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需要那几个单位参加是应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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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二、核准、备案项目范围三、评估及核准备案程序四、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五、市国资委核准备案项目处理程序六、禁止行为及处罚七、释义及其他第二部分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一、评估报告的完整性二、企业价值评估三、房地产、车牌评估四、长期投资评估五、流动资产评估2六、债务类评估七、待处理资产评估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1、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1占有单位(释义详见本文7.1条)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1.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适用于原单位改变企业性质的改制行为);1.1.2合并、分立、清算;“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1.1.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指企业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注册资金及股权比例变动。1.1.4企业产权转让;3指将一个企业的所有权(即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1.1.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1.2占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2.1资产出资;指占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1.2.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1.2.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1.2.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1.2.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1.3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3.1占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3.2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企业产权;1.3.3占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1.3.4占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4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4.1根据《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实施的4无偿划转;1.4.2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属全国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转让和租赁;1.4.3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市属一级单位(释义详见7.2条)下属的全国资企业,进行产权、产业调整时,涉及全国资企业的资产(产权)划转、置换、转让和租赁行为。1.4.4申请免予评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a.市属一级单位的申请报告;b.交易双方为企业集团下属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属于集团内100%国有资产出资的全国资企业的证明材料;c.产权转让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收购权的,提供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的承诺;d.集团及交易双方对经济行为因未评估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将由其负责妥善处理的承诺。2、核准、备案项目范围2.1核准项目范围2.1.1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评估项目;2.1.2市属一级单位的评估项目:2.1.2.1市属一级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文1.1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2.1.2.2市属一级单位资产(不含长期投资)处置规模达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文1.2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52.1.2.3市属一级单位涉及到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国有资产应被评估的经济行为(参考本文1.3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2.1.2.4市属一级单位的长期投资(即二级单位)产权变动规模达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文1.1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2.1.3市国资委持有国家股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评估项目:2.1.3.1上市公司国家股转让行为所对应的评估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1.3.2上市公司与国有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股权或其他资产买卖),涉及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评估项目;2.2备案项目范围核准项目范围以外涉及市属国资的评估项目,市属集体资产评估项目。3、评估及核准备案程序企业评估及核准备案的基本程序为评估前期工作、选择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申请、市属一级单位核准备案审核和转报、核准备案等六个程序。3.1评估前期工作评估前期工作包括确定经济行为、清产核资、审计、确定评估范围和对象、确定评估委托方等内容。3.1.1确定经济行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拟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如本文1.1条所述)6时,占有单位及拟变动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作出相关决定,批准进行相关经济行为。一般地,应提供占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批文,按规定要一级单位作出批准的,还需提供一级单位批文。做出决定的单位为国有企业的,要求提供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或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的,可以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拟处置本单位资产(如本文1.2条所述)时,占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一般地,应提供占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按规定要求产权持有单位或一级单位批准的,还需提供产权持有单位或一级单位批文。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评估前准备工作。3.1.2资产评估委托方的确定&IMG SRC=&3.1.3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73.1.4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3.2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3.2.1委托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国资评估项目原则上应选择资质等级高、规模大、信誉好及质量内控严的评估机构。