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职工违法卖掉我的房产会要回吗

市房管局召开《每日聚焦》专题民主生活会 严肃整顿我市房地产市场违规销售现象
  西安网讯 4月24日,市房管局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观看了西安电视台《每日聚焦》栏目,电视中曝光了我西安市房地产市场违规销售的现象。节目后,市房管局立即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房管局党组成员分别进行了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评,对当前市房地产市场所存在的违规销售现象进行了剖析,认真查找房管局工作中的漏洞。
  市房管局局长夏俊山观看后指出,虽然房管局自去年首期电视问政后,下大力气解决违规销售,但今天的电视再次报道了几个违规项目,说明我们的工作做的还不细致,一是,体现出房管局工作作风问题还不扎实,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每一位房管局同志都要反省自己。二是,体现出我们的工作还缺少创新精神,近一年多,我们采用了巡视检查,专人蹲点,报纸公告等多种方式,整顿房地产市场,但依然存在这样的现象,说明了我们的工作方式存在问题,监管的方式方法存在漏洞。三是,今天电视所报道的问题,体现出房管局在追赶超越的路上,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和老百姓的期望还存在很大差距。在净化市房地产市场环境方面做的还做的不够。
  夏局山局长针对电视曝光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迅速启动执法程序,24日晚收集相关资料,25日早,由各局领导带队,对电视所报道的项目进行现场查处。
  二是,立即对所涉及的项目进行关网,并对涉事企业进行追责,暂停企业在售所有项目的网签,停止曝光项目所涉及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三是,局纪委立即启动问责程序,对工作中存在失职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四是,由杨根民副局长牵头,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规销售大检查工作,采用明查暗访,周末,节假日不休息,一经查实有违规现象,按照第二条处理意见处理。
  五是,创新工作模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六是,各部门要举一反三,在履行各自部门职责中,全面进行自查。
编辑:赵鹏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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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我想要请问,这个交易过程是否违法?我们家还能再要回房子吗?谢谢您能关注我的问题并给予解答。
我想要请问,这个交易过程是否违法?我们家还能再要回房子吗?谢谢您能关注我的问题并给予解答。
我外公1996年过世。1999年时,外婆和一个舅舅、一个阿姨(我外公外婆共有五个子女),到乡下擅自将我外公家传的老房子卖给了村里人(根据地契上,房子周围的土地也是我们家的,但只买了房子所占地块。事后听说购房人将这些土地造了几间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其他五个子女也是事后好久才知道了这个情况。但当时的交易没有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只是私下写个了协议。并且在协议的卖出方签字处我外婆使用了我外公的印章。
全部1个回答
你好:你外公去世了以后,要是再买房的话,要经过继承人全部同意才可以交易。
等政策吧!!!
这个是这样,如果是在昆明这边,卖方是不上税,您这个房子,虽然是唯一因为只是满了两年,省不了个税,而且您这个房的原购价与现价,中间悬殊太多,不适合上差额,那么您这个房子只能...
满五唯一的话就不用交个税和增值税,只有1.5的契税。
3月25号之前过户的都是可以的
新政实施前拿证的可以交易,之后拿证的就要满两年了
待解决问题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请问我买了一套房子和开发商签订了合同,目前在房管局还没备上案,交的是全款我不买了我能要回我的钱吗
由于特殊情况急需用钱,不想买房了,可开发商说合同改不了,不退钱。我该咋办?
无论是否备案上了,你与开发商签的合同(前提是开发商与你签合同时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都是合法有效的,原则你不买了,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至于承担多少,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了多少,估计不会低于10%。所以,你不想买了,退全额房款的可能性几乎没有,除非开发商卖的时候采取了欺诈手段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行为。
采纳后不可撤销,确定采纳?
合同改不了但是这个钱可以退的,只是您要承担一点这个违约金的,是总价的35%的,您可以和他们协商的啊
合同都已经签了你要退房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按道理是不可以退的。但你要和开发商有关系还是可以退的,
采纳后不可撤销,确定采纳?
我在异地购房,取北京公积金需要贷款发票么?但是我根本没有贷款发票啊,贷款金额是直接打到开发商,是不给我开发票的,只给我合同啊?
