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是否能解决资信评级机构构的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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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保险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保险学论文
摘 要:在中国保险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保险信用制度尤其是信用评级制度发展的滞后,必将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在欧美发达国家,保险信用评级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发展保险信用评级业务,对于解决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竞争力,协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活动,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笔者一直对信用评级行业具有浓厚的兴趣,故将保险信用评级作为研究主题,希望自己的研究能够对中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所帮助。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以行业协会组织为主体的行业自律、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体的国家监管和以资信评估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但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面临不少的障碍。尤其是公众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了解有限,加上一直以来国内保险公司在市场营销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不完善的售后服务和理赔措施,使得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受到损害,从而对整个保险业都缺乏信任。国际上,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能够给消费者提供公正而完整的保险公司信息,为投保人的选择提供参考意见。
  目前,我国还没有令公众信任的权威的保险公司评级机构。随着我国进入WTO和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公众面对的可选择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从而非常有必要建立我国的保险公司评级体系,为公众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国际上,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常常用到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以提高其监管水平。同时,财务实力强的保险公司也需要有中立的组织能将它们的这种优势告诉公众,以提高它们的可信度和声誉。
  国际上对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技术比较成熟,评级机构也不少。全球性的评级机构主要在美国,如标准普尔、穆迪、惠誉、A.M.BEST等。而我国对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的研究刚刚起步,主要是借鉴国外著名信用评级机构的做法,还没有真正意义上适合我国的评级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条建立本土化保险信用评级体系的道路。
  一、我国保险信用评级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发展历程
  在我国,保险信用评级是伴随着债券信用评级发展起来的,它是在债券信用评级发展基础上出现了萌芽。在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一些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与国外先进的评级机构的合作,开始对我国的一些保险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我国主要保险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机构名称
原成立时间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
  中华工商时报社实业发展总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二)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信用评级的认识有待深入。
    保险信用评级属于资信评级行业中的一种。而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大,但从整体上看,全社会对资信评级业务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没有将其视为提供有关投资信息的一种必要手段。特别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资信评级业的发展未能给予足够重视,政府有关部门对评级结果利用程度不够,以及受其他各种因素所限,我国资信评级业独立、客观的权威性还未能真正树立。
  2.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我国对资信评级行业的监管存在两大问题: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我国资信评估的对象或潜在对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如企业债券由国家计委监管;保险公司由保监会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央行监管;证券公司、可转换债、基金等由证监会监管,由此使得我国在建立资信评估机构监管体制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是否应按被评估对象的不同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核准业务范围、认定资格等。
  3.信用评级市场供需失衡问题突出。
  中国的资信评级业正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评级机构过多,目前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大约在50家左右,还不包括各地、各家商业银行以及各地工商局下属的信用评级机构。而评估业最为发达的美国,也只有5家评级公司。另一方面,资信评级行业可供评级品种少、业务量小、业务稳定性差的问题十分突出。