3.2.2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3.2.2.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3.2.2.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3.2.2.3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3.2.2.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3.2.3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选择由市国资委和市房地局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3.2.4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由市国资委和市房地资源局认可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房地资源局审批后处置。3.2.5评估机构选择方式83.2.5.1各出资监管单位在选择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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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评估实务操作规范
新破产法具有“死亡之法”与“重生之法”的双重性,从现实操作来看,破产企业未来发展走向有三种可能,即清算、和解、重整。
    文‖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崔建平
  自新破产法日实施以来,作为破产程序中重要环节的资产评估亦经历了操作层面的转变。但由于以往习惯思维定势的影响,不仅体现在评估过程,同时也体现在评估委托和监管方面。如何更好地规范解决这些突显问题?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带来一些启发。
  破产清算评估操作难题
  中国的破产清算评估是随着1994年开始施行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而发展起来的。政策性破产俗称&计划内破产&,除适用老的《破产法(试行)》外,还优先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国经贸企改[号文及[2000]15号文等一系列政策规定。而原国家国资局同步下发的国资办发[1997]58号文件,不仅用以规范政策性破产评估操作,同时也指导着计划外的依法破产评估,即便是在政策性破产已停止施行、全面转向依法破产后的今天,依然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但实际上,现在新的破产法较之旧的破产法已有很大变化,对破产清算评估的操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还是照搬上述国资办[1997]58号文件的规定,显然是与之相悖而不兼容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目的
  现行评估报告对于评估目的的表述,大体有两种:一是&破产&,二是&破产清算&,基本上都沿袭了旧破产法下的评估操作模式: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成立清算组,再由清算组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此时破产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清算,因此评估目的单一、明确。
  但相对于旧破产法比较单一的&死亡之法&,新破产法具有&死亡之法&与&重生之法&的双重性。从现实操作来看,资产评估工作往往发生在破产受理后、宣告破产前,而在该阶段破产企业未来发展走向有三种可能,即清算、和解、重整,其中只有清算意味着企业的消亡,而和解和重整的结果则有可能是企业再生。因此,该阶段下的评估目的如果表述为&破产清算&则依据不充分,而表述为&破产&则过于笼统。
  (二)评估基准日
  旧破产法下评估基准日为破产宣告日,如果破产案件持续时间较长,则受理法院会出具文件更改评估基准日,这一点在旧法操作时早已深入民心。
  而新破产法下,法院受理破产即进入破产程序,以受理裁定日为评估基准日是破产实务界的共识。但实际上有些复杂案件的破产程序要持续一年、两年甚至多年,而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又不允许评估基准日与报告日间隔时间太长。此时,评估机构提出更改基准日,并要求法院出函。但破产管理人或嫌麻烦会要求评估机构延长报告有效期;或与法院沟通不顺,法官认为依法破产下已不存在再由法院出具书面材料确认评估基准日的必要性。因此,评估机构与破产管理人往往就此问题僵持不下。
  (三)评估方法
  旧破产法下企业破产评估方法为清算价格法,并为评估机构接受和采用。而现在的破产清算评估报告关于评估方法的表述除了清算价格法以外,最多的是资产基础法,尽管具体操作思路上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差异,资产基础法实际上就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成本法的另一种称谓。但问题是,破产清算评估是否为企业价值评估,在法律层面能否说过得去,尚不能定论。
  (四)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
  旧破产法下&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6个月&,因此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均界定为6个月。但事实上,超过6个月资产尚未变现完毕、需要继续使用评估报告的案件并不少见,这就出现了更改评估基准日的情况。
  问题是现在的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是借鉴[1997]58号文的规定为6个月,还是参照其他类型的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在实务操作中尚未统一。
  此外,实务中还存在资产多次变现不成功、从而要求延长报告有效期的情况,也很考验评估师准则意识的原则性。
  (五)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
  旧破产法下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破产清算组,并由破产清算组负责履行国资监管的报备工作(现为核准备案制)。而新破产法下破产工作的实施主体为破产管理人,是否应由该管理人履行其项目评估备案手续?实践中出现了三种情况:
  1、由管理人取代以前的清算组,负责履行国资项目备案程序。这是操作中的主要模式,绝大多数管理人也能够配合该项工作,有的管理人甚至认为这是一项必经程序,更能增加评估报告的可信度。
  2、个别国资主管单位认为,企业破产是由法院主持下的案件审理工作,资产评估也不是企业自主行为,不属于国资备案范畴。
  3、少数管理人及法官认为,国资备案工作是国有股东的事情,与管理人无关。
  实务操作解决思路
  针对上述实务操作中的种种背离现象,笔者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以规范破产清算评估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评估目的的确定与表述
  评估目的由委托方确定。鉴于委托方一般为破产管理人,评估师可以和管理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征得管理人同意,完整清晰地表述评估目的。
  当然,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管理人都很了解评估工作,有的想当然地把破产评估等同于清算评估,或认定最终结果肯定会宣告进入清算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评估目的可以确定为&拟破产清算&,同时在&评估假设&中写明&清算假设&。
    (二)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
    对于破产清算评估而言,以破产受理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只要评估报告以清算假设为前提,则具有可行性。如果时间已接近或超过报告有效期,如果条件允许,则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此种情况下,以破产裁定书的破产宣告日为评估基准日,更加符合破产清算评估的内在要求。
    (三)赋予评估方法合理的称谓
    国务院91号令是目前资产评估行业最高层次的法规性文件,因此现阶段破产清算评估方法仍采用清算价格法为宜。若今后91号令废止,则届时应会有规范破产清算评估的准则出台,根据准则要求操作即可。
    (四)灵活掌握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
    关于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要灵活掌握,不能一概而论,可概括为如下三点:
    1、一般情况下,为配合破产清算工作,最长可界定为一年有效。
    2、如果存在短期内(少于一年)价格波动较大的资产,则根据资产和市场情况合理界定有效期。
    3、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上海国企涉及破产评估,则报告有效期根据沪国资委评估(号规定为6个月。
