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车辆保险新规定办理完毕后给予客户什么手续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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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风险管理
9.合作机构管理
(1)合作机构管理的内容
①汽车经销商的欺诈风险。
一车多贷。汽车经销商同购车人相勾结,以同一套真实的购车资料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
甲贷乙用。实际用款人以名义借款人的身份套取购车贷款。
虚报车价。经销商和借款人相勾结,虚报车价并以该价格向银行申请贷款。
冒名顶替。盗用普通客户的身份资料购买汽车并申请银行贷款。
全部造假。
虚假车行。注册成立经销汽车的空壳公司,以无抵押贷款吸引居民办理个人汽车贷款,骗贷骗保。
②合作机构的担保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以及汽车经销商和专业担保公司的第三方保证担保。
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a.保险公司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免责条款;c.保证保险的责任限制;d.银保合作协议的效力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方保证担保。主要包括汽车经销商保证担保和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主要风险在于保证人在仅提供少量保证金的情况下提供巨额贷款担保。
(2)合作机构管理的风险防控措施
①加强贷前调查,切实核查经销商的资信状况。
②严格控制合作担保机构的准入,动态监控合作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资金实力和担保能力,及时调整其担保额度。
③由经销商、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应实时监控担保方是否保持足额的保证金。
④与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合作协议,避免因合作协议的无效或漏洞无法理赔。
10.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的内容
①贷款受理和调查中的风险。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银行相关规定;借款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借款人的担保措施是否足额、有效。
②贷款审查和审批中的风险。业务不合规,业务风险与效益不匹配;不按权限审批贷款,贷款超授权发放;对应审查的内容审查不严,向不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③贷款签约和发放中的风险。合同凭证预签无效,制作不合格,填写不规范,未核实合同签署人及签字(签章);发放条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未按规定发放贷款。
④贷后和档案管理中的风险。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跟踪检查,逾期贷款催收、处置不力;贷后管理与贷款规模不匹配,贷后管理力度偏弱;未按规定保管重要贷款档案材料及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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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批改手续的责任承担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6【页码】 88
【摘要】 【裁判要旨】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以死者名义投保的车辆,在转户后未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当然免责。机动车转让并非属于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在转让机动车没有导致保险责任的显著增加之情形时,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号 一审:(2011)九法民初字第03740号
【全文】【】 &&&&   【案情】
  原告:杨彬。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
  日,原告杨彬之父杨玉楼因病死亡。日,原告以“杨玉楼”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登记车主为杨玉楼的轿车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投保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签章处签字人为“杨玉楼”。被告收取了保费11220.68元,并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险卡。
  日,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由杨玉楼转移登记为原告杨彬。日16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支队认定:该车的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告杨彬就该车辆损失及车上人员损失向被告索赔。被告核定的事故损失金额为元,但又于日出具拒赔审批单,理由是投保时行驶证车主为杨玉楼,而实际被保险车辆已转让给杨彬,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被告不负责赔偿,故予以拒赔。
  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其是前述保险合同的实际投保人并由其交纳了保险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第三者及车上人员损失共计元。
  【审判】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保险合同中,投保单载明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杨玉楼在投保时确已死亡,并非适格的投保主体。现原告主张其就是投保时的实际投保人并由其缴纳了保费,被告无证据否认原告是实际投保人的主张,也无法说明实际投保人是谁。因此,可以认定肇事车辆的实际投保人为原告杨彬。
  本案中,被告接受了保费,签发了保险卡,故被告与该车的实际投保人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而后原告办理了该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完善了其投保时的所有权瑕疵,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所以原告依法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请求保险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权利。
