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企业能参与政府采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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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
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并与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将经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建筑劳务再分包。
第二章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项目开工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预存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由有管辖权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规定实施前已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移交有管辖权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给农民工本人。
  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应当制作劳动报酬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数额、支付对象及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农民工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且不能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时,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保障工作。各地要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估范围。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处理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处理农民工与建设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建设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参与协调处理因拖欠工程款或工程结算纠纷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
  (三)各级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本行业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所监督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参与和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所出资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
  (四)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对因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依法处理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
  (五)各级监察机关对负有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保障工作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律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农民工权益被侵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开曝光:
  (一)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二)因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规定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的;
  (三)对因合同、结算、工期、质量等问题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不配合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或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但未按意见执行的;
  (四)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个人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人员聚众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甚至发生打砸抢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支付相关规定的,农民工可以根据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农民工和任何组织、其他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一)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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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机制 源头治理欠薪——关于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思考&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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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发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之所以陷入“拖欠——清欠——再拖欠,整治——重复——再整治”的怪圈,究其主要原因,既有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导致部分企业成本上升、效益下降、经营困难向工资支付领域传导的影响,也与市场监管越位、缺位和错位,特别是少数职能部门职责边界不清、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等有关。
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这一核心,努力构建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逐步形成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加强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构架和考核机制,真正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
一是建立领导机构。完善并落实省(区、市)政府负总责、市(地)县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建立由各级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或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制度,构建人社部门牵头抓总,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的组织体系。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制度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考核落到实处。
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责任清单、问题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行政主体以及司法、社会监督的职责和义务。
通过实行责任清单、问题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日扫描、周调度、月通报、年考评”常态化,杜绝“该干的事不干,该管的事不管”的庸政懒政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责任清单。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对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监管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对外公示,重点解决行政主体不作为的问题。二是建立问题清单。对农民工工资拖欠过程中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市场秩序不规范、资金保障不到位、行业监管不完善、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表现形式进行全面梳理,动态分析,定向反馈,重点解决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不具体的问题。三是建立负面清单。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未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事项作出禁止性规定,重点解决政府部门监管不落实、市场主体义务不履行的问题。
强化企业支付能力和兜底保障,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欠薪保障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进一步夯实化解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支付基础。
一是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完善奖惩机制,对守法诚信企业实行保证金减免,对出现拖欠行为的失信企业提高缴存比例;完善工资保证金缴存机制。二是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在市政、水利、商贸等工程建设领域外的其他领域,探索建立互济性质的欠薪保障金制度。欠薪保障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向企业收取,对欠薪企业一时难以支付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由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偿垫付资金。三是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应急周转金由各级地方财政设立,并实行“一案一拨,分级承担”。对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保障金制度无法覆盖的农民工欠薪重大群体性事件,由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再由当地政府负责追偿垫付资金,助推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
建立健全信息监控、应急处置和执法检查机制,全面提升欠薪案件处置能力和水平,确保各类欠薪问题和应急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置。
一是建立信息监控机制。依托12333咨询服务热线和省、市(地)、县三级举报投诉窗口,在省级人社部门建立全市农民工欠薪监控信息平台,构建“全覆盖、全天候、全过程”的欠薪信息监控机制。二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欠薪保障金、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问题。三是健全执法检查机制。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治理检查覆盖范围,健全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的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监管、失信惩戒、法制宣传三措并举,努力营造尊重劳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诚信监管。人社部门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或个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建立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将企业或个人守法诚信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欠薪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二是加强失信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或个人,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失信违法成本。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特别是微博、微信、移动APP等传播方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依法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重庆市人社局 谢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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