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一直挂靠在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但是单位不付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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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案例 | 证件“挂靠”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本文1311字,阅读完大约需要3.5分钟。
日,李某与某路桥公司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
协议首部约定: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等证件。
另协议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自日起为期三年,合同期满双方应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甲方归还乙方资格证书。
第二条约定:乙方聘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开展职务工作,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资。
第四条约定:甲方每年按25000元支付乙方证书使用费。
协议签订后,某路桥公司的部分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过程的部分书面材料中对李某的工作职务和工作活动作出了相关安排。该路桥公司亦将双方约定的25000元支付给李某。后李某认为其与路桥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提起了仲裁,主要请求事项为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社会保险。
本案中双方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后裁决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为了满足行业中对某类职业资格证的要求,一些企业会寻找一些资格证注册到公司,而资格证持有人大多不用直接到公司上班,通常公司会支付这些资格证持有人一定的费用。
本案中,路桥公司支付了李某约定的费用,李某也按照公司的要求参与了部分工程的招投标等工作。李某与路桥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可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进行判定。
该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证实,该单位的目的是需要李某的资质证书,该单位每年按25000元支付李某证书使用费,在证书挂靠期间李某配合相关工作,李某根据单位的安排参与了部分工作亦是此体现。
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本案中李某从事了与单位业务相关的一定行为,但这些行为可视为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工作的外在表现,不能直接反映双方间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综合分析,仲裁委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实践中,证件挂靠后出现到期不退还证件、不予以变更注册等现象,此时,持证人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扣押证件,人社部门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情形不属于人社部门处理的范畴。凡为了同用人单位建立、存续劳动关系的目的而发生的劳动者求职、就业过程中所出现的证件扣押情形,人社部门应依法处理,而建造师及其它的证件挂靠等显然不属于此情形,不属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范畴,不能予以处理。
作者单位 | 安徽省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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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主体资格研究_正义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主体资格研究
作者:梁侠新闻来源:正义网
  摘要:自2011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此类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存在若干适用难题。本文以两个典型案例分析为切入点,从该罪的立法本意剖析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探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是否竞合。&
  关键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挂靠单位&
  为了更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第276条之一,通过刑罚惩治恶意欠薪行为。四年来,该罪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几个适用难题:1.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新司法解释提到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区分两者关系;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是否有区别,是否重合。&
  一、本地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现状&
  近两三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及整个经济大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安徽省宿州市多家建筑企业资金链断裂、工程停建,并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项等现象,从而引发群众上访、暴力冲突、绝食自焚等社会问题。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的两个案件为例,引出争议焦点。&
