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住无所住居,政府因如何作为

保障房是什么
说在前面刚毕业的时候,很多人都问,为什么不继续读书来工作呀,为什么不做律师做记者呀。可以回答的理由有很多。例如我一路是如何怀揣着记者梦茁壮成长。例如这种充满新奇挑战疲于奔命又颠沛流离的生活对我是多么有吸引力。可是入行的时候进了CJ,才发现专业记者和传统的社会记者原来区别确如天壤。很多时候我都离现场很远,面对的少有活生生的人和事,多是一大套一大套笨拙枯燥的制度理论。两年多来,接触的全是中国改革中的各种宏大命题,例如收入分配改革,劳工运动,公民社会建设,诸如此类。看论文、做资料研究,拿着问题去找专家、官员、政策制定者,再去找受政策影响的草根百姓做调研,最后像写论文一样一本正经的憋出费力不讨好且稿费极少且每写一百个字还要扣掉三块钱所得税的稿子。很多时候还是会想,如果在我为自己计划的五年记者生涯中,在如此一个带有魔幻主义色彩的国度和年代里,都不能真正到现场做一篇传统意义上的调查报道,会不会也觉得遗憾呢?后来想想,这几年自己所学到和将要学到的东西,或许也足以弥补这样的遗憾。尤其随着一些题目的深入,自己观察框架的不断完善,我就在想,是不是应该把这些和我们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的公共政策,用最简单的逻辑和线索清晰的讲出来。如果能够让我外公这样的愤老也能看懂当前社会政策运转的逻辑,让我和我周围的同龄人的视线不仅仅停留于那些荒诞不经的事件,理性的讨论与共识的达成,才有可能迈出第一步。上次关于捐赠的文字,姑且可以算做第一篇。这一篇,是想说保障房。这一年估计我有四分之一的稿子都和保障房有关。知道多少说多少。&
1、我们为什么需要保障房?我们为什么需要保障房?答案很简单,房子太贵了。房价如何之高省略文字若干。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就被这疯涨的房价逼出了市场的轨道。无法从市场买房,还可以从市场租房。此时依然用不着政府出面。接着人们就发现,租金也水涨船高。越来越多的人就被逼成了蚁族。再接着城市迅猛的扩张,城中村被连片拆除,蚁族的蚁窝都没了,低收入群体将住无所居。这时,政府上场。事实上,保障房就应该是为了避免这一部分底层的公民无处可住,而由政府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提供的最低保障。当然,这只是有限政府的前提下,我个人最欣赏的模式。政府要保障到哪一步,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选择。有的是划到最后一步,不让公民流浪、居无定所,提供少量的群租房;有的向左边划一点,要让公民体面生活,做蚁族是不可容忍的,于是让从市场上租不到体面住房的人能住上公租房;有的再向左划一点,有恒产者有恒心嘛,要让从市场上买不起房公民都拥有产权房。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目标,肯定不是小政府咯。在98年房改真正启动前,我们是全民保障房。为什么要改?原因无非两方面,一是供应短缺,二是分配不均。资源配置的问题。这和经济改革是一个道理。98年房改后,原则是所有人都去市场上寻找住房。在市场上无法获得住房的群体,由政府兜底,给予补贴。但补贴的哪一步,是说不流浪就行了,还是不群租就行了,还是要买得起房才可以,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明确的说法。这就是我每次写公共服务供给的稿子时都喜欢用的一句话: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对社会福利政策定位不明,既无法以&福利国家&的姿态提供民众无力支付的社会服务,又缺乏刺激社会化供应的政策手段。问题就在于此。&
2、补贴的错位先说这个补贴的问题。保障房说简单点,就是政府对住房困难的人的补贴,可以是实物的方式,也可以是现金的方式,可以是补供方,也可以补需方。这个问题后面会明确说。但是什么是住房困难,上一段说了,现在还没有明确说法。这个争论,表面化一点来看,就是年年都在吵的,夹心层政府要不要管。但无论如何,补贴是肯定给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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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1页 摘 要 住宅与人须臾不可分离。住宅离开人便成为摆设,人离开住宅就要承受寒燠雪雨、
颠簸流离之苦。而如今,房价高企,住房保障措施实施不力,导致许多人因住宅问题
而网顿。住宅问题因此也成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问题。为此,政府加大了对房地产市
场的调控力度,加强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力争全方位落实公民的住有所居。由
此,住宅权进入我国公民视野,呼吁声日趋高涨。 住宅权,又称住房权、适足住房权,指公民有权获得以国家保障其实现的适宜居
住的住宅并附有配套设施且不断完善的权利。它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权利,是人类多
方面价值的荟萃。本文除绪论外,分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住宅权作为人权的
一种追问。首先对住宅为什么是人类的基本需求进行了分析:其次是住宅权作为住宅
需求的权利化,对其由来、概念和内容进行了探讨;再次是住宅权作为人权的进一步
追问,认为住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有宪法性、保障性的权利,最后对本章进行了
小结。第二部分是我国公民住宅权现状及原因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简要论述了公
民住宅权的现状,第二节对这种现状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三部分是国家的住宅权义务。
首先对保障公民住宅权是国家的缘由进行了探讨:其次是分析了国家的一般义务和最
低核心义务。第四部分是促进我国公民住宅权实现的建议。国外的三种保障公民住宅
