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马与砍杀村子建设里说是要入股建厂房,合法的正常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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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用来建厂房后出租吗
& & &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a)兴办乡镇企业(b)村民建设住宅(c)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
  (3) 不符合上述规定(《土地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4)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以明确,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其他的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因合同无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
  1、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合法化操作的建议
  因此,面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更应该谨慎应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种途径规避法律风险:
  1、通过股转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种方式对于仅仅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会面临解决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对于需要取得大面积土地用于长久生产经营,并需要兴建大批厂房的企业,建议从源头开始规范拿地方式,以避免合同无效导致的更为严重的经营损失。
  2、通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已有的房屋达到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
  这种方式相对于前一种而言,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方式较为简单,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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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少数民族群众文化体育运动中心目前正在进行验收工作,即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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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排行榜摘要:6月25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俊杰同志带队参加了第42期阳光热线节目,共接听群众反映问题13个(其中切入直播间7个,未切入直播间6个)。节目播出后我们认真迅速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苗庄子村在基本农田上建厂房 经查:该地为一般耕地
来源:河北广播网 16:50
6月25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俊杰同志带队参加了第42期阳光热线节目,共接听群众反映问题13个(其中切入直播间7个,未切入直播间6个)。节目播出后我们认真迅速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邯郸市黄粱梦镇贵龙岗村村民张先生反映河北贵龙钢结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问题
经查,河北贵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贵龙岗村北,占地面积121.94亩,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反映的地块分别属邯郸县2010年第一批次4号地块,邯郸县2011年第二批次2号地块,邯郸县2012年第五批次1号地块。上述地块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号文件、冀政转征函[号文件、冀政转征函[号文件批复。邯郸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对以上地块进行了挂牌出让,由河北贵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摘牌,分别于日、日、日与邯郸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河北贵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25日13时,丛台分局安排专人与张红祥取得了联系,下午又约张红祥到黄梁梦国土所进行了当面回访,张红祥对国土部门的工作表示理解,对回访表示满意。
二、邯郸市复兴区付先生咨询自己在耕地上建蔬菜大棚,怕丢失,可不可以在四周建围墙
此问题,在节目中已给予了明确答复。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工作人员在节目结束后,又与当事人进行了电话联系,并表示愿意见面交流。付先生表示政策已经明确,不用再见面交流了。
三、唐山市滦南县唐先生反映基本农田建造违法建筑,没有合法手续的问题
经查,王学勤未经审批,于2014年3月占用奔城镇吴官寨村集体土地16301.48平方米(其中4256.42平方米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045.06平方米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筹建汽车检测站。
