释后,张建全不思悔改,变本加厉网罗了所谓“旧部”及两劳释放人员,并在的3年间,发展成员十多名,这些人“手下”又带着“手下”,恶名大增,为害一方,逐步发展成了以张建全为首要分子,张会全、徐斌峰、王志强、张兰红、崔俊峰、赵丑文、杜建斌、杜昌旺、杜建元等为骨干,骨干之下又有“手下”的犯罪集团,成员多达50多人。团伙成员全部留光头、佩墨镜、带项链,摆八字步,俨然港澳黑社会的黑老大,气焰嚣张、不可一世,其恶性扩展的轨迹是由农村到城区,由地下到村委基层政权。  张建全犯罪集团是寄生于社会肌体上的毒瘤,这个毒瘤从5月31日的恶性暴露到归案伏法,是狐狸与猎手间的较量,邪恶与正义间的比拼。  “5?31”案发后,自知罪孽深重的张建全集团持枪武装成员集体出逃,伺机观望复归,有着继续武装犯罪的可能。专案组民警以高超的智慧、顽强的毅力、坚实的证据,辅以高科技手段,同负隅顽抗的亡命之徒展开了真枪实弹的殊死较量。  6月5日,在忻州、太原两地将李秀国一方的成员宿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次日,通过侦察,发现张建全的一干人马出现在太原上兰村附近。兵贵神速。张杰慧中队长带领3名队员先期火速赶往太原。在行动中与犯罪嫌疑人遭遇,发现双方力量对比悬殊,这伙亡命之徒备有面包车,保镖手中有两支枪和警用催泪瓦斯,且凭借独门小院和搭放在照壁与院墙间的逃跑梯子负隅顽抗。战机稍纵即逝。张杰慧中队长果断鸣枪示警,在7名犯罪嫌疑人惊恐呆滞的一瞬间,民警们飞快破门而入,将7人一一擒获。当坐阵指挥的领导们接到报捷的来电后,动情地表扬参战的张杰慧、李元卿、张建文三位同志:“你们以大无畏的精神,为我区打黑除恶斗争立了大功!”紧接着专案组民警又于6月9日在太原柳巷将负罪在身的张建全之妻杨娜(26岁,原籍太原,涉嫌窝藏)、杨娜的朋友高纱纱(女,22岁,河南人,涉嫌窝藏)抓获,张建全及其余手下闻讯四散逃窜。  专案组重新布控,紧紧追踪,两日内转战晋蒙两省区的3市6县,行程数千公里,虽一路酷热劳顿,战斗力没有丝毫减弱。11日晚,获悉2号人物张会全已流窜到岚县的线索,专案组民警又马不停蹄,跟踪可疑信号三次往返于忻黑线,于星夜在岚县封锁控制了张藏匿的街道后,对其可能落脚的旅馆、出租房屋、洗浴中心、发廊等进行了搜捕,最终将其一举擒获。这个张建全昔日的“左膀”垂头丧气,等待他的是人民的审判。二号人物张会全被抓的消息传回后,忻府区公安局长李廉、专案组组长郭永平接到了市委副书记郑连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绪全,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郭齐鸣和忻府区委书记王志刚的祝贺短信,表扬专案组干得好,并向连续奋战的专案组民警表示慰问。领导的鼓励、前后方的互动,激发了一线民警的战斗激情,加快了侦破速度。  6月12日,团伙主要成员王志强迫于强大的政治攻势投案自首。这个张建全所谓的“军师”,还算有点识时务的心计,投案后选择了坦白交代。根据其交代,专案组在太原南寨公园桥墩下起获“5?31”案发现场上发威的双管、单管制式猎枪各一支,子弹8发,“五四”式手枪子弹8发。一辆用于犯罪的越野车被查扣。  随着张建全左膀右臂的相继落网,犯罪嫌疑人张建全的行踪更加诡秘。他持有多部手机,要求与他电话联络的“手下”用“?、0、!”等标点符号发短信通报情况,“?”代表情况如何?“0”代表完了;“!”表示可以行动。即使要与张建全会面,也要求手下到了接头地点后也要注意观察四周,确信没有跟踪后再接头。狡兔难逃猎豹之眼,专案组组长郭永平在案情分析会上根据张建全的处境和心理作出判断:“张建全的活动范围还是以忻州为中心,他抛不下他的公司、放不下他操纵的村委、他的经济来源也离不开忻州,他的身边更是离不开女人。”果然,事实证实了这一判断的准确性,专案组在繁峙县发现了张的踪迹。  