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属于哪个市一新建企业计划给职工入百分之百养老保险,二零一七年需要职工

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
2016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吉林养老金上调细则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篇一
2016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吉林养老金上调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人社部和财政部批准,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 【2015】17号),自日起,为全省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的第11次连续调整。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惠及我省260多万企业退休 人员,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调整水平略高于按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的全国平均调整水平。据了解, 在本次调整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2015年提高15元。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档次划分与2015年一致,此外挂钩调整首次增加了 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挂钩。倾斜调整部分,对高龄退休人员各档次倾斜调整均比上年标准高10元;对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继续给予倾斜并适当 提高倾斜标准。
详解调整细节
关注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日起,为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关注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 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 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底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计算。
(三)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关注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关注四:审批、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与案例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篇二
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与案例
自200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上海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就按《通知》中规定的办法计算执行,每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要下发当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2010年下发《关于2010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 )中,规定:“201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基础养老金)、第二条(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8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80元以上的,先发给180元,再按照高出180元以上部分的80%计发。”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2010年办理退休的职工(城镇企业职工,下同),其退休养老金计算可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见下表):
一、基础养老金
按2009年职工平均水平(3566元)为基数,按其工令(缴费年限)计算,工令每满1年为1%;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规定的计发月数(按规定的退休年龄计算);{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三、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虚账实记”中的金额及其利息÷120;
四、新老计算办法的差额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后,新办法比老办法高出180元内的,全部计发,超出180元部分的,只能发超出部分的80%。
五、当年退休调整增资
参照沪人社养发(2010)04号文件,按退休职工增资办法,计算(先增90元,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月,然后,再增加30元(企业职工))。
下面,举二个例子加以说明:
案例一:胡某某,1979年2月参加工作,由于从事特殊工种满10年,于2010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特殊工种55周岁提前退休),其工作年限(工令)计算为31年06月,按上述规定计算退休金如下:
1、 基础养老金:1123.3元
具体计算:2009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按其工令31年06月计算为:3566元×31.5%(31年06月换算)=1123.3元(见分进角)。
2、 个人帐户养老金:455.9元
具体计算:1993年1月至退休前的个人养老帐户总额为77496元,按55周岁退休,规定计发月是170个月,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为:77496元÷170月=455.9元(见分进角)。
3、 过渡性养老金:538.3元
具体算计:1993年以前的工令,折算为“虚账实记”的金额与利息为64596元,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为:64596元÷120月=538.3元。
4、 上述三项累加为2117.5元,原老办法计算为1945元,超过172.5元,低于180元,因此,2117.5元全额计发。
5、 根据2010年退休职工增加工资规定,可增资151元(基础90元,工令31元,企业职工30元)。
6、 因此,胡某某2010年8月起的退休养老金是2268.5元(2117.5元+151元)。
案例二:章某某,1966年6月参加工作,于2010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60周岁到年龄退休),其工作年限(工令)计算为44年03月,按上述规定计算退休金如下:
1、基础养老金:1578元
具体计算:2009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按其工令44年03月计算为:3566元×44.25%(44年03月换算)=1578元(见分进角)。
2、个人帐户养老金:585.3元
具体计算:1993年1月至退休前的个人养老帐户总额为77496元,按60周岁退休,规定计发月是139个月,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为:81352元÷139月=585.3元(见分进角)。
3、 过渡性养老金:768.3元
具体算计:1993年以前的工令,折算为“虚账实记”的金额与利息为92193元,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为:92193元÷120月=768.3元。
4、 由于上述三项累加为2931.6元,原老办法计算为1975元,新办法比老办法要超过956.6元。按2010年规定,对高于180元,先发180元,超过180元的部分发80%,即先发180元,然后将776.6元(956.6元—180元)发80%,计621.3元(776.6元×80%),因此,超过部分实际计发是801.3元(180元+621.3元),与956.6元相比,扣发155.3元。所以,最后计发数是2776.3元(2931.6元—155.3元)。
5、 根据2010年退休职工增加工资规定,可增资164元(基础90元,工令44元,企业职工30元)。
6、 因此,章某某2010年9月起的退休养老金是2940.3元(2776.3元+164元)。
注:企业职工退休工资计发标准要由社保中心核定。以上计算只是个人对目前现行退休政策的理解,对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的理解,仅作参照。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篇三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决定从2015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 退休(职)人员以本人2014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 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 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 日后参加工作,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
5、 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 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 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
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 “五七家属工”以本人2014年12月领取的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
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2014
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2015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日历次历年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篇四
山东省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无 .............................. 2
山东省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无 .............................. 5
山东省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有
.......................... 10
山东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有 ............................ 14{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山东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有 ............................ 19
山东省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有 ............................ 23
山东省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有 ............................ 27{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山东省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有 ............................ 31
山东省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有 ............................ 34
山东省关于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通知 有 ........................ 38
山东省年企业退休等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待明细表 .......................... 42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号、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金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连同《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14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篇五
今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再涨10%左右。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第10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我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
每人每月至少涨142.5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依然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普遍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5元调整增加,调整幅度与去年持平。
在此基础上,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月增加基本养老金比去年多了0.5元。
按照养老金上调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90元+缴费年限×3.5元。比如,企业退休人员张某,在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的基础上,如果缴费年限20年,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3.5元,每月可再增加70元,总共上调160元。
依此计算,企业退休人员连续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此次普遍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人每月至少可增加90元+15年×3.5元=142.5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今年的养老金自日起调整,对于调整提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的同时,要补发今年以来的调整提高部分。
70岁老人可享受“高龄补”
去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首次增加了对老龄群体的“特殊照顾”,即年满70岁及以上的老人可按年龄段享受不同级别的“高龄补”。今年,“高龄补”政策继续保留,调整幅度也与去年持平。
政策规定,截止到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l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此外,高龄老人的养老金还有保底政策。
2013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这一数额与去年持平。
另有三类人员可享倾斜政策
高龄人群之外,还有三类人员可享受倾斜政策。
按照规定,符合《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规定范围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日《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较去年的173元增加了19元。江苏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篇六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公司: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 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 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3.5%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 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我省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
四、其他事项
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达到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从日起,比照本通知对高龄人员适当倾斜的相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不再另行发文)。
五、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和增加倾斜对象。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请于5月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贯彻落实汇总情况请于5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和增加倾斜对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补助资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日2013年辽宁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篇七
辽宁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3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日后参加工作、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3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日关于2016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篇八
关于2016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调整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人社发[2015]12号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调整企 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5〕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养老金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 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 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三、养老金调整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养老金调整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采取措施,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规定的调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调整。
(本文来源于网络整理 仅供参考)2016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消息:关于2016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二零一七年退休企业人员增加养走金篇九
2016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消息:关于2016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
关于2016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日后参加工作、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属工” 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 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 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2015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 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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