  4.资信评级的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虽然涉及到资信评级行业运营的相关问题,但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目前只有《证券法》中对证券评级机构以及证券评级人员做了一些规定(但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合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规仍是空白,法制建设的滞后加剧了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而我国的《保险法》未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作任何规定。 5.缺乏客观、可信的评级资料。
    资信评估机构评级所需的资料一般主要来自受评企业,但在目前社会信用状况不佳的大环境下,受评企业提供的资料常常缺乏客观性和可信性,评级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受评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核实,这不仅为资信评估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而且直接影响到资信评级的准确性。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上市的保险公司还不多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比较严重。
  二、国外保险信用评级的发展研究
  (一)国外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基本模式。
  从国外资信评级业发展的历史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市场驱动型”模式,主要存在于欧美一些国家。这一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监管部门不直接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等进行监管,资信评级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主要由市场决定。监管部门作为资信评级结果的使用者之一,一般都根据资信评级机构在市场中的表现,做出认可某些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的规定。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在20世纪70年代加快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在有关规定中广泛使用资信评级结果,特别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75年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家资信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认可,使这些公司的业务迅速发展,并迅速成为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的跨国机构。
  二是“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末或80年代初发展资信评级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属于这一种模式,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和有效监管成为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比如,不仅很多国家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核准和认定,以及资信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央银行)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资信评级机构。
  从国际经验看,不论是哪一种模式,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情况,而不是被评级对象是否愿意接受评级。其中监管部门对评级结果的使用对评级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通过政策法规支持资信评级业的发展,是发展培育资本市场的一个途径,同时,资信评级机构作为向公众提供风险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其发展的初期对其加强监管,也有利于资信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信用评级的基本方法。
  国际上的信用评级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观评级方法,另一种是客观评级方法。主观评级更多地依赖于评级人员对受评机构的定性分析和综合判断,客观评级则更多地以客观因素为依据。随着评级行业的不断发展,各评级机构认识到单纯依靠主观评级或客观评级都不能很好地反映受评企业的资信状况,因此目前许多评级机构都强调主观评级与客观评级相结合,但不同的评级机构在评级程序和具体的指标体系方面仍存在差别。
  A.M.Best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保险研究的保险评估机构。根据美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该公司先后已经为超过2600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700家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等级评估。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提供了防范保险公司破产的专业意见,其评估标准――BEAT Rating已成为业界及投资界所普遍接受的评估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行业标准。A.M.Best公司评级的变化范围从A 到F,对应于从优到差的评级结果。见下表:
财务成绩等级(FPR)
  安全等级
优(最好)
良(极好)
中(很好)
  危险等级
中(足够好)
中下(一般)
  标准普尔是世界一流的信用评级公司,设有专门的保险评级部,该部是世界评级的权威机构之一。标准普尔保险评级部的宗旨是为保险及金融业内人士及时提供优质的、详尽的保险公司等级评定及评论。在评级时,标准普尔对保险人的行业风险、业务状况、管理和企业战略、经营情况、投资状况、股本筹集、流动性、财务弹性等各个方面进行考察,然后综合各方面的影响,给出评级结果,将众多保险公司分为两类――安全级和脆弱级。安全级中的等级类别从AAA到BBB,指保险人的资本实力与所承担的保单责任相符合,具有偿付能力。脆弱级中的等级类别从BB到CC,指保险人的资本实力处于脆弱状态,难以承受经济变化恶化及承保条件的变化。详情参见下表:
  安全级
最安全的资金保障
资本实力绝对充足与安全,资本金完全可以承担保单责任,而不受经济及承保条件变化的影响
在AA 级到B的等级分类中,每一个资信级别还可以通过加注( )或(-)符号进行微调,这是表示保险人获再保险人在等级分类中的相对位置,而并不意味升级或降级。( )及(-)符号使评级结果更加精确。若仅依据公开出版物的评级则不使用( )及(-)符号
优良的资金保障
在经济及承保条件变化后其资本金仍可承担保单责任
良好的资金保障
在经济恶化及承保条件变化时,其资金保障会受到轻微影响
适度的资金保障
在经济恶化及承保条件变化时,其资金保障易受影响
  脆弱级
可能适度的资金保障
在经济恶化及承保条件变化时,其资金保障不能与保单责任相适应,特别是那些长期保单或长尾保单
脆弱的资金保障