盛夏的七月骄阳似火,专案组民警既要克服恶劣的自然环境,又要抓捕狡诈的对手,在骄阳和“狡兔”的双重考验面前,民警们毅然挥师东进。杨喜文副大队长和张杰慧中队长率抓捕组直奔繁峙,对张进行觅迹追踪,蹲点守候。整整7个昼夜,侦查员们都在车上度过,饿了方便面,渴了矿泉水,困了打个盹,中暑了喝瓶藿香正气水顶着。克服了乏味的生活,压抑着焦急的心情,牢记着人民警察神圣的使命,但未能斩获而归,七天后张建全逃出了包围圈。虽然狡兔脱逃,但七天的蹲守切断了张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张建全的经济趋于崩溃。因为张建全的外围经济来源已被斩断,张建全成了笼中的困兽,擒获他是指日可待的事情。7月10日,专案组再此掌握了张建全在太原藏匿的线索,火速奔赴目的地。7月11日,在市公安局技侦民警的通力协作下,将张建全准确锁定在太原南上庄某出租屋307房间内。在实施包围后,民警破门而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惊魂未定的张建全与其姘头一举制服,当场缴获枕下随时准备顽抗所用刀具一把,并将其所吸食毒品及工具悉数收缴。半天才缓过神来的张建全惊叹道:“没想到你们动作这么快!”  “一号人物、首犯张建全被抓获了!”这个振奋人心的的消息一经传回,市区两级领导第一时间分别以不同方式表示祝贺和慰问,张亮田、李廉亲自带队赶赴高速路口迎接凯旋的将士。群众更是奔走相告、拍手称快,以不同方式表达他们内心的喜悦与祝贺。有的市民燃放鞭炮、敲响锣鼓、赶制锦旗向专案组表示感谢,有的还向专案组哭诉了张为非作歹、欺行霸市、称霸一方的罪恶行径。  随着张建全犯罪团伙成员的相继落网,受过张建全团伙恐吓殴打、欺压残害的群众纷纷站出来检举揭发其罪行,强烈要求严惩。专案组在全面掌握张建全团伙犯罪事实的同时,按照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认定:张建全犯罪组织是一个典型的自己给自己撑起保护伞的危害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组在取得共识后,侦查思路愈加清晰,并适时调整工作部署,集中精干力量实行封闭办案;抓住侦审第一时间,加大审讯力度;深入群众,大量采集和挖掘证据,使审讯和取证工作达到了客观性、关联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案件证据坚如磐石。经过专案组5个月的缜密工作,此案已基本办结,张建全自己给自己撑起保护伞、把持村政、为非作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累累罪行曝毙天下,以该为首的犯罪组织被准确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于案件在忻州尚属首例,市局打黑办界定为“忻州打黑第一案”。鉴于其性质的严重性,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给予了通力支持,及时介入,强化了证据和诉讼意识,使此案顺利进入起诉阶段。  “忻州打黑第一案”牵动着各级领导的注意力。市委书记董洪运,市委副书记郑连生,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士桦多次过问此案;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绪全数次亲临专案组听取汇报、询问案情、了解进展、解决困难;省公安厅长杨司在《山西刑侦工作简报》上批示:“打得好!这是典型的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抓紧审结,适时向社会公布,以表明我公安机关打黑除恶的决心。”