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是证明材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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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填报单位:八岭山镇
职权编码01424MQR00400职权名称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八岭山镇人民政府职权依据【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确认形式□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受理范围及条件辖区内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购买毒性中药的。需提供的材料1.购买申请书(注明购买用途、购买量等)1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即时办理特别程序及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开具证明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并送达证明文件。
5.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行为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承办机构八岭山镇食药所咨询方式电话:8836319
地址:八岭山镇利民路
单位:八岭山镇食药所监督投诉方式电话:8836319
地址:八岭山镇利民路
单位:八岭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审核意见备注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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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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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决定公开的意义   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即是将行政许可的结果予以公开。将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是行政公开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对于利害关系人来说,行政许可决定会对其利益产生影响,尽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但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是否采纳了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和意见,是否考虑了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利害关系人都需要通过行政许可决定进行了解,然后才能决定是否采取对自身权益的相关保护措施。第二,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并不是所有申请人最终都能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对于未获得许可的申请人来说,在有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他们所关心的是行政机关是否依法采用了公平的程序,保障申请人有平等竞争的机会,获得许可的被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行政机关事先公布的条件,行政机关的决定对自己是否存在不公正。通过行政许可决定,如果其他申请人发现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公正,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第三,对于公众来说,行政决定公开,使其可以了解自己需要的信息。如,在工商部门查询企业法人的登记,可以了解有关企业的情况,从而使个人和企业在与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降低商业风险,避免损失的发生。又如,对于经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产品的结果予以公开,可以使公众根据这些结果选择商品,保护使用者、消费者的权益。第四,将行政决定予以公开,使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可以从决定中了解行政许可的决定过程和理由,从而增加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的作用。   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已经规定公众查询有关行政许可决定的资料的办法,为公众提供服务。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办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机读档案资料、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二、行政许可决定公开的例外   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但遇有下列情形,不得公开。   1.国家秘密   根据我国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国家利益,因此,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能予以公开。   2.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美国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是指在营业中使用的、能使该秘密的所有人在同行竞争中占据优势的东西,它可以是一个配方、一项公式、一种模式或者是推销产品的计划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通常表现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流程以及情报、经验、技巧、规程、报表、名单、计划和数据等。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这是商业秘密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的最为显著的区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权利人而言,维持了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直接目的就是谋求经济上的利益。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各国主要是以、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在强调行政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原则下,也需要对行政许可相关方商业秘密的保护。   3.个人隐私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行政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原则上行政机关将其掌握的文件资料向公众公开,但由于行政机关掌握大量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政公开很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此,有必要在规定行政公开的同时,规定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公民隐私权具体体现为以下权利:(1)了解和取得个人记录的权利。公民个人有权知道行政机关是否存有关于他的记录以及记录所记载的内容,并要求得到复制品。(2)要求修改记录的权利。个人认为关于自己的记录不正确、不完全或不及时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修改。(3)同意权。除了规定的免除情形外,行政机关公开个人的记录,必须取得个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公开。   在某些情况下,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情权会发生冲突。一方面,公众希望知道更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情况,并对有关信息加以利用;另一方面,每个个人又不希望自己以及与自己有关的情况被他人过分关注,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要协调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就要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范围予以明确界定。但我国的法律目前尚未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在将行政许可决定公开时,行政机关必须在权衡因公共利益而决定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第一,行政机关收集的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必须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第二,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决定公开,涉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应当经申请人同意。第三,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公开的问题上,对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认定不宜过宽,尤其是对于本身具有公示的作用行政许可更是如此。如企业法人登记,其功能一是为企业赋予法人资格,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是对企业的营业状态予以公示,保护交易安全。如果过多将企业的有关情况认定为商业秘密,登记的公示作用就无法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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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滥作为!收藏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李长金的委托,担任其诉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三星口乡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行政确认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就合议庭归纳的调查重点以及本案相关的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第一被告在本案行政复议执法过程中未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行政。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行政滥作为。
1、第一被告的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将三星口乡写成草碾乡不是一般的“笔误”,此“笔误”的出现使此复议决定书更不具备行政行为应该具有的先定力、公定力、公确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它不仅使复议决定成为两张废纸,更重要的是凸显出了第一被告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相应资格及智商是何等低下、此复议决定书的出笼,造就了青龙县政府法学史上的一朵奇葩之花,更是青龙县法学史上的奇耻大辱。
2、第二被告违反《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在确权时未依法将土地确权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更未告知被申请人应何时提交答辩、对因不知晓确权申请书内容造成被申请人无法答辩从而剥夺了被申请人(本案原告)的答辩状和陈述权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采用盲人摸象之高超手法断章取义后冒然下判实属荒诞之极。恰如法谚有云: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陈述&。
3、第二被告违反《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被告的《办案人员》未询问被申请人对办案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实属程序违法,第一被告对此违法行为未作任何表述与评判。
4、第二被告违反《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本次调解是确权前的法定必经前置程序。没有此程序即为程序严重违法。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起码的知识不知第一被告是真的不懂还是装不懂,真不懂是法盲,装不懂是腐败,二者必居其一。
5、第二被告在本次土地纠纷确权决定书中仅表明。大河北兔子沟门(小地名地类为林地、长50米,宽13米,面积),0.97亩其林地使用权归李耀先享有。并没有标明此地地块的东西南北四至。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第一被告对此未依法认真核查。第一被告的判词中所谓的“认定事实清楚”纯属无稽之谈。
6、第二被告在确权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本案原告)提交的最有力的证据、林地使用证、耕地承包户承包地块登记表,在县政府颁发的林地使用证和土地承包证书未被依法撤销的情行下,仅用一句《未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胡言乱语即予以否定的拙劣违法行为第一被告也未作任何表述与评判。对申请人(本案原告)提交的李克清、李景方、李守刚、李景余、李守祥的证言未作表述也未阐明不予采信之理由。原告一贯以来都是在界线内土地进行耕作,且发包方村民委员会对该争议土地也仅对原告一人发放了承包证,故对原告的权利应以四至界线内的实际面积为准,第二被告明知第三人在2014年末还在主张此地应留官道的前提下,2015却在原告己经连续耕作33年的地块中间毫无有效证据支持,非法确权给第三人0.97亩的行政行为实属荒唐。这已不能用“诉讼时效”来抗辩。得用”历史与年代”来抗辩。33年相当于两个秦朝帝国还零3年,真有点象“关公战秦琼”的感觉。
7、第二被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错误《森林法第十七条》与本案的实体行政行为风马牛不相及,实属荒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适用法条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
8、原告经历了一次确权一次复议,两次司法程序过程所见到的仅是一纸确权决定书和一纸复议决定书。其余的如确权申请书。对方证人证言、对方答辩等等、包括争议地块的发包方村民委员会对此次确权行为都浑然不知,并斗胆声称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的荒谬论调,本次确权不是暗箱操作又是什么呢?
