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土地纠纷处理办法股份人过世后如何处理

土地股份生死分红 村民过世强制退股引争议
土地股份生死分红 村民过世强制退股引争议
&&来源:南方都市报&&&&
石基村的一处鱼塘,所在的土地已被征收。 实习生 丁明 南都记者陈坤荣 摄
  珠海三灶镇石基村,这个傍着机场和珠海航空产业园的小村落,因为近年来飞速推进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土地不断被征用,迅速改变贫困的面貌,开始走向“共同富裕”,但围绕土地收益的分配方式,村民之间却闹得不可开交,矛盾重重。
12年9月16日,矛盾达到了顶点,起因是村里宣布取消实施多年的“死人分红”的老传统———过世的村民由村集体按每人三万元的标准退还股本,今后其继承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本年度的分红,而逝世村民以后不得再参与分红。
  围绕着这个看似有些荒谬的命题,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持己见,一方认为取消“死人分红”,剥夺了死者家人的遗产继承权,一方则认为人死万事空,腾出股份给活着的人平分。对立和矛盾的情绪也在这个平静了一百多年的村落不断蔓延,影响乃至颠覆了农村传统的人际关系、宗亲关系。
  土地变股
  自从1992年石基村的土地陆续被征收,村集体有了发展的原始资本,丰厚的集体收入让村民逐渐过起了每年可按人头领取分红的生活。
  上世纪70年代,在国家“向海要地”的口号鼓舞下,不到20岁的黄鸣(化名)与村里的长辈们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围海造田。几年时间,荒凉的滩涂上“长”出了200多亩良田。
  1988年,在商品大潮的冲击下,水鲜产品开始走俏,已经32岁的黄鸣又在大海边上开荒,用锄头掘出了一口占地约40多亩的鱼塘用于养殖,他不仅为家里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也为村里多创造了40多亩地。在几年后陆续开始的征地运动中,这些土地也为石基村村集体带来了巨额收入。
  自从1992年珠海兴建机场征收了石基村的土地,同时也征收了黄鸣开垦的这些良田。从此之后,村里的土地不断被征收,村集体给村民的分红开始大幅上涨,从原来的几百元,变成了八百元、一千元,村里同时还利用这些钱,搭上了三灶镇发展工业的快车,搞起了厂房出租等集体产业,集体收入进一步提高。
  2005年村里进行股份制改革,因为征地一夜致富的石基村村集体随后开始将征地款反哺村民,实行了分红。如今,黄鸣坐在家里面什么事都不干每年也可以按人头领到元分红。
  “这笔收入可了不得啊。”如今已经57岁的黄鸣说,以前干农活,种水稻,全家一年都未必能挣上5000元,现在什么都不用干,就是坐在家里睡大觉,到年尾每户按人头能拿到元,他家六口人,一年最少也能拿18000元,而这几乎相当于他一年养殖的收入。对于今天的集体经济,黄鸣自称包括自己在内当年老一辈的开荒牛功不可没,“按照每亩地目前4
.8万元的政府补偿标准,当年开垦的土地被征收后,给村集体一共带来近两百万元的收入”。黄鸣当年的开荒,指望能给后辈子孙有长期的饭碗,虽然现在土地没有了,但有股份就有分红,分海还在,就好。
  但令他担忧的是,当初他给子孙后代作的百年打算一夜之间或许就变得不能实现了。
  反对分红制度“改革”的村民。实习生 丁明 南都记者 陈坤荣 摄
  强制退股
  9月16日,村民大会通过决议,逝世的村民从次年起由村集体按每人三万元的标准退还股本,这个规定一出台,立即引来了20%村民的反对。
  年近六旬的黄鸣说:想到自己一死,村里就取消他的股份,不让他的子女继承股份,他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