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马润生和省打黑办领导三次亲临专案组,在案件的定性、走向上给予具体指导;市公安局局长郭齐鸣、副局长张保平和刑警支队长张建林冒雨带着慰问品亲临专案组驻地慰问民警、指导工作;区委书记王志刚,区委副书记、区长张志哲多次听取汇报,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在案件取得阶段性胜利后,市政法委和忻府区区委、区政府专门召开表彰会,为忻府区公安局、“5?31”专案组及办案人员记功表彰。  罪恶多端  张建全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聚敛钱财为目的,以有组织犯罪为特征,给忻府区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该犯罪集团涉嫌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帮助毁灭证据、职务侵占、故意毁坏财物、窝藏、盗窃、交通肇事共14项罪名,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50人,现已执行34人。截至目前,已破获各类案件37起,收缴99式制式步枪1支、双管猎枪1支、单管猎枪1支、子弹30余发、警用催泪瓦斯、消防枪及各种刀具若干。追缴涉案汽车8辆(现代越野车系张建全的专车、金杯客车供团伙成员乘坐)。  为达到称霸一方、聚敛钱财,又不致败露劣迹的目的,张建全组织内部有一套不成文的所谓“家法”:  团伙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称张建全为“二哥”,张建全以老大自居。张海浜供述:张是我们的“领导”、老大,名气大,有钱,能摆平事,形象“高大”。送黑车积累了资本,入股公司,当上村主任,跟随他能发财。为统一指挥,张建全安排他的“手下”统一食宿,没任务时进行训练,旨在强化团伙意识,增强作案能力。  犯罪集团有严格的等级观念,并有规章制度。规定下级有事要请示报告,假如犯了错或办事不力,就被执行“家法”。崔俊峰供述:张建全有一套章法,主要是表扬和批评,如:表扬崔带人会过日子;批评崔逃跑中没把手下带出来;表扬张兰红枪开得好;表扬杜建斌的“部队”勇敢;在替寇培元“地下出警”一事上批评手下办事不力,后又组织手下吃饭、唱歌以示安慰犒赏。  团伙成员不允许随便外出,更不允许私自惹事。张建全规定任何事情必须请示汇报,凡是汇报过张建全同意的出了事,其负责摆平,否则概不负责,2010年5月中旬一天中午,张建全带手下张会全、徐斌峰、王志强、任五龙等在瑞龙吃饭,徐经请示张同意后,带任五龙等手下去到定襄替人讨债要钱、摆平事情。  规定团伙成员要绝对忠诚组织不能叛变。张兰红供述:2010年5月初一天下午,张在“公司”给手下(参与5.31的大都在场)开会,要求不能乱跑(要在公司),有事和他打招呼,要有个规矩、章法,不想混了回家种地,发现在社会上跟别人混就叫徐斌峰带人收拾。  帮助成员逃避打击。主要采取疏通关系或事后经济补偿的方法。杜建斌供述:“我于2008上半年加入张建全组织,受张会全直接领导。张会全于10月份入狱后,张建全让该转入王志强手下。11月份因替张建全放和、要赌债而犯非法拘禁罪,并替张顶罪,被判一年,出狱后张建全以20000元作为补偿”。张兰红供述:“杨娜被抓后,张安排手下人四散逃跑,张带我和张会全、王志强跑回忻州。次日,张给3人每人1000元钱供各自逃跑,并约定三天后联系不上就是被抓了。”后张兰红跑到太原并打110欲投案,但发现枪已被公安机关取走,就又联系张建全在繁峙会合,张为其安排了藏身之处,叫其暂不能投案。6月30日,张建全为逃避追捕,安排张兰红投案为其顶罪,并承诺为该活动和照顾该家人。按张的授意,张兰红于次日投案并做了假供述。  