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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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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日施行。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日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 &&&&&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 &&&&&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当前位置:>>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 计时计程管理平台建设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 计时计程管理平台建设规范》的通知
湘运管驾培发〔2012〕9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
计时计程管理平台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的实施意见》(湘运管驾培发【2012】54号)的要求,省局组织制定了经专家评审,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
管理平台建设规范
二0一二年六月
本规范规定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的建设架构,以及平台中行业监管和驾培机构应用的功能要求、平台性能与技术要求、配套终端设备应遵循的技术要求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满足行业要求。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关于印发&预防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33号文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交公路发[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0]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
GB&&&&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JT/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796-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JT/T&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809-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JT/T&654-2006&&IC卡道路运输证应用技术规范
JT/T&414-2006&&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信息分类与指标
JT/T&415-2006&&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
JT/T&654-2006&&IC卡道路运输证应用技术规范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6&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a和导则:振动(正弦)
GB/T&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试验方法
GB/T&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车载终端
车载终端是以智能识别、指纹、卫星定位系统、无线通信为基础,实现对驾驶人培训学时和里程信息记录、传输的终端设备。
3.2&无线通信
无线通信是利用电磁波可以在自由空间中传播的特性进行信息交换的一种通信方式。
3.3&卫星定位系统
以提供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特征,具有车辆驾乘人员及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车辆实时动态数据,能对服务范围内的驾驶培训车辆进行管理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如GPS定位系统、北斗定位系统。
指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过程一个小时的培训时长。培训学时分为理论学时、模拟驾驶学时和实操学时,是衡量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过程中培训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
指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过程中,培训教学车辆实际行驶的距离。
3.6&计时计程设备
指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过程中对培训学时进行采集和记录的设备,根据培训类型及使用环境,可划分为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模拟驾驶计时设备和理论计时设备。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是安装在教练车上的计时计程设备,该设备具有指纹验证、卫星定位、无线传输、IC卡(或第二代身份证)读写功能。采用实时计时计程的方式,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过程中记录其培训开始时间、培训结束时间、培训时长、培训里程、最高时速、培训阶段等信息,并可通过无线通信或IC卡将培训学时上传到管理软件中。通过卫星定位、无线通信,对教练员、教练车辆进行实时定位、轨迹回放、定时抓拍、指定抓拍、电子围栏、车辆报警等,保证培训学时的真实性。各驾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具有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的图像自动识别等功能的设备。
