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光辉 现任行政职务怎么填职务

[转载]黎庆洪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
&&&&&&&&&&&&&&&&&&&
黎庆洪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男,汉族,日出生,无业,住开阳县双流镇上街。
委托代理人李声国,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男,汉族,日出生,农民,住开阳县冯三镇毛坪村晒坪田小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华,女,汉族,日出生,个体户,住开阳县城关镇金都酒店旁。
被告人黎庆洪,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中天星园金泽轩1102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金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周 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崇刚,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花梨乡花梨居委会,原系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裁。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8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朱明勇,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陈有西,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猛,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青西菜场,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开阳磷都典当行总经理。2()08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8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张磊,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小龙,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3号14栋2单元附23号。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冬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赵军,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菊建,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金都花园电梯房7楼3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耀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何兵,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祖玖,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开阳县金都花园1栋1单元10楼1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开阳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欧竹青,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杨学林,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陆兵,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中专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东兴苑5栋1单元501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日因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应林,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文星路24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倪卫阳,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谢元毅,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松,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工人,住开阳县城关镇三台山。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丁云,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正刚,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南江花园4栋3单元1楼1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邓春涛,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康,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城西路11号,原系开阳县涌鑫电玩城法定代表人。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8年10月10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陆勇,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相建,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东大街佳居苑5单元301号。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陈仁涛,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钟 颖,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东升,男,汉族,1973年11,,4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城关镇南中村二组。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振华,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松,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剑,又名刘健,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米坪乡泥池村泥上组。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汪海燕,贵州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 指定辩护人杨
燕,贵州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计刚,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开阳县城关镇环城西路土管局宿舍。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赵黔玉,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尚兴钟,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花梨乡。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明雪辉,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李成林,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光奇,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花梨乡花梨村花山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8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余清凯,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沛元,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花梨乡翁昭村新田角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邓国平,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敬平,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建国,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开阳县城关镇环城西路体育场宿舍。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贵州省金华监狱服刑。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刘荣华,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毅,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花梨乡幸山村水治坪二组。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韩国权,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华,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开阳县城关镇鸡市巷13号。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目被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裴敬龙,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董 度,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仪,男,汉族,日出生,贵阳市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花梨乡花梨村六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杨启菊,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武军,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花梨乡七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曰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王宗跃,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王锦程,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涛,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城关镇南中村二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10年11月2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罗 明,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袁建平,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松,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米坪乡泥池村泥上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启刚,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 力,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语,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开阳县城关镇文星路41号。