张建全黑社性质犯罪组织有资金、有人员、且手段凶狠,亦有一定反侦查手段,罪恶累累,与社会为敌。  他的多端罪恶:  强取豪夺,聚敛财富  张建全认为光靠打打杀杀在社会上混不出地位,要想有地位就得自己有钱,机会终于出现在2005年国家专项治理超载期间。他拉拢了运管、交警、治超办的一些工作人员,靠送“黑车”逃避处罚而敛财。在送黑车的过程中,为了达到独霸送黑车的“业务”,一律施以打、砸、砍、杀,只要他想办的事情,谁要“挡”了他的财路就是死路一条。该组织的行动口号就是:“人挡杀人、鬼挡杀鬼”。对社会上名气较大的刑满释放分子等混混“前辈”,张建全丝毫不买账,带人殴打了同样送黑车的“二土匪”,并砸了“二土匪”的汽车,拿刀逼住“二土匪”及手下退出送车市场;在开发区歌城殴打了混混前辈闫某带来的认错的手下,并向二人威逼向其上交2万元了事;用刀砍了私送了一辆车的解原村张某;大车司机被其威胁、恐吓的不计其数。之后,张指派手下徐斌峰、张海浜、张义忠、任晋涛、崔俊峰等专管此项“黑道”,每天送车挣得钱如数上交。最终,张凭借其团伙的淫威垄断了所有过治超点的油罐车、电石厂、煤车等“送黑车”业务。据交代:在业务鼎盛时期,一天的收入最高可达6万元。聚敛了数百万的财物,“二建全”的恶名也日益昭彰。社会上甚至有“忻州乱不乱,二建全说了算”的传言。  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张建全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又入股汇发运输公司,垄断了符村电厂的送煤业务。张建全在汇发公司任监事,他全权负责处理运输车辆在路上的一切事务,团伙成员则时刻在公司内集中,在公司附近的“万家灯火”饭店统一用餐,便于有事后快速反应,迅速出击,食宿费由张建全统一支付,张还出资为团伙统一购买作案工具。凭借其团伙势力,张在提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公司另外两位股东被迫答应每年给其净分红60万元,并每月支付其工资5000元。2010年4月公司总经理的朋友有了纠纷,张建全派手下带工具迅速出面摆平,后因警察及时赶到现场才未发生械斗。  张建全看到开设赌场能发财,便先后在长征后街开设棋牌馆,忻台线阿庆嫂饭店二楼、光明西街开设“百家乐”赌场,召集人员参与赌博,并派团伙成员经营照看场子,据收缴的账本记载,有时日收入上万元。  把持村政,自撑黑伞  在聚敛了大量财富,完成了所谓“原始积累”之后,张建全的政治欲望开始萌动,他为自己设计的路线是:村委主任----共产党员----公务员。2008年东楼村委班子换届选举,张组织30多名“弟兄”助威,把守了各选举场地,威胁村民选他。张操纵了选举,摇身一变当选了东楼村村委主任。从此,东楼村民无宁日、政无规范,村委和支委成了他张建全的“家天下”。张借助其身为村委主任的政治光环,自己为自己撑起了“保护伞”。  2007年6月,东楼村实施村村通工程,当时的村委经研究将工程承包给了有施工资格的村民张某等二人。张建全得知后找到支书提出要承揽此工程,支书以不懂工程为由拒绝了其无理要求。张便以其在社会上养着一帮人急需钱,不让其做谁也不敢做相威胁,给5万元,就不插手此事。后张某二人等碍于张建全的淫威退出此工程。接着,张建全的一个本家亲戚提出要做该工程,支书以为这样张建全就不会插手了,就答应了。不料张建全依旧逼要5万元,支书拖着不给,张多次威胁支书。工程竣工典礼之日,张建全以不给钱就拆了庆典舞台相威胁,不久支书家大门被人放火烧毁。年底,张再次发难要钱,并扬言不给钱就让该过不好年。在张多次威胁和打击报复下,村委被迫无奈,只好先给张2万元,但张仍不罢休,又多次催要余款。东楼村“两委”的正常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干部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迫于恶棍如虎狼的现实,一直未敢报案。  