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标准,住宅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减去公摊面积百分比是多少

国家规定公摊面积是多少求告知?
云中子的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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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商品房公摊面积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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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公摊面积国家规定
国家规定房子公摊面积是多少
公摊面积国家标准是多少
国家有没有法律规定 最大公摊面积不得超过多少
买房子的公摊面积国家规定是多少
国家规定住房公摊面积的比例是多少
国家规定的附房公摊面积一般最大幅度是多少?
高层的公摊面积国家规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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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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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认命或是退房,一般不超过25%,小高层和高层在20%左右一般多层住宅公摊在15%以内,有了这个审批就表明他的产品是合法的。 公摊面积大小是测绘部门进行测绘得出的。所以如果你认为自己的房子公摊面积太大,公寓类的要大一些,但是一般也不会超过30%,不是开发商自已定的,另外开发商在开始建设之前都要进行建筑规划审批
您好 !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公摊计算:30层以上公摊25%;点式楼盘公摊15%-17%18层以下公摊13%-15%多层住宅公摊10%-13%阳光海岸2号楼公摊为28.5%(这是国正给出来的公摊比例,天知道这个比例是不是确切的。当初卖房的时候承诺的是不高于22%)比国家规定最高公摊面积的25%多了3.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房屋测量规范发布 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1:500、1: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
高层公摊面积的国家标准是多少啊,急!!!求助:
国家没有对公摊系数进行标准化制定,因为房屋类型和房屋配套不同,所以公摊大小不一。你的公摊系数是35%...
公摊面积国家标准:
一般多层住宅公摊在15%以内,小高层和高层在20%左右,一般不超过25%,公寓类的要大一些,但是一般...
房子公摊面积有规定吗是多少:
房子公摊面积有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业内默认的标准为:6层以下低层商品房的公摊系数一般为12%左右,...
我买的房子是18层的高层,建筑面积116.68平方,公摊面积23.78平方,感觉公摊的多了,请问按国...:
1、建筑面积116.68,公摊面积23.78,共18层高,公摊占20%左右,符合规定; 2、公摊面积...
住房公摊面积标准多少:
住房公摊面积标准要依据房屋类型而定 多层住宅:7层以下住宅公摊率为7-12%;7-11层住宅公摊率为...
高层楼房的公摊面积一般以百分之几为标准?:
一、国家对公摊面积进行了定义,但对公摊面积的比例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普通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
楼房公摊面积国家规定:
没有规定 所谓送的面积,一般都是不能按国标计入建筑面积里面的,你可以使用,办证的时候是一起在你的房产...
公摊面积国家标准是多少:
高层的公摊面积国家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一般情况如下: 1 别墅一般没有分摊 都是套内面积 2 多层一般...
国家规定房子公摊面积是多少:
没有规定 所谓送的面积,一般都是不能按国标计入建筑面积里面的,你可以使用,办证的时候是一起在你的房产...
买房子的公摊面积国家规定是多少:
目前国家在公摊面积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控制在哪个区间范围内。 一般多层住宅的公摊面积约在10%~13...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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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标准住宅是什么标准?其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吗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国家至今为止没有出台关于房屋公摊面积比例的法律规定,所以房屋公摊面积仍然是按照惯例,一般小区的公摊面积在10%-25%之间。土地增值税中的普通标准住宅是什么标准?土地增值税中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吗?
土地增值税中的普通标准住宅是什么标准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一等公寓、别墅以及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而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和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一等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2十一条 纳税人建造出售的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为普通标准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以单栋楼为单位,平均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销售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4、住房平均价格以当地市、县政府分布的同期数据为准。 土地增值税中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吗 没有规定 所谓送的面积,一般都是不能按国标计入建筑面积里面的,你可以使用,办证的时候是一起在你的房产证上的。 只不过开发商可能会把这部分面积做大,计入建筑面积的就小了,可以用以规避一些面积约束,比如说90平方米以下占70%。 1、土地增值税中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包括公摊面积。 2、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3、一般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公摊系数)多在10%-15%之间;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7%-20%之间;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有的高达28%。 首先要明确一点,你所说的公摊面积应该叫公用面积。公用面积分摊计算原则是谁使用谁分摊,在一、二层有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供上部住宅使用面积,这部分面积应该由上部住宅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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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摊面积国家标准
  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公摊面积国家标准,欢迎大家参阅!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公摊面积分摊的办法规定,凡是为整栋楼服务的楼梯、电梯、消防通道等,都是作为公摊面积分摊给业主的,一般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公共门厅、过道等的建筑面积以及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的面积。  公摊并非越小越好  一般来说,公摊面积过大,势必降低房屋的性价比,那么公摊面积是不是越小越好呢?业内人士分析称,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公摊面积过小即意味着配套公共设施规模的缩减,这样也会影响住宅品质。  公摊面积到底多大才适宜呢?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家只规定共有面积公摊系数的有关计算原则和方法,并没有规定公摊系数计算结果和大小范围。根据业内经验,普通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约在0.10―0.15之间;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约在0.15―0.20之间;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约在0.20―0.25之间。  公摊面积的计算公式  公摊面积的计算公式其实非常简单,简单说就是公摊系数乘以自己房间的面积数。也就是说,只要知道了公摊系数,就可以知道房屋的公摊面积了,而公摊系数通常是开发商宣传自己楼盘的一个重要指标。  那么公摊系数是如何算出来的呢?从公式来看,公摊系数=各户总的公摊面积之和/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之和,而总的公摊面积=各户总的建筑面积-各户总的套内面积。  公摊面积公式看似非常简单,然而出问题最多的就是公摊系数。很多时候,购房者对于计算公摊面积所涉及的数据:如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是不得而知的,因而公摊系数也就没办法有效算出。  这就要求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多长一个心眼,比如让开发商出示有关计算公摊面积的数据,包括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等基本数据,也可以要求开发商列明公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具体项目以及各项目的面积,这样业主可以通过数据求出公摊面积,以明确自身的权益。  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相关文章: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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