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房子加名解释2第21条什么条件房子产权归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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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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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房子: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套房子:《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这套房子的财产分割,建议你去找律师,或者去法院。比较复杂。
婚前财产,婚前就公证了,如果你觉得您有更多的证据可以证明之前的公证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你可以申请
只要是婚后共同还贷就是共有财产
这个解释主要有两个核心: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 该司法解释可谓是一部小的“离婚法”。对法官如何判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进行了具体的指导。 然而,婚姻不是一场合伙投资的交易,《婚姻法》不能变成“离婚法”。如何在立法层面保障每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如何通过司法精神彰显普世道德价值观;如何通过具体条款,在掺杂了感情因素和生理因素的婚姻生活中也实现公平正义,这不是简单一个司法解释能够一肩扛起的重任。 焦点1:父母买的房怎么分?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点评: 在司法解释三的征集意见阶段,有学者明确提出一个观点:80后年轻人结婚买房,大多数是啃老,很大一部分是男方父母用毕生积蓄买个蜗居给儿子娶老婆用,而一旦婚姻破裂,房产对半分的话,似乎不够公平。最高人民法院称,多数出资的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 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通俗的解读该条可知,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如果没写儿媳的名字,那离婚时儿媳将没有份。亦即是说,房产证的署名与否,很可能变成日后的“呈堂证供”。 焦点2:按揭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点评认为,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全款,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的全部债权,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
曾经都是同床共枕夫妻,没必要斤斤计较,应当本着互商互谅的原则来处理。建议婚前买房方多分些。
婚后办理的产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就看怎样协商。
1、按我国法律,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所以房屋的40%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
2,由于房证是你们夫妻的名字,贷款又是你们共同贷的,所以他还贷与你装修都属于夫妻共同行为,应共同享有。除非夫妻有明确份额约定并经公证,否则就是共同财产。
3、所以现在280万中,40%是你婚前个人财产,先划分给你。剩下的60%夫妻平均分配。
4,因你们的房贷尚未全部还完,建议协调解决为好。
如有帮助请采纳!!
如果你能出据每月的还款证明,按出资比例分割财产,否则属婚前财产你一分也没有
你好:你这套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只需要分割婚后的财产。
正常是婚后财产一人一半,去年新的婚姻法出台,婚钱财产做过公证的,是谁的就是谁的,就算没公证,婚前是谁的,离婚后还是谁的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具体有哪些?离婚房产分割说白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房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纠纷房产分割的规定如下: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对方的婚前财产,那你是没份的。是婚后财产,应该是平分。当然也可以协商解决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要看产权登记在何人名下,如果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那么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出资;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父母需要公证明示为一方个人的出资。但是无论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若按揭款由登记产权人归还的,则婚后按揭部分及相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一切均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如有异议,可通过法律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
如果产权登记薄上没有记载各产权人具体占比份额,那么各产权人平均产权;如果有记载,按所记载份额分割产权。(注:如果办房本过户时没有说明各产权人所占份额,产权登记薄上按平均产权。)但到实际变现后,钱款如何分,那是后话了。
没有特殊的证明,一般都是按五五分割这套房子的财产
如果是您个人婚前买的,则离婚后不需分割,如果是婚后买的则需要平均分割,如果婚前买的但是双方均有出钱则按出钱比例分割,但是需要当时出钱的依据
拿着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税费缴纳证明、户口本(暂住证)等证件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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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后房屋产权增值分割问题内容摘要近几年离婚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在审理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的身份关系就要终止,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终止,此时财产需要分割。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最高院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了婚前婚后个人财产的性质,本文就婚前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阐述及发表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分割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分期偿还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的购买房产的主流方式,当夫妻之间的感情开始破裂并最终走向法庭进行离婚诉讼时,夫妻一方由于在婚前分期付款购买的房产价值高,用途大,所以在最后房产分割时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最高院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婚前借款所购买的房屋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以及公房私房房产分割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问题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事人只有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过户登记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形式上,购房者取得的房产权证即为其所有权证证明。这与不动产权的转移是要式行为,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要求是相一致的。所以下列另种情形的法律效力不同(一)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甚至入住,房屋所有权仍然未发生转移,仍在转让方手里;因此,购房者在此种情形下应与开发商及时联系,协商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事宜,及时取得所有权。遇到拖延或者明显违约不办理的,应按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二)房屋买卖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买方已取得产权证的,即使双方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买房未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对于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因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的取得是以登记为标志的,因此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应看房屋产权证如何取得。2、夫妻房屋产权的具体分割一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1、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购买共同所有。