2007年张建全在未经村委同意的情况下将村委东侧门面房强行拆除部分后,逼村委将此块地皮卖给他。迫于张建全的淫威,村委只得将此地仅以6000元的低价卖给了张建全。张以损毁集体财物和强买强卖手段占有集体土地后,在此处新建门面房,供其亲戚开饭店赢利所用。有村民气愤地说:张建全就是我们东楼村现代版的“南霸天”。  2008年农历正月十二,东楼村委唱戏,张建全在村里遇见了村支书,质问支书为什么不请他看戏,随后带手下持棍棒赶到,支书赶紧躲起来,吓得几天不敢回家。  为满足其日益膨胀的政治野心,达到当选村主任的目的,张一面采用暴力手段,一面又精心伪装。2008年10份,村里修自来水管道,工程进度近半时,张建全瞅准了这一难得的机会,派杜昌旺、杜建元将原施工人员赶走,声称由其出资承修。这样张建全披着为村民做好事的外衣,把自己伪装成了一个“大善人”,其实质是迷惑村民,收买人心,为其竞选村长作铺垫、造声势。其一旦上任,将有更“完美”的敛财计划。  借助黑社会力量,控制农村经济,培植黑色产业,牟利敛财,既是张建全的首要目标,又是其赖以存在和膨胀的基础。上任后,张建全置国家法纪于不顾,谋划了一套自认为完美的“口袋式”敛财计划。他将原村委的会计、出纳闲置一旁,个人注册成立了实质为皮包公司的汇发综合服务公司,利用其集村委与公司负责人为一身的职务便利,一人说了算,用强收的村中水电费、出租土地费等资金,未经招标,就以汇发综合服务公司的名义承揽修建了村中科技示范园、水利灌溉管道铺设、硬化道路工程,然后自己签字,用工程预算表从村委支取现金。就这样,张建全在未用自己一分钱的情况下,表面上看似搞了“政绩工程、民心工程”,赢得了民心,实际上却蒙蔽了广大村民,侵占了集体财产一百余万元。“5?31”案发后,张建全外逃期间宾馆住宿也不忘索要填写东楼村村委的发票备今后村委报销。  张建全在任村委主任的一年多时间内,撕毁合同强拆了张宝明万头养猪场,侵占了古庙洪济寺,并派其哥哥看护,费用由村委每年支付7000元。  张建全坐上村委主任的交椅后,视乡政府、村党支部为摆设,不按规定办理交接,带亲信杜昌旺、杜建元到村委将公章、账本带走,将时任支书排挤在外,连开会也不通知。村里一切事务均由张把持。张建全起用刑满释放人员杜昌旺处理村中事务,杜昌旺俨然东楼村的“代理主任”,在村里吆五喝六,以行政长官自居,行使村委权利。“5?31”案发后,杜昌旺在张建全授意和安排下,为团伙成员提供出逃资金,并帮助张建全转移、窝藏、毁灭99式制式步枪。  张建全为了制约杜昌旺的权力,又将村委的公章交给另一名团伙骨干杜建元保管。这个杀猪卖肉的屠夫助纣为虐,尽情糟蹋东楼村委的尊严。  张建全到乡政府参加会议也带着保镖,留着光头、多处纹身的手下不离左右;甚至在乡政府会议室谩骂、殴打副乡长,行为令人发指。  张建全犯罪集团的覆灭,表明了各级领导和公安机关打黑除恶的决心和力度,证明了忻府区公安局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体现了公安民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强烈使命感和责任感。此案的成功告破,极大地打击和震慑了犯罪,打出了公安政法机关的士气和威严,打出了老百姓的一片蓝天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中央提出对黑恶势力渗透和破坏基层政权进行大力打击之际,此案作为忻州“打黑第一案”,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对当前全市乃至更大范围内的严打整治斗争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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