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 数据脱敏的对象是个人,作为数据主体,他没有什么权利

资料>>>正文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相关知识来源:温州信用网
核心提示:
  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含了哪些个人信息?
  答: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征信系统),采集的主要信息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教育背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内容。(二)银行信贷交易信息,指客户在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授信机构办理的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的明细和汇总信息,包括账户的基本信息、每月还款信息和过去24个月的还款历史等信息。(三)其他信息,指与个人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1月正式运行,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7亿人。
   2、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个人信用信息是怎么产生的?
  答: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中心,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门从事企业和个人征信业务。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与个人有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其余部分来自于其他机构。人民银行将上述机构中属于每个人的信用数据进行整合。一般情况下,每个人的信贷业务信息会先由业务发生行汇总上报给其总行,其总行按月定期将信息报送给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将从各行收集到的信息整合后,形成以身份证件号码为主标识的个人的信用报告。
   3、人民银行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答: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人民银行于2005年10月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在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准确性、时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自《办法》实施以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合规查询、使用信用报告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督促征信中心加强个人异议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取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了从制度方面保证信息安全外,还在技术层面采取了五项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1)授权查询。没有本人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的信用报告;
  (2)限定用途。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除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或对贷款、信用卡进行贷后管理时才能查看客户的信用报告。
  (3)信息安全。信息通过保密专线从商业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此过程完全由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要人工干预。
  (4)查询记录。每一个查询用户都必须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登记注册,由个人征信系统赋予其查询权限后方可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此外,计算机系统还会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客户的信用报告中。
  (5)违规处罚。商业银行违规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将会受到处罚。
   4、人民银行是如何规范银行类金融机构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答:2005年10月,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令〔2005〕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2008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对近几年新成立的四类从事信贷业务的新型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具备条件的上述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合规开展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对于不属于以上规定范围的放贷机构,秉着使贷款机构全面掌握借款人负债信息的原则,也可以通过向人民银行申请,经批准后加入征信系统。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依据国务院赋予的&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征信体系法制建设,加强征信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行为,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
   5、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个人征信的对象是个人,也就是您。作为数据主体,您拥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您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您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您的信用报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个人拥有知情权,部分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个人每年至少可以从征信机构免费获得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
  异议权。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来,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纠错权。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此外,任何人都有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的机会。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所以这些负面记录也不会跟随一您辈子。因此,永远不要气馁,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从头再来。
  作为个人征信的主体,您需要承担如下义务:
  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的义务。您在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缴纳水电费时,应向商业银行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
  及时更新自身信息的义务。如果您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相关机构,相关机构会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
  关心自己信用记录的义务。您要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错误要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准确与否,跟您是否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密切相关。
   6、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的身份信息系统是如何联网的?
  答: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于2007年6月建成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简称联网核查系统),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对征信系统采集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公安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进行时实核对。如果核查相符,则会在个人信用报告的个人信息栏目上方显示&公安部认证结果:已与公安信息核实&;核实结果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并显示身份证签发机关及个人照片。
  (2)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并显示身份证签发机关,但无照片。
  (3)身份证号码相符,姓名不符,即公安部数据库中查到的此身份证号码对应的是另一个姓名。
  (4)找不到该身份证号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此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尚未收入公安部数据库中,另一种情况是身份证是假的。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核查未实现,则显示&公安部认证结果:未核查&。
  根据《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号)要求,公安部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每隔一段时间要更新一次联网核查系统,因此,有时会出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公安部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7、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到哪里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查询时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如果您想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需您本人亲自来查。您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个人所在的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届时,带上您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就可以了,其中复印件要留给查询机构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另外,在查询时,您还要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8、别人可以查询您的信用报告吗?
