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低保取消告知书应医保救助金告知书怎么写?

关于下拨2015年第一批医疗救助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
碧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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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一批医疗救助基本情况汇总表
碧莲镇敬老院
2015年第一批医疗救助对象名单
镇(街道)
重性精神疾病
胃恶性肿瘤
鼻咽恶性肿瘤
骨巨细胞瘤
多处恶性肿瘤
重残补助对象
再生障碍性贫血
喉恶性肿瘤
慢性阑尾炎
肝炎肝硬化
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
2型呼吸衰竭,陈旧性肺结核
乙状结肠癌
环形混合痔
老年性白内障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心功能不全
鼻咽恶性肿瘤
股骨干骨折
白内障,脊椎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肾移植术后排异
胃肠功能紊乱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非霍奇金淋巴瘤
风心联合瓣膜病
腹股沟斜疝
腰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
精神分裂症
鼻咽恶性肿瘤
气管恶性肿瘤
急性胰腺炎
尺骨肿瘤术后复发
硬膜外血肿
左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肝恶性肿瘤
再生障碍性贫血
左腹股沟疝
多发性肋骨骨折
原发性肝癌
股骨颈骨折
碧莲镇&汇总
碧莲镇敬老院
支气管炎、胃炎
碧莲镇敬老院&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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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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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办发〔2015〕62号
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全旗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建立清理整顿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前政办发〔2014〕20号《关于印发察右前旗城乡低保清理整顿方案》和前政办发〔号《关于印发察右前旗村(居)委会低保民主评议工作规程的通知》要求。通过抓好七个环节,建好六个平台的工作措施,全旗继续开展好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现就做好2015年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好低保对象的确认环节
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决定条件,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确认为低保对象。同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各乡镇严格按照旗社会救助局向社会公布这些条件,认真认定低保对象。
& & (一)申请低保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乡镇统一出具);
3、患重病、慢性疾病以及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5000元的人员,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如新农合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报销单,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医药费报销单);
4、残疾人还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5、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本(专)科生,或同时有两名在校本(专)科生的家庭,还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6、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收据;
7、人户分离家庭,还需提供现居住地村(居)证明(证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及住房、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由现居住地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对申请环节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通过近一年的政策宣传,全旗各乡镇对低保户申请都有了明确认识,但仍有个别乡镇在低保户申请时不接受申请。再次强调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书面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继续规范审核环节
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合理访问,信函考证。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进一步加强民主评议环节
2014年,为规范低保民主评议工作,制定实行了《关于察右前旗村居委会低保民主评议工作规范》(前政办发【号),健全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了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今年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委会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已评议结束的乡镇,要尽快到旗社会救助局进行审批,至今未进行评议的乡镇,要在5月中旬评议完毕。
五、规范审批环节
旗社会救助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旗社会救助局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继续规范公示环节
各地严格执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旗社会救助局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进一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
七、规范发放环节
凡低保对象全部纳入财政“一卡通”发放。
八、加强年检信息管理
凡低保对象都要接受年检,进行指纹、影像和身份信息核对,不年检按自愿放弃低保处理。凡新申请对象要严格进行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程序化录入,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年检结束后,导入旗管理平台分析确认,并反馈各乡镇数据信息库。
九、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凡现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旗社会救助局通过市级核对平台进行了核对。目前能进行核对的有财政、社保、公安、交警、工商、税务、就业、住建局等八个部门。今年全旗建起了申请低保家庭房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已正常运行,对户口不在本乡镇、死亡迁出、家庭成员中有在职工资和领取社保的等11项内容为重点核查项。
十、重新进行低保认定和进行家庭财产收入核对工作
近日,市民政局将出台《乌兰察布市城乡低保认定办法》,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医药费等合理性支出、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来认定一个家庭能否享受低保。即:一是通过统一全市低保核查口径,核算出申请低保家庭综合收入;二是通过乡镇评议,对申请人申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的真实性进行评议;三是家庭综合收入加乡镇评议结果加公示结果,确定拟享受低保人员。各乡镇要依据《认定办法》,详细对低保家庭收入进行核算,逐步实现以户施保、按标施保、差额救助。(乌兰察布市城乡低保认定办法随后下发,并进行培训)。
十一、尽快修改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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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理整顿结果,精确录入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平台。在录入时,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城镇低保要在每月10日前修改完毕,农村低保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修改完毕。
十二、完善低保证管理信息
2014 年,对全旗享受低保对象以户发放低保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档案编号,信息包括所在乡镇、村居委员会、家庭序号、享受人数、保障类别,可作为低保家庭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证件。目前,低保证正在打印,为确保低保证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各乡镇要在5月10日前,来旗社会救助局重新核对数据。
十三、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
一次性整理和建起低保纸质档案。完善后的低保档案共七套表格,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七个关键步骤。申请书、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信息附件、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居民家庭状况核查书、民主评议表、乡镇及旗救助局审批表,通过表格档案规范办理低保所规定的程序。今年,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水平,促进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08〕2号)规定和自治区要求,市民政局统一制定了低保对象的档案模本和有关表格,新申请的低保对象全市统一使用新表。内容包括以下15项:
1.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 乌兰察布市申请低保诚信承诺书
3. 乌兰察布市申请低保家庭授权核对委托书
4. 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5. 乌兰察布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劳动力系数代码表
6. 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
7. 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结果公示
8. 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9. 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
10. 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定期核查表
11. 乌兰察布市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成员长期公示表
12. 乌兰察布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享受低保备案表
13. 乌兰察布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14. 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未通过通知单
