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凌源市特大杀人案廉租房抓完号多久下来钥匙

年凌源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和时间及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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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下面是智慧学习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廉租房政策的相关消息,欢迎阅读!  政策一、基本原则  廉租房政策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适当增量、严格审核、先租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货币补贴户审核及已有补贴户复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政策二、工作内容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分本年度新增补贴户审核与以往年度补贴户复核两项内容,两类补贴户申请与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政策三、申请资格  首次申请或申请复核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16560元以下;  (三)家庭成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自建房和营业房等私有房产,且均未转让过自有房产;  (四)在市区内租赁住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市民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也可列入申请范围。  政策四、补贴发放审批程序  (一)报名申请  申请人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到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以下统称受理机关),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批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要求填写后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结婚(离婚)证及复印件;  4、租赁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二)受理及初审  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其予以补正。现场调查完成后,受理机关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初审后准予受理的申请人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受理机关组织人员在5日内完成核实。不符合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复审  符合资格的,受理机关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自收到居委会送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张榜公布复审后准予受理的申请人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组织人员在5日内完成核实。经复审不符合资格的退回申请材料,符合资格的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五)集中审核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进行集中审核。市公安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情况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并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六)排序公示  综合审核后符合资格的,按新增家庭与复核家庭两类分别排序。排序原则上按婚龄长短,离婚家庭按离婚时间计算婚龄,婚龄相同的,在市区落户时间长者优先。排序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对申请人资格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符合资格的其他人员顺延。  公示期期满后,补贴对象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补贴发放  货币补贴款通过银行转入申请家庭填报的市建设银行账户。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户400元/月、低收入家庭每户300元/月。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  政策五、监督管理  (一)本意见中的家庭为核心家庭,专指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子女婚后因无住房等原因户口未能分立、继续与父母同一个户口簿的家庭,也可以核心家庭的名义申请。  (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后实施或直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保障年度内,保障对象更换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验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2、享受补贴期间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限定范围的;  3、提供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等证件、资料不真实的;  4、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另外购置私有住房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会同民政、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对廉租住房保障居住情况、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一次,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六)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知当事人,停发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对弄虚作假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本次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均可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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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2014年廉租房按份共有产权出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录入者:lp 责任编辑:lp 作者: 发布时间:日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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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政办发〔2014〕121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2014年廉租住房按份共有
产权出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凌源市2014年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出售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六届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
凌源市2014年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出售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指示精神,根据《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0〕2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凌源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筹集廉租住房配套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滚动发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的:按份共有产权出售廉租住房是结合我市财政状况及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制定的,按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给保障对象,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目的是使保障对象逐步减少,有效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
(一)钢达小区:98套,位于天元街西侧原轧钢厂旧址,建筑面积44-50㎡。
(二)连福庄园小区:110套,位于凌源市高速路口处,建筑面积48-50㎡。
(三)万恒世纪城小区:102套,位于凌源市河东新区,建筑面积44-46㎡。&&&&&
(四)融鑫花园小区:32套,位于凌源市铁西街,建筑面积50.11-62.95㎡,带有地下室,面积6.52-13.67㎡。
三、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2014年廉租住房一层、六层单价为2600元/㎡;二层、五层单价为2700元/㎡;三层、四层单价为2800元/㎡。其中,国有产权份额1200元/㎡,购买人在付款时国有份额部分不支付。地下室单价为600元/㎡,由购买人自愿购买。
四、廉租住房出售
(一)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2011年9月30日以前即为凌源市城市非农常住户口;
2、城市低保户(享受政策性低保的除外);
3、无房户。
(二)有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3、已建私房的;
4、被拆迁户或私房已出售的。
(三)廉租住房申购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报《凌源市购买廉租住房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家庭收入证明;
(2)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低保证;
(3)户口簿(因无房不能单独落户的,应提供街道办事处和户籍部门分别出具的家庭人口和家庭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
(5)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说明;
(6)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明;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户籍、住房和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条件等逐项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签字盖章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凌源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各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原件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交由住房保障审核小组。
4、审核及公示
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出售审核小组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退回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四)时间安排
申报阶段:
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25日。
审批阶段:
1、街道办事处初审及公示阶段: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0月5日
2、住房保障办复审阶段: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15日
3、审核小组审核及公示阶段: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1月3日
廉租房出售阶段:
2014 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五)廉租住房的出售方式
1、经审核符合购买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最后人选(详见《摇号规则》),对摇号全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监察,公证处现场公证。摇房结果将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签订购房合同
已取得廉租住房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交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入住通知书》交付给购房户,逾期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廉租住房。
3、对具备购买廉租住房条件,但未取得廉租住房或因无能力购买自动放弃廉租住房的家庭,直接确认其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申请条件,可领取201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六)物业管理
取得廉租住房的家庭要按规定和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五、上市管理
取得廉租住房的家庭要严格履行《凌源市2014年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出售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
(一)购房户付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标明&廉租住房&字样和国有份额金额。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房家庭自购买廉租住房满五年,并付清该廉租住房的国有份额后可上市自由交易,但以后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取得廉租住房未满五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上市交易的,由购房家庭提出申请,经凌源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政府按原价回购(个人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该住房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四)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在抵押时必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若购房人将所购廉租住房抵押,到期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在拍卖或变卖时,住房保障办公室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购房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全部产权且继承人不符合购买廉租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办公室按原价回购(个人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六、职责划分
(一)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分别审核如下内容并签署审核意见(需签字盖章),在审核过程中免收各种信息查询费用:
住建局审核申报家庭所有成员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财政局审核申报家庭成员的工资信息;
民政局审核申报家庭是否属于城市低保户;
公安局审核申报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及车辆信息;
征收局审核申报家庭自2012年9月中旬以后有无房屋拆迁记录;
朝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凌源办事处审核申报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信息。
(二)市住建局指导协调住房保障办公室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依据《凌源市廉租住房清退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清退,五年内不再对其受理住房保障申请。
(三)各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对因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
附件:1、凌源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出售审核小组成员名单
2、凌源市购买廉租住房资格申请表
3、凌源市购买廉租住房资格审批表
凌源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出售
审核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律& 山&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国英&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孙& 毅& 市财政局局长
&&&&&& &&&&纪国文& 市民政局局长
&&&&&& &&&&寇百芳& 市房屋征收局局长
&&&&&&& &&&李学斌& 市公安局副局长
&&&&&&& &&&许宗奎& 住房公积金办主任
&&&&&& &&&&田& 华& 市住建局副局长、房产处处长
凌源市购买廉租住房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个人年收入
家庭人口数
街道办事处&&&&&&&&&&&&& 社区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身份证号码
第一批未摇到房号是否自愿申请参加第二批摇号
备注(有特殊情况的选择填写)
申请时间:
凌源市购买廉租住房资格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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