  “取消死人的股份”,即强制给过世的村民退股是日,一场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9月16日,石基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同意废除实施多年的“死人分红”,逝世的村民从次年起由村集体按每人三万元的标准退还股本,今后其继承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本年度的分红,而逝世村民股本“归零”,不得再参与分红。
  这一纸决定落在纸面上只有短短三行,但对于这个只拥有430多名村民的小村落而言,却不啻于一记炸雷,引发了轩然大波。有人成为“改革”后的得益者,也有人将因此收入锐减,开始走下坡路。石基村积累多年的土地利益纠葛,同样因为“取消死人分红”而浮出水面。
  面对村里决定取消“死人分红”的通知,43岁的村民吴雄文感到自己的世界都快塌了。他站出来怒斥规定不公平,表达反对意见,却无济于事。
  “现在收入一下子减少了一半,换在谁头上都接受不了。”吴雄文说,两个月前,他的妻子患癌症刚去世,撇下他和一个女儿,家里原来的积蓄因为给妻子治病折腾光了,他在工厂打工,月收入只有一二千元钱,抚养女儿有些吃力,原本他还盘算着女儿和自己能继承妻子去世后在村里的股份分红,“这样日子至少会好过一点”。但新的股份分红方案,让他的如意算盘落了空。
  吴雄文说,按照目前的标准,村里每年每人可以分到红利至少3000元,他的父亲几年前去世,其股份被自己继承,加上妻子的分红,共有四份,一年仅分红就有12000元以上,相当于自己半年的收入,取消“死人分红”后,妻子和父亲的分红没了,每年一下子减少了一半的收入,令他无法接受。
  据了解,受新的分红方案影响,石基村共有15名在前一轮村集体股份制改革中取得股份的村民将因为死亡无法分红。这些死者家人的切身利益受到直接冲击,每年的收入将不同程度缩水。
  除吴雄文外,最多的一名村民有三名亲属先后死亡,被取消了分红,收入下降很明显。这些调整后的“受害者”也因此成为了方案的反对者,人数约占石基村村民总人数的20%。
  “不是我们没觉悟,而是分配太不公平,凭什么要牺牲掉我们的利益。”几名持反对意见的村民表示,死人作为股东,他们死后,村里在没有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处置并退回死者的股份,这种做法侵犯了股东的权益,也间接剥夺了股东家属的遗产继承权,“就好比一个人买了一家公司的股票,你公司不能因为这个股东后来死了,就直接把他当年买股票的钱退回来,你要退至少也要征得家人同意吧?”
  支持“取消死人分红”的村民法律依据很简单:少数服从多数。况且,村里的股本原来就是按人分配,人人有份。
  可是,“取消死人分红”是村民大会的结论。村民大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石基村,更多的村民都支持取消“死人分红”。
  51岁的村民吴伍有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说,取消“死人分红”,是村里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少数人应该服从多数,方案是公平的,谁家都会有死人,只是因为部分村民恰好这一两年死了人,便觉得吃亏了,“如果不取消‘死人分红’,十几年、几十年过去,光参加分红的死人牌位甚至都可能比村里活着的人还多,死人那的钱比活人还多,实在说不过去”。
  不过,吴伍有坦言,自己家里有八九十岁的老人,至今健在,预计随着死人取消分红,活着的人每年可以多分到一些钱,人越多,新增的收益也就相对更可观一些。在某种程度上,他其实也是分红方案改革的受益者。
  还有支持者从法律上试图为“取消死人分红”的合理性寻找依据。在村口开商店的一位吴姓女店主表示,人一死,在法律上,户口就注销了,也就没资格再领分红,“难道人死了,到阴间还要领钱?”