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陈旭,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刘东海,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祥,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花梨乡瓮昭街上。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张羽,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张波,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玉成,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花梨乡建中村马安山组。日因本案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郭虎峰,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黄永威,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长江,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紫云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养护段。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程庚,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钟远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小祥,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开阳县花梨乡花梨村二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侍冈,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大专文化,工人,住开阳县城关镇金都商住城4楼。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丁小宏,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良静,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开阳县磷都典当行职工,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附近租赁屋。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任 刚,贵州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徐振华,贵州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平,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开阳县磷都典当行职工,住开阳县城关镇六块碑石油公司。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 海,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范进丹,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伋,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中专文化,开阳县磷都典当行职工,住开阳县城关镇瑞安小区3单元5—1室。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志刚,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晓明,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维陆,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开阳县磷都典当行职工,暂住开阳县城关镇干田坝敦煌夜总会对门。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姚永望,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春江,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开阳县冯三镇牛角村三重堰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远东,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陈娥昌,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浩,男,布依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开阳县磷都典当行职工,住开阳县龙岗镇大京村顶卡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涛,贵州涛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吴鹏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德坤,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高伟,贵州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邓峰,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显贵,男,汉族,曰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瓮安县中坪镇新土村下寨村民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8年9月27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屏垣,贵州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孙志勇,贵州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兴顺,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米坪乡大坪村上寨组。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张瑶,贵州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蔡瑾,贵州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峰,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立京片区居委会。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誓华,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汪国庆,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小均,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顶兆村干榜组。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曰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石利民,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严良芹,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松涛,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米坪乡大坝村。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于飞,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周小静,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超,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城关镇路发家园,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 军,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敬凯,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芸瑜,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金钟镇岩脚村大屋城组。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龙 涛,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黄森林,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湘波,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城关镇南路35—1号。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健,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涪锦,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开阳县花梨乡新山村上冷地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安 民,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付宗红,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令勇,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城关镇西街10号。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罗文彬,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上官灵雁,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先杰,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瓮安县中坪镇左村下河湾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相,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瓮安县中坪镇街上。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沈 忱,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张涤非,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兆松,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工人,住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牛背山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10年11月2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孙芳林,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吉宇,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城关镇南中村六组。目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卢 敏,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马喜荣,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宽财,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瓮安县中坪镇大坪村窝凼组。曰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 指定辩护人冷
