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股东知情权诉讼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

武汉**有限公司与蔡**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石光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
武汉**有限公司与蔡**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蔡*。
委托代理人:石光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
诉讼代表人:李**,监事。
第三人:李**,男,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渔光村1-15-3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4。
委托代理人:陈斌,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与被告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邦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向阳适用简易程序,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光恒和孙黎、第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朔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在调解期限内,三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蔡*和李**共同出资成立了朔邦公司,蔡*担任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担任监事,实际掌控朔邦公司。朔邦公司成立至今,经营状况良好,但从未分配利润,也未向蔡*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甚至从未召开股东会,蔡*多次要求朔邦公司、李**提供财务情况,朔邦公司置之不理。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朔邦公司、李**提供朔邦公司自2006年成立至今的财务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诉讼费由朔邦公司、李**承担。
被告朔邦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第三人李**陈述:蔡*只能向朔邦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无权向同样为股东的李**主张股东知情权。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朔邦公司成立于日,原告蔡*、第三人李**是朔邦公司股东,蔡*担任董事长职务,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为公司监事。
朔邦公司成立后,由李**实际掌控,直到2014年2月,李**向蔡*交付了朔邦公司印章一枚、法定代表人私章一枚、营业执照、地税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本院认为,股东持有公司股权,享有参入公司经营的权利和分配红利的权利,在公司利益受损时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及享有转股权、退股权和解散公司诉权等权利,这些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充分掌握公司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为了股东能够充分掌握公司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保障股东的查账权,只要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提出查询公司账目,公司应当提供。
原告蔡*虽然为朔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不掌握公司财务信息时,其作为朔邦公司股东,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利润情况提出查账,其目的具有正当性,朔邦公司应当提供。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可以查阅。蔡*要求复制会计账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蔡*请求另一名股东李**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没有法律依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蔡*查阅、复制;
二、被告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供原告蔡*查阅。
三、驳回原告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朔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款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员胡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姚起荣
石光恒律师点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在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仅规定股东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但为何未赋予股东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呢!其原因在于会计账簿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的桥梁,一方面它记载、汇总了原始凭证、会计凭证所记录的会计信息并进行初步的整理;另一方面,在经过试算平衡并结账之后生成会计报表,以向股东、债权人、税务机关等提供会计信息。因此,会计账簿在公司财务控制流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既然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登载公司的诸多商业秘密,任由股东查阅,不仅会给公司日常经营带来极大不便,且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法律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为了保护公司的经营安全,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股东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只能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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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哪些事情享有知情权
  现行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那么实际上股东对哪些事情享有知情权?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股东享有的权利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对以下事情享有知情权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会会议记录是记载内容的书面文件。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
  2、查阅、复制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公司的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其中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而且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3、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有限制的。
  (1)股东必须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2)公司有权利决定股东是否有查阅的权利,只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即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是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但是,股东必须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之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讼,不得直接起诉要求查阅。
  (4)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没有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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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之一: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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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享有知悉公司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的权利,此知情权利亦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前提。
公司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具体表现在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以及财务报告(会计报告、财务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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