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评审的参数一定是招标参数么

请问该表如何填写:1、表头金额单位为%与表中的单位是否有矛盾?
2、项目名称栏是否填写预结算收费标准?如果是,那么在文件十三表商务条款响应中是否还需要再填写?
答:见变更事项7。
十三、答疑事项13:
问:政府性资金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也应作为造价咨询业绩?
答:不能,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十四、答疑事项14:&&
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所有业绩要求均须为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完成的项目&这里的时间是以合同或委托书时间为准?还是以评审报告时间为准?评分标准里的服务机构业绩要求投标供应商完成政府性资金房建安装、市政园林、公路桥梁、水利水电、轨道交通工程预、结算评审项目,是否存在不合理项?赣州地区还没有轨道交通的工程、设置轨道交通的业绩评分不利于赣州本地企业的公平竞争。针对赣州地区的实质情况,是不是应该取消轨道交通工程的业绩要求?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无法承接五千万以上的业务,因此,业绩要求提供五千万以上的项目是否与资格条件里&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这一条相违背?
投标供应商在2016年12月31日后完成的政府性资金预、结算评审项目可否作为本项目投标业绩材料?超越资质完成的项目是否作为业绩?
答:所有业绩以评审报告时间为准;本次招标是面向国内所有供应商招标,业绩要求政府性资金房建安装、市政园林、公路桥梁、水利水电、轨道交通工程预、结算评审项目,不存在不合理项。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确实无法承接五千万以上的业务,但本次招标同时面向甲级和乙级造价咨询机构且甲级和乙级分开入围的,互不影响;因此,业绩要求提供五千万以上的项目与资格条件里&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这一条不相违背。2016年12月31日后完成的政府性资金预、结算评审项目不能作为本项目投标业绩;超越资质完成的项目不能作为业绩。
十五、答疑事项15:
问:评标标准中的技术分总分为65分,而技术分项分合计为72分,前后得分不一致,存在错误,请予以更正。
答:见变更事项2。
十六、答疑事项16:
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完成项目的合同或委托书及政府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含定案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原件现场复核&请问:①有的政府部门不会出具评审报告(含定案证明),如赣州市财政局的预算评审项目只有审核单位签章出具的评审报告,没有定案证明,但财政会出具含有审核单位、金额等信息的红头文件评审批复,此批复是否可以代替政府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含定案证明)。②提供合同或委托书及财政出具的红头文件评审批复是否有效。近3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评审预、结算业务&如何体现是&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评审预、结算业务&,因为目前的造价咨询合同(或赣州市财政局下的项目委托函)及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文件成果都没有任何地方体现项目负责人的信息。可否提供盖有委托人(或业主)章及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的封面即可?
答:见变更事项2。
十七、答疑事项17:
问:招标文件第41页: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或免税证明其中之一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即可。因缴纳税收证明或免税证明已被财务人员装订成册,再拆解很困难,请招标代理考虑投标人的实际操作难度,能否以扫描件代替原件评审?
答:不能以扫描件代替原件,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十八、答疑事项18:
问:我单位在赣州市设有分公司,分公司员工的社保在赣州缴纳,拟派委托代理人的社保为分公司缴纳,请问提供分公司社保缴纳清单作为本项目的拟派委托人是否有效。
答: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分公司社保缴纳清单作为本项目的拟派委托人无效。
十九、答疑事项19:
问:招标文件中第29、评分标准技术分中第(二)技术总负责人(16分): (1)投标供应商承担评审的技术负责人须为注册造价师,且造价师注册年限15年及以上得4分,3&15年(不含15年)得3分。3年(不含3年)以下得2分,其他得0 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注册造价师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缴交社保的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原件现场复核,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服务机构业绩和人员业绩可重复。)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甲级企业技术负责人资质标准为: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而招标文件中要求承担评审的技术负责人需提供注册年限15年及以上的注册造价师,该技术负责人条款的设置高于了国家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建议更改为: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证明则按社保出具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花名册中该技术负责人的参加工作日期开始计算年限。
答:建议不予采纳,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十、答疑事项20:
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表里的技术分中评审业务人员(1)投标供应商承担评审业务人员,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及以上职称,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的注册造价师5名(其中:4名注册土建工程师、1名注册安装工程师),得10分,每少1人扣2分,扣完为止,其他得0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注册造价师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缴交社保的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原件现场复核,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服务机构业绩和人员业绩可重复,评审业务人员不得与技术总负责人重复。)
对注册造价师单纯的采用注册时间长短来衡量其业务能力有失公允,建议取消注册造价师的注册时间要求。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十一、答疑事项21:
问:投标文件封装袋及袋面内容有无格式要求?
