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申请了依法宅基地确权申请书这个村委会不给办理转去处理啊

农村宅基地确权,必须要办理这些手续,否则不能确权!
农村房屋确权颁证想必广大农民都耳熟能详了,房屋确权主要确的是什么权呢?主要确的就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那农民就麻烦了,就意味着你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将来有可能被拆除。所以房屋确权是一件不容忽视的大事。
那么房屋确权的时候农民要做些什么呢?确权的流程是什么呢?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步骤如下:
第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
第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三、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第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第五、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并写明如谁对这块宅基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
第六、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至此,农民才算是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这块宅基地才能算是农民所有的。(土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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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7:57
很多农民朋友在农地圈微信公号后台咨询,如果宅基地已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但涉及宅基地转让(买卖).继承.赠与,户主变更及丢失的如何处理呢?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农地圈一一来给大家分情况解答: (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3)因买卖.继承.赠与.置换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变更手续: ①对宅基地发生买卖(转让)行为的,转受让双方为本村农业户的
01/16 21:01
随着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进行,想必很多身在农村的人们都发现了,现在建房.旧房翻新.加盖等,村上已经不让再这样做了.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农村之前宅基地建房不规范,现在确权之后,对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有着严格的规定了,那么以后要想在宅基地山建房需要办理啥手续呢?怎么做才是合法建房呢? 在农村,想要在宅基地上建房,需要这样做. 1.首先要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2.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
03/13 21:02
宅基地房产证,现在叫不动产权属证书. 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使用宅基地,就要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也可称为&宅基地证或宅基证& 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
12/30 03:25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参考 第三类养猪人 12:36 1.村民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村委会对申请建房户张榜公示: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意见后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派遣专人到申请人处进行实地审核,不合条件书面通知村委会转达声请人:复合条
01/03 20:40
农民不可不知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汇总 1.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依据? 答: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
11/06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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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5:47
买地建房要办理什么手续
问答& 房产知识& 交易流程 土巴兔官方回答 如果你是城镇户口,必须要买城镇的宅基地.如果买农村土地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是农村户口,那就要买户口所在地的宅基地. 一般私房建造手续如下: 1.到国土部门了解你所要购买的地块情况. 2.在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证. 3.请当地设计院出设计方案,出图纸. 4.持图纸到建设局报建,取得施工许可证. 5.请建设局认可资质的施工队建造. 6.建好后申请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 7.持验收报告
07/17 06:31
现如今俺们村,十分流行给儿子进城买楼结婚,嫁女儿索要房子还要在男方房产证上加女儿名. 每每俺们村谁家娶媳妇啦或者嫁女儿啦,左邻右舍来道喜的时候, 一般聊天都会这么问: 在哪买的楼?聘礼多少? 男方有楼没?房产证上有你女儿名字没? 人人都爱八卦,农村也不例外,而关于结婚买楼这个话题,在农村是最热的. 对此,我奶奶那一辈老人却不这么想,他们认为还是老宅好,住着踏实,而且没有产权年限,永久性. 用我奶奶的话说就是:花几十万买一堆钢筋水泥,最多住70年,不值! 所以我奶奶一直不赞成我贷款买楼,她老人家说
02/12 22:18
2016年过去了,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基本上已经完成了一半,但是在确权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土地手续不全,宅基地面积超标,未经批准宅基地,私自建房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上面2016年12月底发文,对这些情况,这样处理. 打开应用保存高清大图 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能否确权? 针对这个问题,对于有些地方已经开展宅基地调查的,要补充开展宅基地上房屋权属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没有开展过宅基地调查的地方,将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部门,统一开展房地一体权属调查.并且要求调查不得增《土地确权申请书》_优秀范文十篇
范文一: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年××月××日生,××族,××××人,农民,住×××××××××。 被申请人:××××,××,×××岁,××族,××××人,农民,住×××××××××。 申请确权的目的: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申请确权的理由:××××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大约在×××年左右,被申请人×××在与我的场地相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成员之一,否认×××周围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米,宽×××米,面积为×××平方米,作为他家的院坝使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块×××地,本属我户管理使用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两处被占情况,见示意草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交给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二)款和国土资源部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申请乡政府确权,确认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退还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使用。此
致××××××××申请人:××××××年××月××日