  答: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很多信息都是您个人的敏感信息,是不能让别人随便查、随便看的。我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大体分为以下三种:
  本人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查看您的信用报告,必须首先获得您的书面授权,否则,征信机构不能将您的信用报告提供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法定目的。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用报告可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一般情况下,是在您本人提出了交易申请后才可以使用,包括审核您提出的借款和信用卡申请、审查您的工作申请等。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看您的信用报告,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用途。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征信机构就可以向其提供您的信用报告,不再需要您的书面授权。
  本人授权与法定目的相结合。即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看您的信用报告,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还必须得到您的书面授权。
   9、我能查询别人(包括亲属)的信用报告吗?
  答:在没有得到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是无权查询他人信用报告的。但如果您取得了他人的授权,作为代理人,您可以携带您自己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签名的授权查询委托书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委托人的信用报告。
  您仍然需要在得到亲属(配偶、子女)的授权后才可查询他们的信用报告,并按照上一条查询别人信用报告的方法操作即可。
   10、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有哪些栏目?个人身份信息是怎么来的?
  答: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栏目: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通讯地址、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职业等;
  (2)信息交易信息,如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息;
  (3)其他信息,包括开户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个人电信缴费信息等;
  (4)查询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身份信息是由各商业银行上报的,追溯起来,就是个人在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贷款业务时填写的相关申请表上的个人基本信息。由于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业务,而且不同时候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不同,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各商业银行上报的最新的一条,但仍可能与您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是您在最近一次把信息留给银行后,个人情况可能又发生了变化。因此,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请及时到与其发生业务的商业银行更改客户资料,以保证个人信用报告中身份信息的准确。
   11、什么是&逾期&?如何理解&当前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次数&与&最高逾期期数&?
  答:逾期,即过期,指您与银行签订还款合同时的还款日到最后期限仍未足额还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属于逾期行为,都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1)比到期还款日晚一两天还款;
  (2)过了到期还款日,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催缴后,客户还清了欠款;
  (3)客户已经&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但由于不清楚应还的具体金额,没有足额还款。
  这三个项目很容易混淆,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假设2006年1月某客户申请了一笔住房贷款,按合同每月需还2 000元。但因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3月至7月连续5个月未还款。下边我们来计算该客户7月的当前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次数和最高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期数是一个连续的概念,是指当前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或者贷款合同规定的金额的次数。由于该客户连续5个月也就是5期没有还款,所以当前逾期期数是5。累计逾期次数是一个累计数,只要逾期1次,它就累加1次,所以它也是5次;最高逾期期数是当前逾期期数的历史最大值,即在3月至7月的当前逾期期数中取最大的一个数字,不难理解它也是5。
  假设2006年8月该客户把前5个月应归还的贷款共10 000元还上,此时这三个数据项发生了什么变化呢?首先看当前逾期期数,虽然8月之前已经&没有欠款,但该客户没有还8月的2 000元,即8月逾期1次,所以当前逾期期数等于1。再看累计逾期次数,由于前5个月累计逾期次数是5次,第6个月再逾期1次,累计逾期次数要相应增加到6次。至于最高逾期期数,取3月至8月&当前逾期期数&的历史最大值,即7月的5次。
   12、信用卡按期只还最低还款额算负面信息吗?
  答:不算。只要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就不算逾期。因为银行发放信用卡时与客户的协&议规定,客户可以按最低还款额还款,所以,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是正常履约的表现,不构成负面信息。不仅如此,由于该客户可以给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息收入,倒可能成为银行信用卡的营销对象。
   13、&24个月还款状态&是什么意思?
  答:这个指标记录了持卡人从结算年月起往前推24个月内每个月的还款情况。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会用这个指标来判断个人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需注意&C&和&G&,C表示正常结清的销户,即在正常情况下的账户终止;而G表示结束,指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如坏账核销等,这两个要加以区别。此外,也需注意&#&这个符号,表示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
   14、为什么看不到信用记录的&良&或&不良&的字样?为什么不能说负面信息就是&不良记录&?