15. 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保通知单
十四、明确职责,加强责任追究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精神,在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分清责任主体,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旗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监督低保资金的发放管理,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不力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
2、不按规定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抽查、重点核查、审批公示等工作的。&
3、弄虚作假或者把关不严,批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
4、日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将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低保对象退出低保范围的。&
5、套取、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6、未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提供低保对象名册和标准,导致低保资金不能按时发放的。&&
7、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和管理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二)乡镇主要领导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民政办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2、将应当由乡镇履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交给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3、不按规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上报、张榜公示、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登记和定期复核等工作或工作流于形式的。&
4、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低保日常服务、管理组织不到位和监管不力,导致出现“人情保”、“关系保”、“合户保”、“拆户保”、“轮流保”、“搭车保”、“漏保”等现象,以及出现二次分配或平均分配低保金等问题的。&
5、对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监控不到位,或者动态管理不落实,导致最低生活保障金调增、调减、停发不到位的。&
6、弄虚作假或者审核不严,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
7、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虚报、套取、冒领、挪用、克扣、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8、不及时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察右前旗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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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号:04 技术支持:法意::法律法规 -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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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
长政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低保对象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政府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  (三)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乡“三无”人员,下同),其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三无”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或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第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拟订医疗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的连接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有关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救助内容  第六条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为:  (一)大病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造成瘫痪的重性心脑血管疾病等大病而未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  (二)住院救助。对城乡“三无”人员在本地县、乡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无县级医疗机构的区、县可指定一所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支付后的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线以下部分,下同),予以全额救助。未在上述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其他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和限额进行救助。  城乡“三无”人员以外的其他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患本条第一款所列的7种大病,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万元。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整形、整容、保健等非基本医疗发生的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应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五)超越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六)拒绝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低保对象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报街道(乡镇)。  (二)街道(乡镇)对上报的《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出意见后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  (三)区、县(市)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发不予救助的书面通知书。  (四)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金额于审批当月在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  (五)大病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由区、县(市)民政局在审批当月或下月通过银行发放。  第九条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原则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民政部门按月将城乡低保对象名单输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时,凭《低保证》(《五保证》)、医院病历和住院通知单到街道(乡镇)民政办办理《准予救助通知单》,并将《准予救助通知单》交所住医院。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将准予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自动生成城乡居民医保支付金额、医疗救助金额、自付金额3个部分。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中的医疗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直接结算。  暂未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地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进行。但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时还需提供住院通知书、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必要的病历资料和医保结算支付凭证。  第十条 已享受大病门诊救助后又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其大病门诊救助金额列抵住院救助金额。  第十一条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救助对象和金额于民政部门与定点医院结算的当月在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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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2017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低保资料的通知
资料来源:后勤管理处&&作者:&&编审:姚翠凤&&发布时间:日&&点击:[]
各院(系)、临床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基地教学与医院管理处、研究生处: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号)文件精神,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无户籍限制),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学校所在地区(市)县教育及市民政部门审核,以医疗救助资金方式全额补助,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大学生将低保资料于~15日交到校医院医保办公室,过期逾不受理。需提交的低保资料如下:
1、 低保证:
①低保证:在低保证复印件上盖县级以上民政局公章;
②无低保证:在当地民政局开具低保对象证明并加盖公章(证明必须注明“该户为本市低保户”、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
2、 低保户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户主必须是低
保学生的父母或学生本人);
3、 低保学生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4、 近期民政局拨款记录:
①存折:复印存折近期民政局拨款当页;
②银行卡:在银行柜台打印近期交易明细清单,并标明民政拨款金额。
后勤管理处
2017年7月7日
新都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 邮编:610500
&&&&&&&&&&&
天回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601号 邮编:6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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