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编,住院期间单位工资没扣还有没有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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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叫温水煮青蛙,要么继续考有编制的单位,要么寻找外面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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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叫温水煮青蛙,要么继续考有编制的单位,要么寻找外面的发展机会。看您的介绍好像是销售经理,销售这个行业本身业绩好,有一定管理经验都可以有很好的晋升,何必蜗居在事业单位呢。祝您好运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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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你的状况还要差些,本来现在这单位当时跳槽过来面试时,说的有编可内招,福利和在编差不多,结果一直没编制,福利根本就不存在,薪资也是克扣不少,拿到手里的钱只够点稀饭钱。我学的汽车专业,目前想跳槽去公司上班了,当今社会是往高处走的,薪资低,没晋升空间,在事业单位完全是撑不死也饿不死,把命吊着,与其这样耗下去,不如跳槽去企业多挣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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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没有晋升可以理解,三年没有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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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努力混进编制内,要么跳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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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话可以给我发份简历,有合适的到时候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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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没有晋升可以理解,三年没有奖金。。。赶紧跳槽吧,外面的世界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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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跳槽;因为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势在必行,在编人员工资是国家财政拨付的,编外人员国家是不拨发工资的,不在编人员都是单位按照临时人员以固定工资形式来核定,不会有晋升和调资机会,如果你所在单位效益好,可能给的工资高一点,反之就低;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公务员一样是需要考试录用后才有编制,如果你还想在事业单位工作就必须找机会参加招考,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编制;再给你出个主意:了解一下你单位有没有扩编和内招计划,如果有你不妨在此单位多呆几年等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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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叫温水煮青蛙,要么继续考有编制的单位,要么寻找外面的发展机会。看您的介绍好像是销售经理,销售这个行业本身业绩好,有一定管理经验都可以有很好的晋升,何必蜗居在事业单位呢。祝您好运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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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满5年多再考虑跳不跳,现在的话可以给我发份简历,有合适的到时候通知您。我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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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关于误工费这块儿,我在学校工作,住院期间单位没扣我基本工资能否给赔?
您好,我在一次中受伤住院,关于这块儿,我在学校工作,住院期间单位没扣我基本工资,但我有课酬部分是根据上课之后才发放到工资,因住院就不能完成这部分,也就得不到这部分,使实际收入而减少了,但工资条上体现不出来,我怎么主张这部分损失?保险赔付中,能否给赔?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79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7 人可起诉要求赔偿,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赔偿额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为准,辽宁地区城镇户口的,10级伤残一般赔偿6.2万元伤残赔偿金,4000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金按级别递增。 19:15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423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20:56同是,属事业单位。工作内容一样。编制教师工资7000元五险一金。非编制教师工资3500元只有三险。请问是不是同工不同酬现象。有没有违背劳动法?如违法怎么解决?谢谢
全部答案(共5个回答)
工资不同不违法,非编教师流动性强,合同期短,自愿签定合同。
有啊!這個國家規定的。
有以下几种途径,第一主要是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一些师资不错的小学或者是一些私立学校的部分招聘名额要求是研究生学历,同时因为要考虑到编制问题,一般来说考虑的的都是...
现在事业单位实行改革,实行聘任合同制。如果你去民办学校,按理说应当属于与原来的学校解除劳动合同。至于社会保险,解除原合同后,应当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由民办学校缴...