二、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的各自裁判文书主文缺项、论证不透彻、均没有说理部分。未能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和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1、裁判文书是裁决机构对其审理的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载体,是裁决机构审理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既反映了司法权威与裁判独立,也反映了裁判者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裁判能力,更是实践“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集中体现。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坚持严肃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强调审理程序的公开性,案件事实的完整性,证据认证的逻辑性,裁判理由的说理性,以及文字语言的准确性,突出对当事人的诉求一对一的进行辩法析理。第一被告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诉求及提交的所有证据即不表述,也未说明不予采信之理由。堂而皇之的采取避尔藏之的粗劣手法。不知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的那一条法律。
2、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在认定土地纠纷中的证据,必须对上述五种证据,按照证据的“三性”给予审查。可见原告提交的县政府颁发的林地使用证及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耕地承包户承包登记表在五种证据中占首要位置,但第一被告在审理本案时所作的裁判文书中只字未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被告的所作的确权决定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本案第二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调查笔录与证人证言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二)、(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本案的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均属于当事人,第二被告提交的所有证言全部不符合法律规定(没符身份证复印件)。所有证言的的取证时间均在第三人申请人申请确权日期的半年以前,取证时间违法。内容全是第三人找道时的调查笔录。第三人在申请确权时亦末提交任何证据,第二被告的所谓的“行政行为”纯属于滥用职权暗箱操作、非法受理并立案。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证据,原告提供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据此不难看出笫一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3、裁判文书写明理由,乃是司法公正的最直接要求,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概念,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裁判的实体公正上。而实体公正能否实现,就要看裁判理由的论述是否充分。法律要给人以公平,则要证明公平在何处裁判文书不谈理由,即使答案正确,也难以使人相信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甚至认为它是武断的、专横的。裁判文书不说理.不仅不能保证司法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的各种非法行为。从实践来看,说理透彻、令当事人口服心服的裁判,基本上都表明裁判者执法公正。而只有裁判结果,不说理由或说理不清,牵强附会的裁判,即使事实清楚,也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其中亦难免出现司法不公。裁判理由是清除司法腐败、保证司法清正廉明的方式,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标志。裁判者不详谈理由,必然会为腐败和裁判不公行为提供方便。
三、两被告所作出的《决定书》均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两被告罔顾本案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剥夺原告诉权、严重违反数项法定程序、无视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依法批准用地的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界线清楚并与地籍调查中的实地范因界线一致,而界线内的面积不一致时,根据《确定土地所有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前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两被告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更使得诉讼参与方的矛盾进一步扩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是消解、化解矛盾,而不应是制造矛盾,应当是以法律程序最大限度的化解纠纷,而不能是经过了司法程序反而将社会矛盾由一个案件引发又一个案件。两被告的本次行政行为就是“菲律宾单方申请的南海仲裁案”的翻版。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代理人旨在弘扬对司法公正之信仰,提高司法公信力、想从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旨及执政理念对本案辩论作一个强调。代理人认为第一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我党宗旨和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众所周知,我们党自成立时起就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新时代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下,党中央早已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构建社会法治国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每个公民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律己,更需要我们的人民政府模范的遵守法律,以身作则,经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发现本案第一被告作为人民政府,无视法律法规、有法不依、为所欲为、玩忽职守,视法律如儿戏。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政府执政理念,同时也损害了自身的“光辉”形象。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反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实现以法治国的目标而确立制定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综上所述:第二被告的《三决字(20L6) 01号》行政确权决定书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是不争的事实。担任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诉讼必经前置程序责任的行政复议机构:本应依法履行应尽职责,然而第一被告并未依法行政,把党和人民交给他们的权力当成了肆意践踏法律的资本,胡作非为,坑害百姓。根据本案第一被告的表现不难看出实际状况,要想真正实现“以法治国”的目标还任重道远。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据此,原告恳请人民法院能够坚持司法独立的精神,恪守法律的理性和权威,排除法庭外一切干扰因素,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对本案进行公正判决,以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维护我国法治基本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出一份经得起历史检验和兼具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判决文书。同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向第一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以儆效尤。以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贻害社会。以上观点望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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