由于公房的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2一方婚年承租的公房,是其以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3)对于婚前由夫或者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双方的名字,仍视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以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字,还有一方父母的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二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是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到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到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令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无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后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一)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二)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三)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4、对于房产增值部分可获得的补偿可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和及其在房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一般情况下,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有以下三个部分组成(一)一方于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二)双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三)未偿还的贷款。对于第(一)部分,因为是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所以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第(三)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已视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共同债务,所以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为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对方无权提出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对于第(二)部分,由于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所得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偿还对方一半,还应当偿还其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对于如何计算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坐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可按各地法院的具体规定计算。在分割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时,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的主导原则,也就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合法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共有部分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所以,计算时还应该综合考虑。法律在判决时应合法考虑男女双方的利益,兼顾公平原则,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五、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深入理解一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无论这笔购房款是一方支付,还是一方的父母支付,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二婚后一方全款购买的房产1、婚后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比如说存款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由于用于购买房产的财产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笔财产的性质不会因结婚而发生改变,仍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后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与上一种情况不同的是,虽然这笔房款是个人财产,但是一方将另一方的名字登记在了房产证上,应当视为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将房产证落夫妻双方的名字的行为,可视为一方将该房产的产权赠与给了另一方,另一方成为了共同产权人。3、婚后由一方父母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就是说,虽然是结婚后,但夫或妻的父母支付全款购买的房屋,落户在其子女个人名下即夫或妻个人名下的,该房屋为个人财产。4、婚后由双方父母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5、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这种情况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情况,即使只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三贷款购买的房产1、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意思是说,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该方所有,而不是共同所有。这一规定就是导致大家纷纷去房产证上增加自己名字为共有人的原因。这一规定与以前的处理不同,在新规定出来以前,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产权登记方也有权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只是在分割时,还需将对方所付的首付款补偿给对方。2、婚后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1)婚后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这种情况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首付贷款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来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条实际上是来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很多人认为这两条有冲突,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出资人父母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实际上就是明确将该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际上只是将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而父母出首付并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这种行为,应认为不能视作该房产的产权归一方子女所有。首付相对于全款来说,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出资还是由夫妻共同来完成。其次,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仅适用于父母全款购房后将该房产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情况,因为赠与的是房产,所以产权自然属于出资人的子女所有,而父母出首付款赠与的是金钱,并不能当然推断出该房产的产权就归一方所有。而且,司法解释三只规定了一种按揭贷款买房归个人所有的情况,那就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严格限定在了婚前。因此,父母出的这部分首付,可以视作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离婚分割时予以补偿,该房产还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6、结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对有些问题也有所突破,但凡事都有不足的一面,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弊端,进一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此建议还未结婚准备购房的女性朋友,如果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的话,最好参与到首付出资中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与对方协商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参与还贷,等到将来经济条件好转时,再归还对方一定的首付款。对于已经结婚,而配偶已经单独购房的情况下,可以与对方协商将房屋登记为双方的名字,如果是贷款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房屋的产权变更予以确认,等到贷款还清以后,再履行相关的手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我对婚姻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该解释的颁布相对于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顺应了时代进步的步伐,能更好地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从而使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让我对中国的法制进程充满希望。相信随着一个又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社会公众的权利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让我们一起来期待那个民主和谐的法制社会的到来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杨立新物权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巫昌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李杉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与解释方法研究.体制与社会2012.(3)5、杨林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解读.东南艺术、游植龙婚姻法英俊关于婚前个人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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