答:除招标文件封装要求外对投标文件封装袋及袋面内容无格式要求。
二十二、答疑事项22:
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否由投标供应商企业自己出具证明就行?
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即可。
二十三、答疑事项23:
问:招标文件28.4条中、小、微企业是否一定要《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28.4.4条&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是什么意思?
答: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中已载明。
二十四、答疑事项24:
问:投标文件资料清单全部要打页码吗?
答:自己决定。
二十五、答疑事项25:
问:评分标准中的人员资格和业绩栏中,缴交社保的证明原件中的&社保&是否指养老保险?
答:包含但不限于养老保险,但只要缴纳了养老保险即可参加本项目。
二十六、答疑事项26:
问:评分标准中技术分(二)(3)投标供应商熟悉评审预、结算业务程序和规则,近3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评审预、结算业务,完成审定金额3000万元(含)-1亿项目得2分,满分4分;完成审定金额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每个得3分,满分6分,其他得0 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完成的项目的合同或委托书及政府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含定案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原件现场复核,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服务机构业绩和人员业绩可重复。)中技术总负责人的业绩如何体现?
答:见变更事项2。
二十七、变更事项1:
现变更为:
二十八、变更事项2:
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 标 文 件29、评分标准
现变更为:
第一章& 招 标 文 件(五)开 标 与 评 标29、评分标准
二十九、变更事项3:
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 标 文 件
34、中标供应商授予标准
1、甲级资质咨询单位入围家数
(1)甲级咨询单位独立排序;
(2)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家数不足20(含)家的全部入围;
(3)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家数超过20家的,按从高到低的分数排序入围,最后一个入选名额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总得分并列时则抽签入选(先抽取顺序签,然后再抽取成交排序签)。
2、乙级资质咨询单位入围家数
(1)乙级咨询单位独立排序;
(2)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家数不足10(含)家的全部入围;
(3)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家数超过10家的,按从高到低的分数排序入围,最后一个入选名额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总得分并列时则抽签入选(先抽取顺序签,然后再抽取成交排序签)。
现变更为:第一章& 招 标 文 件(六)授予合同
1、甲级资质咨询单位入围家数
(1)甲级咨询单位独立排序;
(2)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家数不足20(含)家的全部入围;
(3)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家数超过20家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入围20家。最后一位家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评审后得分、投标报价、技术指标均相同的,则抽签排列,抽签时先抽取顺序签,然后再抽取成交排列签。
2、乙级资质咨询单位入围家数
(1)乙级咨询单位独立排序;
(2)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家数不足10(含)家的全部入围;
(3)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家数超过10家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入围10家。最后一位家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评审后得分、投标报价、技术指标均相同的,则抽签排列,抽签时先抽取顺序签,然后再抽取成交排列签。
三十、变更事项4:
原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 标 文 件三、采购项目需求
五、承接项目划分
1、预算项目划分以发改委立项批准投资金额按以下档次确定
(1)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具有乙级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入围中介机构承担。
(2)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项目,由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入围中介机构承担。
(3)10000万元的项目,由年度考核总得分在前3名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入围中介机构承担。
2、结算项目划分以项目业主单位送审金额按以下档次确定
(1)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具有乙级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入围中介机构承担。
(2)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年度考核总得分在前3名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入围中介机构承担。
现变更为:第一章& 招 标 文 件三、采购项目需求
五、承接项目划分
1、预算项目划分以发改委立项批准投资金额按以下档次确定
(1)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具有乙级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入围中介机构承担。
(2)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项目,由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入围中介机构承担。
(3)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一年度由总得分在前3名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入围中介机构承担。如第一名出现2名并列,则第一名全部承担,第二名承担,第三名不再承担;如果第一名出现3个及以上并列,则全部承担,第二名、第三名不再承担;如果第一名只有一家,第二名出现并列情形,则第一名、第二名承担,第三名不再承担;如果第一名、第二名只有一家,第三名出现并列情形,则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同时承担。下一年度由考核前三名共同承担。
2、结算项目划分以项目业主单位送审金额按以下档次确定