资本金暂时可与保单责任相适应,但在遭遇经济恶化及承保条件变化时,其适应性会变得特别脆弱
极为脆弱的资金保障
资本金与保单责任的适应性极不可靠
不能提供包括承担保单责任在内的任何资金保障
被冠以“U”的公司由于未提供充足的资料,故无法给予评级
  资料来源: 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三)国外保险评级机构的特点
  国外保险评级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专业性、独立性和非强制性三大特点。
  1.专业性。
   国外保险评级机构大多拥有一支庞大的保险分析专家和专业人士。如标准普尔保险评级部拥有100多位保险分析专家,分别在纽约、伦敦、墨尔本和东京工作,他们依据世界各地保险市场现状和发展的第一手资料,从事最高质量的评级工作,并且还要负责监督评级工作的整个过程。此外,分析人员还要与公司资源管理专家进行深入的讨论,以便使评级结果更符合保险人的实际水平。可以说,从信息资料、分析过程、分析专家到分析结果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2.独立性。
  由于这些评级机构的收入来源于使用这些评级结果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使得它们成为独立的机构或组织,社会地位也比较超脱,在保险监管体系中扮演着“中立者”、“第三方”的角色。从另一层面讲,这些评级机构之间的评级过程、评级结果也是相互独立的。
  3.非强制性。
  国外的保险评级机构作为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助手”,其作出的评比等级只是一种社会监督手段,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的特征。
 三、关于建立我国保险信用评级体系的思考
  (一)保险信用评级体系的外部环境建设
  1.对保险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重视。
  当前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社会信用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将不断加快,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透明性,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又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正是解决上述难题的根本措施之一。因此,迫切需要包括保险信用评级行业在内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加快发展。政府要在充分认识保险信用评级行业的作用基础上,对其发展给予足够重视,进一步明确其发展方向与发展模式,以充分发挥资信评级业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的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立足国际标准,全面提高保险评级质量,从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副主席吴小平先生提出要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原则发展包括保险评级机构在内的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本身即是经济全球化和保险风险控制全球化的内在要求,因此“高起点,规范化”的根本要求就是严格遵循国际标准,全面提高保险评级水准。
  国际上的评级机构往往拥有众多的实验室和详尽的资料,采用先进科学的分析技术,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量专门人才,制定的行业标准也十分严格、规范。中国的许多评级机构,或与国外评级机构建立起密切的合作关系,或是从组织机构上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这只是初级的。中国保险评级发展时间短,基础技术研究不足,许多评级机构所使用的指标体系大多采用一般性的项目评估指标,且由于受到长期高度计划经济的影响,许多评级指标体系被深深打上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烙印。现代高新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的发展对保险交易的影响,也没有体现出来。为此需要:(1)完善评级体系,提高评级活动的科技含量;(2)保持和加强评级机构的独立性;(3)建立健全优秀的评级人才队伍。
  在此需予以强调的是,我们在充分吸收国际先进评级技术的同时,也注意到,中国保险业发展毕竟起步晚,起点低,目前尚处于强制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阶段,保险基金进入股市才刚开始。我们只有对中国保险市场保持清醒的认识,并同时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中国保险市场面临的各种问题,先进的评级技术才能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生根开花,做到形神兼备。
  同时,我们要立足高标准,从严加强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建立保险信用评级业务的许可制度和“退市”制度。根据保险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特性及国际保险信用评估业的经验,保险信用评估市场的业务量不可能太多,少数资信评估机构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建立起信誉,在保险市场中发挥作用。由于我国目前信用环境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条件,为避免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一哄而起、恶性竞争,有必要在保险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并对保险信用评估机构保留一定的垄断性。建议参考下列方式建立我国保险信用评级业务许可制度:一是有关部门,如保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向保险信用评级机构核发进行评级业务的许可证:,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作为保险信用评估结果的使用者,认可某些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3.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没有关于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规定。对于资信评估业的地位与作用,除了在《证券法》中有所阐述外,其他法规并没有给予资信评估一个明确的定位。如果法律上没有依据,信用评级发展的道路上就必然会面临重重险阻。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各项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将有助于做大做好资信评级行业,并使资信评级真正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
  4.积极培育保险信用评级市场。