  虽然原告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被告在承保时也应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且相对于原告,被告对保险合同内容的理解及订立过程中如实告知责任后果的承担,处于优势地位。若原告的投保不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保险人的免责范围,被告应告知其法律后果,不予承保或变更承保,而非在未尽到审查义务同意承保后又以符合免责范围予以拒赔,这样既有违保险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判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赔偿杨彬保险金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对于本案,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成立,应该拒绝赔付;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赔付。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一、关于实际投保人
  本案中,杨玉楼死亡时间为日,保险合同投保时间是同年9月4日。显然,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人杨玉楼”在投保前已死亡。因此,杨玉楼在该保险合同中绝不可能有真实签名,也绝不可能是缴纳保险费的人。那么,谁是实际签名并缴纳保费的投保人?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继承法第三条将遗产界定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遗产,对合同上的地位能否作为继承的客体没有明确规定。而根据继承法的原理,法律或契约上的地位,除基于信任关系或具有人身属性外,均得由继承人继承。因此,投保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成为投保人。{1}
  并且,通过审理可知:1.被告保险公司在办理车辆保险事宜时,有审核证件、当事人身份、委托手续等责任,但其对此没有尽谨慎义务,接受了此车的相关保险事宜;2.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既没有提供证据否认该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杨玉楼”不是原告杨彬所签名,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履行该保险合同缴费义务的不是原告杨彬;3.原告杨彬持有该车保险合同、保险卡、保费发票等一切凭证;4.在保险期间,该车辆已从死者杨玉楼名下,合法转移到原告杨彬名下。由此,可以得出:本案肇事车辆的保险合同系原告杨彬以“投保人杨玉楼”名义所签订,并实际缴纳保费。这符合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能认定该保险合同的实际投保人是原告杨彬。
  二、关于保险权益主体
  本案的保险合同是以肇事车辆为保险对象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基于前述关于实际投保人是原告杨彬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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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二手车过户时保险怎么处理?_网易财经
二手车过户时保险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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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年底都是二手车交易高峰期,有人买有人卖,但车辆除了及时过户,很多人却忽略了另外一个关乎安全赔付的问题,那就是保险过户。按照现有规定,交强险“跟车”不“跟人”,只有交强险在有效期内,车辆才可以在车管所过户手续。但由于商业险并没有强制性,不少人在办理车辆过户后,或因疏忽或因怕麻烦而不管不顾,这也给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埋下了隐患。新快报记者&陈镟案例1李先生于今年国庆前购买了一辆二手车,9月29日在车管所办完车辆过户手续,因临近国庆节,未及时办理保险过户手续。车辆在10月4日出险,于是李先生向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他的车辆保险还没过户,无法给予理赔。点评随着二手车交易量的提升,保单未过户产生的理赔纠纷成为近年来的焦点问题,李先生的遭遇就很有代表性。很多人在买卖二手车时,以为只要在车管所办理车籍过户即可,却忘记了同时还应通知保险公司,给车辆保险办理变更手续。在以上案例中,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未变更,李先生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对此,相关二手车专家建议,双方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一定要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约定好如何处理车辆保险过户。记者了解到,目前常见的车辆保险过户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申请退保,即把原来的车辆保险退掉,然后办理一份新的车辆保险。这种方式可要求原把原先的保单退掉,并在车价中扣掉这一部分价值;但作为新车主重新投保,则需要新的行驶证或车辆过户证明。第二种方式是对原有保单要素做一些批改,关键是批改被保险人与车主。这就要求在车辆买卖合同中注明由原车主带上保单和车辆过户证明,到原保险公司营销网点办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原车主承担。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即会予以办理批改手续,若保险公司未予以认可,则会通知原车主办理退保退费手续,新车主则可以在车价中扣掉这一部分价值后另行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案例2马先生日前购买了一辆二手飞度,但由于原车主购买的商业保险保费太低,马先生嫌麻烦就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但考虑到平时开车有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为保险起见,马先生打算购买一些保额高一点的商业保险,结果却被告知之前的保险没到期,没有原车主出面办不了新的。点评根据新《保险法》可以知道,机动车转让过程中,新车主有义务向保险公司通告产权变更,但在出现事故情况下,保险公司还是应该进行理赔,这时受益人应该是原车主,新车主就可以向原车主索要。对于是否可以重新购买商业险一事,相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原来的商业保险没作废,不能重复投保”。而如果想要办理商业险的过户,必须要持原车主的身份证、保单、新的行车证以及车辆登记证,缺一不可。与此同时,新《保险法》第49条还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此外,二手车的赔付历史记录相当重要。据了解,一辆有赔付记录的旧车的保费往往会高于无赔付记录的旧车,因此,车主在购买二手车时,应该向原车主索要原车保单,尤其对于一些不搭售车险、也不主动提供险单的二手车更要留心,或许一不小心,买方就得为这辆车的“前科”额外缴纳一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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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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