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外出上班,违规吗?

关于公务员的事假规定
关于公务员的事假规定
学习啦【劳动法规】 编辑:敏敏
  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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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因事、婚、丧、探亲等必须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呈递请假申请书(并产假需指定保健医生开具证明),说明请假理由,逐级审批。二、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同意后,在科室考勤员处备案方可休假。三、请假三天以上者,需科主任或护士长、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院长、院长分别签署意见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备案,方可休假。四、请假人接到准假通知后,必须将工作交待妥善,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必须按期返院,到科室销假,对超假或不销假者,均以无故矿工论处。对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开岗位,连续15天者,单位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五、各科考勤员要及时登记请假人员及日期,月终报人力资源部。六、各类休假规定:1、探亲假①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指3月底以前转正的)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体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② 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③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④ 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⑤ 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⑥ 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⑦ 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在路途多耽误的时间科研算作探亲路程假期。⑧ 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⑨ 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2、病假①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②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并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③ 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取病假条并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予报销医药费。④ 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⑤ 职工病假期间,停发所有各项津贴,工龄10年以内发给职资30%,工龄10--20年发给职资40%,工龄20--30年发给职资50%,工龄30年以上发给职资60%。3、事假①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因公外出或病休要告知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② 职工事假期间,不论工龄长短,一律停发本人工资及各种津贴,事假期间的养老保险全部由个人缴纳。4、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拾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院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5、丧假工作人员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超过三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6、公伤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为进一步加强镇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勤政、为民、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镇机关干部请假制度执行规定如下:1.请假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经批准后,请假单交于纪委书记存档,请假期结束后,当日及时销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2.申请年休假(包括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病假必须附有医院有效证明;事假应先抵消年休假;休假期间,除病假外,若遇抢险救灾和其他紧要事情,要服从镇里调配,休假期则延后。3.加强对事假控制: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双休日,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4.逐级请假:所有干部请假需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请假单交于镇纪委存档。因公出差的请假必须附文件通知或分管领导意见。5.上班期间中途下村办事的必须告知科室同事、分管领导,填写**镇外出办事去向登记薄,便于督查室掌握全镇机关干部的去向。本规定适用于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自日起试行三个月。原请假制度自本制度实施起废止,本请假制度统一由督查室负责解释。中共**镇党委日1、县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印制考勤表由专人登记,定期通报。出勤情况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2、县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等需要请假的,均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以旷工论处。3、工作人员所请假期已满,要按时上班工作,并主动向准假领导和办公室销假。4、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办公室、专委会主任请假,由主席审批;办公室、专委会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委室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秘书长审批;五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主席审批。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五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连续请假7天以上的,经主席同意,单位加注意见,按干部管理范围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5、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产育假等。年休假由单位调剂安排,主席审批。婚假、产育假等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6、机关人员请假、休假,经领导批准后,都要告之办公室登记。请假1天以上的,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的请假、休假报告一律交办公室登记备查。不履行请假、休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7、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一定时限的,按《公务员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8、出勤情况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办公室文书每季度汇总通报一次,并报主席和秘书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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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嘉善行初字第5号
原告朱全金。
委托代理人张广义。
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国其。
委托代理人卢杰。
第三人嘉善县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菊明。
委托代理人高建中。
原告朱全金不服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的善人社工不予认字(2013)0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全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义、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卢杰以及第三人嘉善县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对原告朱全金作出善人社工不予认字(2013)0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日22时22分许,程道云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俞丁公路交叉路口时,与沿俞丁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丁永根(朱全金之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永根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丁永根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该决定分别于日、5月28日向原告及第三人送达,同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其中事实方面的证据有:
1.朱全金身份证、中联村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2.丁永根身份证复印件、中联村证明,证明丁永根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委托了代理人;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事实;
5.丁永根病历、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证明丁永根死亡的事实;
6.劳务合同、上岗证,证明丁永根与第三人嘉善县保安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
7.嘉善县保安服务公司考勤表,证明丁永根2012年10月、11月上班班次情况;
8.工伤事故调查核实表(证人证言)证人夏引其、丁某、朱某、陆雪根证言及身份证,证明丁永根事发当天上班时间及离岗原因;
9.对夏引其、徐小毛的询问笔录,证明丁永根在事发当天上班时间及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10.对王亮、李忠明的询问笔录,证明丁永根在事发当天上班时间及交通事故死亡事实;
11.对朱全金、朱关通询问笔录,证明丁永根交通事故死亡事实及事发当天离岗原因;
12.嘉善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奖惩条例、保安员违纪扣分补充条例、企业保安门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模式,证明保安人员的岗位纪律。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告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的程序方面的证据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丁永根之母朱全金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对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及送达;
3.限期举证通知书、邮寄单位、邮件查询结果,证明向第三人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情况;
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及用人单位。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