  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市场潜力巨大,但要使潜在的市场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在发展初期需要政府部门对该行业的规范和推动。建议一方面通过扩大监管机构对保险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来推动评级市场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封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采用独立的资信评级公司的报告,推动独立的资信评级公司的发展。同时,开放保险信用评级市场,允许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参与国内保险公司的评级。 例如,不久前,惠誉公司对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结果为BBB 。
  5.完善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为信用评级提供数据。
  完善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为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对于建立和促进我国保险信用评级体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的保险信息披露机制虽然还不成体系,但监管机构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等。当前的首要问题是要保证目前这些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并进一步完善。
  就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而来看,进一步的完善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针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二是针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今后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进一步强调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可以考虑引进独立、权威的中介机构,如评级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保险产品信息进行审核评估,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把关。
  6.正确认识保险信用评级的作用。
   我们需要正确认识保险信用评级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信用评级不是保险箱。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调查的不断深入,带给世人越来越多的警示和思考,曾被市场奉若神明的信用评级行业也受到了质疑。这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信用评级事业来说是敲响了警钟。
  动荡的市场经济中,投资者需要一个理性的标尺,来判断投资的风险有多大。信用评级机构正好可以满足人们的这一需求,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规避风险的参考值。可就是这样一个“仅供参考”的工具,近年来却因人们的日益关注而一路走红,大的信用评级机构一个业务声明,就可以引发股市地震,让评估对象遭受重大损失,经营突陷困境。众多的投资者如此依赖信用评级,以至于把自己对未来的判断权、决定权放心彻底地交给别人,这实在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近年来,接二连三的上市公司丑闻,使我国企业以及为他们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机构信誉一落千丈,投资者普遍感到迷惘。这对新兴的国内信用评级行业来说是个大好机会,可能会有更多的投资者把信赖的目光投向有限的几家信用评级机构,至少,人们相信这些机构分析更全面,判断更专业。这正是日前召开的一次专业座谈会上,我国信用评级业被誉为“朝阳事业”的重要原因。
  机遇从来都是与挑战共存的。保险业首先需要信用评级机构自珍自爱,坚决杜绝信用等级与金钱挂钩的问题。同时,投资者也应当认识到,信用评级不是保险箱,而只是给投资提供了一个参考值,风险最终还是要投资者承担的。弄清这个基本道理,投资就会多一分理性,多一分成功的希望;信用评级机构也会减少压力,轻装前进。
  (二)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自身建设
  1.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设计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
  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评级指标体系是保证评级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基础,但受业务开展时间短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对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是否需要统一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还存在不同意见。随着我国保险信用评级业务的不断增长,为更有效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必须不断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并根据客观环境变化对评级指标体系进行相应调整。
  通过对标准普尔和A.M.BEST等公司对保险公司信用等级评比方法的分析,我们知道,国外保险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主要依据是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核心是其偿付能力。由此可见,在我国建立的保险信用评级体系也必须以偿付能力为核心。
  2.加强保险信用评级队伍建设,注重评级人才培养。
  保险信用评级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职业素质要求评级人员掌握管理、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等知识,具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道德素质要求评级人员具有公正、独立的立场和为客户保守秘密的品质。道德素质的培养和人的素养有关,保险信用评级人员必须首先具备诚实守信的基本素质,才能进一步培养出一个保险信用评级人员应有的道德素质。
  信用评估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其自身的复杂性和高难度决定了对专业人才需求的迫切性。从信用评级所包括的主要内容可知,该行业需要从业人员熟悉受评对象所处的宏观环境,行业状况,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资产投资组合质量,公司内控机制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既要善于定性分析的人才,又要善于定量分析的人才;既要精通经济的人才,又要熟悉法律政策的人才。同时,为提高保险信用评级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应对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师的资格考试制度,这一制度可以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和推行。
