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协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换届纪要理事签字是签同意还是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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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基金会第XX届理事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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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和章程
宗旨和章程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首都师大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CNUEF。
&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事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校内。&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捐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管理运作基金;
(三)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7. 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四)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6-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成为本会理事;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愿意承担本会规定的义务;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学校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三)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四)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七)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三)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首都师范大学奖学、奖教、助学等项目;
(二)资助首都师范大学教学或科研项目;
(三)用于首都师范大学其他发展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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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是2009年11月在陕西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陕西省妇女联合会主管,是陕西唯一一家专门致力于妇女儿童发展事业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从妇女儿童的实际需求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公益倡导和社会资源动员,通过开展一系列妇女儿童救助和发展项目,努力改善农村贫困妇女儿童和困境妇女儿童的生存状况和发展环境。基金会在2016年被陕西省民政厅进行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5A级基金会。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建设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爱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理事成员
理事长 燕君芳
杨凌本香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理事长 吴亚平
陕西省妇女联合会正厅级巡视员、原陕西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原陕西省妇女联合会派驻国际计划(全球性儿童发展组织)代表、原国际计划(中国)国家项目部经理、 原陕西省妇女联合会退休干部(享受副厅级待遇)
崔志伟 陕西省妇联副巡视员
方燕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主任
何玉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主任
韩玲 雅兰纺织集团董事长
马金燕 中国完美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
陕西竹园嘉华企业集团董事长
冯屹 陕西省妇联副主席
严引仙 陕西省档案局纪检组长[1]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英文译名: Shaanxi Women and Childr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英文缩写:SWCDF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
捐的地域范围是陕西省。
本基金会的宗旨:略。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400万元人民币,来源于社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
位是陕西省妇女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西安市丈八东路八号陕西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负一层一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实施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儿童发展的服务项目,改善妇女儿童的发展环境;
(二)维护妇女儿童在教育、卫生、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与社会和谐;
(三)开展有益于妇女儿童的教育、培训、咨询、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和研究倡导活动,提升妇女儿童及组织的能力;
(四)表彰、奖励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依照国家法律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
(六)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
(七)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各国妇女儿童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拟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热爱妇女儿童事业,关心妇女儿童福利;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较大的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热爱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推动陕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努力工作;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五)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支持和赞成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办法另行制定)。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者,其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其人数根据基金规模和来源酌定。监事属委任制,任期不限。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若有失职或越权行为可由理事会提请委任方更换。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各一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情况下不超
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其人选应为中国内地居民,且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因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并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办法另行制定)。
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若属境外(含港、澳、台)居民,其每年在内地居留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不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缺位或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理事长职责; 秘书长为本基金会执行机构负责人,主持基金会常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六)拟定执行机构编制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聘任、解聘执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 国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组织、国际友人的自愿捐赠;
(三) 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
(四) 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不接受任何来历不明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收支账目及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决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会财产(包括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会的任务范围,即本章程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及开展募集基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用费。
基金使用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和合法用途。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按照基金会宗旨组织义演、义卖、义赛;
(二) 按照基金会宗旨投资办实体;