  她认为,以前村里允许“死人分红”,恰恰因为分配方案还不完善,现在改过来,才符合法律的精神,而村里如今还有一些人生活相对困难,取消死人的分红,活着的人每年可以多分一些,生活也可以更好一点。
  但诸如吴雄文这样的反对者则表示,这些受益者中,决不包括像他们这种家中刚好有死人,而且不止死一个人的家庭。
  因为按照改变后的股份分配方案,石基村几乎是按人头来分股,只要在该村合法入户,人人都能有股份,这样一来,那些家里死了人的,人丁突然减少的村民,因为股份少了,收入也相应缩水。
  八千万元
  石基村股改一味按“人头派股”,没有对股权进行固化的做法,最终也为村里后来的一连串纠纷埋下了隐患。最近一笔8000万元巨款即将到账,更刺激着每一个村民的神经。
  一笔即将到位的巨额征地款有如火上浇油,让石基村因“取消死人分红”而引发的争议,变得更加复杂,也更加惊心动魄。
  这笔钱要从2009年说起,当年石基村被珠海航空产业园征用了一块一千多亩的地,据村民们反映,征地补偿有8000多万元之巨,这一两年就要到账。
  吴雄文说,按照惯例,这笔8000多万元的巨额征地补偿到位后,一个村民一次性起码能分到二十多万元,远比村里每年一人三千或五千的分红要多得多,但村里取消“死人分红”后,他已死的妻子和父亲的补偿款就拿不到了,撇开一年一度的分红,仅短期的损失就高达五十万余元,“我们损失的这笔钱被分摊到其他村民头上去了,其他村民自然高兴,所以他们支持取消‘死人分红’,但他们的高兴是建立在我们的痛苦之上的”。
  为何被取消的“死人分红”会分到其他村民的账上?追根溯源,2005年,在政府的引导下,石基村对集体资产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开始从农业村到现代化农村股份合作公司的华丽转身。凡户口在该村的村民,按人头取得了村集体资产的股份,人人是股东,每年按股份领取分红。这种一味按“人头派股”,没有对股权进行固化的做法,最终也为村里后来的一连串纠纷埋下了隐患。
  石基村地处珠海三灶西南部,由于位置偏僻,长期以来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村,村民以种植传统水稻为生,除了地里的那点产出,几乎没有其它收入来源,而村集体除了土地,穷得叮当响,没有什么余钱来给村民分红。
  变化始于1992年。当时珠海建机场,向附近的石基村预征了约100亩土地,这些土地暂时不用,仍继续给村民耕种,等需要时政府再收回,政府则每年分期支付征地款。这个昔日一穷二白的农业村落因此一下子“富”了起来,村民在种地之外,每年都能领到一笔分红。“当时征地的补偿很低,一亩地差不多一万块钱,由于这些钱还是分期给的,有些村直到2000年才给完,所以集体收入不多,每年每人也就分到一二百元。”前村长吴美荣说。
  1997年,珠海给机场完善配套,修建机场西路,石基村又被征用了一块地,再次获得一笔补偿款。
  这笔补偿款的具体数额究竟有多少?村里如今已经没有人能够说清楚了。“太久了,那时候村里的财务也不是很公开。”几任村长表示。但可以确信的是,自从这一年之后,村里给村民的分红开始大幅上涨,到了2005年村里进行股份制改革前,分红已经达到了二千多元。
  2005年,在政府的引导下,石基村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村民们作为股东,持有100%的股份,每年按股份从村集体的收益中获得分红。自此,村民每人分到了十股,经济好的年份可以领取5000元,差的时候也有3000元。
  陌生名字
  2005年后,每逢村里土地被征用或与土地收益有关的时间节点上,都会出现成规模的迁入潮,当年的分红表上总会冒出十几二十个陌生的名字。
  “取消死人分红”不仅将石基村的土地利益之争推上了前台,也使得该村老村民与后来落户的新村民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由于石基村的土地价值尚未显现,集体收入很低,村民主要以迁出为主,那些有能力的村民纷纷通过招干、读书、当兵、经商等方式跳出农门,把户口迁到城里定居。
  但从2005年之后,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原本一贫如洗的村集体开始一夜暴富,那些早年迁出去的村民又开始回迁,以获得巨额征地补偿款和免费宅基地。许多年轻人也通过婚姻等方式,试图落户农村,由此形成了一波回迁潮,也造就了一批数量可观的新村民。
  石基村一名前任村官透露,2005年12月,村里完成股份制改革时,持股的村民共有290余人,七年过去,如今持股的村民已经涨至430余人,其中只有极少一部分是本村新出生的婴儿,绝大部分均是2005年之后通过娶本村女孩落户的外地女婿以及早年迁出本村的原村民。
  据多位知情村民讲述,在2005年之后开始的迁入潮中,每一波高峰都出现在土地征用或与土地收益有关的时间节点上。
  村民们说,每一次只要村里传出与征地或征地补偿有关的消息,在当年年底张贴的分红表单上,总会看到突然冒出了十几二十个陌生的名字,这些基本上都是新加入该村的村民。
  村民吴俊峰是2009年左右回迁本村的。他说,自己从小在石基村出生,父亲因为后来在当地做公务员,全家人迁到了城里,如今父亲已经退休,而他在三灶一家工厂打工,之所以把户口又迁回村里,目的不是贪图征地补偿款,主要是想变回农村户口,多生一个小孩,而他的股份是他花钱从村集体购买的,没有“不劳而获”。
  “老村民在村里坚守奋斗了一辈子,好不容易熬到了好时候,村里有钱了可以分红,现在这些人通过婚姻,通过其它方式落户村里,没一点贡献,也能领到同样的分红,太不公平了。”包括吴雄文在内的多位村民质疑,村里一方面取消死人的分红,另一方面又不断允许那些外地户籍的女婿和早年迁出的人落户本村,参与分红,两种做法背道而驰。对此,石基村现任村长吴金球说,公平这个问题本身很复杂,说不清楚。
  让那些有外来女婿的村民表态,事情又回到“多数少数”的问题上,他们说:任何事情都做不到绝对公平,只要多数人同意就行。
  兄弟反目
  因土地利益引发的收入分配争议,也在颠覆瓦解农村过去以亲戚、宗亲为纽带的传统人际关系。“日子比以前好过了,但感情也疏远了”,有村民说。
  石基村中,单单为了“取消死人分红”一事,村民们分成了观点迥异的两派,对立和矛盾的情绪在村子里蔓延,有些兄弟甚至也反目成仇。
