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政成都出台住房限购新政,买方没有购房资格,中介费能全额退回吗

因限购导致买房人无资格办理房屋登记而解除合同,中介费是否可以要求退回?
胡权律师观点:1、应当着重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据此判定居间服务商是否已经履行合同义务。2、应当需要明确《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中介服务项目的约定,有约定则从约定;若合同中未对居间方的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则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服务内容、治理、程度判定应当支付的相应服务费用。& & & & 2016年各大城市相继出台限购政策,由此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急剧增多。其中一类纠纷,即是居间合同服务纠纷。
一、居间合同的规定。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424条至427条。第424条开宗明义的规定了,“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定义,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二、房屋中介的主要义务下面以武汉市房管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编号 WGF- )版的居间版买卖合同为例,根据该合同的第三条付款方式中规定:1、居间方有保存出卖方不动产所有权证的义务。2、居间方有代为保管尾款的义务。3、居间方有办理完税的义务。根据第五条规定,居间方还有居间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可知, 居间方不仅负有提供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资讯并撮合双方最终签订合同的义务,还要协助办理钱款交付、房屋交接、完税手续等,更重要的是,还要协助办理买卖双方过户手续。
三、因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中介费是否退还?此前,本公众号推送过一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因颁布限购政策以致买方丧失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解除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买卖双方均没有违约情形,因此,应当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篇文章仅仅是介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实际上,二手房买卖中绝大部分还涉及到居间方(中介方)的责任承担及中介费用承担问题。依上文所述,居间版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中介方所需承担的义务,那么,若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虽同样不可归责于中介方,但由于居间方未完成全部的义务,且基于公平原则或者情势变更原则,买方只需承担合理的中介费用,而非全部的中介费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限购限贷令颁发后,居间方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仍然为收取中介费而强行撮合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支付中介费用一方有权要求居间方退还中介费用。虽不明知买方没有购房资格但作为专业房产从业人员未尽到提示义务,以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中介方应当只收取合理的中介费用,退还部分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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