(1)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具有乙级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入围中介机构承担。
&&& (2)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一年度由总得分在前3名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入围中介机构承担。如第一名出现2名并列,则第一名全部承担,第二名承担,第三名不再承担;如果第一名出现3个及以上并列,则全部承担,第二名、第三名不再承担;如果第一名只有一家,第二名出现并列情形,则第一名、第二名承担,第三名不再承担;如果第一名、第二名只有一家,第三名出现并列情形,则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同时承担。下一年度由考核前三名共同承担。
&& 三十一、变更事项5:
原招标文件为 :第一章& 招 标 文 件 一、招 标 邀 请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7年04月01日09:3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赣州市南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室),届时请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递交投标文件,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签到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现变更为:第一章& 招 标 文 件 一、招 标 邀 请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7年04月14日09: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赣州市南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室),届时请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递交投标文件,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签到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三十二、变更事项6:
1、原招标文件为: 七、计费标准及支付
2、审核增(减)费用:(1)核增金额费用计费标准按基本费用标准计取;(2)核减金额费用计费标准按不超过核减金额的3%以投标供应商投标时报价计取。
现变更为:三、采购项目需求& 七、计费标准及支付
2、审核增(减)费用:(1)核增金额费用计费标准按基本费用标准计取;(2)核减金额费用计费标准按核减金额的0.1%-3%区间以投标供应商投标时报价计取。
三十三、变更事项7:
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四、投标报价一览表(格式)
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 &&&&& 金额单位:%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联系人及电话:&年& 月& 日
现变更为:第二章& 投& 标& 文 件 (格式)四、投标报价一览表(格式)
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联系人及电话:年& 月& 日
报价说明:1、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序号1-9不能修改,否则报价无效;
&&&&&&&&& 2、核减金额费用计费标准只能在0.1%-3%区间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 3、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只能报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序号1-6和序号10,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只能报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序号1-10,否则报价无效。
此答疑变更公告为《公开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公开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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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理论探讨
怎样才能更加有效地认定围标串标行为?
发布日期:07-10&&&&地区:四川省&&&&阅读次数:7次
  案例回放  日,某代理机构G受一学校采购人委托,就该校低年级部操场LED屏政府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进行采购。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本项目共有8家投标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 5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开标日期前,无任何单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8月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评标报告显示,在符合性资格审查阶段,投标人S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8月9日本项目开标,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K公司为本项目预中标人,经采购人对招标结果确认后,代理机构G于8月10日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K公司。8月18日,采购人与K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月12日,S公司对其低价未中标表示疑问,要求代理机构G公布评分标准细则,以及每项分值的专家评分情况,代理机构G项目负责人告知其正式递交质疑函须携带的有关材料。  8月17日,S公司代表提出质疑,质疑内容包括:  S公司称其产品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均优于招标文件参数标准,比中标价格低13万元,能大量节约电费,可降低采购人综合成本。而中标供应商K用普通产品投标,价格却严重超出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严重违背政府采购一般原理,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  S公司质疑文件的诉求包括:要求公布专家评审细节、各项分值以及其他公司得分情况。  代理机构G告知S公司,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但未对该质疑做出书面答复。  S公司随后提出希望与中标单位K合作,代理机构G答复由于中标人已经在投标文件里明确了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报价,不能更改,以后有机会双方可以合作。  之后代理机构G于8月23日给中标公司K的项目负责人打电话,传达了S的合作意愿。K公司表示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了产品品牌、型号,无法更换生产厂家。但同时表示,可以在以后的项目中寻求合作意向。  由于中标人K不同意在本项目中采用其产品,8月24日,S公司向代理机构G表示,要求重新质疑。但此时本项目质疑期已过,代理机构G不同意接收其质疑。  