范文二: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被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申请事项:请求xx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xx村xx组与xx村xx组xxxxx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事实与理由:该地块属于我村xx组所有。70年代,在xx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之后,经村、组干部同意,从70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2010年春天,被申请人xxx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被申请人xxx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何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xx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权认定。此致xx镇人民政府申请人:xxx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黄乾合
涟源市白马镇庙边村新建组人 身份证:277176
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白马镇庙边村村委会。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新建组原庙边小学与申请人居所相邻处一弧形土地(约2㎡)使用权为申请人所有。事实与理由: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我建房居住于此;按照当时的农村习俗惯例,屋前屋后近在咫尺的“方寸之地”则成为该房屋的附属用益物权,一则利于房主堆置农用物件,二则房主家禽放养时不利于集体及他人耕种。因此,自然而然地成为该房主的农村自留地(按六七十年代称之为自留地)。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原庙边大队”占用新建组集体土地毗邻我住处三五米处修建了庙边小学;其中也包括了我的部分自留地(注:当时村与组约定:学校后面檐水滴水沟之外地段属于新建组集体土地)。校舍右侧前段以挡土墙与我家隔开,后段部分的小道与及小道内侧“弧形”自留地(约2㎡)属于我的住房附属物;挡土墙未能延伸至终端盖因如此。该弧形土地(约2㎡,下同)位于我屋后通道内侧,距离我家约2—3m处。从房屋落成迄今皆由我在使用与耕种。本组邻居杨柏春于日取得了“原庙边村小学”房屋的所有权;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重新桩界了转让物的边界范围。(见附件图) 若按照杨柏春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及所圈定的边界范围:①我屋后拾阶而上经由学校后面平地或左或右侧沿水塘绕学校通往外界田头地间的出行小道;(无局限的通行空间)②小道内侧弧形土地;③学校后面滴水沟之外的坪地。(平时新建组村民通行、物体堆放集散之用)上述之①②属于我个人权益,上述之③属于新建组集体土地;上例皆圈定在内,概由杨柏春支配与所有。此行为显然侵害了申请人个人及新建组集体的利益!虽然我没有官方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拥有上述之②弧形土地的权属(若有,该证据也应在村委会留存),但村委会也同样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上述之②、③属于原庙边学校的产权!但可以肯定的是该土地近五十年以来一直由我耕种与使用,这是众所周知的既成事实!而且,我耕种的历史也远早于原庙边学校的落成。若按农村习俗惯例,该土地的用益权无疑是我!理由如下:在我国第四次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过程中,仅针对耕地(水田)承包进行了登记、丈量、桩界、造册等。山地(旱地、山林)的承包则以村民原自留地及集体山地按户按人口所得份额为依据进行分配;由于环节复杂,操作繁琐并未进行细化的丈量、桩界、记录等。换言之,任何一个村民承包权属范围内的山地具体边界在相关文书资料中无法明细的体现出来,只能按照既成事实与村民已认同的分配方案及当地习俗惯例来认定。这就是说没有文字证据充分体现该“弧形地块”归属于我的原因之所在。因此,该“弧形地块”并非我之后非法占有,而是由六十年代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自留地”转化为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承包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小道内侧“弧形土地”如同其他农村土地性质,皆属我的承包使用权范畴,是国家赋予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该“弧形土地”是属于我的承包地?或属于庙边学校的产权?抑或属于不能确定权属的国有土地?敬请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行确权处置!此致申请人:日
范文四: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庞应立,男,4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务农,身份证:248111
被申请人:庞应强,男,汉族,住普安县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务农。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的长地、撒达、花椒田(地名)3亩地使用权为窝沿乡新花村新花组村民庞应立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的长地、撒达、花椒田3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庞大成、易烈飞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庞大成、易烈飞、庞应敏(已出嫁)三人。老人在世期间,生活难以自理,系申请人一直照顾,被申请人一直未过问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过世时明确提出土地给申请人继承,老人过世后,被申请人前来挣土地所有权,申请人无奈,于是向白沙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所有权更改为申请人。此致申请人:庞应立日
范文五: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申请人:xxx,女,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
事实与理由: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06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范文六: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郑继勇,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生于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土坪镇林溪村上坪组,电话:。被申请人:胡永维,女,汉族,不识字,64岁,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郑继华,42岁,初中文化,系郑继勇之二哥。申请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申请人原猪圈所属地基(地名:新房子)的使用权属申请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共四兄弟,截止1987年祖父母,父母共有老房子一间半,新房子四列三间,猪圈三列两间,1987年申请人的二哥郑继华结婚后不久,父母便请窦永良、韩世伦、郑德友等人在场就把家分了。由于是四兄弟,老房子的一间半就分给幺弟郑凯,所房子的四列三间分给大哥郑继平各一间半,申请人就没房子。只分得猪圈三列两间,为了在价值上予以充平,便把当时的72块大小不等的木板分给申请人,但当时我去拿的时候只有40块,还差32块不知去哪儿了,并由分是房子的三弟兄共同补800元钱和300斤粮食给申请人,钱是兑现了的,粮食没有兑现我都没有追他们要。2004年,幺兄弟郑凯结婚才三天就与发生家庭纠纷,申请人就必须另想办法修房子搬出去他们的房子,按分家时的明确是“今后申请人办房子就由父母给的土地做屋基”。但没有去向父母要屋基,便把房子修到了离原住处约1公里的地方(幸福学校旁),房圈都建好后,申请人就拆掉了分家所得的猪圈,现被申请人说那块圈屋基是他们的,不是申请人的,甚至横不讲理,阻碍申请人对该地行使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属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特申请镇人民政府依法确权。此致土坪镇人民政府申请人:郑继勇日
范文七: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县....镇....村...村民小组负责人:....,系该组组长
电话:委托人:.......,系该组村民代表被申请人:....县....镇...村....村民小组负责人:....,系该组组长,电话:申请事项:确定土地所有权事实与理由:争议地名称、四至、面积、位置、现状。从那时开始,我村便对该土地进行管理耕种,而且......等一直生活在这里。1956年转初级合作社,.......,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确定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1960年,.......1978年.......1980年,实行土地承包后,因该地块坡陡且土质较差,没有村民愿意耕种,村委会便将该地块留为村集体机动地。.........................村民小组
...年...月...日