  1.2013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代表安徽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公司)与21冶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1冶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2014年2月20日,21冶公司安徽分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王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刑拘在逃);王某又以21冶公司名义分别与张某、洪某、周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21冶公司支付其相应的工程款和劳动报酬。后因王某拖欠工资,2014年8月20日徘投U霞嗖齑蠖釉鹆钔跄持Ц豆と斯ぷ省2015年1月8日,宿州市徘嗣穹ㄔ好袷屡芯:由21冶公司分别支付原告洪某工程款及保证金;支付原告周某保证金6万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人施工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为436100元,故对原告的该项要求不予支持;因共创公司非承揽合同的当事人,驳回三人对共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2.2013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陆某代表宿州市鸿飞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2月14日,杨某等农民工从广西公司宿州分公司承建该厂内的厂房建筑工程,2014年4月4日封顶完工,因厂房验收不合格,陆某拒绝支付广西公司的剩余工程款。现该工程共拖欠欠农民工工资315万元。2015年1月14日,宿州市徘投嗖齑蠖痈璺晒鞠麓锪讼奁谡闹噶钍,责令犯罪嫌疑人陆某于2015年1月29日前先行支付60万元,犯罪嫌疑人陆某至今未支付农民工工资。&
  案例一:共创公司与21冶公司之间是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其中共创公司是发包方,21冶公司是承办方;后21冶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挂靠其名下的王某,王某以21冶公司的名义与实际施工者洪某、张某和周某签订了劳务合同。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为该项工程的发包方的负责人,和21冶公司签订的是建筑施工合同中只约定了工程款,并没约定工人工资,李某只是建筑工程款的支付主体。而施工工人的工资应由其用工单位负责支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建方、劳务使用者,应当由其支付工人工资。而笔者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作为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民事判决已判令21冶公司承担支付张某、洪某的工程款,那么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21冶公司是否是该罪的犯罪主体呢?&
  案例二:鸿飞公司与广西公司之间是建筑施工关系,鸿飞公司系发包方、广西公司系承办方。广西公司宿州分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具体施工工人。因鸿飞公司没有结算工程款,广西公司宿州分公司没有钱结算工人工资。而本案中工程款与工人劳动报酬是否应当区分对待?笔者认为,广西公司作为劳务使用者,其工程款是否取得不影响其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二、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
  此类案件在审查起诉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主体如何确定,换言之,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是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挂靠其他单位情况下,被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是否同时追究,两者是否重合?发包方在劳动监察部门督促下允诺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很多是工程发包方&
  以本文选取的两个案件为例,被审查起诉的均为工程发包方。之所以被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其工程款未实际支付到位,导致承包方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监察部门亦责令承包方,甚至发包方限期整改,支付工程款或发放农民工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未按期支付款项的就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存在的问题就是,发包方与施工工人往往不存在劳务关系,不是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
  (二)被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时是否应受到刑事评价&
  目前,建筑领域有很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体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情况承揽建筑工程,案例一中的王某就是挂靠21冶公司,在21冶公司名义下,与实际施工者签订劳务合同;从2015年1月8日的三份民事判决看,王某在客观上具备表见代理的条件,因此,21冶公司应当承受该劳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问题是,至今由于无钱缴纳诉讼费的未民事起诉的其他施工者,在王某刑拘在逃境况中向21冶公司索要劳动报酬无果的情况下,被挂靠单位21冶公司是否应当受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评价?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主体是否必然重合?&
  (三)发包方允诺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必然受到刑罚追究&
  本文选取的两个案例中,案例一中李某和案例二中的陆某,均在人力资源和劳动监察部门承诺愿意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实际上,两人在后来均未履行承诺,没有按期按约支付工资。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发包方在农民工聚众索要劳动报酬,在劳动监察部门督促下允诺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呢?&
  三、法理分析&
  (一)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分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确立劳动法律主体的前提,同时也是认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的先决要件。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而支付劳动报酬责任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便是在劳务派遣的情况,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不应成为此罪主体。一般情况下不区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没有劳务派遣情况下,并无区分。&
  此类案件中发包方能否按时按约支付工程款,直接影响了农民工能否顺利取得劳动报酬;但是发包方与最终施工者并无相应劳动关系,不应成为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
  (二)建筑领域不同主体的责任分析&