中,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舒孝义,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太勇,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花梨乡建中村建溪组。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韩平禹,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杨思文,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贞鑫,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学文化,原系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民警,住贵阳市乌当区温泉路20号13栋2楼1号。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滕鲁黔,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明华,男,汉族,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开阳县地方税务局干部,住开阳县城关镇鸿福家园二栋302室。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刘 杰,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李琼宇,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筑小检刑诉(2011)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庆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黎崇刚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黎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被告人谭小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菊建、吴正刚、刘剑、蔡计刚、尚兴钟、龙康、金华、曾仪、张涛、刘语、黎玉成、刘宽财、宋小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蒙祖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被告人黄陆兵、张松、吴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谢应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杨松、何东升、唐武军、胡长江、杨小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相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光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冯沛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建国、付维陆、邓德坤、张吉宇、吴太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罗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蔡侍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良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任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告人何春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浩、蔡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梁显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谭兴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陆松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方超、梅芸瑜、谭涪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湘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曾令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何先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兰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秦兆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贞鑫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告人潘明华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张军、杨志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因法定事由,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院长批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限,其间,因当事人申请鉴定、被告人要求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至14日、6月8日止7月23日在贵阳市小河区贵州红林机械有限公司文化礼堂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奕、徐君、胡红慧、裴俭、张世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风伦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声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杨志华,被告人黎庆洪及其辩护人杨金柱、周泽,被告人黎崇刚及其辩护人朱明勇、陈有西,被告人黎猛及其辩护人斯伟江、张磊,被告人谭小龙及其辩护人王冬峰、赵军,被告人何菊建及其辩护人王耀刚、何兵,被告人蒙祖玖及其辩护人欧竹青、杨学林,被告人谢应林及其辩护人倪卫阳、谢元毅,被告人杨松及其辩护人丁云,被告人吴正刚及其辩护人邓春涛,被告人龙康及其辩护人陆勇,被告人李相建及其辩护人陈仁涛、钟颖,被告人何东升及其辩护人张振华、王松,被告人刘剑及其辩护人汪海燕、杨燕,被告人蔡计刚及其辩护人赵黔玉,被告人尚兴钟及其辩护人明雪辉、李成林,被告人李光奇及其辩护人余清凯,被告人冯沛元及其辩护人邓国平、王敬平,被告人杨建国及其辩护人刘荣华,被告人罗毅及其辩护人韩国权,被告人金华及其辩护人裴敬龙、董度,被告人曾仪及其辩护人杨启菊,被告人唐武军及其辩护人王宗跃、王锦程,被告人张涛及其辩护人罗明、袁建平,被告人张松及其辩护人吴启刚、刘力,被告人刘语及其辩护人陈旭、刘东海,被告人何祥及其辩护人张羽、张波,被告人黎玉成及其辩护人郭虎峰、黄永威,被告人胡长江及其辩护人程庚、钟远人,被告人蔡侍冈及其辩护人丁小宏,被告人程良静及其辩护人任刚、徐振华,被告人任平及其辩护人刘海、范进丹,被告人吴伋及其辩护人李志刚、刘晓明,被告人付维陆及其辩护人姚永垄,被告人何春江及其辩护人刘远东、陈羧昌,被告人罗浩及其辩护人张涛、吴鹏彬,被告人邓德坤及其辩护人高伟、邓峰,被告人梁显贵及其辩护人杨屏垣、孙志勇,被告人谭兴顺及其辩护人张瑶、蔡瑾,被告人蔡峰及其辩护人王誓华、汪国庆,被告人宋小均及其辩护人石利民、严良芹,被告人陆松涛及其辩护人于飞、周小静,被告人方超及其辩护人周军、刘敬凯,被告人梅芸瑜及其辩护人龙涛、黄森林,被告人李湘波及其辩护人王健,被告人谭涪锦及其辩护人安民、付宗红,被告人曾令勇及其辩护人罗文彬、上官灵雁,被告人兰相及其辩护人沈忱、张涤非,被告人秦兆松及其辩护人孙芳林,被告人张吉宇及其辩护人卢敏、马喜荣,被告人刘宽财及其辩护人冷中、舒孝义,被告人吴太勇及其辩护人韩平禹、杨思文,被告人李贞鑫及其辩护人腾鲁黔,被告人潘明华及其辩护人刘杰、李琼宇,被告人黄陆兵、杨小祥、何先杰,证人刘洪珍、郜志林、邓飞龙、张昌勇、黄建成、王亚军、梁昌元、吴觉忠、田维斌,鉴定人罗欢等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刘志强律师作为被告人黎崇刚的辩护人,迟夙生、王兴律师作为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高成、李贵生律师作为被告人何菊建的辩护人,李金星、周立新律师作为被告人黄陆兵的辩护人,张培鸿律师作为被告人谢应林的辩护人,陈德平律师作为被告人蔡计刚的辩护人,薛荣民律师作为被告人尚兴钟的辩护人,段万金律师作为被告人刘语的辩护人,李修蛟律师作为被告人胡长江的辩护人,王甫、曾维昶律师作为被告人何春江的辩护人,张锦宏、张颖律师作为被告人邓德坤的辩护人,吴敬民律师作为被告人谭兴顺的辩护人,何先武、杨名跨律师作为被告人蔡峰的辩护人,吴万兴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湘波的辩护人,周建平律师作为被告人何先杰的辩护人,罗成武、闫瑾、王川律师作为被告人潘明华的辩护人参加过本案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被告人黎庆洪纠集被告人杨松、蒙祖玖等20余人“滴血结拜”成立“同心会”,以此为基础,先后拉拢被告人谭小龙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及黎猛纠合的方超等人加入其组织。上述成员之间通过制作通讯录等方式保持联系。
1996年,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承包马口磷矿一开采点后,通过对其余开采点经营者范传习、刘西林、朱凤伦采取威胁、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指使工人将朱凤伦打成轻伤等手段,迫使范传习、朱凤伦放弃承包开采权,刘西林将开采手续转让给黎崇刚。黎崇刚、黎庆洪将马口磷矿开采点合并后,成立了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通过转让马口磷矿股份获取巨额资金,先后成立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磷都典当行等企业,并任命被告人蒙祖玖等为公司副总经理。由蒙祖玖、谢应林等人负责管理花山磷矿、和平煤矿等,由何菊建负责解决社会上的一切事务。被告人黎庆洪、黎猛、龙康等人投资开设涌鑫娱乐电玩城,并安排被告人罗浩等人在涌鑫娱乐电玩城中负责看场子,收取报酬。
为非法保护矿山经营,2000年以来,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经营的马口磷矿因占用农田、挖断水源、导致房屋塌陷等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被告人黎庆洪先后三次带领被告人黎猛、李光奇等人携带凶器对村民进行暴力威胁。2007年,被告人谭小龙为非法保护其煤矸石矿经营,先后三次纠集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威胁殴打运煤驾驶员。