  据了解,石基村目前有村民430余人,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村民都姓吴,世代同居一地,彼此间或多或少都沾亲带故。
  几位不愿具名的老村民们说,以前村里穷的时候,彼此间关系反而融洽很多,见面都按辈分互相称呼,不是叔叔伯伯,就是侄子、兄弟,关系很亲密,但自打土地这几年陆续被征用,有了一大笔补偿款后,围绕如何分配的问题,矛盾也不断激化。
  吴月圆与石基村村长吴金球原本是堂兄弟,按照中国传统的宗亲关系,亲密程度是仅次于亲兄弟的,但由于吴月圆反对“取消死人分红”,堂哥吴金球却持相反的观点,两人的关系几近决裂。
  “我没有他这种堂兄。”在三灶镇一家咖啡厅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提起吴金球,吴月圆就来气。他愤怒地指责除了分红问题不公,吴金球的做事办法也不够透明,在涉及征地等村集体的大事情上,总是大包大揽,“政府说要征地,他就直接答应下来,也不先给村里说一声,所以每次开会,我都是质疑他最凶的人”。
  针对堂弟的指责,吴金球拒绝发表意见。而类似的分裂和矛盾在这个只有400多人的村庄里绝非个案。
  “村民很多原本都是亲戚,因为分配补偿款的观点和立场不同,都基本上没有什么往来,大家都只跟自己观点相同或相近的人走动,观点不同的人见了面跟仇人似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村民说,如今村里是越来越富了,日子比以前好过多了,但感情却疏远了,是非也多了,也不知道究竟是过去好,还是现在好了。
  石基村所面临的矛盾并非个案。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驱使曾经疯狂涌向城市的人口如今又开始回流,分红争议局面不仅存在于石基村,也存在于三灶、珠海乃至整个珠三角西岸的富裕农村。
  各村做法
  “生不增、死不减”是通行做法
  石基村面临的问题在珠海乃至珠三角都具有普遍性。南都记者昨日随机抽取了珠海三灶镇前锋、卫国村以及斗门乾务的马山村、乾西村四个村庄进行调查,其中乾务的马山村和三灶的卫国村与石基村类似,几年前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但与石基村不同的是,前者都选择了保留“死人股份”。
  乾务镇马山村村民陈永合说,村里完成股份制改革实行股权固化,股份“生不增,死不减”,也就是说,股份制改革完成时,你一个家庭有多少股份以后就是这么多股,新出生的小孩也只能通过继承或购买才能享有股权,而当一个村民死后,他的股份将由家庭其他成员继承,外地户籍人口迁入本村不会自动获得经济权利,除非他继承或购买。三灶前锋村和斗门乾西村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革,在分红上采取村民死亡后,当年可以继续分红,第二年取消的做法。
  据了解,中山、顺德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农村都实行固化股权,配股后股份“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新出生的人口和新迁入的人口须通过继承或购买才能获得股权。
  律师说法
  类似诉讼多判村集体败诉
  针对石基村愈演愈烈的“取消死人分红”所引发的纠纷,珠海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表示,村集体完成股份制改革后,其实是把村集体的资产量化到每个村民头上,依据现行法律,作为股东,村集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强行退还死亡村民的股份,不允许死者的亲属继承,本身是违法的,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他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他自己接手的类似官司基本上都是最终村集体败诉。林叔权认为,要解决类似的矛盾,关键还是实行类似中山、顺德等地的严格的固化股权制度,村民死亡后,股权可以由亲人继承,否则村里不断新增股权,不断允许外来人口取得股权,矛盾将无法平息,比如在给谁股权的问题上,无疑将给村官提供很大的运作空间,不仅不公平也容易滋生腐败。
  法律规定
  珠海规定“死人”股份可继承
  日,为了保障农村土地利益分配的公平,减少矛盾,珠海市政府专门出台了《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村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可依法继承,并可在股东间依法转让,但不可对外转让”。该办法已于今年的9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王勇幸 杨亮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戒备森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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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家人要继承股权,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能否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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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家人要继承股权广州市黄村在1993年就开始探索实行了经济股份合作制,将本村用于发展生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生产资金全部折股成立了黄村经济合作联合社。本村年满16周岁以上,有正式农业常在户口的村民按农龄取得股权成为股东,农龄从年满16周岁起计一股,以后每满一年计算一股。