范文八:第一篇: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 1933 年 11 月 6 日,贵 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 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 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 请 求 事 项 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 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 事 实 与 理 由 1983 年 8 月, 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 350 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 明万、 刘光龙、 刘应云等人, 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 1987、 1988 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 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 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 200 斤。申请人在管理使 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 免收农业税为止。2014 年 9 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 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 5300 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 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 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 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此致 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申请人:2014 年 3 月 5 日篇二:申请人:xxx,男,1931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 xxx,xxx,xxx 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汉族,住址同 上(系申请人 xxx 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汉族,住 xxx,xxx,xxx 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 xxx 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 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 xxx、xxx 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 xxx 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 亩地系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 xxx、xxx 一家,对该土地的使 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 年申请人之子 xxx 与被申请人 xxx 签订了“关于 xxx 与 xxx 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 进行转包,xxx 收取了 xxx 给予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 仟元整),协议签订后 xxx 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 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 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 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 申请人 xxx、xxx 得知此事后,于 2006 年把 xxx 和 xxx 告上 了法庭,xxx 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黔水民初字第 614 号民事判决。xxx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 xxx 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 xxx, 情有可原。可是 xxx 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xxx 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 xxx 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 xxx 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xxx、xxx2014 年 5 月 26 日篇三:土地确权申请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被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 xx 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 xx 村 xx 组与 xx 村 xx 组 xxxxxxxxxxx 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 xx 组所有。70 年代,在 xx 路的西边开挖一条 南北方向的河道, 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 之后, 经村、 组干部同意, 从 70 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 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 何人提出过异议。 2014 年春天,被申请人 xxx 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 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 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 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 xxx 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 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 xx 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 权认定。 此致 xx 镇人民政府申请人:xxxxxxx 年 xx 月 xx 日篇四:申请人:×××,××,××××年××月××日生, ××族,××××人,农民,住×××××××××。 被申请人:××××,××,×××岁,××族,×× ××人,农民,住×××××××××。 申请确权的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 ×××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 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 ×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 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 申请确权的理由: ××××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 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 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 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 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 ×××××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 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 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 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 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 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大约在×××年左右,被申请人×××在与我的场地相 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 成员之一,否认×××周围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 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 ×××米,宽×××米,面积为×××平方米,作为他家的 院坝使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 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块×××地,本属我户管理使用 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 (两处被占情况,见 示意草图) 。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 交给我使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第(二)款和国土资源部 2003 年 1 月 3 日发布的《土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 特申请乡政府确权, 确认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退还 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使用。 此 致申请人:××××××年××月××日篇五: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汉族,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事项:依法对位于xxx村xx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事实与理由: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02年和2003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 致