2005年10月,当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因在织金县珠藏镇经营和平煤矿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后,黎庆洪通过被告人何菊建、李光奇等召集组织成员数十人,邀约开阳县冷光辉等恶势力成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共200余人前往和平煤矿。在黎庆洪指挥下,统一发放白色手套、刀具、钢管等作案工具,列队进村,逐户搜查,进行报复,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黎庆洪、黎猛伙同龙康、蒙祖玖等人投资开设涌鑫娱乐电玩城,以赌博游戏机的方式聚众赌博,牟取非法利益。
2000年10月,被告人黎庆洪在瓮安县钉耙寨因赌博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即纠集组织成员何菊建、尚兴钟等数十人前往当地,在黎庆洪指挥下,统一戴白色手套,携带刀具、钢管等凶器,进入村庄寻仇并打伤村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日,被告人罗毅与袁崧华等人斗殴被杀伤后,被告人蔡峰、程良静等组织成员为了报复,相互邀约,持械、乘车在开阳县城四处追打对方。袁崧华等被迫请求被告人黎庆洪、黎猛出面协调,对罗毅进行赔偿。
2007年3月,因黎崇刚在花梨街上停车引发纠纷被袁勇等人打伤,被告人黎庆洪得知后即指挥组织成员何菊建、蒙祖玖、吴正刚等数十人,无视警方制止,对袁勇等人围追堵截进行殴打。
在牟取非法利益、非法保护矿产经营的同时,被告人黎庆洪及其组织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济支持,先后出资购买作案凶器、为组织成员缴纳罚款、赔偿款、保证金等,并组织看望慰问受伤、被关押的组织成员。
被告人黎庆洪及其组织成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开阳县部分群众中造成心理威慑,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黎庆洪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谭小龙、黎猛、何菊建、蒙祖玖、黄陆兵、谢应林、李相建、李光奇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杨松、尚兴钟、吴正刚、曾仪、方超、罗毅等数十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黎庆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何菊建、黎猛等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此外,被告人黎庆洪等人还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1.2004年10月,被告人黎猛将其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一支交给他人使用后,藏匿于其租住房内,后安排被告人罗毅将该枪交公安机关。
2.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黎庆洪将从陈华伟(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得的小口径步枪一支、步枪子弹50发非法藏匿于车内及其办公室内,并多次携带该枪在开阳县花梨乡等地非法打猎,将50发子弹打完。2008年7月至9月,黎庆洪将枪交给被告人何春江,何春江将该枪支非法存放在自己的宿舍内。后何春江将该枪交还陈华伟,陈华伟于日将该枪交到公安机关。
(二)故意伤害罪
1998年7月,被告人黎崇刚指使其采矿点工人田景方、王永书等人殴打朱凤伦致轻伤。
&&&&&(三)寻衅滋事罪
1.1998年,被告人黎庆洪、蔡侍冈合伙开采开阳县龙水乡花山磷矿期间,为强占肖汝林开采的主巷道,多次借故威胁殴打肖汝林。
2.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光奇、梅芸瑜、谭兴顺、李湘波、谭涪锦等人在开阳县月半湾酒吧,殴打王忠才、邓江。
(四)非法采矿罪
2005年5月,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为达到吞并与其花梨乡马口磷矿相邻的清江磷矿的目的,违反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指使其矿山工人越界进入清江磷矿矿区以及两矿间相邻矿带非法开采。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认定:开阳县腾龙矿产经营部在开阳县花梨乡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量为1.33万吨,价值252.7万元。
(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6年8月,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为达到吞并清江磷矿的目的,唆使当地村民田维斌等将清江磷矿运输道路堵断,造成企业及国家税收损失520余万元。
(六)破坏生产经营罪
2006年7月、8月,被告人谢应林指使他人破坏张清超等人经营的开阳县后坝砂石厂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78287元。
(七)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6年12月,被告人谭小龙、李相建等人与开阳县冷光辉恶势力团伙发生纠纷后,即购买凶器多次组织报复。日。被告人李光奇、程良静、秦兆松、蔡峰、罗毅、方超等在金沁浴室门口,将冷光旭砍成重伤。2007年,被告人程良静借得一支自制火药枪放在车上,2007年4月与冷光辉等人在开阳一中门口的械斗中,被告人何先杰持从程良静处所得的自制火药枪向冷光辉处开了一枪。
(八)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7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华等人在开阳县城关镇青西菜场路口夜市吃宵夜,与开阳县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老大何明华等人发生纠纷,立即电话请何菊建、李相建等人前往帮忙。随后,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带领梅芸瑜、蔡计刚、蔡峰、方超、程良静等人先后赶到该处,李光奇还安排梅芸瑜等人到开阳县城关镇宏胜旅馆拿了一袋砍刀备用。
事后,何明华从贵阳纠集了20多人来开阳县找李相建等人聚众斗殴。何菊建遂纠集李相建、李光奇、梅芸瑜、李湘波、宋小均、蔡计刚、冯沛元、方超等数十人携带砍刀、棍棒等凶器聚集在开阳县城关镇环湖新区准备斗殴,并安排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购买了数十根棍棒供斗殴时使用,其中冯沛元还携带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因宋小均与何明华纠集的一人认识,在宋小均的撮合下,双方斗殴未发生。
(九)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曰上午,被告人谭小龙等人在开阳县金都浴室消费后,谭小龙、李相建要求服务员打折遭到拒绝,李相建怀恨在心,预谋实施报复。当晚,李相建邀约李光奇、李湘波、何先杰、梅芸瑜、兰相、方超等人到该浴室故意挑衅,制造事端,殴打浴室经理袁秀发及工作人员杨志华,致二人受伤,并将金都浴室部分设施砸坏后逃离。经法医鉴定:杨志华的伤为轻微伤。经开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都浴室被损毁财物价值5435元。
(十)聚众斗殴罪
1.2000年10月,被告人黎庆洪在瓮安县钉耙寨因赌博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即纠集组织成员何菊建、尚兴钟等数十人前往当地,在黎庆洪指挥下,统一戴白色手套,携带刀具、钢管等凶器,进入村庄寻仇并打伤村民。
2.2005年10月,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因在织金县珠藏镇经营和平煤矿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后,黎庆洪通过被告人何菊建、李光奇等召集组织成员数十人,邀约开阳县冷光辉等恶势力成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共200余人前往和平煤矿。在黎庆洪指挥下,统一发放白色手套、刀具、钢管等作案工具,列队进村,逐户搜查,进行报复。
3.2006年12月一天,被告人付维陆邀约蔡峰、陆松涛、罗毅、罗浩、方超等人与王强、何家兴等人斗殴。
4.日,被告人罗毅与袁崧华等人斗殴被杀伤后,被告人蔡峰、程良静等组织成员为了报复,相互邀约,持械、乘车在开阳县城四处追打对方。袁崧华等被迫请求被告人黎庆洪、黎猛出面协调,对罗毅进行赔偿。
5.2007年10月一天,周弟安等人到被告人潘明华家中找在此赌博的王操催讨债务。潘明华告知被告人李相建,李相建即组织李光奇、李湘波、罗浩等人赶到后对周弟安等人进行殴打。
6.2007年11月,被告人何菊建两次组织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蔡计刚、梅芸瑜等人在开阳县维亚妮斯会所的赌场内,准备与前来抢场子的何明华团伙斗殴。
(十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1.日晚,被告人李光奇、李湘波等人从欣美发廊将一卖淫女带到宏胜宾馆嫖宿,由于李湘波与卖淫女因嫖资问题产生矛盾,该卖淫女遂带人将李光奇砍伤。1月2日凌晨3时许,由李相建开车,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曾令勇、梁显贵等人持砍刀、木棍等凶器进入欣美发廊,将工作人员张义碧、张军打伤,将发廊内部分设施及物品砸坏。经法医鉴定,张军的伤属重伤,张义碧的伤为轻微伤。经开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欣美发廊被打砸财物损失价值7178元。
2.日,被告人谭小龙、何菊建等人在开阳县城帝豪夜总会消费,罗浩与服务员发生矛盾,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谭兴顺、罗浩、谭涪锦、梅芸瑜、李湘波、程良静、蔡峰及方超等人持啤酒瓶将杨峡、刘奔打伤。随后,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谭涪锦、谭兴顺、罗浩、程良静、蔡峰等人用啤酒瓶、砖头等物对帝豪夜总会进行打砸。2008年6月一天,罗浩因此事被公安机关抓获,黎猛得知后拿了5000元给龙康交到派出所替罗浩赔偿损失。经法医鉴定:杨峡的伤为轻伤;刘奔的伤为轻微伤。经开阳县物价局鉴定:帝豪夜总会损失财物价值10282元。
(十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2007年以来,被告人何祥在开阳县城关镇开设美素足疗城,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李光奇、李湘波、曾令勇等人在该场所负责看场子,协助组织卖淫。日,何祥在美素发廊与黄啸发生纠纷后,即通知李光奇、李湘波、曾令勇等人赶来将黄啸打伤。
(十三)赌博罪
被告人何菊建、尚兴钟、李光奇、刘宽财、程良静、李相建、潘明华等人在开阳县、瓮安县多次聚众赌博或为赌场提供非法保护、放高利贷。
(十四)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