3.7&智能识别
指通过智能识别技术对教练员、学员进行身份认证。智能识别可采用IC卡(或第二代身份证)和活体指纹的组合进行认证。各驾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选择配备具有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的图像自动识别等功能的设备进行认证。
3.8&指纹仪
主要由活体指纹传感器、处理芯片和指纹模块等组成。用于采集教练员、培训学员的活体指纹信息。
3.9&图像信息
主要由拍照模块、处理芯片、红外夜视、通讯接口组成。用于采集培训驾驶人图像信息,并通过无线通信传输到管理平台中。
签到是指教练员或学员通过智能识别技术在计时计程设备(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模拟计时设备、理论计时设备)上进入教学或培训状态的操作。
签退是指教练员或学员通过智能识别技术在计时计程设备(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模拟计时设备、理论计时设备)上结束教学或培训状态的操作。
4.&平台技术要求
4.1&平台架构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采用大集中方式,全省统一数据库,各市(州)、县(市、区)运管机构、驾培机构依据不同权限获取数据。
4.2&功能要求
4.2.1省级运管机构监管模块
4.2.1.1&培训学时设置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设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时、里程信息。
4.2.1.2&信息查询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能够对辖区内所属驾培机构、教练员、教练车、在培学员、毕业学员等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4.2.1.3&统计分析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能够对辖区内所属驾培机构的学员报名人数、学员培训人数、教练员培训合格人数、教练车数量等相关信息根据不同的统计口径进行统计汇总,并提供对应的报表打印。
4.2.1.4&信息发布
发布驾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重要通知等相关信息,便于各级运管机构、驾培机构了解行业信息。
4.2.2&市(州)、县(市、区)运管机构监管模块
4.2.2.1&驾培机构管理
对管辖内所有驾培机构基本信息、教学设备等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及管理。同时可以对违规的培训机构进行停业整顿,对于已经停业的培训机构经整改符合培训条件的进行复业。
驾培机构基本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法人、联系电话、教学场地面积(桩位数、场内驾驶训练道路长度)、教练车辆数量、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4.2.2.2&培训能力核定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驾培行业规定,根据驾培机构的训练场地、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数量,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核定,根据培训能力核定驾培机构培训学员数量。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培训能力的设定,对培训机构的招生情况进行科学的管理。
4.2.2.3&学员管理
对管辖内所有在学学员、毕业学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培训进度、结业考核及考试情况进行管理。
4.2.2.4&培训记录管理
对管辖内驾培机构的培训记录进行审核及电子签章。
4.2.2.5&教练员管理
对管辖内驾培机构的教练员进行审核及管理。对于违规培训的教练员可进行停止培训处罚,停止培训期间不能带教,对于处罚后经审核符合培训条件的教练员可恢复培训。
4.2.2.6&教练车管理
对管辖内驾培机构的教练车进行审核,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教练车进行定位、轨迹回放、图片抓拍、报警等工作,完成管辖区内教练车辆的监督管理。
4.2.2.7&教学场地管理
审核管辖区内所有驾培机构的教学场地、合同信息等。
4.2.2.8&信息查询
查询管辖区内所有驾培机构的基本信息、培训信息及全省教学大纲等相关信息。
4.2.2.9&统计分析
对管辖区内学员报名人数、学员培训人数、学员毕业人数、结业考核情况等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
4.2.2.10&任务提醒
市(州)管理部门登录平台时,平台提示待办业务的信息。
4.2.2.11&权限划分
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市(州)部分权限可扩展延伸到县(市、区)运管机构。
4.2.3&驾培机构管理模块
4.2.3.1&报名管理
实现学员报名时基本资料的录入。
4.2.3.2&培训管理
实现对学员培训的起止时间、学时及行驶里程信息的管理。
4.2.3.3&教练员管理
对所属教练员基本档案、劳动合同、工作履历的信息化管理。另外,通过学员的毕业情况和教练员的带教情况可以对教练员进行工作考评。
4.2.3.4&教练车管理
对所属教练车基本档案等相关信息的管理。同时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监控本驾培机构教练车的位置、运行轨迹、抓拍图片、报警等,实现对教练车辆的监控管理。
4.2.3.5&教学场地管理
对所属教学场地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管理。
4.2.3.6&学员管理
实现学员基本信息、指纹信息、培训记录、结业考核情况、考试情况等相关信息的管理。