  1.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责任分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被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相应管理费用后,允诺挂靠单位以其名义进行实际施工,而不作否认;施工主体有理由相信与被挂靠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并实际为之付出劳务支出。因此,可以推断施工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实际施工者在向挂靠单位索要劳动报酬无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挂靠单位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连带民事责任关系。&
  2.建筑企业分公司责任分析。根据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即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在其职权范围内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两个案件中所涉及的建筑分公司与挂靠单位签订的合同关系均由建筑总公司负责。分公司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施工队队长的责任分析。案例一中张某、洪某、周某,案例二中的杨某都是施工队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进度和施工人员安排等。他们在支付劳动报酬上有何责任,笔者认为,施工队队长相当于施工角色中的一个“大工”,他们也是提供劳务的施工者,不是实际的用工者;因此,笔者认为,他们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责任。&
  (三)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主体的竞合与分离&
  1.刑法意义上劳动关系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对刑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仅对犯罪的客观方面与刑罚作了简单的规定。《解释》中亦未明确刑法意义上劳动关系的概念。学理上,有的学者认为可将劳务关系纳入劳动关系,甚至加工承揽关系也可作为劳动关系。从实质违法性的角度出发,其初衷不过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此观点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报酬内涵,从侧面反映刑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仅指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所界定的劳动关系,即劳务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中的“劳动所得”并非本罪中的劳动报酬。&
  2.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并不必然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主体&
  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防止刑罚权的滥用,避免个别轻微的欠薪行为归入犯罪高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行政确认作为前置性程序。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均给予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的机会。可见,立法者站在了结果无价值论的基础上,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方面保持了相当的“克制”。本罪的立法目主要并不在于惩治恶意欠薪者,而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追讨薪资。&
  《解释》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那么在确定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下是否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在没有立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立法本意,不应追究被挂靠单位的刑事责任。案例一中21冶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不应成为刑事评价对象。&
  3.发包方不应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劳动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发包方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是其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先决条件。&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州市徘嗣窦觳煸)  
[责任编辑:武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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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66.3%受访者感觉用人单位过于注重职业资格证
漫画:罗琪
采购师、插画师、导引师、代购师、服务师……各式各类五花八门的“师”让人晕了眼。但在今后,这些不必要的资格证都会陆续消失。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至此,国务院分6批取消的职业资格将高达319项。公众如何看待职业资格证?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02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非法“办证”机构多(63.8%)、花钱可通融(59.1%)、审核标准不规范不透明(58.8%),被受访者认为是当下职业资格证市场存在的三大问题。60.8%的受访者认为取消没必要的资格证,会使从业者不再为一纸“证书”而困扰。
66.3%受访者感觉用人单位过于注重“证件”
北京某高校大三学生刘鑫表示,上大学以来她前后共考过七八种资格证,普通话证、商务英语证、计算机证、教师资格证……但到手的绝大部分资格证却并不是她的兴趣,也不与专业相关。“网上像‘大学必考的十种证件’之类的帖子随处可见,无形中给我们灌输了一种‘证件多多益善,利于求职’的观念”。
为什么会出现资格证五花八门、鱼龙混杂的局面?调查显示,66.3%的受访者表示用人单位过于注重“证件”,64.8%的受访者直言一些部门利用相关资格认证获利,64.7%的受访者则坦言人们对资格证过于依赖,38.5%的受访者认为相关管理部门管制不力。
刘鑫所在学校每年普通话考试名额有限,经常一大早就挤满了排号考试的同学。“大学生面临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许多同学一入校园就开始有意识地为就业做准备,各类证件考试来者不拒,盲目跟风”。
调查显示,64.6%的受访者考证是专业领域所需,60.4%的受访者直言是求职需要,46.5%的受访者承认是跟风随大流,34.5%的受访者则出于个人兴趣。
63.8%受访者认为当下非法“办证”机构多
据刘鑫观察,除了一些专业资格考试,大部分热门资格考试都没什么难度,属于“人人都能考,人人都可过”,“认真备考的人很少,学不到什么知识。很多人执着于考证,只是为了减轻就业焦虑感,觉得拿着各种资格证‘后路’多,底气也更足”。