  3.建立资信评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属于市场中介组织,为了加强对保险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为保险信用评级行业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奠定基础,可参照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建立自律性的保险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其任务主要包括:组织各家评级机构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评级质量;协调各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评级机构的资料审查和日常业务管理;督促检察和加强各评级机构的自律性管理,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
  4.保险评级机构必须放眼未来,选择资深的战略合作伙伴。
  在落后的情况下,我们要敢于学习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敢于拿来,并结合自身特点加以改革和利用。我国保险信用评级还处于拓荒阶段,但要充分利用后发优势。从成立之初就放眼未来。选择著名的资信评估公司为其战略伙伴,高起点、国际化,以便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资信评估的技术和水平。这应当是当前国内资信评级机构的一种发展战略,而个别国内评估机构的实践也证明了这点的有效性。--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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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现状评述
  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不断发展起来的。金融体制的改革、新的金融品种的推出,以及国外评级机构的进入,大大地促进了我国评级市场的发展。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一方面与国际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另一方面也与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促进我国评级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基本状况(一)国内评级机构的发展状况  我国目前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竞争力,能在全国范围开展业务的评级机构有4家:中诚信国际、大公国际、上海远东和深圳鹏元。此外还有几家虽也具有在全国开展债券评级资格,但实际业务仍没有走出所在区域的机构,如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现为联合资信评估公司)、辽宁省资信评估公司、长城资信评估公司、云南资信评估事务所等。  从全行业经营情况来看,普遍较为困难。由于我国资信评估业业务范围有限,收入来源单一,收费率低下,由此产生的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信用评级业的声誉。从企业债的评级来看,企业债券评级历来是资信评估业的主营业务,但年均300多亿元的发债额对于9家被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来说,根本是杯水车薪,仅仅千分之一、二的收费标准,分摊到每家公司平均只有数百万元。2005年,资信评估业的形势有所好转,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开通短期券业务,人民银行2004年22号文件要求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估以及国内企业债发行规模大幅度增加(预计全年有望突破1000亿元),资信评估业越发受到重视,经营状况普遍有所好转。另外,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开启与发展,评级市场的需求将更为广大。(二)国内评级市场的管理现状  我国信用评级业务一直处于多头管理(实际是无人监管)、无序竞争、发展不规范的状态。1999年以前的债券由人民银行管理,相应资信评级亦由人民银行管理,目前的主要评级机构均是在人民银行管理期间设立的。1999年年底企业债券管理的职能发生调整。国家计委(现为发改委)承担年度企业债券计划规模及发债企业的额度管理(报国务院批准),但迄今为止,发改委未批设新的评级机构。目前各类规模不等的信用评级机构50多家,其中规模较大的有中诚信、大公、联合、上海远东和上海新世纪等5家。我国目前评级机构没有具体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评级业的管理主要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发改委主要对企业债券评级进行管理;证监会则负责可转债和证券公司债信用评级的管理,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管理由央行负责。总体上看,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尚缺乏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三)外资评级机构进入的大致状况  1999年惠誉率先进入中国评级市场,以合资的方式设立了中诚信国际中外合资评级机构。合资公司于2000年开始正式运作,惠誉持股30%,中诚信信用管理持股45%。惠誉在合资公司一直都没有获得控制权,该合资公司的盈利状况也一直不好。2003年7月,惠誉从合资公司中撤离。其后到达中国的是穆迪,1999年穆迪与大公国际信用评级公司签署了为期3年的合作协议。2001年,穆迪北京办事处成立;2003年,穆迪独资的北京穆迪风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最近,穆迪又和中诚信成立了合资评级机构,中诚信占有51%的控股权。2004年标准普尔在北京设立了自己的代表处。伴随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的进入,一些专业类的国际评级公司纷纷效仿。2005年初,国际评级的权威机构――晨星公司把中国公司的总部设在了深圳,并首次推出了《中国业绩排行榜》。  国际评级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动机主要是想在日益发展的中国债券市场上分得一杯羹,并最终主导债券市场的评级。中国债券市场目前交易的主要是国债和金融债,企业债的比例只有3%,且只有少数大型国有企业才能获准发行企业债。但目前中国政府已下决心大力发展中国企业债市场,这使得债券评级市场的前景十分可观。在这种背景下,国际评级机构自然不甘落后。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资信评级行业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专门的规范资信评级行业的基础性法律。