4.2.3.7&统计查询
通过各类统计报表,为驾培机构对教练员教学情况、教学质量、教学水平的评定提供依据。
4.2.4&卫星定位监管(监控)模块
4.2.4.1&实时监管(监控)
实现车辆的实时监管(监控),可以查看车辆在线情况,行驶方向、速度等信息,并实现车辆轨迹查询及回放。在地图上可以增加线路、画电子围栏,车辆出界报警等功能。
4.2.4.2&图像信息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以通过管理平台发送指令或在设备上设置间隔时间,抓拍车辆驾驶信息,图片通过无线通信传输到后台管理软件。
4.2.4.3&车辆管理
记录车辆ID、车牌号、GPS编号、协议类型、部门名称、入网时间等相关信息。
4.2.4.4&报警信息
查看车辆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
4.2.4.5&统计查询
能够统计车辆报警信息、上线信息、运行记录等相关信息,为驾培机构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教练员及教练车辆提供科学数据信息。
4.3&信息共享
4.3.1&驾培机构查询
可以查看驾培机构基本信息、培训人数、教学场地、场地合同等信息。
4.3.2&教练员查询
可以查看教练员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工作履历、教练证等信息。
4.3.3&学员查询
可以查看学员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证件号、联系电话、申请车型、驾培机构名称等信息。
4.4&数据交互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支持与各驾培机构学时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互。与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进行交互的驾培机构学时管理系统必须满足省、市(州)、县(市、区)运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否则需要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数据通讯方式采用WebService服务,各项交互数据通过接口服务器完成数据的交互工作,实现系统的无缝连接。由于公安交警使用专网,为保证网络、数据的安全性,数据交互采取边界接入方式来实现。数据交互要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公安部的等级保护相关技术要求。
数据通信格式采用XML格式。
4.4.1&学员报名信息
驾培机构已有的报名、预约考试系统不变,但系统应采集学员基本信息、体检信息、指纹信息等,并通过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提供的接口,将学员基本信息传输至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交互数据为学员基本信息,数据项如下表所示:
提交信息:
1-居民身份证;
3-军官证;
1-男性;2-女性
GB/T&2261.1
0-初领;1-增驾
返回信息:
0-成功;1-失败
4.4.2&学员科目审核结果
在学员培训过程中,驾培机构将学员培训记录信息上传至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将依据教学大纲及培训合格要求,对上报的培训记录进行自动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将通过数据接口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中。
交互数据为科目审核结果信息,数据项如下表所示:
提交信息:
10-科目一;
20-科目二;
30-科目三;
返回信息:
0-成功;1-失败
4.4.3&学员考试成绩
科目考试结束后,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将通过数据接口获取学员考试成绩信息。
交互数据为科目考试成绩信息,数据项如下表所示:
提交信息:
10-科目一;
20-科目二;
30-科目三;
返回信息:
0-成功;1-失败
yyyymmddhhmmss
考试是否合格
0-合格;1-不合格
4.4.4&学员培训记录信息
在学员培训结束时,学员培训记录上传至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通过数据接口将学员培训记录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中。
交互数据为学员培训记录信息,数据项如下表所示:
提交信息:
长度:14位
教练员编号
长度:13位
教练员姓名
1-理论&2-实操&3-模拟
培训科目/阶段
1-科目一/第一阶段
2-科目二/第二阶段
3-科目三/第三阶段
4-第四阶段
车牌号/教室号
机动车牌号/教室编号
培训开始时间
yy-mm-dd-hh-mm-ss
单位:分钟
单位:公里
学员所属驾培机构名称
教练员所属驾培机构名称
返回信息:
0-成功;1-失败
4.5&性能要求
4.5.1&响应时间
4.5.1.1&交互类业务
交互类业务是指平时工作中在平台中进行的业务处理,如录入,修改或删除一条单据等操作。
l 平均响应时间:3-6(秒)
l 峰值响应时间:10-20(秒)
4.5.1.2&查询类业务
如信息查询、统计报表生成等。查询业务由于受到查询的复杂程度、查询的数据量大小等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此给出一个参考范围。
l 简单查询平均响应时间:3-10(秒)
l 复杂查询平均响应时间:30-100(秒)
4.5.2&并发数
系统运行环境一次最多可加载250个实例。
系统一次最多支持2000条记录交换。
系统运行环境一次支持20M以内的数据交换。
系统最大支持1000个并发数。
单笔数据交互(1M以下)在局域网(域内)用时20秒以内。
单笔数据交互(1M以下)在局域网(跨域)用时80秒以内。
4.6&安全性要求
4.6.1&网络安全要求
为确保平台的网络访问安全,应该采用访问控制、防火墙、线路备份、入侵检测、安全审查等方式。
4.6.1.1&访问控制
访问控制用于对平台资源的访问,防止未经授权而利用网络访问平台资源,利用已得到鉴别的身份或利用有关信息,按事先确定的数据权限规则实施访问权的控制。
4.6.1.2&防火墙