对于五花八门的职业资格准入,66.7%的受访者指出这将误导人们重“证”不重水平,56.7%的受访者担心会阻碍大众就业创业,45.7%的受访者认为各职业都需“持证上岗”太夸张,42.2%的受访者觉得是相关部门管得太细,39.6%的受访者担心压制了市场活力。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认为,“乱设证”“乱考证”一方面会造成社会信用混杂,用人单位难以辨别证件的有效性,社会诚信运转问题加剧。另一方面,会造成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时间、精力的浪费,考试机关的运转需要人力物力,增加了整个社会的负担。“同一职业的不同资格证要在国家规定的评价系统下,实现良性竞争,不断筛选出最值得市场信任的资格证”。
当下职业资格证市场都存在什么问题?非法“办证”机构多(63.8%)、花钱可通融(59.1%)、审核标准不规范不透明(58.8%)被指出是最大问题。其他还有:收费标准不合理(49.7%),手续繁琐、耗时长(45.1%),经办部门多(32.1%)。
张宝义表示,职业资格证是我们从“熟人社会”向“匿名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通过资格证证明工作能力,可以提高社会运作效率。很多人就是瞅准了这样的心理,造成了资格证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
他还提到,在当下,个别部门通过设置资格证考试牟利的情况正在大幅减少,“这一问题会在构建职权明确、责任细分政府的过程中逐渐得到解决。现在主要问题在于民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管”。
60.8%受访者坦言从业者从此不再为一纸“证书”而困扰
刘鑫认为,国家取消没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会有效减轻大学生对考证的盲目热情,缓解面对就业的浮躁心理,引导他们进行系统化的职业生涯规划,通过脚踏实地的学习提升专业素质。
调查中,60.8%的受访者认为,取消没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可以让从业者不再为一纸“证书”而困扰,51.1%的受访者表示可以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50.8%的受访者认为这体现了国家简政放权的决心,45.0%的受访者表示是真正做到“放管”结合,管好而不管死,39.7%的受访者认为可以高效激发市场活力,35.2%的受访者觉得可以实现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水平评价。
张宝义表示,此举是简政放权的过渡性政策,能有效促进就业、降低就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他同时建议,推广单位推荐制度,或鼓励民间形成第三方平台,对求职者的经验、业绩等进行系统化管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对求职者有一个全面、迅速的了解。当然,平台要得到国家认证,避免造假”。
黄明明认为,国家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证,能让求职者节省更多精力,也能避免企业在证书挂靠上浪费资金。“招聘时,企业不单以证书论英雄。让岗位人员能有更充分的竞争,把从业能力交给市场去认证”。
受访者中,在校大学生占10.5%,社会工作人员占86.5%。00后占0.4%,90后占21.9%,80后占52.3%,70后占19.1%,60后占5.2%。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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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残疾人证用来挂靠单位换收入 残障人士就业依然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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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财经北京6月1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政府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本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和保障残疾人就业,不过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漏洞正在让最初的效果打折。
  有调查发现,残障人士就业非常困难,有些人无法到合适的企业上班,或者因为身心原因不愿去上班,就选择了一种“挂靠”企业的方式,以此获得一定的收入或者社保。而与此同时,有的企业为了不缴或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节省开支,也采取“假用工”的方式来招收残障人。
  记者随机搜索,咨询到了一位听力二级残疾证的持有者。她说,自己目前找不到合适的全职工作,残疾人证如果挂靠企业也能增加点收入,如果企业不能给上五险一金的话,希望每个月能有的报酬。
  残疾人证持有者:这个是北京本地的,有北京户口。我是1992年的,今年22岁。想再企业上挂靠一下,如果能上五险一金就上,上不了,每个月吧,目前理想的是1500吧。
  对有的企业来说,让有残疾人证的挂靠在公司确实要比正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花费少。不过,来自北京一家小型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赵女士表示,用残疾人证来挂靠的方式不太适用于自己的企业。
  赵女士:我们企业现在在职人数15个人,去年残保金好像是交了2000多,这是按照北京市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人数来算的。不过我觉得用残疾人证来挂靠的方式,对我们来说不太适用。
  根据公开资料,以北京市为例,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就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采取残疾人证挂靠的方式,貌似双方都赚了便宜。不过,这和政府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初衷显然背道而驰。
  知名律师李光昱表示,相关举措原本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就业,但现实却是,政策并不完善,残障人士自我生存很困难,帮助残障人提高就业能力的机制也亟待改革。
  律师:这个方面的内容很多,其实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帮助残疾人就业,其实也是社会福利的一种。
  根据2013年的一份数据,当时中国各类残疾人总数已经达到8500万,其中仍然有1500万以上的残疾人,生活在国家级贫困线以下,占贫困人口总数的12%以上。北京一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赵女士表示,保障残疾人就业需要各方更加努力。
  赵女士:残疾人就业确实是比较困难和棘手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加大力度,保障残疾人就业,政府方面也要有更完善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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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雁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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