此后,S公司多次向该地区所在财政部门递交举报材料,除继续阐明其产品技术性能优于招标文件参数,价格低于中标公司产品价格外,举报材料还认为,中标公告未明确告知质疑期,举报人在规定期限提出质疑后持续交涉质疑,质疑期应顺延。S公司在举报材料中还声称代理机构G建议举报人与中标供应商K合作,以拖延举报人提出质疑的时间,认为代理机构G与中标供应商K有围标、串标、抬价以及内定中标等严重违背市场公理的嫌疑。  该区财政部门经审查,被举报项目为该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其管辖,因此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采购人某学校称其委托G对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确认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K公司为中标人,并于8月18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8月23日开始进行施工,8月29日安装调试完毕,保证了开学正常使用。该项目完全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步骤流程进行。  采购代理机构G陈述了代理该项目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提供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并称:S公司将质疑、举报等方式作为恶意要挟中标人采购其产品的砝码,已经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标供应商K表示:公司根本不知道有多少家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也并未与任何公司接触过,不存在有围标、串标、抬价、以及内定中标等行为。  经审查,该区财政机关认为:本案中,举报人在质疑期内向代理机构提交了质疑函,代理机构仅口头答复举报人,未作出书面答复,不符合规定。  然而,法律并未规定中标公告内容需包括质疑期,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时间为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法律未规定顺延中断情况,举报事项不成立。  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采购代理机构G与中标供应商K有围标、串标、抬价以及内定中标等行为,举报事项缺乏依据。  问题引出  1.代理机构对质疑只做出口头答复可以吗?  2.投诉人或举报人在规定期限提出质疑后持续交涉质疑,质疑期可否顺延?  3.如何认定围标、串标、内定中标等行为?  案例分析  1. 代理机构可否对质疑只做出口头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综合以上两条,代理机构应当就受委托项目,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仅对质疑做出口头答复是不符合规定的。  2. 关于质疑期可否顺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中标公告内容需包括质疑期;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时间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未规定顺延情况。举报人要求顺延质疑期限的要求并不成立。  3. 如何认定围标、串标、内定中标等行为  司法执法首重证据。本案例中,S公司仅凭代理机构建议其与中标供应商K合作,就臆测代理机构与K公司有串通、内定中标等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4条和第7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本案中,举报人未能提供中标供应商K与代理机构G之间有以上七种行为中任意一种行为的事实是依据,监管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也未发现G与K之间有以上七种围标串标行为中的任意一种;现有证据显然不足以表明采购代理机构G与中标供应商有围标、串标、抬价或内定中标等行为,举报事项不能获得支持。  然而,这个案例也引发人们对于围标串标认定问题的思考。  尽管《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甚至列举了一些围标串标的情形,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已条规定了5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6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以及6种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但是,在目前的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对于围标串标行为,仅是通过现有的档案资料进行分析、比对,疑似串标围标缺少相应的书证和人证,很多都不能最终确认。于是,一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范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目前也没有有效的手段取得书证和人证,仅靠行政手段无法取得理想效果。即使明显判断出招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为,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书面资料以“串标围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证据不充分,所以监管部门就必须慎重,一有不慎反而容易被投标人“投诉”,会让工作很是“被动”和“无奈”。  技术手段方面,目前也还缺少界定串标围标的有效技术和工具。  因此,在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往往有几个投标人通过同一个银行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社保或纳税证明暴露同一公司不同“马甲”,供应商投标代表使用相同的手机彩铃乃至串用电话号码等情况,甚至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投标人代表场外闲谈偶然发现串标秘密的事情。这就需要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感,在评标定标等过程中认真细心,多方求证,才能有效发现供应商之间的“猫腻”,使围标串标无处匿形。  另外,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深入发展,很多地方都实现了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将采购活动全过程以系统程序形式固定下来,最大程度扫除招投标暗箱操作的死角。由行业主管部门在线对电子招投标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实时在线监管,及时纠正业务办理中的违规操作。全流程电子化还可以实现智能化的投标文件建档、比对等,能更有效发现各供应商投标资料中的雷同现象,有助于发现围标串标违法行为。  再者,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通过增加信息发布的渠道,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要尽量降低门槛,从而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也有助于增加竞争,更有效地防范围标串标行为。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曹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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