防火墙是一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结合体,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时计程管理平台与其它软件之间建立起一个安全的网关,从而保护内部系统免受非法用户侵害,同时具有IP地址转换功能,以便对外有效屏蔽网络内部IP地址,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4.6.1.3&线路备份
为了保证系统通信的畅通,防止因通信线路异常而引起的传输错误、业务中断等,应采用线路备份手段,保证系统数据传输不间断,同时有负载均衡能力。
4.6.1.4&入侵检测
在网络安全管理中,除使用一般的网管软件和系统监控管理软件外,还应使用网络监控设备或实时入侵检测设备,以便对进出各级局域网的常见操作进行实时检查、监控、报警和阻断,从而防止针对网络的攻击和犯罪行为。
4.6.1.5&安全审计
需设置对信息包及信息包内容监管的系统和设备,用以探测信息包的异常来源和去向,对信息包的内容进行检查。
4.6.2&物理安全要求
系统应有物理安全保证,主要保障主机设备、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存储介质的安全。
主要防范主机、路由器、交换机等物理运行环境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如:地震、水灾、火灾等环境事故造成整个网络系统毁灭;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断电以至操作系统引导失败或数据库信息丢失;设备被盗、被毁造成系统崩溃、数据丢失或信息泄漏;电磁辐射可能造成数据信息丢失或泄露。
4.6.3&系统安全要求
4.6.3.1&操作系统安全
4.6.3.1.1&操作系统的备份与恢复
主机操作系统应有快速备份及恢复功能,在出现意外故障的情况下,能快速恢复系统,业务恢复之间控制在最短时间内。
4.6.3.1.2&操作系统的访问权限
严格控制操作系统访问权限,实现对系统资源的保护,取消或关闭主机间的信任关系,关闭不必要的安全隐患网络服务,严格控制网络文件系统共享,防止攻击。
4.6.3.1.3&操作系统的用户与口令管理
科学设计用户组和用户帐号,合理设定各类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权限,加大口令复杂程度,禁止用户不设口令或使用过于简单的口令。设置口令的失效期,以强化用户定期修改口令。必要时可按登录时间、登录机器IP地址、MAC地址等因素限制用户的访问请求。
4.6.3.1.4&操作系统的安全审计
启用操作系统安全审计功能,定期查看各类系统日志,如系统启动与关机日志、用户身份切换日志、成功登录和失败登录日志、定期作业日志等,通过系统日志及时发现并排除系统隐患。
4.6.3.2&应用系统安全
4.6.3.2.1&应用系统访问控制
应通过CA认证、数字证书及口令机制防止非法用户登录系统。对于系统中重要的数据表进行更新操作必须通过应用服务器的身份认证,否则不允许对其操作。对于内部用户的查询也要通过认证,防止外部用户访问系统。应用系统中应该有严格的权限控制体系,能够建立不同的用户角色,每个角色有不同的权限,用户归属于角色。设立专门的权限管理人员,该人员只可分配权限,不能进行系统其他操作,实现授权人与业务办理人员分离机制。
4.6.3.2.2&应用系统备份与恢复
利用各种备份工具实现应用程序的备份,确保应用程序的正确、快速恢复。
4.6.3.2.3&日志和审计
需要详细记录系统操作日志,主要内容包括:各类操作人员的关键操作信息、用户及机构变更等与安全管理相关的信息。日志数据或文件应妥善保存,并要限制业务操作员对其的访问权限。
4.6.3.3&数据安全要求
4.6.3.3.1&数据传输加密
数据在网络上传输时,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被窃取。接口之间传输实时数据报文加密可通过硬件加密和软件加密方法来实现,可以根据数据处理量大小等因素选择硬件加密或软件加密。
4.6.3.3.2&应用数据安全
主要考虑相关数据的安全,权限划分要合理,既要考虑不同授权服务对象对数据的访问权限,同时也要防止服务对象依据合法权限得到的结果来推断出其它数据。
4.6.3.3.3&数据存储安全
本系统应采用高性能的主流数据库产品,同时要注意数据库版本的先进性和可靠性。所采用的数据库系统应符合NCSC认证的C2级安全标准,保证在发生故障和灾难后能够很好的恢复和重构数据库。
5.&计时计程设备技术要求
5.1&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
5.1.1&组成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应由如下几部分组成:
--&主机:包括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IC卡读写模块(或第二代身份证模块)、指纹模块、GPS模块、无线通信模块、计时模块、计程模块、摄像头、实时时钟、显示器、操作键和数据通信接口等装置。
--&计算机管理软件。
5.1.2&外观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各部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显示屏应清晰、完整,不得有缺损现象。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
--&耐久、醒目、规范;
--&显示器、操作说明、铭牌、标志中的文字必须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
5.1.3&铭牌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应有铭牌,铭牌应符合如下规定:
--&铭牌应安装在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主机外表面的醒目位置,铭牌尺寸应与主机结构尺寸相适宜。
--&铭牌上应标出制造商名称、地址、商标、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计时计程设备主机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制造日期等内容。
5.1.4&电气部件
1)&电源&-&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
2)&连接导线&-&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所有导线均应有适当保护,以保证这些导线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