范文九: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申请人:xxx,女,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06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xxx、xxx日
范文十: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组。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是××关系。被申请人:×××,男,×××年生,汉族,×××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村支书×××之子。 申请的目的和要求: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我们与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纠纷进行确权,明确村民组于×××年划分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婆的婆婆)×××两人合计宽××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开垦荒山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我们二人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侵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回归给我们耕种管理。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我们的太婆×××居住在×××××××××,生育有我们的公爹××等子女。我们的婆婆××系随姑妈做媳妇与我们的公爹××结为夫妻,生育有×××、×××高等子女。公爹××在×××××局工作,婆婆×××与太婆×××在×××务农为生。我们二人中,×××与×××、×××与×××先后分别结婚。(该二人先后于××年××年病亡)。1980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我们的太婆×××和婆婆×××都参加承包得土地。1994年村民组划分集体开荒的耕地,是按1980年承包得土地的人口划分的,×××按原承包人口×××人划给,由村民组长×××和×××持竹竿丈量,由我们的公爹××和××两位老人用油漆做标记,按每个人口两尺宽从我们家开始,除出公路边沿三公尺后,划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尺宽(实为××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土地。接下去是划给××家二尺、×××家八尺,,,,。被申请人××家根本没有在此处划分有土地,但却利用其父××担任村支书职务无人敢惹的权势,强行侵占划给我们婆婆、太婆的应由我们二人耕管的这块土地。我们数次去耕种均被×××操骂和以暴力相威胁而离开。×××霸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后,曾将该地作价××××××元(×××元)准备出卖给×××之子×××,因我们阻止写字未成,出卖土地未成交。×××又将该块土出租给×姓搭棚打铁的住户种菜,租期已达×年。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口头及一次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解决,均因被申请人×××之父×××是村党支部书记的因素,顾及上下级关系的面子不好着手,以我们没有证据为借口,推给法院和县政府。根本不注重1994年划分荒地,没有填入承包责任地的承包册内之事实。并强调按“谁连续管理使用20年,土地归谁所有,”之规定处理。我们已提供很多证人,只要司法所、综治办的人员调查、核实就可以作出处理结论。但该所办就是不予采信。对于×××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的上述态度,我们曾向县政府法治办汇报请示,答复:“书面申请××办事处确权,作出处理决定,若不服再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据此,再次书面申请××办事处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此致×××街道办事处申请人:××××××二O××年××月十四日附: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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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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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霍家村一组界内两条荒沟的所有权为一组村民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松洲区夏家乡霍家村委会共有142户、740多口人。全村有五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各有自己的名称:一组霍家(村委会所在地)二组前水泉、三组后水泉、四组敖包沟、五组房身沟。各小组之间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远的距离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边界(详见地图)
  争议的土地位于一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沟,叫前洞沟,又名二道沟。多少年来,一组村民一直在这条沟的两侧耕种、劳作(有两块地是二组村民与一组村民互换形成)再往南便是鸡冠山,属于另一村的边界,西北东,均属一组土地。与其它组均不搭边,历史上属于一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组村民经营管理。
  2000年春天,为防止水土流失,一组进行了治理,用推土铲将土坎推平,形成大坝,并在南侧斜坡挖了鱼鳞坑(见光盘)
  2002年在李永任一组组长期间组织一组村民投入义务工在该荒沟内栽植了树木。当年发生火灾,部分树木被烧毁。2003年又组织一组村民进行了补种,大约有杨树150余棵,现该树木仍在。(一组村民李永、赵强证实)在沟内有一组村民赵强的承包地合同书。
  2007年9月末,一组村民准备进一步治理该沟和山坡时,遭到村支书吴富的阻拦,说已发包给乡干部李某了。直到这时一组村民才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书记与其理论,书记说霍家村委会就是我说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 主要事实
  原来早在日,村委会就将这条荒沟以600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乡干部王清,承包期限为50年,用以偿还村委会的外债。
  争议的第二块地是位于一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间的一条荒沟,该沟长约2.75公里,宽窄不一。这条沟将一组40户村民隔为南北两部分,此沟是一组村民出入的必经之地。在这条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日承包给了刘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费21000元。
  两份合同,村委会均未征得一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对外发包。不但侵害了一组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且也剥夺了一组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上述事实有书证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时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民承包地合同书及本村其它组证人三组、四组组长李祥、郑海、本组当时的负责人王永的证言证实,与书证相互印证。
  事实证明:该争议的两条荒沟属一组村民所有,村委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 主要理由
  1、从两条荒沟的历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时期,该荒沟就属一组村民所有,由一组(一队)经营、管理,沟的上下沿均为一组的土地直到现在也未改变(有证人李彦、李祥、董瑞清、郑海证实)