被告嘉善县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的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证明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朱全金诉称:日22时22分许,原告儿子丁永根在去第三人保安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丁永根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即回家一趟看望家中老母亲后在回来上班的路上被车撞到,原告的工作环境相对轻松,平时该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外出一下不需要报备。也可以说该行为是单位领导默许的。“上下班途中”应理解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而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是发生在丁永根回家后返还单位上班的路上,应属于在上班途中,且第三人保安公司对丁永根的工伤认定也给予认可。丁永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事故责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对于因工外出而发生伤害案件时所作的一个兜底条款,而不能认为非因工外出时,发生的事故为非工伤事故。被告作出的善人社工不予认字(2013)0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作出的善人社工不予认字(2013)0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户口簿及村民委证明,证明原告的户口及身份信息;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死亡证明书,证明丁永根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事实;
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被告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5.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用人单位嘉善县保安服务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
另原告当庭陈述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与程道云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收到程道云支付的赔偿款460000元。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2013)嘉善刑初字第88号案卷中的以下相关证据。
1.嘉善县人民法院(2013)嘉善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
2.嘉善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肇事司机程道云的询问笔录;
3.嘉善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肇事车辆当时的乘客陈晓玲的询问笔录;
4.嘉善县交通警察大队对夏引其的询问笔录;
5.嘉善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朱全金的询问笔录。
被告辩称:原告之子丁永根系第三人保安公司职工,被该公司派往嘉善县丁栅中学作保安工作。日丁永根上“中班”,上班时间为当天15时至24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当天22时22分许,应为其在嘉善县丁栅中学门卫室履行职务的时间段。其离开工作岗位,是为办个人私事。根据第三人保安公司保安规章制度,保安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脱岗,事假、病假的需要请假。因此,丁永根脱岗外出办私事,不属于正常上班途中。丁永根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善人社工不予认字(2013)0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根据交警部门认定,丁永根是在日22时22分许于姚庄俞丁公路路口因被其他车辆碰撞致死。综合相关证据,事故系其在上班期间私自脱岗外出所遭遇。第三人在日常管理中,制定并落实了一整套针对保安员的管理制度。丁永根的私自脱岗外出行为明显违背了工作职责、违反了工作纪律。原告所称的“保安平时外出不需要报备”等类似的说法不能成立。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善人社工不予认字(2013)0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当庭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和第三人对于上述当事人分别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全金之子丁永根原系第三人保安公司员工,具体工作岗位为嘉善县丁栅中学保安。日丁永根上“中班”,上班时间为当天15时至24时。丁永根于日未到15时即去嘉善县丁栅中学接替夏引其上班,22时许为其母亲送开水回到家中,短暂逗留后即开电动自行车回学校。返回途中,22时22分许,丁永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至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俞丁公路交叉口时,与程道云驾驶的沿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永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丁永根不负事故责任。日,原告朱全金向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日受理后,经审查,于日作出善人社工不予认字(2013)0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子丁永根的伤害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该决定书分别于5月22日、5月28日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程道云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期间,原告朱全金与程道云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收到程道云支付的赔偿款460000元。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最关键在于考察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由于工作原因。职工因其住所与工作单位地点不同,为从事工作必然要往返两地之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基于工作原因,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所作的合理延伸。据此,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应当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本案中丁永根当天是正常的中班,工作时间为15时至24时,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2时许,当晚并未有调整工作班次的情况,因此并非正常上下班时间,且原告及其他证人均证实丁永根外出是回家为母亲送开水,并非工作原因。其当晚外出和返回是外出回家办私事的一个整体活动,不能单独将返回工作单位视为“上班途中”。丁永根在返回工作单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既非因工外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亦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本案中丁永根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或第(六)项规定的应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告朱全金的申请经调查取证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要求撤销该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全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全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钱 骏
审判员 胡锦明
审判员 江万景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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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事假规定 正文
公务员事假规定
篇一:公务员请假规定 公务员请假制度 一、请假的程序 (一)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三)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关键性岗位离岗时应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公务员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事假: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病假: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因情况特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部门正职批准,部门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病假期间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号)规定执行。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产假: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育女职工产假延长30天,丈夫可请护理假10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20D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篇二:公务员请假制度 公务员请假制度国家公务员请销假制度(第一篇)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请保留此标记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公务员请销假制度(第二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3.1 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 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3.3.1.1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3.3.1.2 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3.3.1.3 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3.3.1.4 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3.3.1.5 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3.3.2.1 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3.3.2.2 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3.2.3 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3.3.2.4 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3.3.3.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3.3.3婚假含节假日。 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3.3.4慰唁假 3.3.4.1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3.3.4.2 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3.3.5产假 3.3.5.1 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3.3.5.2 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3.3.6公伤假 3.3.6.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3.3.6.2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3.3.6.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3.3.7调休假 3.3.7.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3.3.7.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 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5.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 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4 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篇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病假规定 (一)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证明和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同志备案。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二、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 三、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公务员请假规定公务员请假制度一、请假的程序(一)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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