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购进抵扣税额太多造成虚增利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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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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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答案】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5 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2012〕38 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5 号)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
  后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扩大核定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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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论文:试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与措施研究-中大网校论文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 来源:宁夏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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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吴忠市国税局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开展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2014年10月,又将以购进棉花为主的纺织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至此,这些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状及初步成效吴忠市国税局通过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在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管理上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6年12月,吴忠市国税局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对23户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其中液体乳及乳制品一般纳税人9户、酒及酒精一般纳税人7户、植物油一般纳税人6户、纺织加工一般纳税人1户。仅日到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61259.46万元。按照扣除率的不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7%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33320.64万元,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3%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19779.64万元,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抵扣的进项税额8088.52万元,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70.66万元。按照行业的不同,液体乳及乳制品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57192.15万元、酒及酒精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177.66万元、植物油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889.39万元、纺织加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3000.26万元。对这些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公平了企业的税负,防止企业虚抵进项税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真实性。(一)规范了企业开票行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多为农业合作社、养殖企业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明显减少,其开票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制,且有效地规范了原始凭证和财务核算,从而提高进项税额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准确性,使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依据更加公平合理。(二)促进企业了依法纳税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改变了实行核定扣除之前纳税人凭票抵扣时,无论有没有销售收入只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就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往往大量开具收购发票,造成留抵较多的状况。仅2016年吴忠市试点行业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扣税凭证按照13%税率测算的进项税额,较核定扣除时计算的进项税额明显减少,降幅达123%,促进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三)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较之凭票抵扣方法按照农产品采购金额含税依13%计算进项税额,经换算要多抵扣农产品采购含税总金额的1.53%,从而降低了增值税税负。据测算,吴忠市实际发生核定扣除业务的纳税人,仅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按核定扣除方法较凭票抵扣方法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508万元,占当期实际抵扣全部农产品进项税额的5.7%,有效减轻了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二、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需要改进的问题(一)仍存在通过抬高买价虚增抵扣的可能性核定扣除的特点是将“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并按扣除率和当月销售数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当期销售额”是计算进项税额的两个重要指标,尤其是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直接影响了进项税额。虽然收购凭证失去了抵扣功能,但其依然是财务核算的凭证,收购凭证仍然由企业自行填开,收购对象是个人,基本上是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在核定时,面对繁多品种,且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所产原材料价格不同的实际,很难界定价格是否合理。所以,企业仍然有可能通过抬高买价和数量,以达到虚增产量、销售数量或者压低销售单价来抬高销售数量而虚抵进项税额的目的。(二)实行统一核定扣除标准对部分企业有失公允在实施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中,规定了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区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而在实际中,首先由于企业间生产工艺的不同,造成各个企业投入产出比也不尽相同。其次,原材料的品质也决定了投入产出率,以葡萄酒为例,不同年份、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气候出产的酿酒葡萄都可以影响到葡萄酒的产出率,这样核定的单耗数量不变,对企业有失公允。&(三)进项税额的计算过程繁琐且不易操作一是核算数据增多。在实际执行时,纳税人需要在每个月末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进而结合产成品销售量以及核定扣除标准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特别是规模较大、液体乳及乳制品品种较多的企业,财务核算难度较大。二是核算项目增多。以往凭票抵扣时,财务人员主要关注收购凭证有无多开、虚开,开具是否规范等问题。而实行核定扣除办法之后,财务人员除了购进农产品发票的相关信息外,还要重点关注进项税额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准确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量。三是核算方法的理解容易出现偏差。存在个别财务人员在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较大较频繁的情况下,直接采取最新市场价格代替期末加权平均单价法计算进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计算不够准确等情况。三、进一步完善核定扣除政策及征管措施的建议(一)加强辅导和培训,提高税收遵从和政策执行力针对纳税人对政策理解有待深入,一部分企业没有设立专职会计,聘请兼职会计多、且频繁更换,造成该行业财务核算能力普遍偏低的现状,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既要包括政策本身条款的讲解,还应包括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流程,使企业财务人员能够学之即用、用之即对,确保核定扣除政策能够在企业中准确顺利执行。同时,要通过对具体业务的剖析来加深税务人员对涉及核定征收有关政策、计算方法、以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务学习和理解,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防止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从而减少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失真、失当,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二)加强发票管理,尤其加大收购环节发票管理力度进项税额的核定涉及农产品的购进单价、购进数量等指标,而现阶段这些数据还是要通过购进农产品发票来反应。因此,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发票的管理以及扣除标准的审核,要重点审核购进农业产品的品种、产地是否合理,收购农业产品的数量、交易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相符,收购发票的开票量是否异常等,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增购进材料单价,虚增购货成本等手段达到提高核定扣除标准,最终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三)加强实地核查,遏制收购企业虚提农产品价格针对核定扣除行业原材料收购对象多为个体农业生产者、购进环节难以通过规范的工商业链条开展监管的特点,税务人员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收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企业的购销动态进行及时有效跟踪。