被告人李贞鑫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担任管室民警期间,为达到包庇蒙祖玖使其获得立功减刑的目的,把本应作为在押人员周万红坦白的材料转换落款为蒙祖玖的检举线索,于日把被告人蒙祖玖检举抢劫案件的线索向乌当区公安分局下坝派出所、新天责任区刑警队转递。后李贞鑫向蒙祖玖表露落实办理其检举线索案件有难度,需要钱活动一下。后蒙祖玖安排其妻李燕将3万元现金送给李贞鑫。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黎庆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应按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黎崇刚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应按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黎猛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被告人谭小龙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菊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蒙祖玖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行贿罪;被告人黄陆兵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谢应林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杨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正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龙康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李相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何东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剑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蔡计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尚兴钟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李光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赌博罪;被告人罗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金华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曾仪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唐武军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涛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刘语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黎玉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胡长江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小祥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程良静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任平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告人付维陆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春江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浩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邓德坤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谭兴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蔡峰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宋小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方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梅芸瑜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李湘波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赌博罪;被告人谭涪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张吉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太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宽财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吴伋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冯沛元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枪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杨建国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梁显贵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陆松涛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曾令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何先杰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兰相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秦兆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何祥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蔡侍冈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贞鑫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告人潘明华构成聚众斗殴罪、赌博罪。
被告人梅芸瑜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罗浩在2006年参与马口磷矿“以黑护矿”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曾仪在2000年参与钉耙寨聚众斗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李湘波、陆松涛、谭兴顺在2007年前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应林、任平、秦兆松、冯沛元、曾仪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中被告人秦兆松、冯沛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庆洪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涉黑资产,应当依法追缴并予以没收。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发问。法庭主持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等及其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情况说明等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公诉机关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没有举证。控辩双方围绕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诉称:黎崇刚、黎庆洪对其矿乱采,以烧轮胎等多种方式逼使其矿无法生产,并指使人将其打伤。请求判令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赔偿其矿石直接利润、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元。并向法庭提供了部分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诉称:其被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李相建、梁显贵、曾令勇无故打致重伤,造成一处八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7931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华诉称:其被谭小龙带人殴打致伤并砸坏部分物品,请求判令被告人谭小龙赔偿其后续医药费、被砸物品经济损失共9000元。
被告人黎庆洪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轻微,其余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黎崇刚、黎猛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谭小龙提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指控属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帝豪事件已经处罚,不应再提起公诉”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菊建提出“参与和平煤矿事件和赌博,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陆兵提出“起诉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
被告人龙康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钉耙寨聚众斗殴,龙康在现场但没有参加斗殴,建议免予处罚,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相建及其辩护人提出“金都浴室、欣美发廊的指控属实,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东升提出“和平煤矿事件是被动参与,其余指控不成立,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光奇及其辩护人提出“欣美发廊事件对方有严重过错,且已经赔偿,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金华提出“参与过赌博,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赌博罪仅有被告人的自认,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仪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祥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请求判何祥无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长江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侍冈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程良静及其辩护人提出“一中打架事件是偶然参加,请求从轻处理,其余指控均不属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付维陆及其辩护人提出“聚众斗殴是从犯,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春江提出“没有加入黑社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自首”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浩提出“帝豪事件我认罪,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是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梁显贵及其辩护人提出“仅参与欣美发廊事件,其余指控不属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峰提出“没有加入黑社会、没有参与帝豪毁坏财物和赌博,在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中是从犯”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不应在聚众斗殴中以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赌博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方超及其辩护人提出“仅参与故意伤害冷光旭,请求从轻处罚,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令勇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欣美发廊事件中是从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先杰提出“聚众斗殴是从犯、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
