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79年入伍83年病退,应该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什么待遇

查看: 5569|回复: 49
退休志愿兵涨资问题
阅读权限85
有哪位朋友了解从2014年10补发那次的调资中,有关志愿兵的调资的情况,我有一个战友是83年10入伍,1999年病退的,没有参加士官套改,不知那次调资涨多少,问民政局他们也不管,有知道的麻烦告知一下,谢谢了!" E& E( k( ?$ M9 M7 X! o- ]# s
  我在网上搜了,(号文件有贴图,但不全,就没有关于退休志愿兵的。
阅读权限85
阅读权限75
他的情况应该是二级志愿兵。
这还真不知道。&
阅读权限100
应该由民政局管,并且军休所还给发工资,怎么能不管呢?是没移交到民政局吗?
就是!————找民政局去。&
阅读权限100
应该都有的,只是涨幅不同而已吧。
阅读权限100
应该由民政局管,并且军休所还给发工资,怎么能不管呢?是没移交到民政局吗?3 F' s6 r1 S5 W) m+ V
那是当然!&
阅读权限110
应当在军休所,也应该同时到位了吧
阅读权限90
军休所还给发工资,怎么能不管呢?
就该找他们。&
阅读权限85
统一回复大家,移交民政局了,但民政不作为,工资发放很随意,不是按有关文件标准发放的,每次补的也很少,去年还扣了他五千多工资,当成他们的办公费了,现在他不知道上次涨了多少,补了多少,问民政局他们不给说。想搞清楚后找他们要钱呢,谢谢大家!
文件要从民政那里找。&
兵老---人家有困难了,你帮不上人家的忙,你就别再和人家抬杠了,这样不好。实际生活中有些事告状是解决不了的。&
肯定有根据才说呢,你不知道标准不能帮助解决问题就别再找茬了&
阅读权限75
我单位一个三期士官,现在月6300.比我一9级少500.
阅读权限110
民政不管?!!!这种情况少见吧,,,,,,,,,,,,,,
是的,应该说民政这方面还不错的。&
阅读权限70
还有这种事,
阅读权限85
本帖最后由 茫茫雪原 于
14:00 编辑 + G3 m&&h4 ~" @% @. ]; k2 ]8 n8 _
) `&&c&&u+ m2 f
此时你最需要找----那些说你们有组织,有人管网友给你解决。呵呵,先调侃两句。$ i/ u. a6 ^* \& z* i' F* {1 @% E# L
&&B2 C1 `( G3 y4 U+ p' l2 N
楼主涨工资不管是现役的、 离休的、退休的、自主的、我保留的较多,过后我又删掉了许多。现在也不知你要的那些我删掉了没有,所以问一下你要的具体是哪一年,那一部分,哪一个级别的?,只要我没删掉,或许能帮你一下
有这方面资料请提供。&
我战友是83年10月入伍,1999年病退的&
就是咱们自主择业的今年2、3月份涨那次,也就是从2014年10月份补那次的,关于1999年退休,没有参加士官套改的涨资标准,谢谢了&
阅读权限85
本帖最后由 茫茫雪原 于
15:30 编辑 7 \" S3 S1 |, b+ j
楼主,你说的应该是现役的15年8月那次调资,从14年10月补,这次的我没有,都删除了,对不起,让你失望了。7 \( _- D' ]# T3 S# \* j6 G- V
不过,我告诉你个好办法:到你们邻近区县民政局,找个熟人带你去民政局安置办公室,查一下调资标准就可以了,若有出入,然后再和你当地的民政局安置办公室交涉。
( Q/ Y$ o/ a2 ?. y: H2 Q3 i, e
我的经验:要是某一项没给你,这或许还好办,若是某项给少了些,就不好办了,你找没人理你,你找领导告状,领导就跟你谈私情不愿得罪人不好办。仅差一些小钱,这样不可能,且自己也没能力把事情搞到让大领导或社会关注的程度,最终也就找累了不再找了。
我从前调资不是没给,而是少给了我十几元,事后我发现了找他们,没人理你,或者他们找各种理由往后推,说什么下次给你补,最后脱黄了,加上各种关系让你放弃找他们,最终只能认了,不认自己损失更大,没法。
最后,祝你一切顺利,尽量不吃亏就好了
好的,谢谢了,我战友的情况也是这样的,问民政局很多次了,他们烦了,才说每月涨了300元&
感受委深呀。&
阅读权限120
在自主版中好像没看见关于志愿兵的调资一说。
阅读权限100
统一回复大家,移交民政局了,但民政不作为,工资发放很随意,不是按有关文件标准发放的,每次补的也很少, ...