(三) 通过金融部门运作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将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组织项目
“牵手基金·天使计划之我是卖报的小行家
爱心小报童合影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从2011年开始与多家爱心组织携手开展“牵手基金-天使计划之我是卖报的小行家”爱心筹款活动,西安市的中小学生踊跃报名参加,人人争当爱心小报童。截止2016年底, 共有18100名中小学生利用周末时间参加卖报活动,累计募集善款已超过万元。孩子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给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送去帮助的同时,也让爱的种子在心田发芽。[2]
校园关爱工程图书捐赠活动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明天的希望。为了推进素质教育,让孩子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和学习,陕西妇儿基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关爱工程图书捐赠活动。丛书针对中小学生成长中的突出问题,以卡通画形式,生动诠释了安全自救、预防犯罪、保护环境、道德情操、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常识,同时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较好地融入立体化育人的各个具体实际当中。截止2015年6月,111家企事业单位积极献出爱心,捐款达176.88575元,160000孩子直接受益。[3]
农村妇女创业技能培训
妇女是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生力军。但她们普遍受教育程度低,生活水平差,缺乏技能,创业无门。为改善这种状况,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用三年时间,筹资60余万元,联合企业,利用农闲时间,对以农村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失地妇女和零就业家庭妇女为主的3600余人进行刺绣、钩织、草编等手工艺技能培训,帮助她们边培训边创收,不仅培训一批,带动一片,还带动了当地产业发展。[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试点项目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属亟需社会关注的特殊儿童群体。他们的境况情同孤儿,目前还不能享受国家孤儿福利政策的惠顾,他们的生活与学习不仅享受不到监护人的照顾,有些孩子还要承担照顾患重病的爷爷奶奶和因身体高度残疾、丧失劳动生活能力的父母的责任,度日艰辛却肩挑重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试点项目”一方面对事实无人抚养学龄儿童提供助学金,避免其因生活极度困难导致失辍学和由此造成的外出乞讨流浪、犯罪等现象发生;更重要的是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库,开展其生存状况调研,争取推动将这部分儿童纳入国家的孤儿福利政策。
残疾人就业综合试点项目
该项目通过对残疾人的综合培训,增强其就业技能和能力,进而改善其生活环境。尽量向无障碍环境设施,让残疾人劳动者能够有尊严地劳动、学习与生活。同时项目旨在探索残疾人就业新模式,运用商业手段,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项目资金总投入21.5万元,100人直接受益。
爱心小伙房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的营养状况,不仅关系着个人的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也关系着整个民族素质的养成和提升。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自2012年起开始实施“爱心小伙房”项目,支持陕西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部分市县农村小学新建或改建学校食堂,添置食堂设备,使项目学校每个孩子能吃上热饭,喝上开水,健康成长;改变项目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时有米无锅的窘境,提高学生营养水平。
爱心小伙房项目“以学生为中心;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陋就简,花较少的钱,让学生吃上热饭,喝上热水,(饭菜干净、卫生、营养、安全);不搞重复建设,杜绝过度建设。”已经筹资206万元,使11个县50所学校11125名学生在国家首批实施学校营养计划地区率先受益;改变了山区小学学生喝水、用餐的落后面貌;提升了项目学校营养计划实施水平。[4-6]
春蕾高中生助学项目
我国目前高中教育尚未纳入义务教育范畴,我省贫困地区家庭困难的高中女学子急需得到外界帮助。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从2010年开始实施“春蕾”高中生助学项目,该项目选择我省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品学兼优的高中女生为资助对象,在给予经济资助的同时还聘请心理专家逐校对受助女生进行“自信力”集体辅导,帮助特殊背景家庭(贫穷、单亲、留守等)女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打开心结,避免自卑、自闭、萎靡、厌学、辍学等现象发生,使其完成高中学业,以利于更好的履行妇女“人类、社会永续进步发展”的职责。
项目已经筹集善款3,586,000元,紫阳等10个县/区的11所高中的400余名女生受益。[7]
桥南留守儿童服务中心恢复重建项目
桥南留守儿童中心学生与资助人合影
2012年农历腊月26,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让原本艰难经营的桥南镇留守儿童之家陷入绝境。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及时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他们暂渡难关。为了让百余名留守儿童重归家园,基金会加紧募款,在不到一年时间,共募集资金84.6万元,帮助桥南留守儿童服务中心恢复重建。目前,一个安全、卫生、舒适、健康、充满欢声笑语的留守儿童之家重新建立起来,彻底了却了外出打工的村民们的后顾之忧。
2013年7月,强降雨持续袭击延安,重灾区之一的延川县灾情严重。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紧急行动,积极向壹基金申请救援,于8月中下旬组织大批食用油和面粉,紧急送往延川县受灾最重的文安驿镇和县城周边共2135户灾民手中,并为受灾后无家可归的灾民搭建临时板房55间,及时解决了灾民的生活困难。[8]
流动女青少年潜力开发项目
流动青少年(14-20岁)占中国成人全部外来流动人口的13.2%。他们成为了中国城市新兴贫困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受到学历、文化的原因,他们不能很好的融入城市。女性在各方面都显得更加弱势。项目针对流动青少年女性进行能力建设,为他们提供系列培训活动,提升他们在城市的生活能力,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年,约3000余名流动女青少年从项目中获益,极大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状态。
农村卫生校园项目
2012年,香港何崇本先生支持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开展“爱心小伙房项目”,支持陕南3市7县28所小学新建/改建了爱心小伙房,帮助6234名师生解决了在校喝水、用餐的困难。项目“以学生为中心,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陋就简,花较少的钱,让学生吃上干净、卫生、营养、安全的热饭,喝上热水。”改变了山区小学学生喝水、用餐的落后面貌。使这些学校在国家首批实施学校营养计划地区率先受益。
由于受资金的限制,已经建起小伙房的学校还是不能满足所有学生同时就餐,孩子们需要分几拨到小餐厅用餐或将高年级同学继续安排在教室用餐。另外学校的厕所全部是旱厕,蚊蝇滋生、臭气熏天,对孩子们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支持山区农村小学餐厅扩建和无公害卫生厕所建设,改善农村学生在校生活环境,让孩子们在文明、安全的环境里成长。
幼师助学金
通过资助幼儿师范学校部分在读的、家庭困难的学生学费和生活费,帮助她们顺利完成学业,使之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激励她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项目对于减轻农村低收入家庭负担,增强幼儿师范教育的吸引力,加快农村幼儿早期教育事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制度惠顾的范围内、通过民间资助形式补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不足部分,是从根本上解决好这类学生就学问题、全面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效途径。
渭南幼儿师范学校是一所民办职业学校,自成立以来坚持面向农村招生,让许多女孩子从此走出大山和偏远落后的村庄。学校在发展中始终不忘履行社会责任,2004年被陕西省妇联、渭南市妇联确定为省、市妇联“妇女技能培训基地”,次年,被全国妇联确定为“全国妇女技能培训基地”。目前,学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200人左右,贫困生面约占25%,&幼师助学金&项目得到了社会上爱心人士的大力支持,截止2015年6月已经累计募集善款177.93万元,渭南幼儿师范学校345名贫困学子直接受益。
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饮水项目
“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饮水项目”由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与宁强县妇联、燕子砭镇政府合作执行。沈家坝村地处位于汉中市宁强县燕子砭镇东部山区,辖9个村民小组,495户1710人,长期以来,当地百姓只能饮用简陋方式导流的地表沟渠水,时至雨季和枯水季节,常常堵塞和干涸,需长途背水吃,生活用水极为困难。项目主要针对沈家坝村村民的饮用水需求,因地制宜,以引水低坝/集水池/过滤蓄水池等工程建设方式,解决沈家坝村二、四组85户,295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同时缓解村民生产用水问题,有效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
该项目由香港何崇本先生提供资金支持,工程总投入25.5702万元,其中项目支持20.54万元,村民投工投劳5.0302万元,受益295人。
更多项目请点击基金会官网查看!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引用日期]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引用日期]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引用日期]
.宁陕县委县政府门户网站[引用日期]
.紫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引用日期]
.洛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引用日期]
.陕西省教育厅[引用日期]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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