权的政策措施对我国有极大的肩示作用。因而在首先对国外政策进行探研的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民住宅权保障措施的构思,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构思:明确政府职
责和落实政府义务:构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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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收藏)广东:幸福新政与幸福心法_时政频道_新华网
广东:幸福新政与幸福心法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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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防由政府替代公民实现幸福
  欲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幸福,这是人类乌托邦式的梦想;但是,保证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远离不幸,这是现实政治的使命。
  尽管有足够的理由论证,幸福应该成为政治的最高目标,但是,在具体的路径上,却应尽力避免由政府替代公民实现幸福。这不仅是因为幸福的内涵与具体构成比较模糊而难以成为可操作化的实践;尤其是因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公民欲求何种意义上的幸福,其本质是公民自决权的体现。政府所应努力的方向只能是底线的且相对消极的避免不幸与提供规则。当我们作如是区分时,不仅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与公民双方的主观能动性,厘清彼此的职责权限,而且更能尊重公民的权利,更能发挥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因为这种方式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要求政府为其避免不幸,这或许可以称之为基本权利;但是,任何公民都无法要求政府为其提供幸福,因为这是非基本权利,取决于公民自身的努力与奋斗。它使得“让政府的归政府,让公民的归公民”。
  避免不幸,并不意味着幸福。避免不幸与幸福之间的过渡区域恰是公民自身努力的区间。换言之,欲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幸福,这是人类乌托邦式的梦想;但是,保证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远离不幸,这是现实政治的使命。同时,兼顾避免不幸的平等性和享有幸福的差异性,从而在社会中形成恰当的层级,也有利于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大众的奋斗激情。为了避免不幸,政府所要做的应该是静下心来,调查与思考:如果存在不幸,那么,引起不幸的因素有哪些;在这些因素之中,又有哪些是政府有能力且有必要解决的。换言之,它首先需要的是务实的面向事实的精神,它需要做关于幸福的市场需求分析。这样可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意味着公共资源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如果不幸与人格或性别相关,那么,很显然,这是政府无能也无需涉入的领域,因为这是个人禀赋或先天特质。可是,如果不幸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瑕疵有关,那么,这就是政府所应当着力之处。例如,调查研究发现,公民的不幸与分配偏差和相对剥夺的感受相关,与基本需要的未满足相关,与生活尊严得不到维护相关,而这些恰属于政府的职责领域。因此,在追求“幸福新政”的进程中,政府就应努力反思并避免幼无所长、壮无所用、老无所养、食无所安、住无所居和病无所医等不幸事件的发生甚至蔓延。需要避免公民正当的权利被侵犯、合法的利益表达被阻塞、“沉没的声音”被忽视,使得社会大众的“无力感”不再那么深沉,“挫败感”不再那么严重,“沮丧感”不再那么剧烈。
  为了使公民在从避免不幸通往幸福的途中合法有度,政府有责任提供规则。它使得个人或群体追求、享受幸福,是遵循既有“游戏规则”的合法合理结果,他们对由此而来的幸福拥有不可剥夺的所有权。现代社会是产生差异和例外的时代。这既是现代人的幸运,或许也是其不幸。在幸福的追求上,“差异”意味着对幸福理解的多维的发散式状态。它们可能是为信仰的,可能是为美德的,可能是为俗世的,可能是为狭隘的小我甚至物我的;它们可能是超越性的,也可能是现实性的;可能是超验的,也可能是经验的。当这些相异的理解又同时都具备了现代条件下的合法性时,政府是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将其认定的某种幸福灌输或强加给社会大众。但是,政府有义务为这些差异的幸福追求提供基本的规则或者划定基本的底线,使多元、差异的幸福追求保持在合法的限度内:任何公民都可以对幸福保持主体性的解释和个体性的追求,但是,它必须满足基本的底线规则。如果政府放弃提供基本规则义务(同时也是权利),那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小人得志,君子出场;更广更深的社会幸福危机就会浮现。如果将人们对幸福的追求比拟为市场,那么,政府提供的基本规则必须使得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而合法地进出市场,公平公正地参加竞争。当不正义发生时,有妥善的司法审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等纠错机制,它只尊重法律,面向事实,不再与特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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