目前我国涉及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散见于各相关的法规条例中。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保险公司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此外,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也有所涉及,但缺乏专门规范资信评级行业的统一的基础性的法律法规。  2、零散的法律条文使得法律的空白点过多。上述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中所涉及的评级对象主要是债券(包括企业债、上市公司可转债、证券公司债券)和贷款企业。零星散见于这些法规文件中的涉及到信用评级的规定使法律空白点太多,如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合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规仍是空白,而且关于评级的强制性规定较少。法制建设的空白点加剧了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二)监管机构部门协调问题  1、多头监管,但缺乏主要监管机构。目前在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方面,各部门在缺乏基本法规的前提下,从各自业务监管的角度对信用评级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如保监会只允许保险公司其认可的五家评级机构评定的2A以上级别的企业债,证监会在可转债的发行业务中设计了对可转债的选择性评级制度,人民银行则发文认定了9家获得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但从整体上来看,对信用评级机构没有一个主管部门,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  2、许多方面无人监管。由于对信用评级机构没有一个主管部门,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从而出现许多监管的空白点,许多方面无人监管,如一些基本的从业要求、业务规范等。没有相关的业务规范,各评级机构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评级结果都相差很大,很难发挥评级的作用。对评级结果也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复审、监管机构,这使得许多信用评级机构不惜牺牲评估质量来争取评估业务,严重影响了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三)市场准入与业内恶性竞争问题  1、缺乏基本的市场准入限制。目前在市场准入的管理上,各监管机构对其监管的某些业务只认可其圈定的几家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这仅是从被评估对象的角度来确定市场准入,而不是从评级机构的整体角度来全面分析。目前没有主管部门对评级机构进行较全面的行业准入审查与业务活动年检,更没有有关的退出制度。这就严重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公信度。  2、业内恶性竞争问题严重。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不发达,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没有与债券的信用评级挂钩,仍然是采用行政的方式进行管理,规定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40%,信用评级的重要性并不显著。这就使得整个评级市场的需求过小,业务范围狭窄。由于市场需求过小,国内大大小小的几十家评级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展开恶性竞争,有的评级机构甚至采用低价加许诺级别的方式来争取业务。恶性竞争的直接后果是严重损害了评级行业的形象,影响了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四)内控制度与规范运作问题  1、不少评级机构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评级机构的风险在于能否客观公正地对评级对象给出评级结果。这种风险的出现与评级机构内控制度的完善情况同样有着很大关系。  2、业务规范运作情况不尽人意。在评级市场由于外部缺乏约束评级机构的基本法律法规,同时评级机构内部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从而造成评级业务规范运作水平的低下。对评级业务的综合管理和各个环节的工作规程及质量控制等都存在较多问题。(五)外资进入与国际竞争问题  外资进入我国评级市场有其积极的一面。外资评级机构在管理、人才、评级上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在一些诸如资产证券化新品种的评级和市场信誉上占有绝对优势。正是外资评级机构的这些优势,使得我国内资评级机构在对外开放、外资准入上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发展与完善信用评级市场的政策建议  在考察与分析我国评级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个人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推进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规范发展。(一)确立主监管机构,协调好各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由于信用评级对象主要是债券等有价证券,属于证券市场的范畴,故由证券监管机构为主监管机构更顺理成章。由主监管机构协调其他监管机构,以实现对评级市场的有效监管。(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促进评级机构的规范运作  应由主监管机构牵头协调其他监管机构起草与制定一部有关评级市场的基础性的管理法规。各有关监管机构应在此基础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从而不断完善我国评级市场的法规体系。(三)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完善市场筛选机制  建立严格的评级市场机构准入与业务准入制度是提升评级市场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市场筛选机制。对信誉低下、业务水平不合格、管理混乱,以及为获得眼前业务而进行评级等级许诺的评级机构应通过退出机制,将其从评级市场淘汰出去。(四)实施有序渐进的对外开放战略  对外开放有利于推动我国评级市场的规范化,有利于我国评级市场引进先进的水平与管理经验。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内资评级机构在评级与人才争夺上完全不具备与外资竞争的实力,有些涉及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的评级内容也不宜外资过多介入。开放的进度应与国内金融改革的速度相匹配,可考虑先合作合资,条件成熟后再允许外资评级机构独资开展业务。
作者: 黄明(原中国社科院工经所首届博士后、研究员,现供职于某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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