关键是掌握发放标准,有证据就以理据争。他是安置在县以下吗?下面也不排除有乱人。
安排在县上                &
安排在县民政局           &
安排在县民政局&
阅读权限75
本帖最后由 联络亲朋好友 于
18:33 编辑 ! R5 }3 J/ U4 P( d$ o% E7 m5 I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 & & 令' p+ m* P7 J* f& Q) Q, 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 113 号5 G9 O* n5 ?. h, V2 d0 x, M
. g1 H6 V&&D1 b1 p3 V! m( {
  现发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
中央军委主席 **& &&&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 # g0 w0 E8 \, p- ^
7 J( V. t/ R( c
8 I9 }: x* w" M/ L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o2 F4 C; Q( i5 `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便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士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决定增设士官军衔等级,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r2 w' i$ R& k1 n3 h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
  “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t6 W# L# ^/ Y9 y( k
  二、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j! n" @3 c4 R2 c- ?7 g$ I
  “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规定如下:& z0 k& h! F, B4 i( @3 V& A/ a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上等兵军衔。
  (二)军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晋升下士军衔;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晋升中士军衔;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晋升上士军衔。
  (三)士官: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一级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晋升三级军士长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军士长晋升四级军士长的期限为五年;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专业军士军衔;一级专业军士晋升二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晋升三级专业军士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专业军士晋升四级专业军士的期限为五年。
  编制职务相当于班长的,按照班长的军衔晋升。”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2 k8 B+ ^' o6 Y- o# N
  “四级军士长和四级专业军士,由军或者相当于军的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和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由师或者相当于师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Z$ }3 p- y, g. a! L! U' g* S- c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z" d% [- R: E( M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一级军士长、一级专业军士、列兵;降级不适用于级别薪金最低一级的士官。降职、降衔、降级,一般只降一级。”
  六、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志愿兵享受供给制和薪金制相结合的生活待遇。薪金由军衔薪金、级别薪金和补贴构成。”7 i4 _. T$ L. U. E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 a3 B4 v4 U- u# G2 F& P. Q' H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l# q3 a9 W0 @&&S# P+ G
  附件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军衔标志式样
  附件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附件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军衔标志式样(略)
  附件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J0 w+ k" O' ]: E( V7 r
5 {: q. l+ ^2 w+ F! i' w"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B&&c8 ~+ B2 q! k, |" P
  第二条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7 P3 ~&&s7 k$ G
  第三条 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u# Y# J! U. B, L0 v0 n$ T1 E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3 c+ D* F+ y% ?8 N* @&&a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3 r! L- _&&e# B&&m" A* ~
9 h( e+ [+ q3 |' X' W& B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h) m4 L' f: G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调往服现役期限不同的军种,服现役期限随之改变。' E3 N) F% a
  第七条 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由团以上机关批准。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必须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专业技术熟练。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得超过士兵编制总数的15%。
  第八条 志愿兵从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志愿兵,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i' N/ @4 S4 l' r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7 Q; f& }1 x& ~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b- E. b. I; R# \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a. g( Z. {
  第九条 志愿兵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志愿兵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须经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连续从事本专业不少于二年。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免。, s0 R6 g. N$ _9 o, G( i2 Q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y- r: |& D3 @5 t4 b4 n% k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 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9 h0 [9 A5 Z1 H3 k) a# e
  (二)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三)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r* \&&_8 y( o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C' V& A- s1 p1 Q7 @! g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编制军衔、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6 f+ `2 r9 {: x3 Q" j) M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规定如下: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上等兵军衔。
  (二)军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晋升下士军衔;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晋升中士军衔;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晋升上士军衔。
  (三)士官: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一级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晋升三级军士长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军士长晋升四级军士长的期限为五年;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专业军士军衔;一级专业军士晋升二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晋升三级专业军士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专业军士晋升四级专业军士的期限为五年。