3)&插接器&-&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所使用插接器时,插头两端应有防插错设置,以保证连接正确。在插接完毕后,插头和插座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接触不良现象。
4)&熔断器&-&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如使用熔断器,应在使用熔断器处清晰地标出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
5.1.5&技术要求
5.1.5.1&电源开关功能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应具有按键式电源开关,以实现关闭和打开电源。
5.1.5.2&开机自检功能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在通电开始工作时,应首先进行自检,遇到设备故障应以明显方式提醒用户设备工作状态。
5.1.5.3&汉字显示功能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操作界面,所有提示信息均能够以汉字的方式显示(如教练员和学员姓名、培训阶段、操作过程中的错误、警告、提示等),并且提示信息要准确、无误。
5.1.5.4&语音提示功能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应具有语音提示功能,在车辆未在规定路线行驶或规定区域培训时,可进行语音提示。
5.1.5.5&参数设置功能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应具有参数设置功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日期和时间使用GPS授时或北斗授时,不得具备有人工修改能力。
其他通信参数设定必须含有OTA接口,可采用空中无线设定。
限定参数必须通过管理后端设定,设备本机不得具有修改能力。限定参数包含有:
是否启用指纹验证功能、是否启用教练员准教车型验证功能、是否启用教练员准教类别验证功能、是否启用教练员教练证过期验证功能、是否启用教练员合同过期验证、是否启用学员培训日期验证等。
5.1.5.6&数据存储功能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存储器应采用非易失性存储芯片,存储的信息在断电或断网后不丢失。设备内必须保留不少于前2000条的培训记录以应对异常情况。
5.1.5.7&指纹验证功能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应具有可靠的活体指纹识别、身份验证功能。学员培训开始及培训结束时,都需要进行指纹验证。
5.1.5.8&卫星定位系统实时定位功能
实时获取车辆位置,行驶速度、方向和状态数据,显示车辆动态,对未实时上传成功的数据,具有再次上传的功能,对培训教练车辆实现实时跟踪。
5.1.5.9&电子围栏限制功能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应具备电子围栏限制功能,在超出电子围栏范围培训时,设备报警,报警5分钟以内车辆未驶入围栏范围设备自动停止计时、计程。
5.1.5.10&无线传输
通过无线通信能够将学员的学时信息、GPS定位信息、报警信息、图片信息等进行实时传输,当车辆偏离预定线路、训练场区域或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向管理中心报警。
如果由于网络原因不能实时上传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保存在设备上,不丢失,在网络恢复后自动上传或通过教练卡采集。
终端设备通讯协议必须符合部标JT/T808-2011,无线传输内容分为2个IP,一个IP传输图片信息,另外一个IP传输学时信息、GPS定位信息、报警信息等。
5.1.5.11&学时验证功能
计时计程设备(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模拟驾驶计时设备、理论计时设备)应该具有学时验证功能。
5.1.5.12&图片抓拍功能
通过摄像头能够按照定时、间隔时间、条件触发抓拍图片信息,并通过无线通信传递到后台管理软件中,具有设置图片抓拍间隔时间,图片大小等功能。其中定时、间隔时间、条件触发的参数由管理机构通过OTA远程设定。学员培训开始及培训结束时,必须进行图像抓拍,培训过程中进行定时(5-10分钟/张)抓拍。
5.1.5.13&断电保护功能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当计时计程设备异常断电时,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断电前存储的数据至少能保存15天不丢失。
5.1.5.14&数据通信功能
1)&通信接口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应支持RS232通信接口,可将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中的培训信息通过教练员IC卡读取到平台中,并不排除同时使用其他通信方式的可能性。
2)&下传信息
应能通过规定的通信接口或介质,实现对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中如下参数和信息的输入、设定和存储:
--&车牌号码。
--&GPS编号。
--&无线通信设置(IP、端口号)。
--&实时时钟。
5.1.5.15&车辆行驶速度、里程的采集、记录、存储功能
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通过卫星定位系统,依据定位信息获取车辆行驶速度、里程,与通过传感器获取的里程信息相比较,获取正确的培训里程信息。车辆行驶速度、里程记录单位为Km/h、Km,行驶速度、里程的测量范围为0~999.9Km/h、&0~999&999.99Km,分辨率应等于或优于0.01Km。
5.1.5.16&计算机管理软件
计算机管理软件应全部使用中文界面,并具有一定兼容性,能在通用的中文操作系统中安装使用。
计算机管理软件应具有原始数据读取、地图、查询、统计、参数设置、操作权限管理等功能。
5.1.6&技术指标
5.1.6.1&数据存储器
1)&存储容量不小于256K,可扩充。
2)&擦写次数不小于10万次。
3)&数据保存时间不小10年。
5.1.6.2&IC卡读写模块
1)&接口应全面符合ISO/IEC&7816系列标准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2)&应支持读写各种类型的存储卡、逻辑加密卡、智能卡和射频卡。
