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学生 在当地派出所改名申请改名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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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申请书怎么写
你好,我 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想改名,但是派出所要学校写证明,我应该怎样写申请给学校啊,还有改名的程序是怎样啊
律师回答地区:贵州-贵阳咨询电话:15180***帮助网友:110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具体到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咨询 19:01准大学生申请改名遭拒 警方:不属于偏僻字
近日,为了17岁的儿子张&#26181;赜(音同“选择”)更改户籍中的名字一事,家住江苏徐州泉山区的张雪山可谓“烦透了”。他和家人前前后后跑到派出所好几次,也咨询了好几个“有关部门”,光是申请材料就已填写了好几份,电话也打了无数个,法律知识也学到不少,可改名的事,依旧悬而未决。以有生僻字为由,申请变更名字日前,澎湃新闻()报道了张雪山为儿子申请改名而多方奔波的事。张&#26181;赜今年夏天刚考入湖北经济学院。在进入大学读书之前,儿子再次央求父母帮他更改自己的名字,原因是他的名字太生僻,周围的人都不认识,这给他带来了很多烦恼。于是,今年8月11日,张雪山就来到了辖区派出所&#8212;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庞庄派出所递交了变更名字的申请。此后,历经多种曲折,张雪山也到处奔波,警方则口头告诉他,在徐州当地可以办理更名一事,但是仍在“走程序”。眼看着,大半个月过去,儿子也即将开学,可更改姓名的事仍“八字没一撇”,焦急之下,张雪山就把自己的遭遇向澎湃新闻进行了反映。8月26日,澎湃新闻刊发了报道《准大学生申请改名半月未果,徐州警方一直“走程序”遭质疑》。张雪山说,他原本以为媒体报道此事后,当地警方能更加重视,加速办理更改名字的事。没想到,就在26日当天,他接到了当地警方的电话,对方告诉他:他儿子更改名字的事,公安机关不能批准。理由是,他儿子名字中的两个字&#8212;“&#26181;赜”,不属于生僻字。按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户口登记条例》,公民户口上的姓名中,若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公民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姓名,公安机关也应当予以办理。也正是凭借着上述法律依据,张雪山认为自己儿子名字的两个字“&#26181;赜”属于生僻字,他才向当地警方申请变更名字的。但没想到,在徐州警方眼中,这两个字不属于生僻字。警方:“&#26181;赜”二字不属于冷僻字8月28日,澎湃新闻记者通过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户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刘警官获得证实,目前张雪山儿子更改姓名的申请,确实无法办理,其原因是“&#26181;赜”二字不属于冷僻字。即张雪山儿子的改名申请不符合法定更改名字的理由。刘警官告诉澎湃新闻,江苏省在1994年前后建立过一个冷僻字库。如果有人前来申请更改姓名,户籍工作人员会通过查询这个冷僻字库,来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刘警官说,徐州泉山公安分局的户籍民警通过查询上述冷僻字库发现,张雪山儿子张&#26181;赜的名字并不在冷僻字行列。仍不死心的张雪山并未放弃。他告诉澎湃新闻,他为此还自己去找到了徐州市委政法委,请求政法委相关领导能否加以协调。8月28日下午5点多,张雪山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事情又有了一丝转机。徐州泉山公安分局户籍科民警打电话给他,让他重新递交一份更改姓名的申请。这已经是他第3次提交相关的申请。28日下午6点,张雪山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庞庄派出所已受理了他的最新改名申请。申请原因为“同学们认不清,方便与同学交流”。他说,警方告诉他,申请改名的理由中,不要提及生僻字,“这样才可能办下来。”不过,澎湃新闻未能就该说法从警方处获得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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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转载]申请改名字派出所不批准怎么办?
首席观察员评论员:
我的名字中有个“贱”字,是父母为了好养我起的名字。现在我在一个单位上班,一直想把这个“贱”字去掉,去派出所申请,主管户籍的副所长不同意,说上级有规定,成年人不允许改名字。请问:派出所的答复对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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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同志:
就你来信所提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你有权申请更改名字,这是你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公民的姓名权一般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改名权。我国还没有公民姓名方面的专门立法,有关公民姓名权的原则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之中。如,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至今尚未废除)第十八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二、户口登记机关对成年人申请变更现有姓名适当加以控制是对的,但过度控制于法无据。
公安部三局早在1958年4月就发布了《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注: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后,公安机关均按年满16周岁的人更改现用姓名应适当加以控制的原则办理)。该意见还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姓名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符号,是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互相印证。姓名的变更不但涉及公民个人的一系列权利的行使(如银行储蓄、股票交易、合同的履行、继承受赠、身份关系的确认等等),也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和社会管理(如债务履行、通缉犯罪嫌疑人、社会保障等等),可见随意变更姓名给自己、给他人、给社会管理会带来诸多麻烦,因此,公民要珍惜现有的姓名,不要随意更改自己的名字。有的公民成年后,对父母当初起的名字不满意;或成年人因迷信的原因要求改名字;有的成年人因婚姻或事业失败、涉及丑闻、被判过刑等原因,要求改名,实践中公安机关一概不予批准。因有公安部“应适当加以控制”的指示,有的公安机关对成年人要求改名字,无论什么原因,无论理由是否正当,均不予批准。
有学者认为,公民申请变更现有名字,只要其不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和治安危险分子,只要新名字中不含反党反社会主义、危害民族团结和公共道德的字眼,在有可信理由的情况下可允许改名。也有人认为,“适当加以控制”的边界模糊不清,难以操作。《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显露出法律体系之间不能保持逻辑上一致的弊端。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状告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公安机关如不能举出公民申请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可见,若要对公民行使自我命名权、更改姓名权利加以限制,应从立法上予以解决。
三、你可以尝试以派出所拒绝为你变更名字、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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