尤其在农产品收购期间,要深入企业,掌握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出售人、收购价格、日收购数量、运输方式、入库、货款结算、收购凭证开具等方面的具体信息,核实其交易数量、金额和对象的真实性。通过对收购发票的严格审核,有效遏制农产品虚提价格的现象。(四)加强核定扣除后续管理,防范企业虚开虚抵实行核定扣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涉农行业自开自抵进项税的虚开空间,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行业虚开虚抵的问题。因此,税务部门要消除“一核百了”的错误认识,不能一经核定而忽视后续管理。 因为在进项方面,虽然核定了产品的投入产出率,但影响进项税额抵扣的还有原料数量和原料价格因素;在销项方面,核定扣除采取“以销控进”的办法,如果销售数量不真实,那么据此核定的进项真实性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对实行了核定扣除办法的企业,一方面要掌握其原料的市场价格基本情况,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其产能、用电量、包装物耗材、工资等有效指标分析监控其产量、销量情况,切实跟进后续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五)加强全面测算核定,进一步提高扣除标准的准确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思路,在核定方式方法上进行探索和创新,使核定的扣除标准符合实际情况,让企业认可和接受。一方面,可联合相关的技术部门,如质检部门、行业管理等机构,充分运用第三方力量和数据,一起参与核定,不断减少核定中的税企争议。另一方面,选择一些以农产品为原料、财务核算正规、行业相近的企业,尝试用购进扣税和核定扣税两种不同方法去管理和测算,比较其优越性,弥补不足,为全面推行核定扣除收集信息,提供参考依据。(作者单位:吴忠市国税局&责任编辑:田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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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
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门。下面,将从收购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弊端多问题重
  (一)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使用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然而实际上很少有企业是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都是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而且,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开满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农业生产者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种养植能力。
  (二)客观上造成了偷税漏洞。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买价的13%扣除率抵扣税款。然而,有些企业几乎不索要普通发票,而是以不要发票,适当压低产品价格,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并以此向中间商索要好处,从而使这些中间商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领取普通发票,形成大量税收流失。这是经营农产品企业比较普遍的现象。
  (三)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国家规定(财税[2002]12号文件)从日起,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一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如收购农业生产者100元的粮食,开具收购凭证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00×13%=13元的进项税。当月把收购的100元粮食以113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需缴销项税[113/(1+13%)]×13%=13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
  (四)为企业调节税款和偷逃骗税提供可乘之机。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凭证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帐,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便先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凭证,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这也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长期零税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还有些企业通过虚开收购凭证达到偷税目的,更有甚者通过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进、销项税比例,从而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
  (五)尽管有关农产品收购的管理管理办法很多,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很多,如:山西省国税局晋国税发(号印发了《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吕梁市国税局针对办法又做了明确,规定“收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验;向异地农业生产单位、农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金农产品,按照规定取得普通发票抵扣,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核查后方可抵扣;”“纳税人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下列购进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结算货款:1、从农产品生产单位购进的农产品;2、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向农业生产者单笔购进额在3000元以上的”。上述办法规定相当细,但在实际执行中,一是税务机关人员不足,很难保证及时查验大额收购,事后查验也就失去了查验的客观真实性。二是现行的金融、现金流量等制度制约不规范,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纳税人为符合实际又符合政策,采取“大票划小”的办法开具,反而增加了用票数量,但并起不到制约作用。并且纳税人对此规定也反应难以执行。
  二、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一)购销双方无任何制约关系。农产品收购凭证由购货方自已开具,既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实行自开自抵,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从而形成了税收管理工作难以解决的漏洞。
  (二)无法对购销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收购凭证是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扣,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向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建立一整套防伪开票、认证系统。同时,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接受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意识差,这又使手工交叉稽核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实行,税务机关很难一家一户找到这些人来验证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同时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现金交易,无法通过银行对其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三)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原理。目前,从表面上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进、销项税的税率都是13%,但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形成了税基口径不同,造成了增值不缴税的,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原理。
  三、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建议
  (一)从税制角度出发,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用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根据目前很少有企业是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而是从中间商手中大量、成批收购,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的实际,采取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一律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扣税凭证的措施。这样,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发票用于抵扣,从而使那些中间商,不得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从而有效地防止税收流失。对少数农业生产者偶尔出售免税农产品给一般纳税人的,可持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免费代开普通发票。同时,用普通发票代替农产品收购凭证用还可以有效防止过去企业自己领取农产品收购凭证,任意填开用以调节税款,甚至虚开发票偷逃骗税的行为。
  (二)改变目前的抵扣方法,即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甚至为“销售实耗扣税法”将购进时全额抵扣,改为在购进时全额计提,实际耗用时按耗用数量配比抵扣。甚至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三)改变农产品收购发票版式,限制使用。目前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普遍使用万元版,有的甚至是十万元版,为了降低税收风险,建议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版面采取千元、万元两种版面,取消十万元版面。对使用对象要区别对待,只有零星收购业务的单位限其购买千元版,每月购买的数量作一定的限制;收购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才能允许其购买万元版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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