  2、从两条荒沟的历史形成看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两条沟很窄,也不象现在这么深,是从山体往下形成的一条小沟,沟的上下沿均是一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来,随着植被破坏的加剧,水土流失逾发严重,现在这两条沟,沟体深10&15米、最宽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这么宽、这么深的沟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历年来洪水塌帮,一组村民的承包地逐渐减少,而沟却不断加宽。于是一组村民想出了一个办法:在沟内拦截大坝,使沟内的土地淤积,覆盖沙层后,再种植树林或庄稼。(有一组村民霍强和现场照片证实)
  显而易见,这两条沟是以牺牲一组村民的承包地为代价而形成的。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土地是不动产,不能因为地形、地貌的改变,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3、从两条荒沟的地理位置看 第一条沟(前洞沟)位于一组村南,距离鸡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边界还差六、七里路,沟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为一组的耕地或退耕还林地,与其它组的土地不搭边,没有任何权属争议。
  第二条荒沟横穿一组村子中间,南侧、北侧均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沟向西延伸处沟的两岸,均为一组的土地,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的大坝(有一组村民霍富的合同书及光盘证实)这条沟是一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经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劳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两条荒沟内均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书为证。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内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宽窄不一的深沟,难道这条沟就成了乙村的了吗?村委会主张为其所有,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还有我国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都对发包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变村内土地所有权性质。而被申请人在行使职权时,无视一组村民利益,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发包,非法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综上,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两条荒沟确认为一组村民所有。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责任编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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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材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土流网小编指出,下列12种情形下,农村宅基地是不予确权的: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案例解说】:
不动产统一登记向农村纵深推进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
记者从省政府今天召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部署推进会获悉,今年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将重点向农村纵深推进,探索建立农村不动产首次登记办法,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
我省自去年开始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工作。截至目前,全省组建了119个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级登记机构职责划转基本到位,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初步搭建并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合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39.2万本,证明50.9万份,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按照&规范完善、巩固提高&的要求,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向纵深推进。开展乡镇窗口建设,在改善设施、整合力量、确定职能方面积极探索,做到专网、窗口、队伍、设备、流程、制度&六到位&。在农村不动产首次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宅基地确权登记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规范、完善林权调查确权和登记程序,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后流转、抵押登记办法。推进一体化权籍调查,初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研究一体调查程序、技术和规范。
权籍调查,是指以宗地(海)为单位,查清宗地(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查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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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公开机构: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平政办发[2012]81号
名  称: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平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平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和省市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40%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起互联共享的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依规办理
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的义务。
(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要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化解土地纠纷。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要做好工作,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三)便民高效服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进行,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设立服务窗口。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
对已有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凡符合本次登记发证要求的,不再进行重复调查,可以利用原有资料进行登记发证。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权利主体的认定
对土地权利主体的认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及《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执行。