日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时尚未建设,只是平整场地,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5月发现该检测站开始施工建三层临街楼房后,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其违法行为,并于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国土资罚字(2014)68号):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其在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4256.42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元,计人民币42564.20元; 2、限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12045.06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0元,计人民币元。现在正处于三个月复议、起诉期的法定期限内,如果王学勤未复议、未起诉、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三个月后,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唐山市滦县陈先生反映村里占地100多亩建砖厂的问题
经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和滦县国土资源局多次与反映人联系,对方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滦县国土资源局查阅近半年来的巡查台账,未发现有违法新建砖厂的记录,查阅以往违法占地卷宗,也未发现有反映人名字的卷宗。我们将继续与反映人联系,了解事实情况,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五、石家庄市高新区陈女士反映比自家小孩出生晚的有征地补偿款我家小孩没有的问题
经查:陈女士反映的征地是1999年建韩通变电站征收的土地。当时按每亩18560元/亩进行补偿,中间又补偿到30200元/亩。也已落实到位,村民未有异议。
2011年根据新征土地情况和村委会的经济实力,综合考虑,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把以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再提高到50000元/亩,同时将以前征收的土地按该标准补齐。村“两委”召开专门会议,议定户口截止时间为日。&
陈女士的孩子是2011年8月出生的,不在补偿范围之内。她也曾找村里反映情况,日“两委”专题研究,根据规定不予补偿。
对陈女士向阳光热线反映的问题,村主要领导表示,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不符合日户口在册人员领取补偿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陈晓也可以向村里举报。 & &
六、沧州市青县刘先生反映苗庄子村在基本农田上建厂房
经过调查,苗庄子村于日将该地块租赁给李宝胜,用于建养鹿场,占地44.1亩。该地类是一般耕地,不是基本农田,现已建好。根据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实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的规定已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法律规定。青县国土局表示将加大巡查力度,把违法占地控制在萌芽状态,杜绝新的违法占地形成,并加强对养殖用地的管理,确保合法用地。
七、沧州市南皮县张先生反映该县以建张之洞纪念馆为由,占用500多亩基本农田
南皮国土局与反映该问题的南关村民取得了联系,按照举报人的指引,对其反映的张之洞纪念馆占地进行了勘查。经勘查,该地块目前仍为南关村、崔秤砣村、南花园村村民耕种,该地块现状为耕地、林地,拟调整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经调查,南皮县政府计划建设张之洞纪念馆,拟占用以上土地250.8亩,现在委派南皮镇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现处在征求群众意见阶段。对于张之洞纪念馆拟占地,规划调整正在报批中。
对张之洞纪念馆拟占地,南皮国土局将完全征得村民同意,严格按照合法程序进行报批。同时,将对此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用地规范,有效保护被占地村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沧州市献县赵先生反映征地闲置和补偿不到位的问题
经调查,反映人反映的土地位于106国道绕城北侧。西方屯村北侧,自日开始分两个批次,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共计征收集体土地661.0695亩。目前该宗地块政府已经修好相关道路、圈上了围挡,达到了三通一平的供地条件,正在准备挂牌供地。
目前,该村除赵先生等6户村民未领取补偿费外,其余涉及的村民已全部领取了补偿费。由于赵书志、赵双龙等村民拒绝领取土地补偿费,所以 日,献县局会同献县公证处和南河头乡政府进行了公正提存,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已经提存到献县公证处,由公证处代管储存赵书志等6户村民的土地补偿费。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城镇建设的需要,赵书志等村民随时可去献县公证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九、邢台市柏乡县张先生反映县国土局违规办证的问题
经查:张雪峰宅基地与费鹏展宅基地为南北邻居,张雪峰居南,费鹏展居北,费鹏展宅基地与张振忠宅基地东西为邻,费鹏展居西,张振忠居东。张雪峰与张振忠为堂兄弟。费鹏展宅基地系老宅基,于日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柏集用(2005)字第510088号,证载面积390m2,四至为:东至张风昌(张振忠之父)、西至张风利、南至张彦如、北至街。2013年,费鹏展之父费建波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张雪峰为了在自家北屋后留60公分护墙地,阻止费建波建房。费鹏展于2013年4月向柏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柏乡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柏民初字第117号判决,判决张雪峰、张振忠不得干涉费鹏展建房。张雪峰在其屋后多占60公分的目的未达到后,遂指使张振忠以柏乡县人民政府为费鹏展颁发的(2005)第510088号土地证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在张振忠不出庭的情况下,张雪峰做为张振忠的代理人为其出庭、出诉讼费、出钱找律师。此案经一审、二审,邢台市中院行政审判庭深入基层,了解到张振忠本人不愿诉讼,张雪峰无理缠诉后,绕开张雪峰,与张振忠面对面谈心,经邢台市中院行政庭苏庭长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使张振忠与费鹏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息诉。