3)&卡座插拔次数不小于10万次。
5.1.6.3&计时模块
1)&符合ISO&标准《数据存储和交换形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方法》。
2)&计时存储精度到分钟。
3)&计时误差小于±1%。
4)&单次训练计时范围大于360分钟。
5)&累计计时范围不低于0~999小时59分钟。
5.1.6.4&计程模块
1)&计程存储精度到米。
2)&计程误差应符合GB/T19056中的要求,每5公里允许误差为±0.1KM。
3)&行驶里程的测量范围应符合GB/T19056中的要求,范围为0~KM。
5.1.6.5&指纹模块
1)&指纹图像采样时间应小于1秒。
2)&应支持1:1指纹匹配比对方式,匹配时间应小于1.0秒。
3)&应支持1:N指纹匹配搜索方式,匹配时间应小于2.0秒(256&枚时)。
4)&指纹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508dpi。
5)&可存储指纹模板数量不小于512枚。
6)&认假率应小于0.001%(安全级别为5时)。
7)&拒真率应小于0.1%(安全级别为1时)。
注:安全级别分为五级,从低到高:1、2、3、4、5。
5.1.6.6&GPS模块
1)&定位精度小于10m(98%)。
2)&第一次开机冷启动不大于48秒(平均)。
3)&热启动不大于8秒(平均)。
4)&天线-26dB、电缆长度5m。
5.1.6.7&摄像头模块
1)&支持160×128、320×240、640×480像素分辨率的不同规格图片。
2)&工作温度为&-10℃-75℃。
3)&工作湿度不大于90%,无凝结。
4)&压缩算法为优化后的标准JPG格式。
5.1.6.8&实时时钟
1)&符合ISO&标准《数据存储和交换形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方法》。
2)&断电后时钟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年。
3)&应能提供GMT+8时间,时钟制式应为24h。
4)&时钟误差每30天允许误差为±5分钟。
5.1.6.9&显示模块
1)&车速显示范围不低于0~220KM/H。
2)&车速显示分辨率不低于0.1KM/H。
3)&计时显示精度到秒。
4)&计程显示精度到米。
5.1.6.10&按键
1)&操作按键设置应能满足使用要求,并应在对应的位置标出各按键的功能。
2)&能通过按键选择所进行的培训内容、培训结束等操作。
5.1.6.11&工作环境
1)&工作温度应符合GB/T19056中的要求,温度在-20~70℃。
2)&工作温度应符合GB/T19056中的要求,湿度在0~90%RH。
3)&电源输入电压应在DC&9~80V自适应。
5.1.6.12&电气性能
1)&电源电压适应性
按表1给出的电源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适应性试验时,试验后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表1&&电气性能试验参数&&&&&&单位:伏特
标称电源电压
电源电压波动范围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
2)&耐电源过电压性能
在表1规定的过电压下,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应能承受1分钟的电源过电压试验。试验后设备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5.1.6.13&数据安全性
应符合GB/T19056中的要求,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应防止数据被更改或删除。系统参数信息,一般情况下只能读,不能更改或删除。在设备初始化调试、校准、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需对系统参数进行设置时,需经授权。培训记录信息不能通过外部设备进行任何改写。
5.1.6.14&气候环境适应性
应符合GB/T19056中的要求,多功能实操计时计程设备在承受各项气候环境试验后,应无任何电气故障,机壳、插接器等不应有严重变形;其记录功能、显示功能等应保持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或改变。
5.1.6.15&机械环境适应性
应符合GB/T中的要求,在承受振动、冲击各项机械环境试验后,应无永久性结构变形;零部件应无损坏;应无电气故障,紧固部件应无松脱现象,插头、通信接口等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或接触不良现象;其记录功能、显示功能等应保持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
5.1.6.16&抗汽车点火干扰
应符合GB/T19056中的要求,设备在汽车点火时,不应出现异常现象;应保证记录、显示、通信等功能正常。
5.1.6.17&静电放电抗扰性
应符合GB/T17626.2中的要求,抗静电放电干扰试验等级为3级,试验中及试验后设备不应出现电气故障,数据记录功能应正常,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或发生变化。
5.1.6.18&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性
应符合GB/T17626.3中的要求。抗射频电磁场辐射干扰试验等级为3级,试验中及试验后设备不应出现电气故障,数据记录功能应正常,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或发生变化。
一、培训记录基本信息
描述及要求
长度:14位
教练员编号
长度:13位
1-老大刚&2-新大纲
1-理论&2-实操&3-模拟
培训科目/阶段
1-科目一/第一阶段
2-科目二/第二阶段
3-科目三/第三阶段
4-第四阶段
车牌号/教室号
机动车牌号/教室编号
培训开始时间
yy-mm-dd-hh-mm-ss
单位:分钟
单位:公里
长度:12位
学员所属驾培机构
教练员所属驾培机构
二、教练员IC卡基本信息
描述及要求
教练员编号
长度:13位
所属驾培机构
教练员姓名
1-理论&2-实操&
3-理论/实操
教练证起始时间
教练证截止时间
合同截止时间
指纹特征值
三、学员IC卡基本信息
描述及要求
长度:14位
所属驾培机构
指纹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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