购房和证明你的购房行为,发票证明你的交易金额,两者所具备的法律意义不同,因此提取时应必须提供。
我购买一套商品房,有正式的购房合同,但目前开发商只能出具收据,不能提供发票,能否支取我及爱人的石家庄公积金余额呢?
职工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在签定正式备案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后,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以前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已付房款。职工以购房的名义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由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来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
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后还需要办什么手续吗?是不是就可以等着开发商交房后办房产证就行了?
您好,购房合同备案后确实暂时没有什么手续办理了,之后领取两证,等房子交房再去办理两证即可。
石家庄商贷转公积金必须房本下来才可以转吗?有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从开发商处买的一手房)可以办吗?
1、在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贷业 务必须有房产证,否则无法办房屋他项权抵押手续。2、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信贷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贷或不准贷的决定,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办公积金贷款,属购买二手房和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在取得借款人办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后,5日内办结放款手续并通知委贷银行放款,委贷银行将根据资金划拨情况尽快安排放款。
杭州买商品房先签合同还是先付全款,开发商让我先付全全款才能签合同?
都是签了合同才付钱的,
请问我5月份补缴的重庆公积金,在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能查到已经到账,但是在公积金官方网站和电话里面查询不到!现在我马上要签购房合同了,开发商说公积金官方网站查不到就不能签!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网()数据每月更新一次。请向单位经办人查询缴存公积金的具体时间,若在5月1日之后的,请于下个月月初公积金官方网站更新后进行查询。
&&&&&&请问我买了一套房子和开发商签订了合同,目前在房管局还没备上案,交的是全款我不买了我能要回我的钱吗
Copyright&(C)&&&沪B2-房管局职工深度参与开发商诈骗巨案&&卷走1.36亿元(图
双桥区,重庆市西部的一个“袖珍行政区”,面积仅43平方千米,人口只有5万多人。然而,就是在这里,却发生了一起极为罕见的诈骗案:一开发商在当地房管局职工的紧密配合下,骗走购房户和向其提供借款者的款项1.36亿元。
购房户在房管局窗口办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以及借款人从这里办出的抵押登记手续,竟全是假的,实在是匪夷所思。该案即将由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进行审理;而双桥区房管局也因管理失职等过错,面临巨额赔偿之诉。
房管局里的备案登记“飞”了
2008年3月,重庆市大足县龙岗街道居民黄女士在邻近的双桥区,从重庆青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青石·领秀城”
购买了两个商业门面,花费3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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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里办出来的假房产登记)
“套内单价只有1500多元,我认为很有升值的潜力。”黄女士说,当初她看上了这里的房子,而且看到售房部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都有,是合法销售,所以就放心地与开发商签了合同。合同还经双桥区房管局进行了登记备案,这意味着其买卖经过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
不过,黄女士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于当年10月底收到购得的房产。在催房无果的时候,今年3月,她还意外得知,自己买到的房子并未进行真正的房屋产权登记,当初的手续是假的。“也就是说,这两个门面根本就不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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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里办出来的抵押登记手续,也是假的)
重庆市北碚区的企业主李先生与黄女士有着相同的遭遇。李先生说,2008年11月,青石房地产老总杨帆通过朋友找到自己,“他想让我到他的公司入股或者借钱给他。我对房地产根本不熟,肯定不能涉足,借钱给他也无法防范风险。”杨帆随后提出来可以把房子以低于市场销售的价格卖给李。
李有些动心。不过,这些房子究竟是否可靠?销售手续是否齐全?会不会被卖过多次?由于投资可能较大,李先生多长了个心眼:要防止受骗。他找人咨询,随后又和一位当公安民警的亲戚与杨帆一起去到双桥区房管局,查询领秀城的销售情况和有关资料。
办理查询的是房管局女工作人员段宁折。李问:双桥区房交所的电脑是否与市房交所联网,段明确回答:是联网的。李再问领秀城有无销售手续,段答:领秀城的销售手续齐全,可以销售,可以登记备案。
李先生决定购买房屋,作为投资。在支付定金后,11月21日上午,李和杨帆等一起来到双桥房交所大厅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李亲自把合同原件交给了工作人员段宁折,并问她啥时候可以办好。段核对完相应的资料后回答:下午就可办好。果然,下午4点,杨帆接到“已办妥”的电话,李先生从段手中取回了盖有房管局预售登记专用章的《备案登记证》和购房合同。李在检查无误后支付了总计300万元的房款。
一个月后的12月26日,李先生和其弟再次去到双桥房管局,查询购买的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情况。段宁折在翻阅相关资料后说:“没问题,已经登记备案了,开发商也无法一房二卖。”李随后决定再花100万元,买进领秀城的几个门面作为投资。“后面的手续也是段办的,我还看到杨帆为了加急办理,给了她一个红包。”
今年2月28日是预约交房的日子,2月23日,李给杨帆打电话,问交房的事情,杨有些支吾,称还有工程款未结清等,不能按时交房。李觉得有些不对劲,25日带着律师前往房管局,要求查阅档案。经查,其购房均无备案登记记录。李随后向双桥警方报案。