  答:个人信用报告是客观记录个人信用活动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客观、中立的原&则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整合,既不制造信息,也不对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评判,所以在您的信用报告中当然不会出现&良&或&不良&的字样。比如某人有一笔贷款逾期几天未还,他的信用报告中将记载为这笔贷款逾期(主要体现在&当前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总额&、&24个月还款状态&、&逾期31-60天未归还贷款本金&等项目中),而不会记载&此人逾期还款,记录不良&等字样。当然,个人申请贷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会说&因为你有不良记录,所以不能贷&,这实际上是工作人员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客观记录,对您的信用状况作出的判断。不同的银行、不同的信贷业务员,判断标准可能会不相同,对同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作出的评判可能就不相同。
  负面信息是客观记录,&不良记录&是一种主观评价。个人信用报告只作客观记录,不作信用评价。在实践中,如果个人使用信用卡或贷款出现偶尔一两次短期逾期等负面信息,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或贷款审查时是不会将它作为&不良记录&而拒绝给您办理信用卡和拒绝给您贷款的。
   15、负面信息主要出现在哪些栏目?
  答: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是指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信息,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地方:
  (1)&贷款明细信息&中的&累计逾期次数&、&最高逾期期数&是较常见的负面信息。
  (2)&贷款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数字1到7,或者是&D&、&Z&,这些符号表明个人有欠款逾期未还的信息。
  (3)&信用卡明细信息&的贷记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出现0以外的情况,比如是数字1到7。
  (4)&信用卡明细信息&的&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出现0以外的情况,比如是数字1到7。
  (5)&特别记录&中如果存在诸如&该人曾因不履行担保责任被起诉&、&该人曾因开具大额空头支票被处罚&等信息,也可能形成负面信息。
   16、什么是&查询记录&?为什么要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
  答:查询记录记载了个人信用报告在过去两年内被查询的情况。包括查询日期、查询者和查询原&因等内容。通俗地说,就是您的信用报告何时因何种原&因被何人查询过的历史记录。一般情况下,个人信用报告被查询有以下几种原&因: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本人查询和异议查询。
  查询记录中记载了查询日期、查询者、查询原&因等信息,据此可以追踪您的信用报告被查询的情况。对个人而言,您应当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其他人或机构是否未经&您授权查询过您的信用报告。第二,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您的信用报告因为贷款、信用卡审批等原&因多次被不同的银行查询,但您的信用报告中的记录又表明这段时间内您没有得到新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可能说明您向很多银行申请过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但均未成功,这样的信息对您获得新贷款或申请信用卡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需要说明的是,因贷后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虽然也被记录在&查询记录&中,但并不需要经&过您本人授权。如果您发现您的信用报告被越权查询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您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17、信用报告信息出现错误时怎么办?
  答:个人或企业认为本人(或本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商业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分中心、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商业银行提交《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即可。如果想详细了解提出异议申请的地点,可登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www.,或拨打。
   18、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怎么办?
  答:异议申请人如果对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商业银行的异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时,可以就近到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不超过100字的个人声明添加到本人信用报告内,也可以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9、已有逾期还款记录如何补救?
  答:如果信用报告显示贷款或信用卡出现了逾期,首先要把已经逾期的款项尽快还上;其次是避免出现新的逾期,产生新的负面记录;第三是尽快重新建立自己的守信记录。商业银行在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时,着重考察的是这个人最近的信贷交易情况。如果一个人偶尔出现了逾期还款,但此后都是按时、足额还款,这足以证明其信用状况正向好的方向发展。
   20、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有何作用?
  答:如果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在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时,可以带来很多便利和优惠。首先是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审贷时间,个人能更快地获得贷款。其次,在贷款利率、期限、金额等方面也可能会得到优惠,比如,可以享受商业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贷款期限可能更长些、金额可能更大些。如果个人的信用状况非常好且其他条件也符合要求,商业银行甚至有可能给个人发放不需要抵押或担保的个人信用贷款。
  大学生要按约还本付息,如因特殊原因难以按约还款,应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慎防发生拖欠等违约行为。大学生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为今后生活、事业助一臂之力。
   21、如何更新自身信息?