我老公也是考的省直机关大学教师职位,他们已经面试完毕了。
他们学校考了专业知识笔试和专业课试讲。笔试很简单,都是常用基础内容,拉不开距离。占复试分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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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
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篇一
你好!生育津贴按照工资补差的原则由单位全额发放给职工:即单位工作高于生育津贴的,按单位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归单位;若单位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补足生育津贴标准。其他问题请咨询绍兴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江苏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产期降低其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设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用于女职工生育补偿。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人事部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
问题的通知
来源:人薪发[1994]7号
作者:人事部
日期:94-0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资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机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机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日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的规定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篇二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按照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最新审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以下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全文: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
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 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 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篇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
一、婚、丧假……………………………………………………2
二、年休假………………………………………………………2
三、探亲假………………………………………………………3
四、病假…………………………………………………………4{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五、事假…………………………………………………………5
六、产假…………………………………………………………5
第二部分: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6
二、一次性抚恤金………………………………………………7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7
第三部分:工伤管理…………………………………………………9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
一、婚、丧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年休假从工作年限满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探亲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其待遇三方面的内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
⒈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⒉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工作日,下同)。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在内。
⒊假期待遇:
⑴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项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⑴探亲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⑵“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即周六、周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⑶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4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4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⑷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⑸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⑹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⑺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4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⑻季节工、临时工、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工作、、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转正定级的: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可执行;下半年转正的,从次年执行)。
疾病待遇制度是职工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疾病制度包括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内容。
㈠医疗待遇
现按医改规定执行。
㈡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⑵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⑶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
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号)规定: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
1、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3、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1、生育待遇制度是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三部分内容。
2、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88]2号)、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以及《重庆市人口与生育条例》(日市人大一届42次会议通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篇四
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
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主要文件依据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1.病假的概念: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2.计算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时,以什么做基数:
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现标准:
(1)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事业编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发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5.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二)事假
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
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假
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四)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1981)36号文件。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应在寒、暑假
1. 探亲假路费报销
职工探配偶、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负担。工资制度改革后,1994年人事部、财政部以人薪发(94)11号文件明确:“工作人员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工资应按基本工资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国家劳动总局(1981)劳总险字12号)
3.常驻外省、市人员的配偶探亲,夫妻有一方在外省、市工作(驻外单位、办事处等)如果户口在同一居住地,不能享受探亲假。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从具备探望条件之日起,每四年一次。在四年之中任何一年经领导批准即可探视。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问题:国家教委、劳人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一切费用自理)。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所在单位决定。(参见国发[号文件)
6.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均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参见(88)教外综字003号)
(五)婚假
1.婚假期限:法定婚假期限三天。
2.结婚年龄: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双方按婚姻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3.晚婚的奖励政策:
根据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中明确规定:初婚的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六) 丧假
丧假:三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假;职工在外地居住的直系亲属及公婆、岳父母死亡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七)产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规定第八条重新明确了女职工产假时间,定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四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可给于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男方所在单位给予男方七天护理假。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同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相同。
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发布的第三十二号令《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对职工怀孕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假期待遇予以更进一步的明确。即:①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③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④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八)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991年市政府第32号令)
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篇五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44号)
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划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
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
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药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的规定标准支付;其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三十一条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
(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结果符合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费用及因此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由当事人承担;鉴定结果不符合亲子关系的,上述费用由提出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政策一览表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篇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政策一览表
日 来源: 寿县人事局 被阅读 159 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篇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
一、婚、丧假……………………………………………………2
二、年休假………………………………………………………2
三、探亲假………………………………………………………3
四、病假…………………………………………………………4
五、事假…………………………………………………………5
六、产假…………………………………………………………5
第二部分: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6
二、一次性抚恤金………………………………………………7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7
第三部分:工伤管理…………………………………………………9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
二〇〇八年四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
一、婚、丧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云南机关事业单位产假工资}.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年休假从工作年限满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探亲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其待遇三方面的内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
⒈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⒉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工作日,下同)。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在内。
⒊假期待遇:
⑴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项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⑴探亲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⑵“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即周六、周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⑶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4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4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⑷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⑸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⑹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⑺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4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⑻季节工、临时工、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工作、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转正定级的: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可执行;下半年转正的,从次年执行)。
疾病待遇制度是职工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疾病制度包括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内容。
㈠医疗待遇
现按医改规定执行。
㈡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⑵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⑶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
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号)规定: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
1、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3、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1、生育待遇制度是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三部分内容。
2、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88]2号)、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以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市人大一届42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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