无从防范的受骗
杨帆在仓惶出逃十多天后被抓获,段宁折等随后也被警方控制。段被证实为杨帆等的房管局“内应”,帮助其将内容虚假的合同文件等交给受骗者。至于段在其中收取了多少好处、为何要如此卖力地帮助开发商行骗,因还未进入公审,目前尚不得而知。
杨、段等的落网,让为青石房地产提供银行和民间借贷、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的债权人们也如梦初醒:我们上当了——段宁折经手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全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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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房管局职工深度参与开发商诈骗巨案&&卷走1.36亿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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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时仍在房管局公示栏上的段宁折)
重庆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周先生是给杨帆借款的人之一,共分五次借给其893万元。据他回忆,最早的一次是在日,杨帆等两人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抵押物,签订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是我们一起去房管局办的。”周先生说,段宁折接过材料后,逐页翻阅核查,同时要求周提供身份证,对照本人核对身份信息,检查完所有资料、核对无误后才收下。“办好抵押登记手续、加盖了房管局抵押登记专用章的房产证及抵押登记合同后,也是段宁折在窗口交给我们的。”
杨帆等至落网,分文本金及利息未付,抵押的房产也不在周先生名下,周先生感到非常生气。受害者们集中到双桥后,发现一处房产全都有多个借款抵押的“主人”,有的竟被法院查封了八次之多;而一些买房者也发现,自己的房子还有另外的不少“主人”。
“不过,我们全都是非法的主人。”购房者李先生说,他们发现,“合法”的主人不少十分蹊跷,比如其中25套,在去年是以600元一平米(不到市场价50%)的价格卖给了孙某。“这个孙某是杨帆的亲戚。”
“我们走了所有该走的程序,到所有能查证的地方去查证了,甚至还有律师和警察帮我们进行了‘参谋’。都这么小心了,还是上了当,你说我们怎么会晓得到房管局窗口备案,都能是假的呢?”一家典当公司负责人拿着两张总计10万元的税票,连连向本报叫屈,“我们连税都交了。这可不是假的!”
本报记者前往双桥区采访时,已经被警方羁押了大半年的段宁折,其照片还在区房管局的公示栏上。
因段宁折而上当受骗者不少是殷实的商人,其中一名购房者还开着价值百万元的高档越野车。“这样的骗局,叫我们如何能够防范?真是阴沟里翻船啊!”受害者们都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觉得被亲戚朋友知道了“实在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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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房管局职工深度参与开发商诈骗巨案&&卷走1.36亿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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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售楼部现已被双桥区建委接管)
当事房管局面临天价索赔
此案究竟有多少人受害?涉及多少金额?作为部分受害者代理人到检察机关看过案卷的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小山律师告诉本报,杨帆等合同诈骗案的受害人达两百多人,涉案金额为1.36亿元,仅他代理的受害人,涉及金额就达3800余万元。迄今杨帆等的赃款均未追回,去向不明。
周小山律师介绍:经过警方委托司法机关做出的鉴定,确定杨帆、段宁折等伪造房产证、虚假抵押、虚假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所用均为刻印的多枚假公章、假法人代表私章。
“我们在上班时间交件,段宁折在上班时间接件。”受害人李先生、周先生等认为,段至少从2008年3月就开始了帮开发商造假,直到2009年2月还在进行。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房管局未有任何察觉,“完全是不可思议。”他们认为:房管局管理不善,工作严重失察,对市民的巨额损失理应负有赔偿责任。“不然开发商的诈骗不可能得逞。”
双桥区房管局目前在一幢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老房子里办公,与建委、规划局等共用一处四层楼房。副局长杨薇不否认该局应为此承担责任,但表示应以法院判决为准,“法院怎么判决,我们就怎么赔。”据称,对房管局的起诉,将要在刑事判决结案后方能进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莫丹谊接受本报采访时称,房管局在此案中负有国家赔偿责任“该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且不属于第五条的除外情形。”
莫丹谊指出,此案可能存在追究相关管理者“玩忽职守罪”的问题。构成该罪相应的主体资格、重大损失两个要素的认定不存在问题,关键是如何看待“造成这么重大损失有无过错”以及“相应过错是否是玩忽职守”。“我个人的观点是,不可能存在推定相关管理者免除监管义务的情形。公务人员竟然成了诈骗案件的长期共谋——这表明存在利用职务犯罪的高危区,需要监管。无论从一般社会原理上讲,还是从当前职务犯罪高发的态势讲,利用职务犯罪具有必然性,管理者的责任就在于通过监管发现可能的疏漏,从而防止职务犯罪。如果管理者仅仅是站在一般情况进行思考而推定其属下无法利用职务犯罪,这就是疏忽,如果长期这种管理,就是玩忽职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然这么无耻地、猖狂地犯罪,完全突破了一般人的想象。”莫丹谊认为,这个案件的影响具有“恐怖性”——连国家机关发放的手续、证件都可能是被人做了假的,其恐怖程度可想而知。
“当前经济领域的竞争,除了技术的竞争,就是效率的竞争。而效率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的。我们国家本来在技术领域就没有优势,如果再失去了最基本的‘信任’,那么,我们的一切智慧上的优势都会荡然无存。”莫丹谊说。他建议反思这个案件的“官方”背景,更多实现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公务员资产的阳光化。就此案,他呼吁应将我国房产登记情况完全公开化,让公民都能够方便地查询。
