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违纪事实后,执纪审查应当查清组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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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执纪审查中的三类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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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作为纪检机关较为常见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集中体现了执纪审查新理念和具体工作要求,其中“谈话”共出现39次,此外还有多处内容也与谈话密切相关。  做好谈话工作,不仅要通过谈话了解、核实清楚有关情况,更要严格遵守《规则》,履行审批程序,依纪依规开展工作。根据《规则》相关内容,可将谈话工作分为三类情况,即: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初步核实中的谈话以及立案审查中的谈话。  第一类 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及其要求&  谈话函询,指的是针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谈不谈?  承办部门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纪检机关专题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一事一报,形成正式签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形成处置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谈话函询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和谁谈?  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对象是“被谈话人”。从实际情况看,指的是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也可称为被反映人。  ●谁来谈?  直接谈话:函询谈话中的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委托谈话: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怎么谈?  制定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预案。采取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认真开展谈话工作。在谈话过程中,要做好思想工作,重点告知被谈话人要对党忠诚,相信组织,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如今后查明未如实说明情况将承担相应责任。  形成工作记录和书面说明。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谈完之后怎么办?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以下三种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在工作中,我们一般将问题线索、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及办理意见等复印保存。  第二类 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及其要求&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机关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有着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即:掌握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纪的问题线索,属于本级纪检机关管辖,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可能构成违纪,需追究纪律责任。  ●谈不谈?  承办部门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纪检机关专题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一事一报,形成正式签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形成处置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初步核实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确定对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之后,再根据初核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经审批确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谈话。  ●和谁谈?  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对象是“相关人员”。主要是指反映问题涉及人员,包括举报人、有关事项请托人、参与有关事项决策人、有关事项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决定是否找上述人员谈话。在初核工作接近尾声时,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决定是否与被反映人本人谈话核实。  ●谁来谈?  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相关表述为:“核查组”。在工作中,核查组是工作方案确定的相关人员,核查组人员既可能包括承办部门负责人,也会有承办部门一般工作人员。根据谈话对象以及谈话内容确定谈话人员。一般性的初核外围谈话,可由承办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进行。重要的初核谈话,以及与被反映人的谈话,可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当职级的人员进行。  ●怎么谈?  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上述初核工作方案,包括初核谈话的相关内容。在工作中,与初核对象进行谈话,往往还会呈报专门的请示,包括汇报初核工作进展情况及谈话主要内容,并附谈话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预案等。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等。  在工作中,初核谈话要形成正规的谈话笔录。尤其是经过初核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况,更要严格按立案审查的标准,收集相关证据,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  ●谈完之后怎么办?  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包括初核谈话在内的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提出处置建议。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报批。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类 立案审查中的谈话及其要求&  立案审查,是指纪检机关对于反映或者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审查处理的活动。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立案审查中的谈话,包括审查谈话和调查谈话。  ●谈不谈?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做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立案审查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需经严格审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和谁谈?  立案审查中的谈话对象是“被审查人”“相关人员”。其中,被审查人就是立案审查的对象;相关人员包括举报人、有关事项请托人、参与有关事项决策人、有关事项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等。  ●谁来谈?  审查谈话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及审查组的有关工作人员来谈。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此后的审查谈话可以由审查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请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及审查组负责人再次谈话,做思想工作。  调查谈话一般由审查组的外查组工作人员来谈。重要的调查谈话,也可以由审查组的有关人员来谈。需要注意的是,调查谈话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  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及以本机关人员为主。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怎么谈?  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  严格执行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不得擅自更改;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审查谈话要体现党内执纪审查的特点。立案审查后,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调查谈话要严格依纪依法进行。调查谈话等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相关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谈完之后怎么办?  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撰写审查报告。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必要时形成专题报告。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材料移送审理及归档。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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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大家推送了这样一篇内容?【官员“落马”消息发布前,纪委都做了什么?】(点击可回顾),带各位小伙伴了解了纪委在公布党员干部接受组织审查之前要做的那些事儿。
从【获取线索】
到【初步核实】
再到【立案审查】
然后【权威发布】
这样,一则党员干部“落马”的消息就传到了网友的手机或电脑上。不过,又有网友问了——
“在进行立案审查之后,纪委又要做什么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
在立案审查之后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①成立审查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在审查进行过程中,当然会出现相关的涉案文件、款物等等,对这些物品的处置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②关于涉案文件、款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③查明违纪事实之后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中明确——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在这之后,就要进入【审理】阶段。相信很多网友都会在网络上看到类似这样的通报——
某某某因为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这样一个处分决定在被公开之前,就要经过审理。
说得简单点,就是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程度进行分析判断,以决定给予其适当的党纪处分。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第三十九条明确——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规定——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审理部门形成的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这样,就形成了处分决定,再经由纪委的自媒体对外公布及媒体转载,网友就会在新闻中看到违纪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的通报了。
通常来说,纪委会在【决定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审查】以及【给予处分后】两个节点向社会公布。
在这里小编想说,一些网友或许存在这样一个误区,把党纪处分和司法判决混淆,但其实,这是不一样的。
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程度,会被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以及开除党籍。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也就是说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如果同时涉嫌犯罪,就要向检察机关进行移送。我们在新闻中看到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X年”的消息,是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依法判决所产生的,这并非纪委的职责所在。
怎么样,听完了小编的介绍,再结合此前【官员“落马”消息发布前,纪委都做了什么?】的内容,相信大家就能明白在手机上看到的【权威通报】是如何产生的,对吧?
编辑/陈艾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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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解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如何理解“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
如何理解“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
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是纪检机关执纪审查的一个必经程序。违纪事实材料中的“违纪事实”指的是经审查认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是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的体现,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违纪事实材料的构成要素一般应当包括:被审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以审查组名义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据、审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时,应当告知被审查人有申辩的权利和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义务,听取被审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或工作记录。
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无不同意见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被审查人拒不签署意见,审查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
对被审查人提出的意见或辩解,审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研究,按规定写出说明。必要时,审查组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调查后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审查人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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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是纪检机关执纪审查的一个必经程序。违纪事实材料中的“违纪事实”指的是经审查认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是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的体现,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违纪事实材料的构成要素一般应当包括:被审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以审查组名义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据、审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时,应当告知被审查人有申辩的权利和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义务,听取被审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或工作记录。  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无不同意见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被审查人拒不签署意见,审查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  对被审查人提出的意见或辩解,审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研究,按规定写出说明。必要时,审查组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调查后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审查人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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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如何理解“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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