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内"政府干涉经济有关部门会干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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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人对委托代建工程项目的管理理论与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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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结算单价与合同单价不一致可以结算吗
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单采购合同,单价为3560元,数量为150吨,合同金额为534000元,在结算时客户开具了一张单价为3360元,数量为159吨,金额为53424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可以结算吗
09-11-17 &匿名提问 发布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第一批) 1、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1条。 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宣贯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答: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 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 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7、什么是规费?规费一般有哪些? 答: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8、计价表格之&措施项目分析表&,每一措施项目填表计量单位为&项&,数量为&1&,问: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计一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如外架子、内架子、满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各是多少)? 答: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的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分析表&进行分析,一般按《计价规范》所列表格执行即可。需要补充表格的,可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3条,由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9、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计价规范》第3.1.1条所指 &中介机构&与部令一致。 10、甲方供料是否计算计价?是否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份? 答: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11、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中如何处理?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如变压器)是否应纳入综合单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12、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规范&时,牵涉到安装工程量中的多专业(工种)&联动试车费&是否能计取?如果能计取,请问怎样计算? 答:联动试车费属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13、描述&项目特征&时,全部描述比较烦琐,能否引用施工图(例如:第几项的内容)? 答: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便于投标人报价。 14、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划回(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2)还是措施项目清单? 答: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考虑。 15、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办理停建结算?主要是指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16、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结算时可因工程增减作增减量调整。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17、为便于将来设计变更不会因为投标书中无单价而使承发包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可否采用多做法共存的工程量清单?如,某工程楼地面7000m2工程量。在工程设计中为水泥砂浆楼地面,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列出水泥砂浆楼地面、水磨石楼地面、地板砖楼地面、大理石楼地面……等等,其各自工程量均为7000m2(或暂定一个数量)? 答:不可以。只能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若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的约定竣工时按实核量结算。 18、投标人如参照全统基础定额作综合单价分析时,其工程量(施工量)的计算除按施工组织设计外,是否应参照基础定额中相关子目的原工程量计算规则? 答:《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应按《计价规范》4.0.8规定执行。 19、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按步骤必须先确定施工方案,请问: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如何编制一个合理的施工方案,依据又有哪些? 答:标底是指招标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制的一种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因此,在编制标底时,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一定要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20、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按招标文件来确定描述工程特征,如果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内容和特征与招标人的不同,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和特征描述进行修改、补充? 答: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 21、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无法确定需要多少钱,能否不用列入报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估价。 22、如果合同订的是单价合同,能否结算时按竣工图、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重新计算工程量? 答:(1)按合同约定。(2)乙方发现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不同时,应随时与甲方协商签证同意后变更,结算时调整。 23、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理解为固定单价,而不固定总价法。请问合同价如何定?若投标人已知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如何调整?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有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或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若投标人发现清单中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可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24、执行工程量清单后是否工程结算方式和原来的定额法不一样?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点: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一般不作改动,没有价差,也不用调整各项费率。 25、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是否意味着其只能采用单价固定合同? 答: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的方式有:(一)固定价;(二)可调价;(三)成本加酬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 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是否都视为变成了一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批?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27、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如何协调?清单计价能取代预算吗? 答: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是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计价规范》1.0.3条规定的范围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除此之外,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时可以自行决定。 28、定额中原有的施工配合费:如电梯安装等,实行清单后,怎样处理? 答:按《计价规范》第101页表C.1.7列项报价,其工程内容包括本体安装和电梯电气安装。 29、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违反招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法律的完善与法制的完善是两回事。 答: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30、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答: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 (1) 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 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31、招投标过程中,有时是假定的工程量,有些问题留待结算中解决,现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答: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编制,工程数量应按3.2.6条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有误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2、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3、小于…或…以内是否包括本身?例:P47页楼梯计算规则&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散水、坡道计算规则&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答:&小于……&或&……以内&包括其本身。 34、教材第11页3.2.4条提出缺项补充时,要在项目编码格中以&补&字示之。请问是&补+编码&的形式,还是只写一个&补&字? 答:《计价规范》3.2.4条明文规定,缺项可以补充,并要上报备案,项目编码以&补&字称,可理解为&补+编码&的形式。如:广东省的补充项目,为&粤+编码&如补充的塑料门编码为&粤&。 35、规范中封皮(P8)有&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而在教材(P16)中没有,请问此内容是否需要? 答:以《计价规范》第8页工程量清单格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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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变更.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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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变更
篇一: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摘要】为了更好地适用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本文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入手,阐述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和程序,并分析了政府采购法第50条的立法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采购合同;变更;解除;缺陷;完善政府采购法第5O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对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该条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更好地适用政府采购法第5O条规定,有必要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政府采购法第5O条的立法缺陷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到底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前学术界争论不休,政府采购法施行后,尽管在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但实际上,由于该条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学术界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争论远没有结束.从立法论的视角看,政府采购合同除了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外,还应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1)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主要是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通常集国家权力与经济权利于一身.较供应商占有优势地位,如果不从法律上对其加以制约,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强调适用合同法上的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等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强制关系,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协商的产物,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采购人要公平公正地对待供应商,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订立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应以善意,诚实的态度订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特别是供应商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2)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过程如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也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履行验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方面,也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也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二,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一)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政府采购法第5O条第l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反推出政府采购法是允许采购人,供应商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只是不能擅自变更而已.既然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而合同76法规定,只要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是完全可以变更合同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另一方不承诺则不能变更合同.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无需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决定权既不取决于任何一方,也不取决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平等基础上自愿协商的结果.(二)政府采购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看,应当说没有一个条文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作出规定,但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实质上是属于合同的终止原因之一,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第5O条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与合同可以变更一样可以解除.政府采购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协议解除,二是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三是法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合同中的体现,只要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除合同.因此,协议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来的合同.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要使解除合同有效成立,也须有要约和承诺,双方达成了合意,就发生解除的效力.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故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解除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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