张雪峰在使用非法阻挠施工,挑诉架讼等手段均为达到占用费鹏展宅基地的目的后,又使出了拨打热线电话等投诉手段,他所反映情况均不属实。根据我局调查情况与法院的几份判决,我局不存在收钱办事,代人签字按手印等违法情况。
十、邯郸市永年县王先生反映村民申女士卖土地问题
经查,李沟村村民申五妮由于年岁较大且一直寡居,她有一块地大约1.2亩位于吴庄村村西紧邻吴庄村边,耕种不便。经人介绍,与吴庄人王现辰亲戚在李沟的1亩地达成互换意向,时任李沟村村委会书记李红慈同意批准过的。后来因种种原因迟迟没有互换,吴庄村王现辰急需要占申五妮的这块地,所以就和申五妮达成另外一个协议:以每亩地3万元先补偿给申五妮,如果以后地互换了,申五妮再将补偿款退给王现辰。王现辰付款给申五妮后,准备在此地块上建房,在他建地基时被永年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及时制止。目前,永年国土资源局以对王现辰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永年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提出和举报人见面回访时,举报人拒绝见面,并要求为其保密。
十一、邯郸市黄粱梦村张先生反映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经查,张雪生反映的地块位于邯郸市中华大街以西,安联房地产以南,属教育用地。原属邯郸县管辖,日由于区划调整,黄粱梦镇黄粱梦村划归丛台区管辖。2011年邯郸县政府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号),该地块征收土地位于邯郸市邯郸县第Ⅱ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亩13万元(每公顷195万元)开展了征地补偿工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号)落实补偿工作。征地补偿款和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已全部拨付到黄粱梦镇黄粱梦村。由于黄粱梦村村民张雪生认为补偿标准低,一直未领土地补偿款,现在要求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号)文,区片价标准为每亩15.9万元(每公顷238.5万元)给予补偿。丛台分局已将张雪生反映的问题向黄梁梦镇政府进行了反馈,镇政府就征地补偿事宜正与张雪生进行协商。
节目播出后,当日丛台分局安排专人与张雪生取得了联系,26日上午10点30分又约张雪生到黄梁梦国土所进行了当面回访,解答了相关政策,张雪生对国土部门的工作表示理解,对我们的回访表示满意。
十二、邯郸市王先生举报村内砖窑问题
经和举报人电话联系,该手机号持有人说自己没有向河北电台“阳光热线”打过电话。国土局无法了解更多情况。
十三、秦皇岛市抚宁县金先生反映刻石场老板在耕地上挖铁矿石、挖沙子,砖厂挖土破坏耕地的问题
(一)刻石场老板在耕地上挖铁矿石、挖沙子的问题
经查,所反映的地块为河北省抚宁县山上营超贫磁铁矿,位于留守营镇七里涧村村北北环地,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日经专家评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于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17762,探矿权人抚宁县祺民商贸有限公司,有效期限:日至日,勘查面积0.82平方公里。日探矿权有效期满后,办理了探矿权延续,有效期限:日至日,勘查面积0.82平方公里。目前,该矿点的探矿权勘查详查工作已结束,探矿权已保留,日经省政府批准了该矿采矿权设置方案《河北省抚宁县山上营超贫磁铁矿》【冀国土资函(号】。采矿权设置范围面积:0.2166平方公里。目前经专家评审通过了河北省抚宁县山上营超贫磁铁矿普查报告、安全预审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设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下水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日河北省环保厅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冀环评【号)。目前该项目审批资料已报县国土部门审核,待申报省、市国土部门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
日,抚宁县国土局执法人员查实,抚宁县田各庄管理区湾子村村民孙和民于2011年9月以来利用夜间组织人员,租用钩机、运输车等设备未经勘查单位许可,擅自进入他人勘查区非法采矿。县国土局于日立案进行调查,并于6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400元,并处罚款11200元,合计33600元,当事人已履行了行政处罚。
经现场勘查,目前该项目单位正在按照省环保厅工程建设要求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不存在信访人反映“刻石场老板在耕地上挖铁矿石”的问题和非法采矿行为。
关于信访人反映“该村有人在耕地上挖沙子”的问题经核实该村没有非法采砂行为,与事实不符。
(二)砖厂挖土破坏耕地问题
经核实,该村有砖厂3家,窑址占地均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09年2月,经七里涧村第三小组同意对该小组一处荒山提供给第十砖厂作为砖厂取土(约30余亩),与该村第三小组签订了荒山取土协议,要求砖厂在五年内将荒山平整为耕地。目前该处已平整,土地已退还第三小组并且已耕种。信访人反映“砖厂挖土破坏耕地”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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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农村的。想在农村建个厂房,可村里有的人不让说我建厂房的地方人家要批宅基地
河南-洛阳&12-21 22:35&&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家是农村的。想在农村建个厂房,可村里有的人不让说我建厂房的地方人家要批宅基地,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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