  答:客户基本信息变更,尤其是家庭住址和手机号码变更,一定要及时通知与您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您的信用卡有消费或透支,银行会按期给您寄送信用卡消费对账单,提示您还款额度和还款日期,遇有利率调整金融机构有人会提前通知您新的还款额度等。如果您的地址或电话变更了又没有通知金融机构,您就收不到相关提示信息,容易造成还款不及时或不足额,形成不良记录。
   22、如何防止个人信用财富被盗?
  答:居民身份证件及身份信息被盗用,给当事人信用档案产生负面信用的事情屡屡发生。为此,百姓应妥善保管好各种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不要轻易将这些身份证件借与他人。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最好在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文字的地方标明用途,同时加上&再复印无效&字样;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旦发现自己身份证被盗用,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文转自:
|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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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排行滚动新闻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传输的法律问题探析-法学理论论文-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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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传输的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白云&
关键词:征信 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人 传输
  论文摘要: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是一种极易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个人信用信息利用的方式,国外在立法中对该行为都给予规范。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在法律限制之下的有限利用原则指导下,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行为,使个人信用信息既能够得到保护,又能有效地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
价值。         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法理分析      总的来看,第三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第三人是除信息主体、征信机构之外的获取信息主体;狭义的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该第三人是授信主体,但该主体所获取的并不是其客户的信息,而是其他个人的信息,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授信机构到征信机构去获取全部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数据进行筛选,查找潜在的客户;或者是经过数据的测算,开发新的信用产品。二是该第三人不属于信用主体范围,但通过征信机构获取个人信用信息。如、就业、公用事业、通讯、医疗保险、医疗照顾等行业的主体。在本文中,采狭义第三人的涵义,即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是指征信机构向授信主体传输,并不是其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或征信机构向信用主体之外的主体传输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由于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数据具有极高的市场营销价值,所以,许多商业机构都想要取得个人征信数据。因此,个人信用信息的传输范围引起各国立法的重视,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都采取了谨慎态度。   从法理上看,在信用交易中,基于法律关系,授信机构对向其提出信用的客户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但知情权是相对权,亦即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也就是说该客户即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但授信机构并不对所有的被征信主体都享有知情权,如果如此,知情权就是绝对权了,这与法理不符。知情权在征信体系中的行使是以目的限制为前提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即是在法定目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信用主体之外的第三人获取了个人的信用信息,往往是用于征信目的之外的用途,因此,信用主体之外的第三人针对个人信用信息行使知情权,就使征信体系中知情权的主体范围扩大,也往往会超出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范围。“所以,任何超出其初次使用目的的对个人信息的利用都应当得到信息主体的特别许可,主体拥有为了初始目的而使用信息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就具有了默示的对该信息进行再出售或进行交换的权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限制是对知情权的限制,防止知情权在征信体系中极度扩张,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但是,由于个人信用信息作为经济资源具有极高的价值,信用信息不但会使信息的使用者,而且会给信息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进行绝对的限制,往往会带来效率的损失,使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于是,如何能够充分地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又能使个人隐私权得到良好的保护,是理论需要研究的问题。      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法律限制与协调      (一)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法律限制   各国法律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都作出了严格的法律限制。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当个人数据向第三方披露时,必须经数据主体的同意,否则不能向第三方提供。在没有获得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数据征集机构只能在具有充分的原因和理由时,才能向第三方提供。充分的原因和理由包括:受信息保密的责任制约;为得到数据主体的许可已经做了努力但没有回应;数据主体没有能力给予同意的表示。   美国《公平信用法》(此处对第三人称采用广义涵义)规定:只有在如下用途和条件下,征信机构可以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根据数据主体本人的指示向第三方披露有关他本人的信息;信息需求方准备给予数据主体贷款;信息需求方准备雇佣数据主体;信息需求方准备接受数据主体的投保;对个人信息的需求与数据主体证件、执照的签发有关;作为潜在的投资者、服务提供者、或合同期内的保险方,需要对信用、偿付风险的评价;其他类型的有关数据主体发起的商业交易;州、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为了解数据主体的经济能力、作为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的资格。转贴于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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