被告人兰相提出“聚众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秦兆松提出“金沁浴室的事我自动投案”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金沁浴室事件只构成聚众斗殴,而非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贞鑫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是违纪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计刚、蒙祖玖、谢应林、杨松、吴正刚、刘剑、尚兴钟、冯沛元、杨建国、罗毅、唐武军、张涛、张松、刘语、黎玉成、杨小祥、任平、吴伋、邓德坤、谭兴顺、宋小均、陆松涛、梅芸瑜、李湘波、谭涪锦、张吉宇、刘宽财、吴太勇、潘明华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起诉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提出“朱凤伦受伤及其矿产损失不是其造成,与其无关。只赔偿手机的损失”的辩解。被告人谭小龙提出“损害行为不是我实施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曾令勇、梁显贵提出“已对张军进行了赔偿”的辩解。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相关违法犯罪事实
1999年,被告人黎庆洪纠集被告人杨松、何菊建、蒙祖玖、龙康、唐武军、刘剑、尚兴钟、杨小祥、张吉宇等20余人,在贵州省开阳县金都宾馆举行“滴血结拜”仪式,共饮血酒,成立“同心会”,推举黎庆洪为“大哥”。之后,被告人黎玉成、任平、曾仪、吴正刚、谢应林、黄陆兵、吴太勇、胡长江、何春江、何东升等陆续加入该组织活动。黎庆洪安排何菊建为其负责处理社会事务,黎庆洪之弟被告人黎猛加入后为其管理部分公司业务,何春江担任黎庆洪的保镖。为扩大组织规模,何菊建、黎猛分别介绍被告人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蔡峰、梅芸瑜、程良静、谭涪锦、罗浩、蔡计刚、罗毅、金华、吴伋、付维陆、邓德坤、谭兴顺、宋小均、方超等人先后加入。因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在当地动辄打架闹事,而这部分人多为开阳县花梨乡人,遂被当地百姓称为“花梨帮”。
2003年,被告人黎庆洪逐步介入开阳县花梨乡境内马口磷矿的经营活动,并于2004年通过转让马口磷矿部分股权,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又以此为依托,先后成立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磷都典当行,先后投资和平煤矿、涌鑫电玩城等,通过经营公司、矿业、聚众赌博、有组织地非法护矿,攫取经济利益,聚敛了大量钱财。
为指挥和控制组织成员,被告人黎庆洪、黎猛先后安排组织成员被告人蒙祖玖、黄陆兵、李光奇、谢应林、胡长江、何春江、罗毅、程良静、罗浩、蔡峰、龙康、吴正刚等人在黎家公司、矿山、涌鑫电玩城、磷都典当行工作,领取薪金。每年春节期间,黎庆洪均邀约组织成员到其家中聚众赌博。后组织制作通讯录,便于成员之间相互联系。此外,黎庆洪、黎猛、何菊建为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购买作案工具。2001年至2008年期间,黎庆洪等人花费数万元先后保释因违法犯罪被关押的何东升、李光奇、龙康、罗浩等组织成员,为吴正刚、李湘波、梅芸瑜、蔡峰等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赔偿费用,看望慰问尚兴钟、罗毅、刘剑等组织成员。黎庆洪还利用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为组织成员逃避打击提供庇护。何菊建、李相建等人为应对组织成员可能与当地其他恶势力团伙产生冲突火拼,提供费用让组织成员长期包住宾馆等。瓮安事件后,黎庆洪叫手下何菊建、蒙祖玖等人停止活动、躲避风头。黎庆洪成为该组织中最有威望的“大哥”。黎庆洪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护矿、报复寻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被告人黎庆洪及其领导的犯罪组织,实施了以下具体犯罪行为:
(一)日,被告人黎庆洪、蒙祖玖及蒙政(另案处理)乘坐胡贵驾驶的越野车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钉耙寨村叶仕章、黄志敏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黎庆洪因打假牌与赌场人员发生纠纷,开去的越野车被扣下。次日,黎庆洪、蒙祖玖等人为了报复寻仇,由黎庆洪带领被告人唐武军、杨松、张吉宇等人,蒙祖玖即安排唐武军、张吉宇和被告人龙康、杨小祥通知被告人何东升等人分别前往瓮安县。后何东升又通知佘从亮、蒙祖海(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乘车赶赴瓮安县,与先期到达的黎庆洪以及被告人黎庆洪、蒙祖玖、黎崇刚、唐武军、杨松、张吉宇、龙康、杨小祥、何东升、刘语、刘剑、吴太勇等50余人在瓮安县高家坳聚集。黎庆洪向在场人员训话,对即将实施的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给在场人员分发白手套。上述人员持铁棒、木棒、钢管、砍刀、斧头等凶器,驾车到瓮安县雍阳镇钉耙寨村挨家挨户寻找殴打黎庆洪的男子。在寻找过程中,当地村民罗开贤因酒后声称黎庆洪在赌场上赌假,被刘语、何东升等人殴打,致其头部受伤住院。在张元龙家院坝内,黎庆洪等人仗着人多势众,将被放气的被扣越野车轮胎修好后开走,参与人员才陆续离开。
(二)2005年12月,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等人在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链子村投资经营和平煤矿。在开采过程中,黎庆洪等人与当地群众的关系恶化。同月27日,当地村民杨德林、杨德贵等人到煤厂拉生活用煤,与谢应林发生纠纷,并将谢打伤。当日下午,谢应林将此事电话告知黎庆洪。黎庆洪为报复杨德林、杨德贵等人,威慑当地村民,立即通知被告人何菊建、龙康、蒙祖玖、李光奇、尚兴钟、蔡计刚、何东升、曾仪、杨小祥、黎玉成、宋小均、胡长江、吴正刚、金华、杨建国等数十人在开阳县城金都宾馆集中,准备前往和平煤矿。黎庆洪、曾仪驾驶贵AJ9999宝马越野车赶往织金。龙康组织何东升等人集中后,又通知冷光辉带领其手下及社会闲散人员20多人赶往和平煤矿。胡贵得到通知后,在瓮安组织了20多人赶往和平煤矿。蒙祖玖接到黎庆洪电话后,驾车赶往和平煤矿。为了扩大声势,谢应林还通知佘从亮、张顺龙(另案处理)等人分别组织开阳县恶势力团伙头目袁雪飞、周启特(另案处理)等人带领各自成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等数十人赶往和平煤矿。28日凌晨2时许,以上人员在和平煤矿会合。黎庆洪对寻找报复杨德林等人事宜进行安排部署,并统一安排参与人员的食宿,准备了刀具、木棒、钢管等凶器。为防止在冲突中误伤本方人员,黎庆洪、谢应林还安排胡长江购买白手套,用以区分“自己人”。当日上午8时许,黎庆洪将聚集的200多人全部集中,要求参与人员听从安排,把打谢应林的人搜出来。随后,胡长江等人统一发放白手套及砍刀、马刀、木棒、钢管等凶器,安排人员各自负责相应地点,进入杨德林等人所在的村庄。织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组织20多名民警前往处置。黎庆洪及其带领的人员从村寨里搜查出来后,被出警民警责令离开。
(三)日晚,被告人罗毅、程良静等人在开阳县西门桥一酒吧内喝酒时与袁崧华、卢海方发生纠纷,被告人蔡峰等人得知后前来帮忙。蔡峰等人赶到现场,罗毅用刀柄将袁崧华头部打伤。袁崧华遂通知吉黎等人来帮忙。吉黎、夏禹赶到现场追打罗毅等人,吉黎持刀将罗毅砍伤。蔡峰送罗毅到开阳县医院治疗时,发现吉黎、夏禹、卢海方也在医院,随即电话通知被告人付维陆、邓德坤、蔡计刚、罗浩等人冲进医院,将夏禹、卢海方打伤。之后,蔡峰、付维陆、邓德坤、蔡计刚、罗浩等人在开阳县城四处寻找吉黎、袁崧华报复未果。吉黎、袁崧华的父母得知情况后,害怕罗毅等人实施报复,便找黎庆洪出面解决。黎庆洪答应给罗毅等人打招呼,并将此事交给黎猛处理。罗毅出院后称如不赔偿将找人报复,迫使吉、袁两家主动要求赔钱了结此事。黎猛出面召集双方协商,吉黎、袁崧华父母被迫按罗毅提出的条件支付54000元。
(四)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黎庆洪、黎猛伙同被告人龙康、蒙祖玖、吴正刚、刘语等人在开阳县城人民广场投资开设涌鑫电玩城,龙康为法定代表人。该电玩城设有“啤酒机”、“智多星”、“金臂飞扬赌博机”、“双升”、“地主赌博机”、“骰子机”等各类赌博游戏机,以多倍赔率诱惑赌客聚众赌博。被告人罗浩在涌鑫电玩城中负责看场子,收取报酬。
除上述犯罪行为外,被告人黎庆洪及其领导的犯罪组织还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0年以来,被告人黎崇刚在马口磷矿开采过程中,因采矿导致村民房屋及地基开裂等问题,当地村民多次要求解决。2002年至2004年期间,黎庆洪先后带领被告人黄陆兵等人对前来讨要说法的村民吴觉忠、王代伦、吴义斌、吴觉平、卢碧先、王永军、吴春芳、刘定菊等多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等,并强占、毁损村民吴义斌、王忠志、王代芳、范前荣等人的房屋、土地,强行开采。
(二)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因马口磷矿开采中断水源,当地村民饮水发生困难,便到马口磷矿要求解决。被告人黎庆洪立即电话通知被告人黎猛、黄陆兵、何菊建、罗毅等人前往处理。随后,黎猛、黄陆兵、李光奇、蔡计刚、方超、梅芸瑜等数十人驾车赶到矿山,手持钉耙、锄头、棍棒等进行“护矿”。黎庆洪对村民进行威胁,村民怕遭报复而相继离开。
(三)日,被告人黎庆洪得知其父黎崇刚在花梨街上与袁勇、陈忠发、喻军发生纠纷被打伤,遂通知被告人何菊建组织人员对袁勇、陈忠发、喻军进行追堵,自己亦带领被告人蒙祖玖、金华等人赶到花梨乡街上,与何菊建、李相建等人会合后,不顾民警的制止,持砍刀、木棒、砖块等凶器对躲藏在警车内的陈忠发、喻军进行殴打。为了逃命,喻军驾驶花梨乡派出所的警车往瓮安县中坪镇方向逃跑。黎庆洪迅速组织人员驾车追赶,同时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正刚在瓮安县中坪方向拦截,被告人龙康等人赶到后也驾车加入追赶队伍。接到报警的瓮安县中坪派出所民警在中坪镇街上设卡,拦下喻军、陈忠发驾驶的警车。喻军、陈忠发称被人追杀,民警将喻军、陈忠发控制在中坪派出所警车内。黎庆洪等数十人驾车赶到,持砍刀、钢管、木棒、砖头等凶器强行将喻军、陈忠发拉出警车进行殴打。当民警制止时,黎庆洪等人推开民警,继续对喻军、陈忠发进行殴打。民警见状鸣枪示警,并在随后赶来的花梨乡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控制住局面。民警将受伤的喻军、陈忠发送往中坪镇卫生院接受治疗。其间,黎庆洪等人在卫生院门口进行聚集。为防止黎庆洪等人继续报复行凶,派出所民警一直守在卫生院维护秩序。与此同时,被告人黎猛安排被告人尚兴钟、罗毅、蔡计刚、李相建、李光奇、蔡峰、程良静、吴伋、方超等人往开阳县米坪乡方向追赶袁勇,追上后持砍刀、木棒等凶器对袁勇进行殴打。
(四)日,开阳县禾丰乡田冲村村委会与熊祥签订煤矸石承包合同,约定禾麻冲沿线原有公路的维修费由熊祥负责。后被告人谭小龙与熊祥合伙开采煤矸石。同年11月的一天,宋帮银运输煤矸石的货车要从田冲村禾麻组路段经过。谭小龙得知此事后,立即纠集被告人何菊建、李光奇、罗浩、蔡峰、宋小均、蔡计刚、尚兴钟、李湘波、邓德坤、谭兴顺、程良静、梅芸瑜、方超等人乘车赶到将路堵住。谭小龙带领何菊建到大坝口煤矸石场找到宋帮银,以田冲村禾麻冲组的公路是其出钱维护为由,要宋帮银付费后才能通过。
(五)2007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小龙在田冲村开采煤矸石的过程中,纠集李相建等人以偷运煤矸石为由,对村民李秀平、李富明和驾驶员进行威胁、辱骂。赶来处理此事的田冲村副支书吴天钦证实李秀平、李富明是将自己的煤矸石出售给该驾驶员。谭小龙等人仍对驾驶员进行威胁并要求其赔偿1000元。驾驶员被迫将煤矸石倒回原处,并将身上仅有的钱交给谭小龙等人后才得以离开。
(六)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陆兵到开阳县花梨乡清江村处理马口磷矿与当地村民的纠纷,与村民吴义奎发生争吵。次日,被告人黎庆洪得知此事后,带领被告人黎猛、何菊建、黄陆兵、李相建、蒙祖玖、李光奇、尚兴钟、蔡计刚、程良静、蔡峰、罗浩、李湘波、方超、任平、何春江、梅芸瑜等数十人,分别驾车赶到马口磷矿,对吴义奎等人进行威胁,村民们因惧怕而离开。