在 日其至日止,历次由村安排农转居、结婚和其他迁出的人,本村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迁出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计算农龄年限按每股200元折股值入股。同年8月,首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黄村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对折股、股权的确认、股红分配、组织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8条规定,股权可以由持股人的直系亲属办理继承,如无直系亲属的,待其寿终后一次性补回按股值50%的抚恤补助金,股红分配发至其寿终当季截至。郑某原是本村的村民,在1991年由该村安排农转居,1993年7月其按每股200元缴纳股值取得该社25股的股权。郑某一生未婚,也未有子女。为了解决赡养问题,其与侄子郑某在1994年12月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郑某负责照顾他的生活,在他去世后郑某有权继受他在黄村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股权和应得未得的分红。日郑某去世,郑某在办理完后事后即向黄村经济合作联合社要求承受郑某名下的股权及红利,黄村经济合作联合社以郑某和郑某的遗赠抚养协议违背了黄村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拒绝了郑某的要求,郑某遂在同年7月向法院起诉。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能否遗赠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黄村经济股份联合社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自治组织。从该联合社制定的《坑口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的内容来看,该社社员所持有的股权,无论在取得形式和具体性质上,都明显有别于股份公司的股权,因而不能将其等同于股份公司的股权看待。由于确定股权的取得,股红分配及股权的继承的黄村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是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因而全体社员均应遵守。根据黄村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社员死亡后,其股权只能由直系亲属继承,而郑某生前与郑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以遗赠的形式将其拥有的股份遗赠给郑某,显然违反章程的规定,有损集体的利益。因而郑某现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要求继受郑某所拥有的25股股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于日作出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他的诉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村经济股份联合社不是公司,而是该村村民委员会建立的以本村的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全部折股而组成的新的产权组织形式,其性质仍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各个股东所持的股份数也不是以出资额计算而是以农龄计算。所以,为了保证集体财产的完整性,黄村经济股份联合社经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黄村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将股东限制为本村村民,或者在特定期间内迁出的原住村民,并且规定股东对这部分股权不能抽走,不得转让、买卖,只能由直系亲属继承。该限制条款符合我国农业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郑某作为股东,有义务遵守该章程。而其却在该章程通过后与郑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在其死后将其持有的股权遗赠给郑某,违反了该章程第十八条关于股权只能由持股人的直系亲属办理继承的规定,属无权处分,事后亦未得到黄村经济股份联合社的追认,故该约定无效,不能作为郑某继受郑某所持股权的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请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对郑某要求继受郑某生前应得红利的请求,根据黄村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的规定,黄村经济股份联合社应当在郑某寿终后发放其的红利至2004年的第一季度,故该红利是郑某的个人合法财产,郑某有权予以继受。郑某对红利的请求理由成立,原审法院驳回郑某的诉请处理不当,予以纠正。因此,黄村经济股份联合社应当向郑某支付2004年第一季度的红利。以每股红利340元计算,黄村经济股份联合社应当支付郑某红利2125元(即340元×25股÷12个月×3个月)。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部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院于2005年6月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2004)芳法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二、黄村经济股份联合社向郑某支付股红款2125元。三、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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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与城镇的户口关系实现相互流动更有利于国家整体发展