    (五)规范评估项目的国资备案
    新破产法施行后,管理人取代了清算组工作,现阶段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评估备案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是破产管理人。有些地方(如上海)或明确规定或约定俗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清算组成员中就有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人员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人员,这样就方便了评估备案工作。
    政策建议
    基于破产清算评估操作和管理上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深入调研,颁布实施相应政策,规范评估工作。
    1、建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尽快研究出台&以清算为目的的评估指南&或&已破产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等评估准则,用以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规范破产(清算)评估工作。
    2、建议国资委和最高法等各级部门协同会商国有企业破产评估的国资监管,并出台相关规定,以解决目前国有企业破产评估备案申报工作无序管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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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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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015〕7号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日(星期三)下午,在山西焦煤大厦三层百人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武华太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金智新、曹晨明,董事邓保平、杨根贵、赵建泽、游浩、刘建高出席会议,董事李建胜缺席。监事会主席陆东、监事张新,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经理层成员及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审议表决的十四项议案形成以下决议:
一、原则同意《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相关数据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原则同意《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三、关于《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015年度融资方案》的决议
(一)原则同意《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015年度融资方案》。授权总会计师和财务部具体负责安排落实融资事宜,方案实施过程中,在不超过2015年度融资方案确定的融资计划总额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对融资方式、融资机构、融资产品以及各融资产品的具体融资额度等相关事项作相应调整。并授权总会计师签订相关法律文书。
(二)做好存量到期融资的接续工作
1、各子公司存量到期融资的续贷工作由各子公司与相应融资机构对接落实。对原融资机构无法续贷或对融资产品需进行调整等情况,各子公司可以酌情进行调整,同时需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2、原由集团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融资到期后办理接续时,在融资方式不变、融资金额不超过原融资金额的前提下,集团母公司继续按原方式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3、集团母公司的到期融资,在融资机构、融资方式不变、融资金额不超过原融资金额的前提下办理续贷工作。
4、对于二级子公司偿还到期贷款确实存在资金困难,且偿还后短期内能够完成续贷的情况,集团母公司可以在二级子公司还款有保障,且集团母公司资金允许的前提下,向二级子公司提供短期周转资金,专项用于帮助二级子公司办理到期贷款的接续。
5、上述2、3、4项授权总会计师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并授权总会计师签订相关法律文书。
(三)避免银行贷款逾期情况
1、各子公司对于股东按股比担保的融资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在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时,需提供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还款保障方案以及在法律层面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方案。
2、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融资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相关融资机构形成逾期等不良记录,存在不规范担保行为,以及融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超额度、超范围、未履行审批手续&等问题的单位进行惩罚,并限制对留存的发展储备资金的拨付;限制对内、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限制集团公司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的分配额度等。
(四)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技改项目证照手续的办理速度,为项目融资创造前提条件。
四、关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霍州煤电集团晋北能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决议
(一)原则同意霍州煤电集团晋北能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北能化&)向交通银行申请半年期票据类融资人民币0.5亿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
(二)原则同意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霍州&)为晋北能化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三)山焦霍州要督促晋北能化做好相关融资的到期偿还或续贷工作,避免出现逾期贷款现象。
(四)山焦霍州要督促晋北能化按照山西焦煤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
五、关于山焦霍州为晋北能化在兴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一)原则同意晋北能化向兴业银行申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0.5亿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
(二)原则同意山焦霍州为晋北能化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三)山焦霍州要督促晋北能化做好相关融资的到期偿还或续贷工作,避免出现逾期贷款现象。
(四)山焦霍州要督促晋北能化按照山西焦煤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
六、关于山西焦煤为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决议
(一)原则同意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焦华晋&)向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五年期融资租赁人民币3亿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7%。
(二)原则同意山西焦煤按照持股比例为山焦华晋上述融资提供不超过1.53亿元人民币担保。
(三)山焦华晋要确保上述融资额度内的每一笔融资,双方股东均按照持股比例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四)山焦华晋要做好相关融资的到期偿还或续贷工作,避免出现逾期贷款现象。