重庆市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方令认为,此案的主要过错在于开发商和段宁折本人,“他们需要自己承担责任。”方令同时表示,房管局在管理上失误,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在段宁折本人赔不了的情况下,房管局要进行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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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房管局职工深度参与开发商诈骗巨案&&卷走1.36亿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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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区房管局就位于这栋老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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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会判无效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房管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会判无效的精选问答:
共 4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区域:广东/广州/擅长土地房产廖治超律师 10:11:48回复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理分析: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律所: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区域:广东/东莞/南城区擅长土地房产陈国威律师 10:20:48回复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规定: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律所: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静安区/擅长债权债务曾智红律师 10:23:48回复(一)因欺诈而转让的。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的,应予支持。  (二)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法律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三)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违法的。  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青海运营中心区域:青海/西宁/擅长刑事诉讼律师365青海律师 22:08:33回复你好,房屋买卖未过户,买卖协议有效吗的解答如下: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当事人以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22:10:33回复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但是房屋买卖未过户的,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但是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22:13:33回复签订后,登记前,如果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但是并不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依法订立,合同即成立且生效。因此,房屋买卖未过户,买卖协议也是有效的。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区域:河南/平顶山/擅长张红卫律师 16:25:36回复已经有了判决,应当按判决执行。 律所: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南/株洲/擅长何向前律师 16:23:38回复应按的内容来执行。 律所: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丰台区/擅长丁胜律师 21:39:13回复可以申请。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区域:河南/开封/擅长刘青芳律师 11:47:17回复中介机构无资质,应负,您可以向中介机构索赔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区域:河北/唐山/擅长霍涛律师 19:13:00回复1、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2、对合同无效给你造成的损失有胡甲赔偿。 律所: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常毅律师 18:06:00回复房产有所阻造戍的 律所:区域:辽宁/朝阳/擅长丁文国律师 9:41:00回复根据判决结果,你有权利上诉,但我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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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思是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只有......在房产买卖中,有担保人的现象很常见。那么,有担保人的房屋买卖担保合同怎么写?有担保人的房屋买卖担保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担保条款?有担保人的房屋买卖担保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能够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交易是每个买房、卖房者的心愿,但事实并非尽如人意,当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至房管局备案后买方单方面违约,对于并不熟知此类法律的您如何在买卖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达到撤销备案的目的,又有效回避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律师365在本文中将为您解答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违约如何撤销备案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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