(七)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谭小龙纠集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等人,以偷运煤矸石为由,持铁棒等凶器威胁、殴打陈祖祥、陈祖刚。之后,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以及被告人谭兴顺、谭涪锦等人将陈祖祥、陈祖刚押到禾丰乡派出所,并在派出所门口非法搜查陈祖祥。
综上,2000年以来,被告人黎庆洪利用其所掌控的组织及其成员,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所经营的矿山提供非法保护,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黎庆洪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黎猛、谭小龙、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蒙祖玖、龙康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湘波、蔡峰、梅芸瑜、罗浩、程良静、谭涪锦、黄陆兵、谢应林、杨松、吴正刚、何东升、刘剑、蔡计刚、尚兴钟、罗毅、金华、曾仪、唐武军、黎玉成、胡长江、杨小祥、任平、吴伋、付维陆、何春江、邓德坤、谭兴顺、宋小均、方超、张吉宇、吴太勇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有关组织特征的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黎庆洪供述:1999年2月,在我的提议、组织下,蒙祖玖、杨松、何东升、张吉宇、何菊建、曾仪、尚兴钟、唐武军、刘剑、胡长江等人用喝血酒的方式结拜兄弟,组成“同心会”。因我比较有钱,所以推我当会长。我安排何菊建负责解决社会上的事务。之后“同心会”又陆续加入任平等人。
“同心会”后期由何菊建推荐加入的小弟有李相建、李光奇、蔡计刚、方超、蔡峰、罗浩、邓德坤、罗毅等十几人。这些后加入的小弟常在外惹事,我们帮会的大部分人都是开阳县花梨乡的,外面的人就叫我们“花梨帮”。李相建、李光奇因为与何菊建、黎猛的关系好,且看我有经济实力,可以给他们提供帮助,所以加入“同心会”,是经过我同意的。我们这伙人是我说了算。何春江是我的私人助理。
2.被告人何菊建供述:1999年,黎庆洪、蒙祖玖、杨松、张吉宇、唐武军、龙康、刘剑、曾仪、杨小祥、何东升、尚兴钟、胡长江等人喝血酒结拜成立“同心会”,黎庆洪为大哥。他们告知我结拜当天也算了我一份的,所以我也是“同心会”的兄弟。在“同心会”中黎庆洪安排我负责社会上事务的协调、处理。
2005年黎庆洪成立公司后,叫我处理对外惹来麻烦的事情。为了更好地帮他处理公司在经营中惹麻烦的事情,我将李相建、李光奇、蔡计刚、方超、蔡峰、罗浩、邓德坤、罗毅等人介绍加入“同心会”,是经过黎庆洪同意的。黎庆洪下面是谭小龙,谭小龙下面的兄弟有我、蔡计刚、金华等,我下面的兄弟有李相建、李光奇,李相建还带得有蔡峰、方超、罗毅、李湘波、梅芸瑜、谭涪锦、谭兴顺、邓德坤等人。后来因李相建、李光奇带的小弟常惹事,外面的人就叫我们“花梨帮”。
3.被告人黎猛供述:大约在学校读书时,我与方超、罗毅、李光奇商量,他们推选我为老大,我们帮派取名为“花梨帮”,宗旨就是只要帮里面的人有事,所有人都必须站出来帮忙。当时我们“花梨帮”的兄弟有我、方超、罗毅、李光奇等十多人,这部分人都是我们的小弟。方超、罗毅、李光奇推选我为“花梨帮”的老大。一方面,我家里比较有钱,经常请他们吃东西,所以他们特别尊重我;一方面,是因为我哥黎庆洪在开阳县有钱有势,所以他们推选我为老大。
4.被告人龙康供述:1999年黎庆洪组织杨松、蒙祖玖、张吉宇、刘剑、尚兴钟、唐武军、何东升、曾仪、杨小祥等20余人在开阳金都宾馆成立“同心会”,我是后面加入的。黎庆洪他们结拜时喝了血酒,大家推选黎庆洪是“同心会”的大哥。从我们加入“同心会”至2005年,我们“同心会”的兄弟关系最好的就是黎庆洪、蒙祖玖,之后便逐渐认识了谢应林、何菊建、吴正刚等人。
何菊建听黎庆洪的,何菊建负责解决社会上的事务。因为何菊建手下的李相建、李光奇、方超、蔡峰、罗浩、罗毅等人在社会上爱惹事、打架,这些人又是花梨人,所以社会上都叫这伙人“花梨帮”,我们“同心会”也就逐渐变成了“花梨帮”。
5.被告人何东升供述:1999年,我与黎庆洪、蒙祖玖、杨松、张吉宇、唐武军、龙康、刘剑、尚兴钟等人成立“同心会”。黎庆洪家卖矿发财以后,他手下的人就越来越多,我知道的有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罗毅、龙康、蒙祖玖、曾仪、胡长江、尚兴钟等很多人。他兄弟黎猛手下也带了很多人。
6.被告人刘剑供述:1999年春节后一天,黎庆洪组织我、尚兴钟、蒙祖玖、杨松、张吉宇、唐武军、杨小祥、胡长江、龙康、何东升等人在开阳金都宾馆以喝血酒的方式成立“同心会”,大家选黎庆洪做大哥。
7.被告人尚兴钟供述:1999年2月的一天,黎庆洪组织我、蒙祖玖、杨松、张吉宇、唐武军、龙康、刘剑、任平、杨小祥等人在开阳金都宾馆采用喝血酒的方式结拜成立“同心会”,我们推黎庆洪为大哥。
8.被告人张吉宇供述:1999年春节的时候,黎庆洪组织我、杨松、杨小祥、唐武军、蒙祖玖、曾仪、尚兴钟等人喝血酒成立“同心会”,推荐黎庆洪做大哥。
9.被告人蒙祖玖供述:我和黎庆洪等人1999年结拜成立“同心会”,后任平、吴正刚等人也陆续加入进来。
2005年,谭小龙与李相建、蔡计刚、金华等人在开阳县也成立了一个帮派,谭小龙是大哥。后来他们这伙人又收了李光奇、方超、蔡峰、邓德坤、罗毅、罗浩等人加入。黎猛的同学李光奇、方超、蔡峰、邓德坤、罗毅、罗浩等人大部分是谭小龙的手下。这些人看见我们“同心会”当时在开阳县势力比较大,大哥黎庆洪有钱有势,就通过黎猛与黎庆洪的关系加入到了我们“同心会”。这些人都听何菊建的,因为何菊建一直是黎庆洪身边的红人,他们听何菊建的,也就是听黎庆洪的。因“同心会”后面收的小弟经常在外惹事,且我们帮会的大部分人都是开阳县花梨乡的,外面的人就叫我们为“花梨帮”。
10.被告人李相建供述:我与谭小龙从小就是好朋友,后来认识了何菊建等人,大家经常在一起,有什么事互相都会出面。因我们这伙人大部分都是花梨乡的,外面人都称我们为“花梨帮”。我们“花梨帮”的有黎庆洪、黎猛、谭小龙、何菊建、蔡计刚、金华、尚兴钟、黎猛、李光奇、罗毅、谭兴顺、邓德坤、方超、宋小均、李湘波、谭涪锦、蔡峰、罗浩等。我们经常在一起的人都听何菊建的。我一般不与黎庆洪、黎猛直接联系,都是通过何菊建通知。
11.被告人李湘波供述:我通过罗毅认识方超、蔡峰等人,后又认识李光奇、李相建、何菊建、谭小龙等大哥,就加入了“花梨帮”,整天跟着李光奇他们。自从认识他们以后,我与他们大部分时间都一同居住在紫江宾馆、金沁浴室等地。在我们当中李光奇是老大,李光奇上面是李相建,李相建上面是谭小龙、何菊建。
12.被告人李光奇供述:我知道何菊建、李相建、黎猛他们是开阳“花梨帮”的人。当时“花梨帮”在开阳是一个大帮派,大哥是开阳有名的黎庆洪,他本身很有钱,我觉得和他们一起混有面子、能找钱,出了什么事他也能帮我们摆平,所以我也就跟着何菊建、李相建、黎猛他们。“花梨帮”有我、罗毅、谭兴顺、邓德坤、方超、宋小均、李湘波、谭涪锦、蔡峰、罗浩、黎猛、何菊建、李相建、蔡计刚、尚兴钟、金华、谭小龙。月,我们帮会的成员何菊建、李相建等人提出并制作了通讯录,便于今后联系。
13.被告人谭涪锦供述:经过李光奇介绍我加入“花梨帮”,登记了名字和电话制作通讯录,就算正式加入了。我们“花梨帮”的兄弟大概有四五十人,大哥是黎庆洪,但我从来没有见过他。其他的有何菊建、黎猛、蔡计刚、尚兴钟、金华、李相建、李光奇、罗毅、方超、蔡峰、程良静、谭兴顺、宋小均、李湘波、梅芸瑜、罗浩等人。我们这一级的大哥是李相建、李光奇。我听李相建说何菊建直接负责给大哥黎庆洪处理社会上的事务,我们都要听何菊建的。
14.被告人程良静供述:我通过罗毅认识李光奇、黎猛等人,我觉得他们有头有脸还有钱,就想跟他们。2007年,李光奇他们做通讯录,我也留了电话,就算加入他们。我们这帮中还有谭小龙、李湘波、梅芸瑜等人,社会那些人都叫我们“花梨帮”。后来我逐步知道“花梨帮”的老大是黎庆洪,其他的有罗毅、邓德坤、方超、宋小均、李湘波、梅芸瑜、蔡峰、罗浩、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蔡计刚、尚兴钟、金华等,再上一级就是黎庆洪。2008年3月黎猛叫我做他的私人驾驶员。
15.被告人蔡峰供述:我经常与李光奇、方超、程良静等人在一起玩,并加入“花梨帮”。我知道的大约有二十几人。我这一级的有黎猛、李光奇、方超、程良静、宋小均、李湘波、梅芸瑜、罗浩。我们上一级的有何菊建、蒙祖玖、李相建、蔡计刚、尚兴钟。我们的总大哥是黎庆洪。
16.被告人任平供述:“花梨帮”有黎庆洪、蒙祖玖、黎猛、杨松、吴正刚、刘剑、唐武军、邓德坤、何菊建、谭小龙、黄陆兵、龙康、尚兴钟、杨小祥、李光奇、李相建、何春江、张吉宇、吴太勇、金华、蔡计刚、程良静、方超、蔡峰、罗浩、罗毅、黎玉成、胡长江、付维陆、曾仪和我。
17.被告人罗毅供述:黎庆洪有钱有势,又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什么事他都可以摆平。何菊建跟他走得最近,谭小龙和何菊建又走得比较近,所以我们在一起的这些人都听黎庆洪和何菊建的。遇到什么事情他们都会帮助我。像我被砍伤的事情,何菊建就与我、程良静去和吉黎、袁崧华他们谈判协商处理。
18.被告人蔡计刚供述:“花梨帮”是由“同心会”演变来的,黎庆洪最早成立“同心会”的人有蒙祖玖、龙康、杨松等人,后面因为和黎庆洪混的花梨人多了,这些人经常在开阳街上打架、惹事,时间长了开阳人就叫他们“花梨帮”。管事的是何菊建、黎猛,下面的是李相建、李光奇,再下面有蔡峰、梅芸瑜、宋小均、程良静、方超、邓德坤、李湘波等人。黎庆洪是人大代表,家中又有钱,有什么事情他不用亲自出面,只要安排何菊建这些人去做就行了。我平时都是和何菊建在一起玩,通过何菊建我又认识了李相建、李光奇、蔡峰、程良静、梅芸瑜、黎猛、罗毅、罗浩、李湘波、邓德坤、谭兴顺、方超、宋小均等人。
2007年下半年,谭小龙等人共同制作了一张通讯录,上面有谭小龙、李相建、梅芸瑜、李光奇、李湘波、谭涪锦、谭兴顺、宋小均、吴伋、程良静、方超、罗毅、金华、付维陆、我等人。制作通讯录的目的一是哪家有红白喜事去热闹,二是在社会上和别人有什么矛盾和纠纷时可及时联系人,人多好办事。
19.被告人罗浩供述:我通过蔡峰认识方超、黎猛等人,后来知道他们是“花梨帮”的人。我知道“花梨帮”的人有黎猛、李相建、李光奇、蔡峰、方超、罗毅、李湘波、梅芸瑜等人,其中李相建和李光奇讲话管用。
20.被告人何春江供述:我在黎庆洪公司上班,领取工资,充当黎庆洪的保镖。黎庆洪鉴于我是保镖,给予特别地照顾,私下每个月给其补助。我经常在赌场上给黎庆洪保管资金。磷矿主要是蒙祖玖、何菊建、黄陆兵等在负责,蒙祖玖负责管理磷矿上的一切事务,黄陆兵负责协调政府、村里面的关系,何菊建就负责处理与老百姓之间的纠纷等问题。开阳磷都典当行主要是黎猛在负责,黄陆兵也在里面搞协调。在街面上的有罗毅、蔡峰、程良静、李相建、李湘波、李光奇、罗浩等人,他们以典当行为据点。这些人由何菊建、黎猛管理,有时谭小龙也负责,专门为黎庆洪处理一些社会上他不好出面的打架斗殴等事情。
21.被告人梅芸瑜供述:我跟着李相建、李光奇。“花梨帮”的人有李湘波、谭涪锦、蔡峰、罗浩、李光奇、罗毅、谭兴顺、邓德坤、方超、宋小均、何菊建、李相建、蔡计刚、尚兴钟、金华、谭小龙。我们经常在一起的都听李光奇的。我们“花梨帮”基本上都有一张通讯卡片,上面有我们所有人的联系电话号码。
22.被告人金华供述:我通过何菊建、方超认识后来加入“花梨帮”的黎猛、李相建、李光奇、蔡峰、程良静、龙康、蔡计刚、罗浩、李湘波、吴伋等人。我知道这些人都听黎庆洪的,一般黎庆洪有什么事都是通过何菊建来告诉他下面的这些小弟。
23.被告人吴正刚供述:我听说同心会是在1999年左右成立的,我认识的成员有黎庆洪、杨小祥、唐武军、尚兴钟、曾仪、蒙祖玖、杨松、龙康、何菊建等人。同心会里面黎庆洪是老大,杨松是老二。
24.被告人杨松供述:1997年农历正月初的一天,黎庆洪组织我、唐武军、张吉宇、杨小祥、蒙祖玖、曾仪、龙康、尚兴钟等人在金都宾馆以喝血酒结拜的方式成立“同心会”,黎庆洪是大哥,我是二哥。
25.被告人杨小祥供述:大概十多年前,我们在黎庆洪的带领下喝血酒结拜成立同心会,大家推选黎庆洪当大哥,杨松为二哥。当时结拜的人有我、黎庆洪、杨松、龙康、蒙祖玖、张吉宇、刘健、曾仪等人。
26.被告人唐武军供述:1997年农历正月问的一天,黎庆洪组织大家在金都宾馆喝血酒结拜帮会,大家推黎庆洪当大哥,杨松当二哥。
27.被告人吴太勇供述:1998年的时候黎庆洪成立了同心会,当时规定要交会费。同心会的成员我知道的有黎庆洪、张吉宇、杨松、杨小祥等人,黎庆洪是大哥。花梨帮的人我认识的有黎庆洪、何菊建、杨小祥、张吉宇、胡长江、蒙祖玖、任平、金华、吴正刚、杨松、黎玉成等。
28.被告人胡长江供述:我知道同心会的成员有:黎庆洪、蒙祖玖等。后来因为同心会的成员多是花梨人,才逐渐演变成花梨帮的。
29.被告人曾仪供述:听说黎庆洪他们在1999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开阳“金都”宾馆喝鸡血酒结拜成立“同心会”。我还听说他们推选黎庆洪为“同心会”的大哥,杨松是二哥,规定了交会费的事。
30.被告人付维陆供述:2006年组织制作通讯录时我得到了一张,上面有我的名字叫“八六”。当时通讯录排第一的是谭小龙,其次梁建平、李相建、李光奇、罗毅。
31.宋小均供述:2007年左右在曾小勇家吃搬家酒,有人叫我留下电话,制作一张通讯录,以后哪家办酒方便通知,我就留了我的电话。