七、关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山西汾西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一)原则同意山西汾西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兴煤业&)向华夏银行申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亿元,贷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二)根据《山西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宜兴煤业合作方股东孟南庄煤业按股比向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焦汾西&)提供足额有效反担保的基础上,原则同意山焦汾西为宜兴煤业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三)宜兴煤业合作方股东孟南庄煤业完善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后,山焦汾西方可办理担保。
(四)该事项由财务部负责报送省国资委审批。
八、关于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对山西西山德汇有限公司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抵偿代为偿还债务的决议
(一)原则同意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焦西山&)以山西西山德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德汇&)反担保资产作价抵偿代为偿还债务。
(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山焦西山要对该债务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偿还债务的定价依据。
(三)该事项由财务部负责报送省国资委审批。
(四)日集团公司《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山焦西山为山西山西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见&的通知》(山西焦煤财发〔号)及日集团公司《关于山西西山德汇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融资机构的批复》(山西焦煤财发〔号)中尚未执行的融资停止办理。
九、关于山西焦煤参与山西联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的决议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安排,根据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山西联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授权,原则同意山西焦煤参与联盛公司的破产重整。集团层面成立托管联盛公司领导组,下设三个专业组指导工作。
(二)山西焦煤确定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托管联盛公司的主体,组织实施托管的具体工作。
(三)该事项须报送省国资委批复。
十、关于山西焦煤综合服务基地运营模式的决议
(一)原则同意《山西焦煤综合服务基地运营模式》,由山焦事业负责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功能定位:A座面向集团内部市场出租;B座面向外部市场出租;C座主要为配套功能区;两层地下室的功能是设备用房、停放车辆。
(三)入驻单位:原则上集团公司在并租赁办公单位(含山焦国发、山焦国贸),全部入驻综合服务基地办公。
(四)在山焦事业统一协调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源物贸公司(机关事务中心)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经营管理综合服务基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综合服务基地资产所有者,委托中源物贸公司(机关事务中心)对综合服务基地管理运营,双方要按规定程序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各自权责利益。
十一、关于山西焦煤在山西电视台播出企业形象展示片并支付相关费用的决议
(一)原则同意山西焦煤在山西卫视《山西新闻联播》前播出企业形象展示片。播出时间为日至日,企业形象展示片时长10秒。
(二)原则同意山西焦煤与山西电视台委托的山西尚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山西焦煤企业形象展示片播放协议,支付宣传费220万元人民币。
十二、关于山西焦煤与新华社山西分社合作的决议
原则同意山西焦煤与新华社山西分社开展合作,支付新华社山西分社综合信息服务费100万元人民币。
十三、关于机构和人事调整的决议
(一)成立山西焦煤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成立山西焦煤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暂定名,简称&山焦租赁&),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
2、山焦租赁主要职责是:以山西焦煤内部业务为基础,重点做好煤机设备、电力设备等内部市场的融资租赁业务,并随着公司发展,适度拓展产业范围和外部市场,开展医疗、环保、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等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
3、山焦租赁董事会由5人组成,经理层由3人组成。公司工作部门暂设综合事务部、计划财务部、业务运营部、资金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五个部门,部门负责人实行一部一长制,公司工作人员暂定编20人。
4、提名陈俊昌、陈凯、李翟坤、徐忠、张文宪任山焦租赁任董事;提名徐瑾任山焦租赁监事。
(二)山焦国发内设机构调整
根据业务整合需要,撤销山焦国发物资再利用部、钢材经销部、矿产经销部、化工经销部、焦炭经销部、煤炭经销部六个部门。成立山焦国发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金属矿产经销公司、化工材料经销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四个公司和煤焦经销部、港口管理部两个部门。每个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2名;每个部门设部长1人。
(三)山焦销售内设机构调整
1、撤销山焦销售煤炭焦炭进出口部、市场信息研究部。成立山焦销售营销服务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
2、山焦西山、山焦汾西、山焦霍州三个驻地煤质监督服务处职责及人员划归山焦销售管理,撤销质量管理与监督服务中心西山煤质监督服务处、汾西煤质监督服务处、霍州煤质监督服务处三个机构;成立山焦销售西山销售公司煤质处、汾西销售公司煤质处、霍州销售公司煤质处。
(四)山焦飞虹董事会调整
1、原则同意调整山焦飞虹董事会,董事会由七人组成。提名李雷刚为董事、副董事长;提名卫正义、郭毅民、李峰、胡振宇为董事。
2、免去刘善泽、刘爱忠山焦飞虹董事职务。
(五)山焦日照董事调整
免去王继东其山焦日照董事职务。
(六)参股单位董事、监事调整
1、中煤华晋
(1)免去杨风旺、王为民、赵高荣中煤华晋董事职务。
(2)免去周建明中煤华晋监事职务。
三名董事和一名监事人选由山焦焦化推荐提名。
2、晋商银行
(1)免去夏苏萍晋商银行监事职务。
(2)提名徐瑾任晋商银行监事。
十四、关于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其他人事调整议案,由组织部负责,在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任免。
1、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汇报;
2、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015年度融资方案;
4、关于山焦霍州为晋北能化公司在交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审查意见;
5、关于山焦霍州为晋北能化公司在兴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审查意见;
6、关于为山焦华晋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审查意见;
7、关于山焦汾西为宜兴煤业贷款提供担保的审查意见;
8、关于山焦西山拟对西山德汇公司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抵偿代为偿还债务的审查意见;
9、关于山西焦煤综合服务基地运营模式的报告;
10、关于在山西电视台播出企业形象展示片的说明;
11、关于与新华社开展综合信息服务战略合作的事项说明;
12、集团公司机构和人事议题。
2015年山西焦煤第七次董事会
董& 事&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校对:郝博宇&&&&&&&&&&&&&&&&&&&&&&&&&&&&&&&&&&&&&&&&&&&&&&&&&&&&&&&& &&共印壹份
&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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