我们处在变革的时代,为了促进城乡的和谐发展和公平正义,各类改革措施不断涌现。
如有的地方为了表现城乡人口的平等权利,取消了农业人口,一律采用统一的居民人口制度,这样其实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原来的农业人口享受到了城镇居民的待遇,仍然拥有土地权益的收入,而原来的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权益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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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样式五花八门,评价也十分的纷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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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生产生活形式,直接影响国家的富强和人民幸福。所以应当随着社会生产能力而调整,以促进发展的活力。
我希望我们的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因此,在这里提出自己的一点想法,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一下。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大量农村人口进入了城市生活,但并没有真正的融入城市,他们还是农村户口,很多人尽管有落实城镇户口的能力和条件,但也不愿意落实城镇户口,为的是留住土地权利的保障。这是不利城镇化的发展,对他们的忧虑也无可厚非。可是现在的城镇居民可是没有土地的啊,他们怎么办。
我认为现在国家土地属集体所有的政策表现是不充分的,现在的土地实际上是属于一群人所有,所以国家应当明确土地应当归到县一级,或者省一级管理。不再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土地流转率已很高,首先,制定农村人口每人所分的耕地有最高的限制,每人所分的耕地最高不超过0.1亩,也就是给他们种点菜的自留地,在土地面积多的地方,按最高分配面积后多余的土地由国家管理支配,,不得分配给村民,以实现大农场生产。农村人口逐步分成二块,一是农村社区,二是农庄。
农村社区采用小高楼或更高层的套房居住方式,他们每人可以分得0.1亩左右菜田,主要是从事务工劳动,农民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农社工,性质已与农民工不同,空闲时在自家分得的菜地里种种菜,自食其力,国家给予相应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就业能力不强的,或其它原因,感受到在城镇生活承受不住压力的,也可以随时进入有空员的农村社区落户,社区间的人员可以自由迁移,各社区的待遇相同,享受农村社区的待遇,农村社区的人员有能力进城就业的,退出农村社区的住房和土地,落户城镇社区后,享受城镇社区的待遇。农村社区的人口总数约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或更少。如果实现农村社区化生活方式,将会实现大量的土地复耕。把农村社区叫避难所也好,世外桃园也好,避风港也好,总之,农村社区是一个生活清淡稳定,没有激烈竞争的平和之地,国家可以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社会的稳定器。
农庄,是国家规划出来的大片土地集中经营的区块,选取需要保护古建筑比较集中农村为基础,建立农庄居住点,经营大片的农业土地,以实现规模化产业化机械化的农业生产。他们的保障制度,可获得与城镇社区相同生活医疗保障,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投标确定。
城镇社区,就是现在的城镇,有能力进城就业的务工人员,随时都可以成为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居民的待遇,没有足够务工能力的人,随时可以选择有空员的农村社区落户,享受农村社区的生活待遇。在城镇务工保留农村社区户籍权益的,不能享受城镇社区的待遇。
我的想法可能会受到很多指责,但我认为多劳多得是基础,有能力的干难度大点的活,收入多点,待遇高点,没有能力的干轻松一点的活,收入少点,待遇低点,更有利国家的发展,十个人干的活给九个人干,成效一定会更好。当然,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城乡配置,是一次大变动,执行起来也是非常困难的,不能一刀切,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逐步落实。相信处理得好,对今后国家的城乡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我的想法只是希望国家发展更快更好,社会更和谐友爱,建立一种与现代生产力相适应的城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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