32.被告人谭小龙供述:2007年下半年,在曾令勇家,梁显贵负责将我们的姓名、联系电话记录下来并制作了一张卡片每人发了一张。通讯录上有42人。
33.被告人方超供述:2007年8月,他们在曾令勇家吃酒时互留电话制作了一个通讯录,以便有事时互相联系。后来李光奇拿了一份通讯录给我,上面有谭小龙、李光奇、李相建等人的名字。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邓德权证言:“同心会”是黎庆洪组织大家喝血酒成立的,大家选黎庆洪做大哥,参加的人有我、张吉宇、蒙祖玖、杨小祥、尚兴钟、龙康等人。
2.证人胡贵证言:1999年的一天,我在蒙祖玖的引荐下加入黎庆洪等人结拜的“同心会”,拜黎庆洪为大哥。
3.证人李家文证言:1999年春节的那几天,黎庆洪组织我、杨松、张吉宇、刘剑等十多个人喝血酒成立“同心会”,大家推选黎庆洪做大哥。后我就觉得“同心会”做违法乱纪的事不行,我就把账交了,没有再和他们来往。
通讯录,证实谭小龙、邓德坤、李湘波、谭涪锦、谭兴顺、宋小均、蔡峰、方超、罗毅等组织成员制作通讯录的事实。
第二,有关经济特征的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黎庆洪供述:我父亲黎崇刚获得范传习的磷矿开采点后,与朱凤伦因为越界开采的问题发生矛盾并发生过两次打架。第一次是因越界开采问题,双方工人发生打架;第二次是当天下午,我家矿山被打伤的工人打了朱凤伦。后来我们矿点的工人又用轮胎、辣椒烧烟子熏上方朱凤伦的矿点出气,不准他的矿工到边界进行开采。在我父亲的经济支持下,约2005年4月份,我拿我父亲给我的2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在贵阳成立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我任法人代表;蒙祖玖、黄陆兵、谢应林任副总。其中,蒙祖玖分管矿业;黄陆兵分管对外投资的工作,并协助邓德权管理物流车队;谢应林分管煤矿。2005年11月,我用1000万元在开阳县开设磷都典当行,黎猛负责管理。2005年12月,我和谢应林在织金县珠藏镇投资了和平煤矿。2007年4月,我借给龙康20万元用于购买赌博机,占股30%。
&&&大约在2003年,我协助父亲管理马口磷矿上的采购工作。2004年,通过转让马口磷矿的部分股权获利。因开矿与吴义斌、卢碧先发生矛盾,卢碧先就去堵工。我就强行把她拉到马口磷矿的办公室里面,拉的时候可能发生了抓扯。2006年下半年,因我开采的马口磷矿造成水位降低,和村民发生了矛盾,我就打电话通知黎猛和黄陆兵到矿上一起处理此事,叫何菊建、黎猛、蔡计刚、李相建等人带20余人过来,我喊王亚军摄像。
2000年去瓮安打架之后,何东升、张华二被抓了。我们“同心会”的这帮兄弟和其他朋友凑了几千元给他家,我凑了二三百元。我父亲黎崇刚在花梨街上被打后,我支付了黎玉成的医药费,补偿吴正刚的车辆损失费五万元。尚兴钟劳教释放时,我和杨松、唐武军、蒙祖玖等人开车去接他,并在贵阳洗澡,然后一起吃饭。谢应林在和平煤矿被打后,我组织人员去织金帮忙。从织金回开阳的途中,我拿了2000元给何菊建,让他给谢应林交医药费。2008年,当时我在潘明华家打金花,蔡计刚和那几个女的闹矛盾,我就叫蔡计刚把钱退了。何菊建通知我陪他去县局处理李光奇的事情,我就叫何菊建拿了8000元赔偿受害人,李光奇就被放出来了。
2.被告人黎猛供述:磷都典当行是2006年12月成立的,我任总经理。2007年8月,我得知罗毅被砍伤后去医院看过他。他在云南贩毒被抓以后,我去看过他两次,有次给他上了1000元钱的生活费。2008年的一天,我父亲黎崇刚打电话让我和他去矿山协调当地村民饮水问题,我到马口磷矿协助解决纠纷。同年4月份,龙康因为电玩城内开设赌博机赌博的事情,被城关派出所抓了。我哥黎庆洪出面,交了2万元钱的罚款。同年5月份,方超说蔡峰把帝豪夜总会的电视、玻璃砸坏,被城关派出所抓了,要罚款.3000元。我就拿了3000元给方超,叫他去帮蔡峰处理这个事情。
3.被告人何菊建供述:腾龙宏升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黎庆洪是法人代表。“同心会”的蒙祖玖、胡贵、邓德权、吴正刚、龙康等兄弟都在黎庆洪的公司里面担任职务。公司副总是蒙祖玖、黄陆兵、谢应林、黎猛。分公司负责人是邓德权、吴正刚、龙康。其中蒙祖玖分管矿业;黄陆兵分管对外投资、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并协助邓德全管理物流车队;谢应林分管煤矿;黎猛管理磷都典当行及房地产工作;吴正刚、龙康主要负责管理子公司涌鑫电玩城的工作。
2008年7月,黎庆洪打电话给我说,现在瓮安6.28事件后,公安抓得紧,风声紧,让我们都小心,身上有事情的人尽量躲一下,没有事情的人就不要惹事,之后,我就电话联系我们花梨帮的每个兄弟,并按照黎庆洪的话转告了他们。
黎庆洪在瓮安赌钱时被当地人打,我与黎庆洪带着何东升等五六十名在开阳社会上混的人,到钉耙寨将一名男子打伤后,黎庆洪带我们去的人在瓮安县一饭馆内聚餐。2005年冷天的时候,谢应林在织金煤矿被当地人打了,叫我带几个人去煤矿上把他接回来。在回来的路上,黎庆洪拿了2000元钱给我,叫我帮谢应林交住院费。我们从中八农场接到尚兴钟以后,一起到贵阳洗澡。梅芸瑜和李湘波被公安抓后,我送了8000元钱到开阳县公安局。
4.被告人蒙祖玖供述:我2007年5,fl、到腾龙宏升上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具体负责花山矿山、龙江矿山的管理。2006年、2007年春节期间,我们“同心会”成员都到黎庆洪家聚会并赌博,黎庆洪免费为大家提供食宿。日,黎庆洪对我说现在瓮安6.28事件后,公安抓得严,风声紧,让我们都小心,躲一下风头。
磷都典当行的法人是黎猛,也是他个人投资的。2007年4月,我与黎庆洪、黎猛等人在开阳县城开设涌鑫电玩城。
5.被告人黄陆兵供述:2005年我到黎庆洪公司上班,任办公室主任一年多后提为副总经理。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黎庆洪、黎崇刚、黎猛。总经理宋筑,副总经理有我、蒙祖玖、谢应林。开阳县磷都典当行是20()6年底成立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
6.被告人谢应林供述:我和黎庆洪合伙投资和平煤矿,我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经营。2005年12月,在织金和平煤矿与当地拉煤的村民发生纠纷被打后,黎庆洪带了七八十个开阳人,带着白手套,手拿棍棒到村里,寻找打我的村民。
7.被告人杨松供述:大约在2000年秋天,我们帮黎庆
洪在瓮安打架,后来黎庆洪请我们去的这帮人到饭店吃饭。我们一起吃饭的人有六桌,每桌十人,当时每桌还发一条云雾山香烟。尚兴钟在2005年坐牢的时候,我到平坝农场去看过他,是黎庆洪叫我和唐武军开黎庆洪的车一起去的。
8.被告人吴正刚供述:2005年年底,蒙祖玖打电话给我说,谢应林在织金被打了,叫我和他去一趟。第二天回来的时候,黎庆洪安排我们在馆子里吃饭。黎崇刚在花梨街上被打后,黎庆洪打电话让我把对方开的警车拦下来。我的车被撞坏,黎庆洪补偿了我车的损失。
2008年,我出资4万元与蒙祖玖一起入股涌鑫电玩城。涌鑫电玩城有一次被查。经黎庆洪过问,被罚款2万元。
9.被告人龙康供述:2007年7月份左右,我与黎庆洪、黎猛、蒙祖玖等人合伙在开阳县人民广场开设了涌鑫电玩城,电玩城的法人是我。后来电玩城因为有赌博机,被城关派出所停业整顿,我还被城关派出所抓了。城关派出所叫我交了2万元罚款,就把我给放了出来。尚兴钟在中八农场服刑时我去看过他,刑满释放时,黎庆洪带着我们去接他。一路去的有蒙祖玖、何菊建、曾仪、唐武军等人。接出来到贵阳吃饭,并在油榨街的浅水湾洗澡。
10.被告人李相建供述:2007年11月份,谭小龙和他人合伙在清河开了一个煤矸石场。谭小龙的合伙人打电话给我,说有人正在他的煤矸石场偷煤矸石,叫我过去看一下。我就和蔡计刚等人前往处理纠纷。梅芸瑜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我曾到开阳县看守所看望过他,并给他上了200元的帐。
11.被告人何东升供述:大约在2000年,我喊几个人帮黎庆洪到瓮安打架,吃完饭后每人得了一包云雾山烟。过了几天,我在开阳街上遇到黎庆洪,他给了我500元钱,叫我请弟兄们吃顿饭。过了不久,我就被开阳县公安局抓了,被处三年劳教。我被关到开阳县看守所。后来黎庆洪以他的名义交了:3000元钱的保证金后,就把我保外就医了。
大概是在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龙康和佘从亮带我去织金煤矿,黎庆洪给吃饭的兄弟每人一包磨砂黄果树香烟。
12.被告人刘剑供述:我和曾仪、蒙祖玖、尚兴钟、王亚军、胡贵等人到瓮安帮黎庆洪打架,黎庆洪带领一帮人将一名男子打伤。2008年的8、9月份左右,黎猛、方超、程良静等人一起到云南宜良监狱看望过我,并给我上了2000元钱在我监狱的账号上面。他们还给罗毅、向荣也上了钱的,其中给罗毅上了3500元,给向荣上了4500元或5000元。
13.被告人蔡计刚供述:2005年10月份,何菊建喊我到织金县珠藏镇煤矿,车的油费及吃饭的钱都是黎庆洪付的。2006年马口磷矿和当地的老百姓发生矛盾后,黎庆洪叫何菊建组织人去处理,何菊建叫我们去助威。2008年2月份的一天,何菊建讲黎庆洪家马口矿山被村民堵了。我到现场时,已经有黎庆洪家喊去的罗毅、李光奇、李相建、蔡峰、方超等人站在办公室周围。2007年1月,我和刘六妹、杨四妹等人打金花赌假牌,被发现后只有退钱,黎庆洪拿了10000元钱给我退赔。
14.被告人尚兴钟供述:我在中八劳教期间,唐武军、黎庆洪、何菊建各来看过我一次,分别给了几百元钱。2005年10月我劳教结束以后,黎庆洪他们开车到中八劳教所去接我回开阳的。当天有黎庆洪、何菊建、龙康、曾仪、蒙祖玖去接我。路过贵阳时,我们一起去浅水湾洗澡,又在里面吃了饭,都是黎庆洪开的钱。
15.被告人李光奇供述:何菊建叫我去织金,回来时,黎庆洪安排我们到镇上的一家饭馆去吃饭。罗毅、罗浩、蔡峰等人在涌鑫电玩城看场子。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马口矿山和当地的村民发生纠纷,黎猛便叫上我、方超、罗毅等人到矿山帮忙。2007年的一天,我和蔡计刚开车到谭小龙的煤矿协助处理纠纷。我和谭小龙、李湘波、梅芸瑜等人在开阳帝豪夜总会玩的时候,被开阳县城关派出所抓了,当时黎庆洪亲自到城关派出所把我担保出来。
我们经常在一起的人都听何菊建和李相建的,在一起吃住的费用都是他们负责。我经常和李湘波、梅芸瑜、谭涪锦他们在一起,我们住在紫江宾馆、豪城招待所、宏盛招待所、紫江浴都等地。20()7年,金华和何明华在夜市扯皮后,何菊建打电话叫我去买几十根木棒,我付了200元。2007年8月份,到开阳县人民医院看望被人砍伤的罗毅。2008年5月份,李湘波被关在开阳县看守所期间,我给梅芸瑜上了100元钱的账,给李湘波上了200元钱的账。
16.被告人罗毅供述:2007年8月,龙康叫我和程良静、方超、李光奇在其电玩城看场子。我被砍伤住院时,何菊建、李光奇、李相建、蔡峰、方超、程良静、黎猛这些人都去看望过我。我出院之后经济困难,何菊建、黎猛、李相建每人都给了我几百块钱。我贩毒被判刑之后,黎猛、方超、程良静、丁喜喜四人到云南我服刑的地方看望我,并且四人分别给我上了1000块钱的生活费。在云南服刑期间,蔡峰去云南看望我。
17.被告人曾仪供述:2005年,我和黎庆洪等人到织金,坐车费、包车费、过路费和吃饭都是黎庆洪拿的钱。尚兴钟在中八农场释放时,黎庆洪带起我、杨松、唐武军等人去接他,还请他在贵阳的浅水湾洗澡。
18.被告人刘语供述:我投资涌鑫电玩城10万元,占11%的股份,龙康占42%、蒙祖玖占20~/6、李家波占7%、黄海占20cI/0。后黎猛让方超归还磷都典当行的借款,取代我占6万元的股份,其余4万元龙康退钱给我了。
19.被告人胡长江供述:黎庆洪叫我到他家的马口磷矿上班,之后他又安排我到他与谢应林合伙开设的织金县珠藏镇和平煤矿负责采购。2005年12月,和平煤矿与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黎庆洪安排我开了一辆皮卡车到街上去给这些人买方便面、烟和矿泉水,黎庆洪又打电话叫我买些白手套来,并将这些东西分发给在场的人员。黎庆洪打电话叫我安排了近十桌人的饭菜,每桌上一条磨砂烟。中午,黎庆洪、谢应林就带着这些人来吃饭。后来我还帮着发放了油钱。
20.被告人程良静供述:2008年3月份的一天,黎猛说马口矿山有人堵路,叫我一起去看一下。到马口磷矿后,我看见“花梨帮”的何菊建、李光奇、李相建、尚兴钟、蔡计刚、蔡峰、方超、罗浩站在黎崇刚和村民谈判的办公室外面,就和他们站在一起。2008年去云南看望过因贩毒被判刑的罗毅、向荣、刘剑,我和方超、丁喜喜一人出了五百元,黎猛出了一千元。
21.被告人罗浩供述:2007年7月,黎猛叫我在涌鑫电玩城上班,每月元,主要管理服务员,有时也帮忙给客人“上分”。电玩城有吴正刚、龙康和黎猛三个老板。罗毅在这里看场子。
22.被告人蔡峰供述: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黎猛喊我和方超、罗浩、程良静、罗毅等人到马口磷矿协助解决纠纷。2008年3月,我和黎猛、程良静、罗毅、方超到马口磷矿与村民扯皮,看到还有何菊建、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李相建、蔡计刚、尚兴钟等也在现场。2007年的时候,我和他人打架被公安抓后,黎猛安排方超送了3000元钱到派出所,让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现任行政职务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