(一)依据政策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按照“主体平等”原则,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单一农民集体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给该村集体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体行使所有权;村内有2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凡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的,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登记给镇农民集体,由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管。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农工商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章程、协议或者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同级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归属的,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认所有权主体;镇农民集体与村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民小组所有;不能证明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依法“合村并居”,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并在土地证书上备注;“合村并居”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情形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镇)农民集体”表示。考虑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时,可以由村民小组代表签字、村委会代为签章。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有据可查的宅基地,可依法登记发证;对于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或者无法找到的宅基地,应以查明的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镇政府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使用权利主体。
(三)妥善处理农村各类建设用地问题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法纳入本次登记范围,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其所在镇政府、村委会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对于有权源资料、事实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资料、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维持现状,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分类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合法化,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以兴办“镇办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
四、技术路线与技术要求
(一) 技术路线
(二) 技术要求
1、比例尺。农村所有权外业调查和成图比例尺,统一采用1:5000比例尺;农村宅基地调查统一采用1:500比例尺。
2、数学基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3、利用SDCORS基准站和D、E级GPS控制成果,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精度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建库软件的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用市局统一指定的软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使用市局统一指定的软件。
5、全解析精度,所有所有权界址点埋设界桩、灰桩或标石,制作点之记,所有权界址点位精度为中误差,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点位中误差精度不低于5cm,个别隐蔽点可放宽到7.5cm。
6、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7、权属调查单元是宗地,地类调查单元是图斑。宗地下进行图斑调查。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6月)
1、设立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科学分工,明确职责。办公室人员工作地点固定,分工明确,责任明确,严格考核。
2、编制方案。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调查确权定界的意见,指导工作的进展。
3、调查准备。全面搜集整理1:500至1:5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各类图件资料;购置开展工作所必须的设备(GPS接收机、电脑、打印机等),印制调查表格等。
4、培训人员。结合实际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指界、测绘和建库等。
(二)实施阶段(2012年6月—2013年12月)
1、权属确定。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负责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
村(居)委会、社区配合作业单位实施具体工作。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所有权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工作。
2、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3、编绘宗地图,现场填写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确权登记。登记申请人按照各地土地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庄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庄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告期为15天。
6、审核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7、颁发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镇农民集体,由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镇人民政府代为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
8、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
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三)总结检查阶段
2012年12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2013年12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总结检查报告上报到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确定、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工作开展前必须对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地籍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和操作要领,增强责任心,以保证调查成果的质量。
七、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分幅图、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
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成立了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国土、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依照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二)统筹安排经费,足额落实到位
县财政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也要将办公费,车辆费和人员补贴等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广泛宣传发动
要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工作的目标、意义、法律政策,让更多的群众主动参与到该项工作中来。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严格质量和进度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管控。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同时,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建立健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态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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