  编制职务相当于班长的,按照班长的军衔晋升。3 b8 ]6 p6 `% ~& S7 d2 ~1 A. \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规定期限晋升。士兵由于职务晋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4 l7 g8 u5 v7 O$ T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6 i" t" p! q( T& g
  (一)四级军士长和四级专业军士,由军或者相当于军的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和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由师或者相当于师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 H+ h9 v
  (二)上士、中士、下士,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批准。3 \& E- ?+ g/ @
  (三)上等兵、列兵,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_" a- U" h* l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与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口头公布。军士、士官军衔的授予与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提名,填写军衔报告表上报审批,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公布。, h- E. n* N+ j&&K! e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 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8 z% R3 c&&N$ s+ N0 H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二十七条 士兵编制军衔和首次军衔评定、授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6 S( Q+ I2 T, ~: h
6 D* Z9 L( y9 e7 v: s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A! a&&m; `% ~- O9 N
1 Z: E% e0 {! j/ _& J8 I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作战和训练、执勤、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士兵,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奖励。
  对荣获二等功以上、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士兵,其军衔或者级别,可以提前晋升。
  第三十条 对违犯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0 X# M1 F&&t2 k. [1 r- U, r, W+ f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一级军士长、一级专业军士、列兵;降级不适用于级别薪金最低一级的士官。降职、降衔、降级,一般只降一级。, i! v3 f6 B. Y" |, F) Y
  第三十二条 士兵受降衔或者降级处分后,其军衔、级别的晋升期限按照处分后的军衔、级别重新计算。
  士兵受降衔或者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或者级别晋升的期限可以缩短。) X8 X' R5 T5 {5 E2 B5 C" I
  第三十三条 给予士兵奖励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士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劳动教养或者判处徒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取消或者剥夺其军衔。
8 ]! P4 z- X% o- R# R" S& |- A, ?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R% W$ E& O5 Z( k! w# ?- Q
  第三十五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志愿兵享受供给制和薪金制相结合的生活待遇。薪金由军衔薪金、级别薪金和补贴构成。
  第三十六条 军士长、专业军士的薪金级别各为八级。一级至四级,晋升期限各为三年;五级至八级,晋升期限各为四年。薪金级别晋升,由团或者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军士长的级别薪金标准,应当高于相同级别专业军士的级别薪金标准。
  第三十七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授予军士长军衔的士兵,按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八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 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i. S( `; ~7 ~
  第四十条 志愿兵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第二、三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十天。第四、五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志愿兵未婚同父母远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者已婚但夫妻远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三十天,未婚的二十天。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给予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第四十二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兵停止探亲。
  国家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以后,一切探亲的士兵应当立即返回部队。7 I7 F( P5 B- `- B2 S0 ?- l7 V: R, S
  第四十三条 志愿兵的家属一般不随军。个别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政府应当准予落户。
  家属随军的志愿兵,其休假、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与家属随军的营职以下军官相同。
. ]' t. y+ K5 N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 o" t5 D+ ]/ _4 s1 z
  第四十四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一般应退出现役。义务兵超期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志愿兵的,必须退出现役。志愿兵服现役满十七年或者年满三十五周岁,除个别具有特殊专长、经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外,一律退出现役。
  第四十五条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六条 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y: x9 y' k2 {* [# f
  第四十八条 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乱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士兵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户口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志愿兵退出现役,实行转业、复员、退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五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分配参**作的,其军龄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 @5 m0 T: ^
第七章 附  则) {- P" ]6 |2 n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1 c: m4 s9 N2 u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F4 j" e0 O# X1 [) K
9 H3 _3 G) B& C
  *此法规已修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9号& p! \7 |9 K) d1 b* h
+ {5 t1 F4 S7 b: O
3 F, p3 X&&F; f
! ~' u: |; X+ O9 u& G% p* K
) Q( Y/ D2 ?7 a2 c6 G, j) L0 ~
. ~" s5 w) u8 {6 q
根据以上政策如没有参加99年士官改革的话、他应该是三级志愿兵(大约套2009年版的四级军士长的待遇)
阅读权限75
本帖最后由 联络亲朋好友 于
18:29 编辑 4 I$ o+ ^; _1 N% X% c4 C
14年10月始增加四部分:1、增加退休费645元乘以基数& &&&2、生活补贴由2850元调整为2750元& & 3、军龄工资由年15元调整为20元、4、定期增资由50元调整为70元乘以基数。
阅读权限75
本帖最后由 联络亲朋好友 于
18:30 编辑
。。。。。。。。。。。。。。。。。。。。。。。。。。。。。。
阅读权限75
&&|" G. O% K) a0 y' I3 i6 X
" g9 w$ ^- D* G
/ U&&X8 g3 s8 ], q9 Q) |8 s' w2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谢谢了,说的非常清楚了,看来少给了一半,太可怕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如何看待二次入伍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